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于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圍繞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的中心任務,部署和落實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響社會穩定、危害國家政治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形勢,制定對策。
(三)組織指導并實施全市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偵查工作,協助偵辦市內危害國家政治安全的犯罪案件。
(四)負責全市治安管理工作。協調處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體性事件。組織、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破壞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開展治安行政管理和危險物品管理工作。按消防監督檢查法律法規規定承擔相應職責。
(五)負責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開展機動車輛、駕駛人管理工作。
(六)實施并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對公共信息網絡的安全保護工作,負責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
(七)收集邪教組織影響社會穩定、危害社會治安的情況并進行分析研判,組織、指導、監督對邪教組織和對社會有危害的氣功組織違法犯罪活動的防范、偵察和打擊工作。
(八)組織、指導、協調對恐怖活動的防范、偵察和打擊工作。
(九)組織、指導、協調禁毒工作,防范、偵察和打擊毒品犯罪。
(十)負責公安巡防,組織、指導、監督重大活動安全保衛工作。
(十一)實施、指導公民因私出國(境)管理,實施來華工作和留學外國人入境、居留、簽證管理。受理國籍申請。承擔全市公安機關跨國(境)案件偵辦協作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工作,負責市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十三)做好有關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重要外賓來我市的安全警衛工作。
(十四)組織實施全市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全市公安機關的指揮系統、大數據技術、刑事技術建設。
(十五)擬訂全市公安機關經費、裝備、被裝、基本建設等標準、制度。
(十六)負責并統一領導全市警用航空器運行、安全和管理工作。
(十七)擬訂全市公安隊伍建設的政策、規劃,按規定權限管理干部。擬訂全市公安隊伍監督管理工作制度,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督察工作,按規定權限實施對干部的監督,查處、督辦公安隊伍違紀案件,指導全市公安隊伍思想政治建設和工作作風建設。
(十八)承擔市反恐怖工作領導小組、市禁毒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九)組織全市公安機關開展與國際刑警組織、外國警方及港澳臺警方的交往與業務合作,履行與公安工作有關的國際條約和合作協議。牽頭負責境外非政府組織在海活動的管理工作。承擔全市公安機關跨國(境)案件偵辦協作工作。
(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