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篇
1.問:何為排污總量指標?
答:排污總量指標是指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按照《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審核及管理暫行辦法》(環發〔2014〕197號)文件規定,嚴格落實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前置條件。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以下簡稱環評文件)審批前,須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實行排污權交易的地區,建設項目可通過排污權交易獲取總量指標。
2.問:總量指標有哪幾種?
答:現階段建設項目收儲和使用的水、大氣主要污染物指標包含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顆粒物等8種。
3.問:項目落戶與審批環節中,何處需要使用排污總量指標?
答: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并通過評審形成報批稿后,按照相應行業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確定為主要排放口的,對應主要排放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需通過“江蘇省排污總量指標儲備和交易系統”向其他排污單位購買排污總量指標或向政府儲備庫申請排污總量指標。
4.問:排污總量指標使用有什么具體要求?
答:為規范我市排污總量指標收儲和使用,出臺了《南通市排污總量指標收儲和使用管理辦法(試行)》。文件規定縣(市、區)級儲備庫的排污總量指標應優先用于本行政區域內重大產業項目,屬地不足的可申請市級儲備庫指標。
5.問:為什么要出臺此文件?
答:依據現有的部、省有關污染物排放總量管理及交易的相關文件,突出排污許可證的核心地位,根據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的相關要求,解決當前環評審批過程中建設項目所需排污總量指標“用而不備”“邊用邊找”以及“重大項目等指標”等突出矛盾,著力于優化排污總量指標管理,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6.問:排污總量指標是有限還是無限的?
答:肯定是有限的,與我們的生態環境容量和質量密切相關。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與人民群眾生活幸福指數密切相關,與此同時我市的經濟發展、產業結構還處于調整和上升期,重大項目排污總量指標需求日益增長。但生態環境容量是有限的,這就要求我們提前做好排污總量指標的儲備、充分挖潛做好污染物減排、嚴控污染物新增量。
同時,在項目招引過程中,要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原則,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的基礎上,項目清潔生產水平以及單位產品的污染物排放績效應達到國際國內先進水平。
7.問:建設項目所需排污總量指標通過什么方式獲得儲備庫總量指標?
答:新增主要排放口污染物排放總量應通過交易獲得排污總量指標。排污單位通過“江蘇省排污總量指標儲備和交易管理系統”提交儲備庫指標使用申請。管理部門審核申請時,參照省排污權交易平臺歷史成交價及2倍的政府指導價決定協議轉讓價格或競拍底價。
8.問:市級儲備庫總量指標使用條件?
答:市級儲備庫的排污總量指標原則上用于支持我市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保障國家、省、市重大項目。重大項目所需排污總量指標,只有當所在地的縣級儲備庫總量指標不足且滿足環境質量考核要求的前提下,才可以申請使用市級儲備庫的排污總量指標。
二、收儲篇
1.問:如何收儲排污總量指標?
答:縣級生態環境部門通過“江蘇省排污總量指標儲備和交易管理系統”提交儲備指標收回申請,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審核,審核通過后按一定比例分別進入市級、縣級或園區儲備庫。
2.問:我市的排污總量指標儲備庫分哪幾級?
答:我市的排污總量指標儲備庫,分為市級儲備庫、縣(市、區)儲備庫、園區儲備庫,其中園區是指納入限值限量管理的工業園區和集中區。
3.問:排污總量指標收儲有哪幾種類型?
答:總量指標收儲分為結構減排、工程減排、久批未建、政策減排等4種類型削減的污染物排放指標。其中,結構減排是指排污單位淘汰落后或過剩產能,全部關閉或者關停拆除部分生產線所帶來的排放量削減;工程減排是指排污單位在達標排放的基礎上,自愿提高污染物排放標準,實施了污染治理、清潔生產、技術改造升級等工程措施所帶來的排放量削減;久批未建是指排污單位自建設項目獲得環評審批文件起超過5年仍未建設的項目排污總量指標;政策減排是指排污單位適用的排放標準、總量控制、技術規范等要求提升后,由管理部門按照新的要求重新核定排污單位的許可排放量,由此核減的排放量。
4.問:排污總量指標收儲的方式是什么?
答:排污總量指標收儲,原則上按照提供指標的排污單位原獲得方式確定,即收入儲備庫的排污指標,原排污單位是通過排污權交易有償獲得的,收入儲備庫時有償回購;原排污單位是通過許可證的核發無償獲得的,原則上按無償收回納入儲備庫。
5.問:收儲比例如何確定?
答:獲得各級專項資金獎補的項目,減排量按照資金投入來源及比例無償收儲至各級儲備庫,其中國家級專項資金按比例產生的減排量歸省儲備庫,園區投入資金形成的排污總量指標,歸園區庫管理。其余的,不涉及專項資金的減排量,按照40%由市級儲備,60%由縣級儲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