(一)綜合科(政策法規科)。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機關宣傳、文電、會議、信息、機要、安全、保密、檔案、政務公開等工作;擬訂機關各項規章制度并督促落實;負責機關年度工作目標的編制、分解、檢查和考核工作;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和后勤服務等工作;組織開展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國有資產監管重要問題的調查研究工作;提出完善國有資產監管的政策建議;承擔綜合性文稿起草工作;組織起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范性文件,擬訂有關規章、制度;承擔機關政策性文稿審核協調和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承擔機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研究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指導推動所監管企業法治建設和法律顧問工作;承辦機關法律事務;按照管理權限,承擔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議;負責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董事會及董事隊伍建設,做好外部董事日常管理工作;擬訂向區屬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方案;指導所監管企業人才工作、教育培訓工作;承擔機關的干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和對外合作交流等工作;負責機關的黨群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指導所監管企業黨的建設;指導和推進所監管企業意識形態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企業文化建設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和履行社會責任;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統戰和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協調所監管企業的工會、青年、婦女工作;加強完善民主管理機制,負責信訪工作,指導和協調所監管企業維護穩定方面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
(二)產權資本監管科(企業改革發展科)。研究提出完善國有產權管理的意見,擬訂企業國有產權管理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承擔所監管企業產權登記、轉讓、劃轉、處置等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準和備案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的資本金變動、股權管理及發債方案;監督、規范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研究建立國有資本運作制度,組織指導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開展國有資本運營,推動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指導所監管企業對所從事的金融業務加強管理;歸口管理國資辦履行多元投資主體企業股東職責有關工作;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承擔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制度的工作;承辦國有資本預決算編制、執行的有關工作;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布局和結構調整;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國際化經營戰略的牽頭組織及境外投資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建議;指導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擬訂所監管企業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提出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投資公司、運營公司的改組和組建方案;承辦所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審核工作。
(三)財務監管與考核分配科(督查科、安全生產監管科)。承辦所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建立健全會計和財務管理制度;綜合研究國有經濟和所監管企業的運行狀況;承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風險管控;組織做好所監管企業內部審計工作;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工作;分類完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并做好考核結果的應用;規范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調控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水平,提出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和激勵辦法并組織實施;規范所監管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和職工福利保障;提出國有企業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負責有關監督成果在機關科室和所監管企業的利用工作;擬訂監督工作有關制度;對有關方面移交的需要企業自行整改落實的問題,向企業印發監督檢查情況通報或整改通知,并督促企業整改;對有關方面移交的可能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線索,按規定開展延伸檢查,對涉嫌重大違紀違法的,按規定程序移交有關部門;對有關方面提出的有關國有資產監管的工作建議,按照職能分送相關科室研究落實并跟蹤督促;對有關方面監督檢查發現的共性問題,組織開展專項核查;對所監管企業組織開展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調查,研究提出所監管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意見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安全生產、節能減排、環境保護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