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1.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如何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答:第四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方案;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評估事件造成的環境影響和損失,并及時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
2.關于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風險管理有哪些規定?
答:第三十二條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對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的危害和影響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實行風險管理。
排放前款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對排污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評估環境風險,排查環境安全隱患,并公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
3.關于飲用水源地風險管控,有哪些規定?
答:第六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等部門,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下水型飲用水源的補給區及供水單位周邊區域的環境狀況和污染風險進行調查評估,篩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風險因素,并采取相應的風險防范措施。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脅供水安全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并通報飲用水供水單位和供水、衛生、水行政等部門;跨行政區域的,還應當通報相關地方人民政府。
第七十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飲用水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飲用水供水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飲用水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方案,報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備案,并定期進行演練。
飲用水水源發生水污染事故,或者發生其他可能影響飲用水安全的突發性事件,飲用水供水單位應當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向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向社會公開。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情況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4.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如何做好突發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答:第七十七條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有關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并定期進行演練。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在處理安全生產事故過程中產生的可能嚴重污染水體的消防廢水、廢液直接排入水體。
5.企業事業單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采取哪些措施?
答:第七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隔離等應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進入水體,并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的漁業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接受調查處理;給漁業造成損害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通知漁業主管部門參與調查處理。
6.關于水污染事故,企業事業有哪些行為將受到行政處罰?
答:第九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不按照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的;
(2)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
7.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后,應當依法承擔哪些責任?
答:第九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備治理能力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還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違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
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漁業主管部門進行處罰;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
8.關于排放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規定有哪些?
答:第七十八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大氣污染物對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的危害和影響程度,公布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實行風險管理。
排放前款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環境風險預警體系,對排放口和周邊環境進行定期監測,評估環境風險,排查環境安全隱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
9.未按照規定做好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環境風險防范工作的,將如何承擔法律責任?
答:第一百一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未按照規定建設環境風險預警體系或者對排放口和周邊環境進行定期監測、排查環境安全隱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的;
10.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的,將如何承擔法律責任?
答:第一百二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企業事業單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大氣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損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氣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計算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11.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如何防范環境風險?
答:第八十五條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進行檢查。
12.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應當采取哪些措施?
答:第八十六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13.可能發生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哪些工作?
答:第八十七條 在發生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發生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減輕危害的有效措施。有關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責令停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環境污染事故的作業。
14.未按照規定做好危險廢物環境風險防范工作的,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答:第一百一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十二)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2007年11月1日)
15.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應如何防范突發事件?
答:第二十三條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并對生產經營場所、有危險物品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周邊環境開展隱患排查,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防止發生突發事件。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
(環境保護部令第34號,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16.什么是突發環境事件?
答: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者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
17.突發環境事件等級如何劃分?
答:按照事件嚴重程度,分為一般、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四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Ⅳ、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廠區內或設施內局部輻射污染后果的;鈾礦冶、伴生礦超標排放,造成環境輻射污染后果的;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因環境污染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因環境污染造成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動植物種受到破壞的;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造成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因環境污染造成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并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造成重大跨國境影響的境內突發環境事件。
18.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原則是什么?
答: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
19.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應當建立怎樣的應急管理體制?
答:應當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日常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指導、協助、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20.跨部門和跨區域的突發環境應急管理工作應當如何組織?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日常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指導、協助、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相鄰區域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開展跨行政區域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合作,共同防范、互通信息,協力應對突發環境事件。
21.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履行哪些環境應急管理義務?
答: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履行下列義務:
(1)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
(2)完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
(3)排查治理環境安全隱患;
(4)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備案、演練;
(5)加強環境應急能力保障建設。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進行處理,并對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22.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有關要求和技術規范,完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包括哪些內容?
答: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應當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質、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擴散至外環境的收集、導流、攔截、降污等措施。
23.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及時發現并消除環境安全隱患,具體應如何實施?
答:對于發現后能夠立即治理的環境安全隱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環境安全隱患;對于情況復雜、短期內難以完成治理,可能產生較大環境危害的環境安全隱患,應當制定隱患治理方案,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現場應急預案,及時消除隱患。
24.在提高區域環境風險防范能力方面,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哪些工作?
答: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要求,開展本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工作,分析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提高區域環境風險防范能力。
25.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如何對企業事業單位環境風險防范和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管理?
答: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企業事業單位環境風險防范和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抽查或者突擊檢查,將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且整治不力的企業信息納入社會誠信檔案, 并可以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
26.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備案有哪些要求?
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在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按照分類分級管理的原則,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縣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的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27.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如何開展應急演練?
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撰寫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問題,并根據演練情況及時修改完善應急預案。
28.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應當如何組織?
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納入單位工作計劃,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知識和技能培訓,并建立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等信息;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從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人員進行培訓。
29.關于環境應急專家庫的設立有哪些要求?
答: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及具備條件的市、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設立環境應急專家庫。
30.關于環境應急物資儲備庫的建立有哪些要求?
答:縣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建立環境應急物資儲備信息庫,有條件的地區可以設立環境應急物資儲備庫。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儲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并建立完善相關管理制度。
31.在企業事業單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如何應對?
答:應當立即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采取切斷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事發地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應急處置期間,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服從統一指揮,全面、準確地提供本單位與應急處置相關的技術資料,協助維護應急現場秩序,保護與突發環境事件相關的各項證據。
32.獲知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后,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如何報告?
答:事件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規定的時限、程序和要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件發生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區域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鄰區域人民政府通報的建議。
33.獲知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后,縣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哪些工作?
答:應當立即組織排查污染源,初步查明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污染物質及數量、周邊環境敏感區等情況;按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范》開展應急監測,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監測結果。
34.在應急處置期間,縣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哪些工作?
答:應急處置期間,事發地縣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事件信息的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事發地縣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停止應急處置措施。
35.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如何公開?
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便于公眾知曉和查詢的方式公開本單位環境風險防范工作開展情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演練情況、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及處置情況,以及落實整改要求情況等環境信息;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向社會公開有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的規定和要求,以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演練情況等環境信息;縣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環境事件進行匯總分析,定期向社會公開突發環境事件的數量、級別,以及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應急處置概況等信息。
36.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法律法規如何適用?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已有相關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37.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企業事業單位未按要求執行停產、停排措施,繼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采取哪些措施?
答: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實施查封、扣押。
38.《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條例》中,有哪些情形可對企事業單位處以罰款?
答: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1)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工作,確定風險等級的;
(2)未按規定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的;
(3)未按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的;
(4)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如實記錄培訓情況的;
(5)未按規定儲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
(6)未按規定公開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的。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
(環境保護部令第17號,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39.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設區的市級或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后,如何報告?
答: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做出初步認定。初步認定為一般(IV級)或者較大(II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事件發生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四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對初步認定為重大(II級)或者特別重大(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事件發生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兩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同時上報生態環境部。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進行核實并在一小時內報告生態環境部。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后的級別報告信息。
40.發生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事件發生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如何報告?
答:有下列情形時,應當按照重大(II級)或者特別重大(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序上報:
(1)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2)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屬或者類金屬污染的;
(4)有可能產生跨省或者跨國影響的;
(5)因環境污染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6)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41.上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先于下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獲悉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上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要求下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實并報告相應信息。下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報告信息。
42.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應當如何通報?
答:事件發生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區域同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鄰區域人民政府通報的建議。接到通報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了解情況,并按照規定報告突發環境事件信息。
43.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檔案如何建立?
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檔案,并按照有關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本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的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報告以及統計情況。上一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定期對報告及統計情況進行通報。
44.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有哪幾種?
答: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初報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后首次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后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理完畢后上報。
45.突發環境事件的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有哪些內容和要求?
答:初報應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人員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并提供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的分布示意圖;續報應當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處置進展情況;處理結果報告應當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環境事件潛在或者間接危害以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
46.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的方式有哪些?
答: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應當采用傳真、網絡、郵寄和面呈等方式書面報告;情況緊急時,初報可通過電話報告,但應當及時補充書面報告;書面報告中應當載明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單位、報告簽發人、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內容,并盡可能提供地圖、圖片以及相關的多媒體資料。
47.未按規定進行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的,將承擔哪些責任?
答:在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工作中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環境保護部令第32號,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48.突發環境事件調查應當遵循哪些原則?
答:應當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權責一致的原則,及時、準確查明事件原因,確認事件性質,認定事件責任,總結事件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以及處理意見。
49.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調查處理的突發環境事件權限有何規定?
答:生態環境部負責組織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事發地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視情況組織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
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視情況委托下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開展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也可以對由下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的突發環境事件直接組織調查處理,并及時通知下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下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其負責的突發環境事件,認為需要由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調查處理的,可以報請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決定。
50.如何組織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
答:突發環境事件調查應當成立調查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主管環境應急管理工作的負責人擔任組長,應急管理、環境監測、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生態環境執法等相關機構的有關人員參加。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聘請環境應急專家庫內專家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協助調查。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實際情況邀請公安、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衛生、安全監管、林業、地震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參加調查工作。
調查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為若干工作小組開展調查工作。工作小組負責人由調查組組長確定。
51.突發環境事件調查對調查組成員和受聘請協助調查的人員有哪些要求?
答:調查組成員和受聘請協助調查的人員不得與被調查的突發環境事件有利害關系。調查組成員和受聘請協助調查的人員應當遵守工作紀律,客觀公正地調查處理突發環境事件,并在調查處理過程中恪盡職守,保守秘密。未經調查組組長同意,不得擅自發布突發環境事件調查的相關信息。
52.如何對突發環境事件現場進行勘查?
答:對突發環境事件現場進行勘查,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通過取樣監測、拍照、錄像、制作現場勘查筆錄等方法記錄現場情況,提取相關證據材料;
(2)進入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涉及的相關單位或者工作場所,調取和復制相關文件、資料、數據、記錄等;
(3)根據調查需要,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有關人員、參與應急處置工作的知情人員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進行現場勘查、檢查或者詢問,不得少于兩人。
53.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應當如何配合調查?
答: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調查期間應當依法配合調查工作,接受調查組的詢問,并如實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數據、記錄等。因客觀原因確實無法提供的,可以提供相關復印件、復制品或者證明該原件、原物的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并由有關人員簽字確認。現場勘查筆錄、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等,應當由調查人員、勘查現場有關人員、被詢問人員簽名。
54.開展突發環境事件調查應當查明哪些情況?
答:突發環境事件調查應當查明下列情況:
(1)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基本情況;
(2)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和事件經過;
(3)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人身傷亡、直接經濟損失情況,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情況;
(4)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日常監管和事件應對情況;
(5)其他需要查明的事項。
55.開展突發環境事件調查,應當查明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的哪些情況?
答:應當查明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的下列情況:
(1)建立環境應急管理制度、明確責任人和職責的情況;
(2)環境風險防范設施建設及運行的情況;
(3)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并及時落實環境風險防控措施的情況;
(4)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備案、管理及實施情況;
(5)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的信息報告或者通報情況;
(6)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啟動環境應急預案,并采取控制或者切斷污染源防止污染擴散的情況;
(7)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服從應急指揮機構統一指揮,并按要求采取預防、處置措施的情況;
(8)生產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災害等其他突發事件發生后,采取預防次生突發環境事件措施的情況;
(9)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是否存在偽造、故意破壞事發現場,或者銷毀證據阻礙調查的情況。
56.開展突發環境事件調查,應當查明有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環境應急管理方面的哪些情況?
答:應當查明有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環境應急管理方面的下列情況:
(1)按規定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和對預案進行評估、備案、演練等的情況,以及按規定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環境應急預案實施備案管理的情況;
(2)按規定趕赴現場并及時報告的情況;
(3)按規定組織開展環境應急監測的情況;
(4)按職責向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提出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或者信息發布建議的情況;
(5)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時,事發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向相鄰行政區域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通報情況;
(6)接到相鄰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后,相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規定調查了解并報告的情況;
(7)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污染損害評估的情況。
57.開展突發環境事件調查,應當收集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關于履職情況的哪些材料?
答:當收集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建設項目立項、審批、驗收、執法等日常監管過程中和突發環境事件應對、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污染損害評估等環節履職情況的證據材料。
58.突發環境事件調查報告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答: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的概況和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經過;
(2)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人身傷亡、直接經濟損失,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情況;
(3)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原因和性質;
(4)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對環境風險的防范、隱患整改和應急處置情況;
(5)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日常監管和應急處置情況;
(6)責任認定和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7)突發環境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8)其他有必要報告的內容。
59.不同級別的突發環境事件,調查期限如何規定?
答: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期限為六十日;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和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期限為三十日。突發環境事件污染損害評估所需時間不計入調查期限。調查期限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狀態終止之日起計算。
60.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應當公開哪些內容?
答: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結論、環境影響和損失的評估結果等信息。
61.問突發環境事件調查過程中發現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存在環境違法行為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調查組應當及時向相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處罰建議。相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事發單位及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發現其他違法行為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移送。
62.突發環境事件調查過程中發現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涉嫌違法違紀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發現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涉嫌違法違紀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提出處分建議。
63.對于連續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突發環境事件造成嚴重后果的地區,應當如何處理?
答:對于連續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突發環境事件造成嚴重后果的地區,有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約談下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
64.突發環境事件調查結束后,相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哪些工作?
答: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的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并及時向社會公布。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調查報告,對下級人民政府、下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下達督促落實突發環境事件調查報告有關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的督辦通知,并明確責任單位、工作任務和完成時限。接到督辦通知的有關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限內,書面報送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的落實情況。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范》
(HJ 589-2010,2022年3月1日起實施)
65.應急監測的啟動及工作原則是什么?
答:(1)及時性。接到應急響應指令時,應做好相應記錄并立即啟動應急監測預案,開展應急監測工作。
(2)可行性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應急監測隊伍應立即按照相關預案,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開展應急監測工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預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總則、組織體系、應急程序、保障措施、附則、附件等部分,具體內容由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根據自身組織管理方式細化。
(3)代表性。開展應急監測工作,應盡可能以足夠的時空代表性的監測結果,盡快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可靠依據。在污染態勢初步判別階段,應以第一時間確定污染物種類、監測項目、大致污染范圍及程度為工作原則;在跟蹤監測階段,應以快速獲取污染物濃度及其動態變化信息為工作原則。
66.應急監測的現場調查原則是什么?
答:迅速通過各種渠道搜集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初步了解污染物種類、污染狀況及可能的污染范圍及程度。
67.應急監測現場調查的內容有哪些?
答:現場調查可包括如下內容:事件發生的時間和地點,必要的水文氣象及地質等參數,可能存在的污染物名稱及排放量,污染物 影響范圍,周圍是否有敏感點,可能受影響的環境要素及其功能區劃等;污染物特性的簡要說明;其他相關信息(如盛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容器、標簽等信息)。
68.應急監測污染物和主要污染因子的確定原則是什么?
答:優先選擇特征污染物和主要污染因子作為監測項目,根據污染事件的性質和環境污染狀況確認在環境中積累較多、對環境危害較大、影響范圍廣、毒性較強的污染物,或者為污染事件對環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特定項目,并根據污染物性質(自然性、擴散性或活性、毒性、可持續性、生物可降解性或積累性、潛在毒性)及污染趨勢,按可行性原則(盡量有監測方法、評價標準或要求)進行確定。
69.應急監測方案有哪些內容?
答:本標準中的應急監測方案指跟蹤監測階段的應急監測方案。根據污染態勢初步判別結果,編制應急監測方案。應急監測方案應包括但不限于突發環境事件概況、監測布點及距事發地距離、監測斷面(點位)經緯度及示意圖、監測頻次、監測項目、監測方法、評價標準或要求、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數據報送要求、人員分工及聯系方式、安全防護等方面內容。應急監測方案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規范性文件等要求進行編寫,并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過程中及時更新調整。
70.應急監測終止的條件有哪些?
答:當應急組織指揮機構終止應急響應或批準應急監測終止建議時,方可終止應急監測。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應急組織指揮機構提出應急監測終止建議:
(1)對于突發水環境事件,最近一次應急監測方案中,全部監測點位特征污染物的 48 h 連續監測結果均達到評價標準或要求;對于其他突發環境事件,最近一次應急監測方案中全部監測斷面(點位)特征污染物的連續 3 次以上監測結果均達到評價標準或要求;
(2)對于突發水環境事件,最近一次應急監測方案中,全部監測點位特征污染物的 48 h 連續監測結果均恢復到本底值或背景點位水平;對于其他突發環境事件,最近一次應急監測方案中全部監測斷面(點位)特征污染物的連續 3 次以上監測結果均恢復到本底值或背景點位水平;
(3)應急專家組認為可以終止的情形。
《工業園區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指南》
(DB32T 3794-2020,2020年6月25日起實施)
71.工業園區環境風險評估有哪些程序?
答:工業園區環境風險評估可按照基礎資料調查、環境風險識別、環境風險分析、環境風險分級、評估報告編制五個步驟實施。
72.工業園區環境風險評估資料調查內容有哪些?
答:通過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問卷調查、專家訪談、座談會等方式方法,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基礎資料調查準備工作,調查內容應包括工業園區概況、環境風險源情況、區內及周邊環境風險受體情況、環境風險控制能力等。
73.工業園區環境風險評估資料調查范圍是什么?
答:大氣環境風險受體調查范圍包括工業園區邊界外延5公里半徑范圍;水環境風險受體調查范圍包括工業園區雨水排口、清凈廢水排口、污水排口上游5公里,下游24小時流經范圍(按受納河流最大日均流速計,原則上不低于10公里范圍);土壤環境風險受體調查范圍包括工業園區邊界外延1公里半徑范圍;調查時可根據區域自然環境概況、河流感潮情況、環境風險受體分布情況、突發環境事件后果預測等實際情況適當擴大或增加調查范圍。
74.工業園區如何進行環境風險識別?
答:對工業園區可能涉及HJ 941附錄A中環境風險物質的固定源、移動源進行識別,形成環境風險源清單,宜包括環境風險源類別、名稱、地理位置、規模、主要環境風險物質名稱及數量等。
通過列表法、矩陣法、地理信息系統(GIS)支持下的疊圖法等方法識別環境風險受體,宜包括環境風險受體類別、名稱、地理位置、規模、保護要求等。
識別過程應突出工業園區自身特點,綜合考慮社會高關注度、歷史突發環境事件及同類園區多發頻發事件等因素。
75.工業園區如何進行環境風險分析?
答:(1)典型突發環境事件案例分析。收集本工業園區及國內外同類工業園區近五年以來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典型案例,案例內容宜包括發生事件、地點、引發原因、物料泄漏量、采取的應急措施、事件影響情況等。
(2)突發環境事件情景設置及影響分析。突發環境事件情景內容應包括環境風險單元、環境風險類型、環境風險源、環境風險物質和影響途徑等。突發環境事件情景的選取應在環境風險識別及典型突發環境事件案例分析的基礎上,選擇有代表性的事件類型,并開展后果分析。后果分析可參照相關技術要求,也可引用現有資料的有效分析結果。
(3)環境風險管理與應急能力差距分析。從環境風險防控和監控預警措施、環境應急管理制度、環境應急預案管理、環境應急隊伍建設、環境應急資源儲備、環境應急監測能力等方面對工業園區及區內企業現有環境風險管理與應急能力進行分析,找出差距和問題,并制定相應的整改計劃、目標、時限、責任人等。
76.如何進行工業園區環境風險分級?
答:通過對工業園區環境風險源強度(S)、環境風險受體脆弱性(V)、環境風險防控能力(M)進行評估,分別確定大氣環境風險等級(R氣)、水環境風險等級(R水)、綜合環境風險等級(R綜)。從大氣環境、水環境、綜合環境等三個方面開展風險評估。
《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指南(試行)》
(環辦〔2014〕34號)
77.哪些情況企業應當及時劃定或重新劃定環境風險等級,編制或修訂環境風險評估報告?
答:(1)未劃定環境風險等級或劃定環境風險等級已滿三年的;
(2)涉及環境風險物質的種類或數量、生產工藝過程與環境風險防范措施或周邊可能受影響的環境風險受體發生變化,導致企業環境風險等級變化的;
(3)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并造成環境污染的;
(4)有關企業環境風險評估標準或規范性文件發生變化的。
78.企業環境風險評估報告的編制要求有哪些?
答:企業可以自行編制環境風險評估報告,也可以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新、改、擴建相關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中的環境風險評價內容,可作為所屬企業編制環境風險評估報告的重要內容。
79.企業環境風險評估的程序有哪些?
答:按照資料準備與環境風險識別、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及其后果分析、現有環境風險防控和環境應急管理差距分析、制定完善環境風險防控和應急措施的實施計劃、劃定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等級五個步驟實施。
80.企業環境風險評估的內容有哪些?
答:(1)資料準備與環境風險識別,包括企業基本信息和現有應急資源情況;
(2)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分析,包括國內外同類企業突發環境事件資料,提出所有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情景,每種情景源強分析,每種情景環境風險物質釋放途徑 、 涉及環境風險防控與應急措施、應急資源情況分析,每種情景可能產生的直接、次生和衍生后果分析等。
81.企業環境風險評估有哪些制度要求?
答:(1)環境風險防控和應急措施制度是否建立,環境風險防控重點崗位的責任人或責任機構是否明確,定期巡檢和維護責任制度是否落實;
(2)環評及批復文件的各項環境風險防控和應急措施要求是否落實;
(3)是否經常對職工開展環境風險和環境應急管理宣傳和培訓;
(4)是否建立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制度,并有效執行。
82.問企業環境風險防控與應急措施有哪些要求?
答:(1)是否在廢氣排放口、廢水、雨水和清潔下水排放口對可能排出的環境風險物質,按照物質特性、危害,設置監視、控制措施,分析每項措施的管理規定、崗位職責落實情況和措施的有效性;
(2)是否采取防止事故排水、污染物等擴散、排出廠界的措施,包括截流措施、事故排水收集措施、清凈下水系統防控措施、雨水系統防控措施、生產廢水處理系統防控措施等,分析每項措施的管理規定、崗位職責落實情況和措施的有效性;
(3)涉及毒性氣體的,是否設置毒性氣體泄漏緊急處置裝置,是否已布置生產區域或廠界毒性氣體泄漏監控預警系統,是否有提醒周邊公眾緊急疏散的措施和手段等,分析每項措施的管理規定、崗位責任落實情況和措施的有效性。
83.企業應當如何進行環境應急準備?
答:(1)是否配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應急裝備(包括應急監測);
(2)是否已設置專職或兼職人員組成的應急救援隊伍;
(3)是否與其他組織或單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或互救協議(包括應急物資、應急裝備和救援隊伍等情況)。
84.企業環境風險評估對需要整改的短期、中期和長期項目內容有何規定?
答:針對上述排查的每一項差距和隱患,根據其危害性、緊迫性和治理時間的長短,提出需要完成整改的期限,分別按短期(3 個月以內)、中期(3-6 個月)和長期(6 個月以上)列表說明需要整改的項目內容,包括:整改涉及的環境風險單元、環境風險物質、目前存在的問題(環境風險管理制度、環境風險防控與應急措施、應急資源)、可能影響的環境風險受體。
85.企業如何完善環境風險防控與應急措施的實施計劃?
答:針對需要整改的短期、中期和長期項目,分別制定完善環境風險防控和應急措施的實施計劃。實施計劃應明確環境風險管理制度、環境風險防控措施、環境應急能力建設等內容,逐項制定加強環境風險防控措施和應急管理的目標、責任人及完成時限。每完成一次實施計劃,都應將計劃完成情況登記建檔備查。對于因外部因素致使企業不能排除或完善的情況,如環境風險受體的距離和防護等問題,應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并配合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86.如何劃定企業環境風險等級?
答:完成短期、中期或長期的實施計劃后,應及時修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按照《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指南》附錄 A 劃定或重新劃定企業環境風險等級,并記錄等級劃定過程,包括:
(1)計算所涉及環境風險物質數量與其臨界量比值(Q);
(2)逐項計算工藝過程與環境風險控制水平值(M),確定工藝過程與環境風險控制水平;
(3)判斷企業周邊環境風險受體是否符合環評及批復文件的衛生或大氣防護距離要求,確定環境風險受體類型(E);
(4)確定企業環境風險等級,按要求表征級別。
《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
(HJ 941-2018,2018年3月1日起實施)
87.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程序是什么?
答:根據企業生產、使用、存儲和釋放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物質數量與其臨界量的比值(Q),評估生產工藝過程與環境風險控制水平(M)以及環境風險受體敏感程度(E)的評估分析結果,分別評估企業突發大氣環境事件風險和突發水環境事件風險,將企業突發大氣或水環境事件風險等級劃分為一般環境風險、較大環境風險和重大環境風險三級,分別用藍色、黃色和紅色標識。同時涉及突發大氣和水環境事件風險的企業,以等級高者確定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等級。企業下設位置毗鄰的多個獨立廠區,可按廠區分別評估風險等級,以等級高者確定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等級并進行表征,也可分別表征為企業(某廠區)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等級。企業下設位置距離較遠的多個獨立廠區,分別評估確定各廠區風險等級,表征為企業(某廠區)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等級。
88.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等級的確定和調整有哪些規定
答:以企業突發大氣環境事件風險和突發水環境事件風險等級高者確定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等級。近三年內因違法排放污染物、非法轉移處置危險廢物等行為受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處罰的企業,在已評定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等級基礎上調高一級,最高等級為重大。
《企事業單位和工業園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DB32T 3795-2020,2020年6月25日起實施)
89.什么是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答:企事業單位或工業園區為了在應對各類事故、自然災害時,采取緊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減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廠界(場界)外或工業園區內外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簡稱“環境應急預案”。
90.環境應急預案編制程序是什么?
答:企事業單位(或工業園區)應結合本單位部門職能和分工,成立以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為組長,單位相關部門人員參加的環境應急預案編制小組,按照預案編制準備、預案編制及預案管理三個階段開展工作。
91.企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應有哪些?
答:應當包括綜合預案、專項預案、現場處置預案三種。
92.綜合預案的編制內容主要有哪些?
答:主要有總則(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范圍、預案體系、工作原則)、組織機構及職責、監控預警、信息報告、環境應急監測、環境應急響應、應急終止、事后恢復、保障措施、預案管理等方面內容。
93.專項預案內容與要求有哪些?
答:(1)總體要求。結合企事業單位生產情況,針對某一種或多種類型突發環境事件制定專項預案,應包括突發環境事件特征、應急組織機構、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2)突發環境事件特征。說明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特征,包括事件可能引發原因、涉及的環境風險物質、事件的危險性和可能影響范圍等。
(3)應急組織機構。明確事件發生時,應負責現場處置的工作組、成員和工作職責。
(4)應急處置程序。明確應急處置程序,宜采用流程圖、路線圖、表單等簡明形式,可輔以文字說明。
(5)應急處置措施。說明應急處置措施,應包括污染源切斷、污染物控制、污染物消除、應急監測及應急物資調用等。
94.現場處置預案內容與要求有哪些?
答:(1)總體要求。結合已識別出的重點環境風險單元,制定現場處置預案。現場處置預案應包括環境風險單元特征、應急處置要點等,重點工作崗位應制作應急處置卡。
(2)環境風險單元特征。說明環境風險單元所涉及環境風險物質、生產工藝、環境風險類型及危害等特征。
(3)應急處置要點。針對環境風險單元的特征,明確污染源切斷、污染物控制、應急物資調用、信息報告、應急防護等要點。
(4)應急處置卡。針對環境風險單元中重點工作崗位編制應急處置卡,明確環境風險物質及類型、污染源切斷方式、信息報告方式、責任人等內容。應急處置卡應置于崗位現場明顯位置。
95.工業園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內容和編制要求有哪些?
答:(1)總則。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范圍、預案體系、工作原則等。
(2)組織機構及職責。明確應急組織機構體系、成員單位及負責人、工作職責。
(3)監控預警。明確對區內企事業單位環境風險源的監督管理要求、監控信息的獲取途徑,以及公共設施引發的環境風險的預防措施;結合事件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說明預警信息的獲得途徑、分析研判的方式方法,明確預警級別、預警發布與解除、預警措施等。
(4)信息報告。明確信息報告程序、內容及方式。
(5)環境應急監測。制定不同突發環境事件情景下的環境應急監測方案,具體技術規范可參見 HJ 589 中相關規定。工業園區應建立和形成應急監測能力,可自行建設監測機構或與有資質的監測(檢測)單位簽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協議,并充分利用區內企事業單位應急監測資源。
(6)環境應急響應。包括響應程序、響應分級、應急啟動、應急處置等。
(7)應急終止。明確應急終止的條件、程序和責任人,說明應急狀態終止后,繼續進行跟蹤環境監測和評估工作的方案。
(8)事后恢復。包括善后處置、保險理賠等。
(9)保障措施。根據環境應急工作需求確定的相關保障措施,包括經費保障、制度保障、應急物資裝備保障、應急隊伍保障、通信與信息保障等。
(10)預案管理。明確環境應急預案培訓、演練、評估修訂等要求。
96.環境應急預案編制格式要求有哪些?
答:(1)封面包括應急預案編號、應急預案版本號、企事業單位或工業園區名稱、應急預案名稱、編制單位名稱、頒布日期等內容。
(2)批準頁,應急預案應經發布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方可發布。
(3)正文包含總則、組織機構及職責、監控預警、信息報告、環境應急監測、環境應急響應、應急終止、事后恢復、保障措施、預案管理等。
(4)附件宜包括以下內容:涉及部門、機構或人員的聯系方式(含應急聯系方式);應急信息接報、處理、上報等規范化格式文本。
(5)其他相關材料。
97.預案編制準備階段應當開展哪些工作?
答:(1)成立環境應急預案編制小組,企事業單位(或工業園區)是制定環境應急預案的責任主體,應成立以企事業單位(或工業園區)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為組長的環境應急預案編制工作組,明確編制任務、職責分工和工作計劃。企事業單位(或工業園區)可自行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也可依托外部專家或機構編制環境應急預案。
(2)資料收集及現場查勘,對企事業單位(或工業園區)基本情況、自然環境概況、生產工藝、環境風險物質、環境風險受體、環境風險防控與應急資源等進行詳細的調查和資料收集。
98.預案編制過程中的要求有哪些?
答:在環境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確定環境應急預案體系,合理選擇事件類別,重點說明組織機構及職責、監控預警、信息報告、環境應急監測、環境應急響應、應急終止、保障措施等內容。編制過程中,應征求員工和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和單位代表的意見。
99.環境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要求有哪些?
答:(1)評審與演練。企事業單位(或工業園區)組織專家和可能受影響的居民代表、單位代表,采取會議評審、函審或者相結合的方式對環境應急預案及其相關文件進行評議和審查,應包括內部評審及外部評審。企事業單位(或工業園區)應對環境應急預案開展演練檢驗,包括預案評審前演練及定期演練。
(2)發布與修訂。環境應急預案經評審完善后,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發布,并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企事業單位(或工業園區)應結合自身內部因素和外部環境的變化及時修訂環境應急預案。
(3)信息公開。企事業單位(或工業園區)應當在預案簽署并發布后的 20 個工作日內,主動公開與周邊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單位、區域環境等密切相關的環境應急預案信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試行)》
(原環保部公告,2016年第74號)
100.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隱患應從哪兩個方面進行排查?
答:應從環境應急管理和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兩大方面排查可能直接導致或次生突發環境事件的隱患。
101.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的內容有哪些?
答:(1)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確定風險等級情況。
(2)按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備案情況。
(3)按規定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建立檔案情況。
(4)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如實記錄培訓情況。
(5)按規定儲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情況。
(6)按規定公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演練情況。可參考附表1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隱患排查表,就3.1.1至3.1.6內容開展相關隱患排查。
102.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有哪些?
答:包括突發水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突發大氣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
103.突發水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的排查內容是什么?
答:(1)是否設置中間事故緩沖設施、事故應急水池或事故存液池等各類應急池;應急池容積是否滿足環評文件及批復等相關文件要求;應急池位置是否合理,是否能確保所有受污染的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等通過排水系統接入應急池或全部收集;是否通過廠區內部管線或協議單位,將所收集的廢(污)水送至污水處理設施處理;
(2)正常情況下廠區內涉危險化學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各個生產裝置、罐區、裝卸區、作業場所和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場所)的排水管道(如圍堰、防火堤、裝卸區污水收集池)接入雨水或清凈下水系統的閥(閘)是否關閉,通向應急池或廢水處理系統的閥(閘)是否打開;受污染的冷卻水和上述場所的墻壁、地面沖洗水和受污染的雨水(初期雨水)、消防水等是否都能排入生產廢水處理系統或獨立的處理系統;有排洪溝(排洪涵洞)或河道穿過廠區時,排洪溝(排洪涵洞)是否與滲漏觀察井、生產廢水、清凈下水排放管道連通;
(3)雨水系統、清凈下水系統、生產廢(污)水系統的總排放口是否設置監視及關閉閘(閥),是否設專人負責在緊急情況下關閉總排口,確保受污染的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等全部收集。
104.突發大氣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的排查內容是什么?
答:(1)企業與周邊重要環境風險受體的各類防護距離是否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的要求;
(2)涉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的企業是否在廠界建設針對有毒有害特征污染物的環境風險預警體系;
(3)涉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的企業是否定期監測或委托監測有毒有害大氣特征污染物;
(4)突發環境事件信息通報機制建立情況,是否能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可參考《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附表2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隱患排查表,結合自身實際制定本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隱患排查清單。
105.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隱患的分級原則是什么?
答:根據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治理難度及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等級,隱患分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隱患(以下簡稱重大隱患)和一般突發環境事件隱患(以下簡稱一般隱患)。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可認定為重大隱患,除此之外的隱患可認定為一般隱患:
(1)情況復雜,短期內難以完成治理并可能造成環境危害的隱患;
(2)可能產生較大環境危害的隱患,如可能造成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土壤等環境介質次生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隱患。
106.企業如何自行制定分級標準?
答:企業應根據《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關于重大隱患和一般隱患的分級原則、自身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等級等實際情況,制定本企業的隱患分級標準。可以立即完成治理的隱患一般可不判定為重大隱患。
107.企業隱患排查治理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答:(1)建立完善隱患排查治理管理機構;
(2)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3)明確隱患排查方式和頻次。
108.企業應當如何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答: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1)建立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
(2)制定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設施的操作規程和檢查、運行、維修與維護等規定,保證資金投入,確保各設施處于正常完好狀態;
(3)建立自查、自報、自改、自驗的隱患排查治理組織實施制度;
(4)如實記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形成檔案文件并做好存檔;
(5)及時修訂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完善相關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
(6)定期對員工進行隱患排查治理相關知識的宣傳和培訓;
(7)有條件的企業應當建立與企業相關信息化管理系統聯網的突發環境事件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
109.企業隱患排查方式和頻次有哪些要求?
答:企業應當綜合考慮企業自身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等級、生產工況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工作計劃,明確排查頻次、排查規模、排查項目等內容。根據排查頻次、排查規模、排查項目不同,排查可分為綜合排查、日常排查、專項排查及抽查等方式。企業應建立以日常排查為主的隱患排查工作機制,及時發現并治理隱患。綜合排查是指企業以廠區為單位開展全面排查,一年應不少于一次。日常排查是指以班組、工段、車間為單位,組織的對單個或幾個項目采取日常的、巡視性的排查工作,其頻次根據具體排查項目確定。一月應不少于一次。專項排查是在特定時間或對特定區域、設備、措施進行的專門性排查。其頻次根據實際需要確定。企業可根據自身管理流程,采取抽查方式排查隱患。
110.企業在完成年度排查計劃的基礎上,在哪些情況下還應當組織隱患排查?
答:當企業出現下列情況時,應當及時組織隱患排查:
(1)出現不符合新頒布、修訂的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產業政策等情況的;
(2)企業有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
(3)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物質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等級發生變化的;
(4)企業管理組織應急指揮體系機構、人員與職責發生重大變化的;
(5)企業生產廢水系統、雨水系統、清凈下水系統、事故排水系統發生變化的;
(6)企業廢水總排口、雨水排口、清凈下水排口與水環境風險受體連接通道發生變化的;
(7)企業周邊大氣和水環境風險受體發生變化的;
(8)季節轉換或發布氣象災害預警、地質地震災害預報的;
(9)敏感時期、重大節假日或重大活動前;
(10)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或本地區其他同類企業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
(1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自然災害的;
(12)企業停產后恢復生產前。
111.企業隱患排查治理的實施步驟是什么?
答:有自查、自報、自改、自驗四個步驟。
112.企業應當如何組織隱患排查的自查?
答:企業應根據自身實際制定隱患排查表,包括所有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設施及其具體位置、排查時間、現場排查負責人(簽字)、排查項目現狀、是否為隱患、可能導致的危害、隱患級別、完成時間等內容。
113.企業自查發現的問題如何進行自報?
答:企業的非管理人員發現隱患應當立即向現場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隱患應當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在日常交接班過程中,做好隱患治理情況交接工作;隱患治理過程中,明確每一工作節點的責任人。
114.企業如何進行隱患問題的自改?
答:一般隱患必須確定責任人,立即組織治理并確定完成時限,治理完成情況要由企業相關負責人簽字確認,予以銷號。重大隱患要制定治理方案,治理方案應包括:治理目標、完成時間和達標要求、治理方法和措施、資金和物資、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責任、治理過程中的風險防控和應急措施或應急預案。重大隱患治理方案應報企業相關負責人簽發,抄送企業相關部門落實治理。企業負責人要及時掌握重大隱患治理進度,可指定專門負責人對治理進度進行跟蹤監控,對不能按期完成治理的重大隱患,及時發出督辦通知,加大治理力度。
115.企業如何組織對隱患問題的自驗?
答:重大隱患治理結束后企業應組織技術人員和專家對治理效果進行評估和驗收,編制重大隱患治理驗收報告,由企業相關負責人簽字確認,予以銷號。
116.企業如何加強環境應急的宣傳培訓和演練?
答:企業應當定期就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制度、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的操作要求、隱患排查治理案例等開展宣傳和培訓,并通過演練檢驗各項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的可操作性,提高從業人員隱患排查治理能力和風險防范水平。如實記錄培訓、演練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并將培訓情況備案存檔。
117.企業如何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
答: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包括企業隱患分級標準、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年度隱患排查治理計劃、隱患排查表、隱患報告單、重大隱患治理方案、重大隱患治理驗收報告、培訓和演練記錄以及相關會議紀要、書面報告等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書面材料。隱患排查治理檔案應至少留存五年,以備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抽查。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環發〔2015〕4號)
118.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對哪些企業的環境應急預案進行備案管理?
答:(1)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業,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企業;
(2)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3)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
(4)尾礦庫企業,包括濕式堆存工業廢渣庫、電廠灰渣庫企業;
(5)其他應當納入適用范圍的企業。核與輻射環境應急預案的備案不適用本辦法。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布應當依法進行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企業名錄。
119.其他企業的環境應急預案如何制定?
答:鼓勵其他企業制定單獨的環境應急預案,或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制定環境應急預案專章,并備案。鼓勵可能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的工程建設、影視拍攝和文化體育等群眾性集會活動主辦企業,制定單獨的環境應急預案,或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制定環境應急預案專章,并備案。
120.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管理的原則是什么?
答:應當遵循規范準備、屬地為主、統一備案、分級管理的原則。
121.環境應急預案如何進行公開?
答:受理備案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受理部門)應當及時將備案的企業名單向社會公布。企業應當主動公開與周邊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單位、區域環境等密切相關的環境應急預案信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122.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主體有何規定?
答:企業是制定環境應急預案的責任主體,根據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需要,開展環境應急預案制定工作,對環境應急預案內容的真實性和可操作性負責。
123.企業如何編制環境應急預案?
答:企業可以自行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也可以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的,企業指定有關人員全程參與。
124.環境應急預案編制的總體要求是什么?
答:環境應急預案體現自救互救、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特點,側重明確現場組織指揮機制、應急隊伍分工、信息報告、監測預警、不同情景下的應對流程和措施、應急資源保障等內容。經過評估確定為較大以上環境風險的企業,可以結合經營性質、規模、組織體系和環境風險狀況、應急資源狀況,按照環境應急綜合預案、專項預案和現場處置預案的模式建立環境應急預案體系。環境應急綜合預案體現戰略性,環境應急專項預案體現戰術性,環境應急現場處置預案體現操作性。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企業,編制分縣域或者分管理單元的環境應急預案。
125.企業制定環境應急預案有哪些步驟?
答:(1)成立環境應急預案編制組,明確編制組組長和成員組成、工作任務、編制計劃和經費預算。
(2)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環境風險評估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各類事故衍化規律、自然災害影響程度,識別環境危害因素,分析與周邊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單位、區域環境的關系,構建突發環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確定環境風險等級。應急資源調查包括但不限于:調查企業第一時間可調用的環境應急隊伍、裝備、物資、場所等應急資源狀況和可請求援助或協議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
(3)編制環境應急預案。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要求,合理選擇類別,確定內容,重點說明可能的突發環境事件情景下需要采取的處置措施、向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和單位通報的內容與方式、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的內容與方式,以及與政府預案的銜接方式,形成環境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征求員工和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和單位代表的意見。
(4)評審和演練環境應急預案。企業組織專家和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單位代表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評審,開展演練進行檢驗。評審專家一般應包括環境應急預案涉及的相關政府管理部門人員、相關行業協會代表、具有相關領域經驗的人員等。
(5)簽署發布環境應急預案。環境應急預案經企業有關會議審議,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簽署發布。
126.企業在哪些情況下應當及時修訂環境應急預案?
答:企業結合環境應急預案實施情況,至少每三年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一次回顧性評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時修訂:
(1)面臨的環境風險發生重大變化,需要重新進行環境風險評估的;
(2)應急管理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發生重大變化的;
(3)環境應急監測預警及報告機制、應對流程和措施、應急保障措施發生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對環境應急預案作出重大調整的;
(6)其他需要修訂的情況。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重大修訂的,修訂工作參照環境應急預案制定步驟進行。對環境應急預案個別內容進行調整的,修訂工作可適當簡化。
127.環境應急預案受理部門如何公示備案要求?
答:應當將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依據、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的文件目錄、備案文件范例等在其辦公場所或網站公示。
128.環境應急預案的備案和報送要求是什么?
答: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環境應急預案簽署發布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向企業所在地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備案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將較大和重大環境風險企業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報送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重大的同時報送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向沿線或跨域涉及的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的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企業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報送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跨市級以上行政區域的同時報送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將受理部門統一調整到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受理部門應及時將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報送有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當前南通市的做法是,除涉及跨行政區域的環境應急預案外,統一由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備案并在江蘇省環境應急管理平臺中錄入相關信息)
129.企業環境應急預案首次備案,現場辦理時應當提交下哪些材料?
答:(1)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表;
(2)環境應急預案及編制說明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環境應急預案包括:環境應急預案的簽署發布文件、環境應急預案文本;編制說明包括:編制過程概述、重點內容說明、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說明、評審情況說明;
(3)環境風險評估報告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
(4)環境應急資源調查報告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
(5)環境應急預案評審意見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提交備案文件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進行。通過電子數據交換方式提交的,可以只提交電子文件。
130.受理部門收到企業提交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后,應當如何處理?
答:受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受理的材料進行核對。文件齊全的,出具加蓋行政機關印章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表。提交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不齊全的,受理部門應當責令企業補齊相關文件,并按期再次備案。再次備案的期限,由受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受理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文件。
131.建設單位制定的環境應急預案或者修訂的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如何備案?
答:建設單位制定的環境應急預案或者修訂的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按照首次備案的要求,向建設項目所在地受理部門備案。受理部門應當在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將建設項目環境應急預案或者修訂的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報送有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132.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有修訂和調整的,應當如何辦理?
答:有重大修訂的,應當在發布之日起20 個工作日內向原受理部門變更備案。變更備案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要求辦理。環境應急預案個別內容進行調整、需要告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應當在發布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門。
133.關于環境應急預案備案費用的收取有何要求?
答: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受理環境應急預案備案,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加重或者變相加重企業負擔。
134.縣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如何對環境應急預案數據進行管理?
答:應當及時將備案的環境應急預案匯總、整理、歸檔,建立環境應急預案數據庫,并將其作為制定政府和部門環境應急預案的重要基礎。
135.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如何開展對環境應急預案檢查和指導?
答: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備案的環境應急預案進行抽查,指導企業持續改進環境應急預案。抽查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可以采取檔案檢查、實地核查等方式。抽查可以委托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相關工作。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匯總分析抽查結果,提出環境應急預案問題清單,推薦環境應急預案范例,制定環境應急預案指導性要求,加強備案指導。
136.環境應急預案受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應當如何處理?
答:受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其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對備案文件齊全的不予備案或者拖延處理的;
(2)對備案文件不齊全的予以接受的;
(3)不按規定一次性告知企業須補齊的全部備案文件的。
《江蘇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蘇環規〔2014〕2號)
137.對地方政府、生態環境部門和環境風險單位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有哪些規定?
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人民政府和部門的環境應急預案,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的政府專項環境應急預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編制部門環境應急預案。各類環境風險單位應當編制環境應急預案。
138.各類應急預案的報送時間要求是什么?
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環境應急預案,應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實施之日起30日內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備案。重大環境風險單位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報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較大環境風險單位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報所在地省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其他環境風險單位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報所在地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評審工作指南(試行)》
(環辦應急〔2018〕8號)
139.什么是環境應急預案評審?
答:制定環境應急預案的企業,組織專家和可能受影響的居民代表、單位代表,對環境應急預案及其相關文件進行評議和審查,必要時進行現場查看核實,以發現環境應急預案中存在的缺陷,為企業審議、批準環境應急預案提供依據而進行的活動。
140.對環境應急預案評審人員有哪些要求?
答:評審人員及其數量由企業自行確定。評審人員,一般包括具有相關領域專業知識、實踐經驗的專家和可能受影響的居民代表、單位代表。其中,評審專家可以選自監管部門專家庫、企業內部專家庫、相關行業協會、同行業或周邊企業具有環境保護、應急管理知識經驗的人員,與企業有利害關系的一般應當回避。評審人員數量,原則上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風險(以下簡稱環境風險)企業不少于5人,一般環境風險企業不少于3人;其中,較大以上環境風險企業評審專家不少于3人,可能受影響的居民代表、單位代表不少于2人。
141.關于環境應急預案的評審對象是什么?
答:評審對象為環境應急預案及其相關文件,包括環境應急預案及其編制說明、環境風險評估報告、環境應急資源調查報告(表)等文本。
142.環境應急預案包括綜合預案、專項預案、現場處置預案或其他形式預案的,應當如何評審?
答:環境應急預案包括綜合預案、專項預案、現場處置預案或其他形式預案的,可整體評審,并將這些預案之間的關系作為評審重點之一。
143.關于環境應急預案的評審方式有哪些?
答:評審可以采取會議評審、函審或者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較大以上環境風險企業,一般應采取會議評審方式,并對環境風險物質及環境風險單元、應急措施、應急資源等進行查看核實。會議評審是指企業組織評審人員召開會議集中評審。函審是指企業通過郵件等方式將環境應急預案文件送至評審人員分散評審。
144.問關于環境應急預案的評審內容有哪些?
答:(1)環境應急預案。重點評審環境應急預案的定位及與相關預案的銜接,組織指揮機構的構成及運行機制,信息傳遞、響應流程和措施等應對工作的方式方法,是否明確、合理、有可操作性,體現“先期處置”和“救環境”特點。
(2)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重點評審風險分析是否合理、情景構建是否全面、完善風險防范措施的計劃是否可行。
(3)環境應急資源調查。重點評審調查內容是否全面、調查結果是否可信。
145.環境應急預案的評分方式是什么?
答:定性判斷和定量打分相結合的方式。
146.什么是環境應急預案定性判斷?
答、評審專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文件,結合專業知識、實踐經驗等,對環境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整體給出定性判斷結果;參與評審的居民代表、單位代表,重點評審環境應急預案能否為周邊居民和單位提供事件信息、告知如何避險和參與應對,給出定性判斷結果。無單獨的環境風險評估報告和環境應急資源調查報告(表)、未從可能的突發環境事件情景出發或典型突發環境事件情景缺失、周邊居民和單位無法獲得事件信息的,評審人員可以直接判定為未通過評審。
147.什么是評審專家定量打分?
答:各評審專家參照本指南的附表1,對評審指標逐項給出“符合”“部分符合”“不符合”的結論,按照賦分原則逐項賦分、相加得出評審得分。結論為“部分符合”“不符合”的應說明原因。各評審專家評審得分的算數平均值為定量打分結果。評審得分差異過大時,評審組組長應組織進行討論、確定定量打分結果。
148.如何得出環境應急預案的評審結論?
答:綜合評審人員的定性判斷和定量打分結果,對環境應急預案作出通過評審、原則通過評審但需進行修改復核或未通過評審的結論。評審結論可參照以下原則確定:定量打分結果大于80分(含80分)的,為通過評審;小于60分(不含60分)的,為未通過評審;其他,為原則通過但需進行修改復核。定性判斷結果為未通過評審的,可以直接對環境應急預案作出未通過評審的結論,不再進行評審專家定量打分。
149.環境應急預案的評審的實施程序是什么?
答:會議評審的,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函審參照執行。
(1)企業負責人介紹評審安排、評審人員。
(2)評審人員組成評審組,確定評審組組長。
(3)企業負責人介紹環境應急預案和編修過程,向評審人員說明重點內容。
(4)評審組組長對評審進行適當分工,組織進行資料審核、現場查驗、定性判斷和定量打分。現場查驗可以在會議評審前進行。
(5)評審組開展定性判斷和定量打分。定性判斷為未通過的,可以結束評審。
(6)評審組組長匯總評審情況,形成初步評審意見。
(7)評審組與企業相關人員進行溝通,參照附表2形成評審意見。評審意見一般包括評審過程、總體評價、評審結論、問題清單、修改意見建議等內容,附定量打分結果和各評審專家評審表。
150.環境應急預案的評審意見如何應用?
答:企業對照評審意見修改完善環境應急預案,并說明修改情況。評審結論為原則通過但需進行修改復核的,企業參照附表3形成修改說明,送評審組組長復核。涉及設施設備的一般應附現場圖片,評審組組長對修改內容進行復核并簽字確認。必要時,評審組組長應征求其他評審人員的意見。評審結論為未通過評審的,企業應當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修改,重新組織評審。評審意見、修改說明應與環境應急預案一并提交企業有關會議審議。
《環境應急資源調查指南(試行)》
(環辦應急〔2019〕17號)
151.什么是環境應急資源?
答:環境應急資源,是指采取緊急措施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時所需要的物資和裝備。
152.環境應急資源調查的范圍是什么?
答:開展環境應急資源調查,可以將應急管理、技術支持、處置救援等環境應急隊伍和應急指揮、應急攔截與儲存、應急疏散與臨時安置、物資存放等環境應急場所同步納入調查范圍。
153.開展環境應急資源調查的目的是什么?
答:開展環境應急資源調查,收集和掌握本地區、本單位第一時間可以調用的環境應急資源狀況,建立健全重點環境應急資源信息庫,加強環境應急資源儲備管理,促進環境應急預案質量和環境應急能力提升。
154.環境應急資源調查應遵循的原則是什么?
答:環境應急資源調查應遵循客觀、專業、可靠的原則。“客觀”是指針對已經儲備的資源和已經掌握的資源信息進行調查。“專業”是指重點針對環境應急時的專用資源進行調查。“可靠”是指調查過程科學、調查結論可信、資源調集可保障。
155.環境應急資源調查的主體是什么?
答:環境應急資源調查主體為生態環境部門或企事業單位。
156.環境應急資源調查的內容是什么?
答:發生或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第一時間可以調用的環境應急資源情況,包括可以直接使用或可以協調使用的環境應急資源,并對環境應急資源的管理、維護、獲得方式與保存時限等進行調查。環境應急資源來源廣泛,在應急現場常常會結合實際將普通物品直接或簡單改造用于現場處置,如木糠用于吸附,噸桶改造成加藥設備。
157.生態環境部門的調查重點是什么?
答:以本級行政區域內為主,必要時可以對區域、流域周邊環境應急資源信息進行調查。優先調查政府及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應急物資庫的環境應急資源,同時將重點聯系的企事業單位尤其是大型企業的物資庫納入調查范圍。根據風險情況和應急需求,還可以將生產、供應環境應急資源的單位,產品、原料、輔料可以用作環境應急資源的單位等其他有必要調查的單位納入調查范圍。
158.企事業單位的調查重點是什么?
答:以企事業單位內部為主,包括自儲、代儲、協議儲備的環境應急資源。必要時可以把能夠用于環境應急的產品、原料、輔料納入調查范圍。
159.環境應急資源調查的程序是什么?
答:一般按以下程序組織開展調查,調查主體可根據調查規模適當簡化。
(1)制定調查方案。收集分析環境風險評估、應急預案、演練記錄、事件處置記錄和歷史調查、日常管理資料,確定本次調查的目標、對象、范圍、方式、計劃等,設計調查表格,明確人員和任務。
(2)安排部署調查。通過印發通知、組織培訓、召開會議等形式,安排部署調查任務,使調查人員了解調查內容和時間安排,掌握調查技術路線和調查技術重點。
(3)信息采集審核。調查人員按照調查方案,采取填表調查、問卷調查、實地調查等相結合的方式收集有關信息,填寫調查表格。匯總收集到的信息,通過邏輯分析、人員訪談、現場抽查等方式,查驗數據的完備性、真實性、有效性。重點環境應急資源應進行現場勘查。
(4)編寫調查報告。調查報告一般包括調查概要、調查過程及數據核實、調查結果與結論,并附以環境應急資源信息清單、分布圖、調配流程及調查方案等必要的文件。
(5)建立信息檔案。匯總整理調查成果,建立包括資源清單、調查報告、管理制度在內的調查信息檔案。逐步實現調查信息的結構化、數據化、信息化。
(6)調查數據更新。調查主體應當加強對環境應急資源信息的動態管理,及時更新環境應急資源信息。在評估修訂環境應急預案時,應對環境應急資源情況一并進行更新。調查數據更新可參照以上調查程序適當簡化。
《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直接經濟損失評估工作程序規定》
《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直接經濟損失核定細則》
(環應急〔2020〕28號)
160.什么是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直接經濟損失評估?
答: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直接經濟損失評估,是指事件發生后至應急處置結束期間,對應急處置過程進行梳理,以及對事件造成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生態環境損害數額、應急處置費用以及其他可以確定的直接經濟損失進行評估的活動。
161.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直接經濟損失評估工作的原則是什么?
答: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直接經濟損失評估工作應當遵循科學嚴謹、公開公正、及時高效的原則。
162.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直接經濟損失評估工作的組織方式是什么?
答: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下,組織開展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直接經濟損失評估工作。跨行政區域的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直接經濟損失評估工作,由共同上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組織開展,或者協商由一個區域牽頭組織開展。生態環境部門可以組織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責任方、受影響方等相關單位開展應急處置階段直接經濟損失評估工作,并做好相關協調和監督工作。組織開展評估的單位可以委托有技術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工作。開展評估的機構對直接經濟損失評估結論負責。
163.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直接經濟損失評估結論如何應用?
答: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直接經濟損失評估結論可以作為確定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等級、行政處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等工作的依據。
164.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直接經濟損失評估的時間要求是什么?
答: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可以在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期間組織開展與評估相關的資料數據收集等前期準備工作。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應當立即組織開展評估工作,并于3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特別復雜的,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165、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直接經濟損失評估的內容是什么?
答:評估機構應當對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發生發展過程、控制和清理污染的應急處置措施等進行梳理,說明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遷移擴散和在生態環境中的留存、事件發生前后生態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分析應急處置措施的成本、效果和潛在生態環境風險等內容。評估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標準規范對突發生態環境事件造成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害和生態環境損害的數額、應急處置費用以及應急處置階段可以確定的其他直接經濟損失進行核定。
166.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直接經濟損失評估的信息如何公開?
答:組織開展評估的生態環境部門在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評估工作的評估機構、主要評估內容和方法、評估結論和直接經濟損失核定結果等內容。評估結果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理。公開方式主要包括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電視和官方兩微等。
167.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的損害評估,已經包含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直接經濟損失評估有關內容的,應當如何應用?
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的損害評估,已經包含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直接經濟損失評估有關內容的,生態環境部門或者評估機構可以直接采用有關結果。
168.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直接經濟損失的核算范圍是什么?
答: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直接經濟損失包括人身損害、財產損害和應急處置階段可以確定的生態環境損害數額,應急處置費用以及應急處置階段可以確定的其他直接經濟損失。其中應急處置費用包括污染處置費用、保障工程費用、應急監測費用、人員轉移安置費用以及組織指揮和后勤保障費用等。突發生態環境事件責任方為保護公眾健康、公私財產和生態環境,減輕或者消除危害主動支出的應急處置費用,不計入直接經濟損失。
169.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直接經濟損失的核定程序是什么?
答:直接經濟損失核定工作程序包括基礎數據資料收集、數據審核、確定核定結果三個主要階段。基礎數據資料收集是對各項費用產生情況、費用數額、合同票據等資料進行統一收集的過程;數據審核是對收集的數據資料進行初審、確認、復審等一系列審查,確定有效數據,并進行整理分析的過程;確定核定結果是將審定的數據整理分析后,給出明確的核定結論的過程。
170.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直接經濟損失的核定原則是什么?
答:(1)規范性原則。直接經濟損失核定要收集完整的損失或費用數據的證明材料,數據與證明材料要真實可靠且一一對應,缺失證明材料的損失和費用不能計入。對同一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直接經濟損失核定要采用統一的數據調查統計方法、計算方法和核定標準,保證核定結果規范公正。產生應急處置費用的工作措施應當與應急處置方案的要求或者應急指揮部的部署一致,應當與減輕對生態環境損害的措施直接相關。
(2)時效性原則。應急處置費用必須是在應急處置和預警期間、以及在受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影響的區域范圍內發生的費用。應急處置和預警期以應急處置方案界定的或者以應急指揮部研判確定的時間為準。事件發生前已列入財政支出預算或工作計劃,因事件發生而提前執行的設備購置費、租賃費、工程施工費等支出,不計入直接經濟損失。各應急工作參與單位的正式工作人員和長期聘用人員在應急處置期間的勞務費和工資性收入不計入直接經濟損失。但由于事件引發計劃變動產生的額外費用,可計入直接經濟損失。
(3)合理性原則。對于同一突發生態環境事件,不同單位、不同地區填報的損失和費用數據要符合邏輯,同類型損失和費用單價的差異要控制在合理范圍內,根據實際調查或者歷史相關數據,以上下浮動在一倍以內視為合理。因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發生造成的材料、交通、人工等價格上漲,以不高于市場價一倍視為合理。由其他突發事件次生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情況,應當明確原生事件的核定時限和地域范圍,避免重復或遺漏核定。
171.應急處置費用的核定方法是什么?
答:(1)污染處置費用。污染處置費用是指從源頭控制或者減少污染物的排放、以及為防止污染物繼續擴散,而采取的清除、轉移、存儲、處理和處置被污染的環境介質、污染物和回收應急物資等措施所產生的費用,主要包括投加藥劑、筑壩拆壩、開挖導流、放水稀釋、廢棄物處置、污水或者污染土壤處置、設備洗消等產生的費用。污染處置費用的計算方法有兩種:方法一:污染處置費用=材料和藥劑費+設備或房屋、場地租賃費+應急設備維修或重置費+人員費+后勤保障費+其他。方法二:對于工作量能夠用指標進行統一量化的污染處置措施,可以采用工作量核算法,根據事件發生地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和相關規定或調查獲得的費用計算。
(2)保障工程費用。保障工程費用是指應急處置期間為了保障受污染影響區域公眾正常生產生活、以及為了保障污染處置措施能夠順利實施而采取的必要的應急工程措施所產生的費用,主要包括道路整修、場地平整、管線引水、車輛送水、自來水廠改造等措施產生的費用。保障工程費用=材料和藥劑費+設備或房屋租賃費+應急設備維修或購置費用+人員費+后勤保障費+其他。
(3)應急監測費用。應急監測費用是指應急處置期間,為發現和查明環境污染情況和污染范圍而進行的采樣、監測與檢測分析活動所產生的費用。應急監測費用的計算方法有兩種:方法一:應急監測費用=材料和藥劑費+設備或房屋租賃費+應急設備維修或購置費用+人員費+后勤保障費+其他;方法二:樣品數量(單樣/項)×樣品檢測單價+樣品數量(點/個/項)×樣品采樣單價+運輸費+其他。
(4)人員轉移安置費用。人員轉移安置費用是指應急處置期間,疏散、轉移和安置受影響和受威脅人員所產生的費用。人員轉移安置費用=材料費+設備或房屋租賃費+人員費+后勤保障費+其他。
(5)組織指揮及后勤保障費用。組織指揮及后勤保障費用是指應急處置期間應急指揮和組織管理部門以及其他相關單位針對應急處置工作,開展的辦公和公務接待活動等產生的相關費用。保障費用=辦公用品費+餐費+住宿費+會議費+專家技術咨詢費+印刷費+交通費+水電費+取暖費+其他。
172.人身損害費用的核定方法是什么?
答:人身損害費用指在應急處置階段可以確定的、因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污染造成的人員就醫治療、誤工、致殘或者致死產生的相關費用。人身損害需要有專業醫療或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或者相關政府部門出具的正式文件。就醫治療的:人身損害費用=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 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其他。致殘的:人身損害費用=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后續康復費+后續護理費+后續治療費+其他。致死的:人身損害費用=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 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其他。以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費用的計算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計費標準應符合國家或地方相關規范標準要求。
173.財產損害費用的核定方法是什么?
答:財產損害費用指因環境污染或者采取污染處置措施導致的財產損毀、數量或價值減少的費用,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農產品和林產品等損害的直接經濟價值。財產損害費用=固定資產損害費用+流動資產損害費用+農產品損害費用+林產品損害費用+其他。固定資產損害費用=固定資產維修費+固定資產重置費。流動資產損害費用=流動資產數量×購置時價格-殘值,其中殘值應由專業技術人員或專業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定價評估。農林產品損害費用=農林產品損害總量×(正常產品市場單價-工業原材料市場單價)。當農林產品質量受損、但不影響其作為工業原材料等其他用途時,計算其用途變更后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174.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的核定方法是什么?
答: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不能在應急處置階段恢復至基線水平需要對生態環境進行修復或恢復,且修復或恢復方案及其實施費用在環境損害評估規定期限內可以明確的,生態環境損害數額計入直接經濟損失,費用根據修復或恢復方案的實際實施費用計算。
《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加強全省環境應急工作的意見》
(蘇環發〔2021〕5號)
175.全省環境應急工作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答:堅持預防為主、系統治理,強化環境風險防控與隱患排查治理;堅持平戰結合、科學處突,妥善應對各類突發環境事件;堅持上下一體、協同聯動,統籌全省環境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堅持文化引領,強化作風,打造江蘇生態環境應急鐵軍隊伍。
176.全省環境應急工作的主要目標是什么?
答:統籌發展和安全,突出風險防控和應急處突,全面推進環境應急體系和能力現代化。到2023年,省級層面可同時響應兩起較大等級突發環境事件,設區市層面可同時應對兩起一般等級突發環境事件。“十四五”期間,全省突發環境事件數量與環境風險企業數量比例呈穩步下降趨勢,一般等級突發環境事件數量每年控制在15起以內,有效防范較大等級事件,堅決守牢不發生重特大等級事件的底線。在全省生態環境系統“團結向善、勇毅向上”的文化內核引領下,形成“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的環境應急體制,構建與“美麗江蘇”相適應的環境應急組織、保障、防控、響應工作體系。
177.如何科學開展應急響應?
答:嚴格執行24小時應急值守制度,常態化開展抽查,嚴格落實“五個第一時間”工作要求,快報突發事件信息,及時做好事件初報、續報和終報,提高報告質量。對初判為一般及以上等級的,或涉危涉重、涉污染物治理設施和飲用水源地等情形的突發環境事件,設區市生態環境局負責人和事發地派出機構主要負責人均要立即趕赴現場;初判為較大及以上等級或特殊敏感的突發環境事件,省廳立即組織人員趕赴現場,指導屬地迅速切斷污染源,通過封堵攔截、筑壩引流、處理處置等措施控制事態,配合地方政府發布權威信息。
《關于印發全省環境應急重點工作提升行動方案的通知》
(蘇環應急辦〔2021〕1號)
178.什么是應急拉練?
答:應急拉練是針對突發事件典型情景,立足應急處置中生態環境部門中的職能分工,重點針對信息報告、趕赴現場、應急響應及后續處置等關鍵環境,或全流程開展,或部分開展的簡化實戰模擬訓練。
179.應急拉練的評估要點是什么?
答:(1)拉練情況設定的科學性、針對性。
(2)信息報告的快速性、規范性。
(3)趕赴現場的及時性。
(4)現場裝備的全面性、針對性。包括安全防護裝備、應急監測儀器設備、污染物圍堵及消除物資、現場通訊及辦公設備等。
(5)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的科學性。包括應急監測、污染控制、部門聯動、資源調度、輿情控制等。
(6)應急拉練程序的完整性。包括對環境應急事前、事中、事后各項工作程序的熟知度。
(7)結合實際工作,其他需要滿足的具體要求。
《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加強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防范體系建設的通知》
(蘇環辦〔2021〕45號)
180.什么是“南陽實踐”?
答:“南陽實踐”是生態環境部在長期實踐中的經驗總結和方法創新,用于指導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重點圍繞不讓受污染水體進入敏感水域(水源地)的目標,從匯水河流入手,按照以“空間換時間”的思路,把現場臨時找“應急池”變為提前規劃,通過落實“找空間、定方案、抓演練”三項工作,構建能夠滿足應急處置需要的污染團截留暫存區,提升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的能力和水平。
181.全省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防范體系建設的目標是什么?
答:按照以“空間換時間”的總體思路,圍繞長江、太湖、京杭運河、南水北調清水走廊及飲用水源地等重要敏感目標,構建全省“1+13+N”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防范體系。即形成一個全省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防范體系建設總體方案、13個設區市實施方案、N條重點河流應急處置方案和實際案例。一旦發生突發水污染事件,依托應急防范體系,留足符合實際需要的現場應急處置余量,為避免影響重要敏感目標贏得主動。
182.全省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防范體系建設的進度要求是什么?
答:2021年6月底前,出臺全省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防范體系建設總體方案,年底前,各地完成實施方案,同時選取1-2條重點河流編制應急處置方案,形成實際案例,選取2個對重點河流可能造成影響的重點園區完成三級防控體系建設。2022年底前,對照總體方案,全面完成重點河流應急處置方案和實際安全、重點園區三級防控體系建設方案;同時完成試點河流應急防范工程建設。2023年底前,完成重點園區突發水污染事件三級防控體系建設,半數以上重點河流完成應急防范工程建設。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建設目標。
183.環境污染事故分為哪幾種類型?
答:環境污染事故可分為水污染事故、大氣污染事故、固體廢物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等。
184、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的“五個第一時間”要求是什么?
答:第一時間準確研判、及時報告,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控制事態,第一時間開展監測、輔助決策,第一時間開展調查、追究責任,第一時間引導輿論、維護穩定。
185.環境污染事件的特點是什么?
答:(1)污染事故爆發突然,無固定的排污方式,突然發生,來勢兇猛,在很短時間內往往難以控制,防不勝防;
(2)污染事故危害大,瞬時性的一次大量排污,其破壞性大,會直接影響一定區域內人群正常生活和生產秩序,還可能造成人員的傷亡和社會財富損失;
(3)污染事故影響周期長,一旦發生環境污染,需要花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進行長期整治才能逐步恢復,且有的污染損害是不可逆轉的。
186.污染事故現場或周邊應急處置要點有哪些?
答:一旦發現周圍環境發生環境污染突發事故或潛在威脅:
(1)在排除現場沒有爆炸氣體、使用手機或電話沒有危險情況下,立即撥打12369、110或當地政府環保部門電話;
(2)說明事發詳細地點、區域和污染現象、聯系人電話;
(3)視污染事故現場情況,及時穩妥安置好居住區老、弱、病、殘和中毒人員;
(4)不要現場圍觀、不要驚慌失措、不要傳播謠言。
187.幾類常見污染事故現場的應急處置要點有哪些?
答:(1)有毒氣體:居民盡量向上風向轉移,發現中毒者立即移至空氣新鮮處,向當地醫療急救中心和有關部門及時報告。
(2)有毒化學品:及時將中毒者轉移至安全地帶或送醫院搶救。對于苯、甲苯等液體類有毒化學品嚴禁使用自來水沖洗,應使用沙土、泥塊或適合的吸附劑予以吸附,防止污染蔓延。
(3)腐蝕性污染物:采用中和的辦法。如鹽酸、硫酸可用石灰進行中和處理。同時,處置人員需穿戴好全副防護用品。一般堿性腐蝕污染物用乙酸進行處理。
(4)溢油事故應急處置:減少、切斷溢油,如在陸地上,盡量使溢出油品局限在某一區域內,利用低洼地形匯集,或進行堵截,也可以利用自然溝渠,因勢利導防止外流,外溢。當溢油集中到某一區域范圍內,再作回收處理。
(5)放射性:出現放射源丟失或發現不明放射源后,應立即劃定警戒區域,盡可能減少與放射源的接觸時間。同時,立即向公安、環保部門報告,如有人員傷亡,應立即報告衛生部門,組織救治。
188.發生危險化學品突發環境事件,應當如何處置?
答:(1)切斷污染源:修筑圍堰、啟用應急池和應急處理裝置、封閉雨水排口。
(2)泄漏物處置:及時對現場泄漏物進行覆蓋、收容、稀釋、吸附、中和、固化等處理,防止二次污染發生。收集污染物送專業處理系統進行無害化處理。
189.發生交通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應當如何處置?
答:(1)氣態污染物:修筑圍堰后,由消防部門在消防水中加入適當比例的洗消藥劑 ,在下風向噴水霧洗消,消防水收集后進行無害化處理。
(2)液態污染物:修筑圍堰,防止進入水體或下水道,利用消防泡沫覆蓋或就近取土覆蓋,收集污染物進行無害化處理。
190.發生用水污染事件,居民應當如何處置?
答:應立即停止使用,及時向衛生監督部門或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報告情況,并告知居委會、物業部門和周圍鄰居停止使用。不慎飲用了被污染的水,應密切關注其身體有無不適,如異常,應立即到醫院就診。接到政府管理部門有關水污染問題被解決的正式通知后,才能恢復使用飲用水。
191.環境應急資源按主要作業方式或資源功能,分為哪幾類?
答:分為污染源切斷、污染物控制、污染物收集、污染物降解、安全防護、應急通信和指揮、環境監測類等。
192.污染源切斷資源主要有哪些?
答:主要有沙包沙袋,快速膨脹袋,溢漏圍堤,下水道阻流袋,排水井保護墊,溝渠密封袋,充氣式堵水氣囊等。
193.污染物控制資源主要有哪些?
答:主要有圍油欄(常規圍油欄、橡膠圍油欄、PVC圍油欄、防火圍油欄)、浮桶(聚乙烯浮桶、攔污浮桶、管道浮桶、泡沫浮桶、警示浮球)、水工材料(土工布、土工膜、彩條布、鋼絲格柵、導流管件)等。
194.污染物收集資源主要有哪些?
答:主要有:
(1)收油裝置:收油機,潛水泵(包括防爆潛水泵);
(2)吸附裝置:吸油氈、吸油棉,吸污卷、吸污袋;
(3)儲存裝置:噸桶、油囊、儲罐等。
195.污染物降解資源主要有哪些?
答:(1)溶藥裝置:攪拌機、攪拌槳;加藥裝置:水泵、閥門、流量計,加藥管;
(2)水污染、大氣污染、固體廢物處理一體化裝置;
(3)吸附劑:活性炭、硅膠、礬土、白土、膨潤土、沸石;
(4)中和劑:硫酸、鹽酸、硝酸,碳酸鈉、碳酸氫鈉、氫氧化鈣、氫氧化鈉、氧化鈣;
(5)絮凝劑:聚丙烯酰胺、三氯化鐵、聚合氯化鋁、聚合硫酸鐵;
(6)氧化還原劑:雙氧水、高錳酸鉀、次氯酸鈉,焦亞硫酸鈉、亞硫酸氫鈉、硫酸亞鐵;
(7)沉淀劑:硫化鈉等。
196.安全防護資源主要有哪些?
答:預警裝置;防毒面具、防化服、防化靴、防化手套、防化護目鏡、防輻射服;氧氣(空氣)呼吸器、呼吸面具;安全帽、手套、安全鞋、工作服、安全警示背心、安全繩;碘片等。
197.非化工類但又使用化學品的一般工貿企業,是否需要建設事故應急池?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在應急狀態下應當采取隔離等應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進入水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4號)第九條明確,企業事業單位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質、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擴散至外環境的收集、導流、攔截、降污等措施。《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HJ69-2018)要求,建設項目應設置事故廢水收集(盡可能以非動力自流方式)和應急儲存設施,以滿足事故狀態下收集泄漏物料、污染消防水和污染雨水的需要。因此,對于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相關法律法規已明確要求應配套事故廢水收集和應急儲存設施。
198.事故應急池應如何建設?容積應如何計算?
答:目前,涉及到事故應急池的規范性文件主要有《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HJ169-2018)、《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范》(GB50483-2019)、《石化企業水體環境風險防控技術要求》(Q/SH 0729-2018)等。實踐中,有的企業在事故發生后,利用圍堰、防火堤、排水設施等暫存事故廢水,有效控制了事故廢水不進入外環境。企業可參考上述文件中相關要求和計算公式,結合自身特點,設計、建設、管理事故應急池。當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對事故應急池有要求時,應按相關要求建設事故應急池。根據《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HJ169-2018)和《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范》(GB50483-2019)有關規定,事故應急池宜采取地下式,使事故廢水重力流排入。
199.事故應急池能否兼用?
答:省生態環境廳在《養殖場事故池設置問題》的回復中明確,當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對事故應急池有要求時,應按要求建設事故應急池,并配套建設收集輸送管路。企業其他池子在保持日常常空,且滿足容積及配套收集輸送管路要求的前提下,可兼做事故應急池。
200.事故應急池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占用?具體要求是什么?
答:根據相關文件要求,日常情況下,為保持足夠的事故排水緩沖容量,事故應急池應保持常空狀態。非事故狀態下,因物料泄漏、廢水處理設施不達標等確需占用事故應急池的情況下,可臨時將事故應急池作為緩沖池使用,占用容積不得超過三分之一,并要及時騰空,且應具備在事故發生時30分鐘內緊急排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