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排污權?
排污權,是指排污單位按照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定允許其在一定期限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
排污權以排污許可證為確認憑證和交易載體,排污權數量與核定的許可排放量一致,有效期與排污許可證一致。(廢水排入集中式污水處理廠的排污單位,其水污染物排污權數量,需按照污水處理廠排放濃度限值折算后的許可排放量核定。)
2.目前江蘇省實行排污權交易的污染物有哪些?
江蘇省實行排污權交易的污染物為化學需氧量(COD)、氨氮(NH3N)、總磷(TP)、總氮(T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和揮發性有機物(VOCS)。
3.哪些企業需要交易獲得排污權?
申領的排污許可證中載明許可排放量的新、改、擴建項目,需通過交易取得排污權。
污水處理、生活垃圾焚燒發電、環境衛生管理、環境治理業等環?;A設施行業排污單位通過排污許可證核發取得排污權,不需交易。
4.什么是富余排污權?
排污單位通過淘汰落后和過剩產能、清潔生產、污染治理、技術改造升級等措施實現的污染物排放量的穩定削減。
5.富余排污權如何處置?
一是現有排污單位在排污許可證變更或注銷前申請出讓富余排污權,交易完成后根據交易結果申請排污許可證變更或注銷。無償取得的富余排污權,交易后需向稅務部門繳納有償使用費。
二是現有排污單位在排污許可證變更或注銷前未出讓富余排污權時,無償取得的富余排污權直接納入儲備庫,有償取得的富余排污權,政府按照有償使用價格回購,納入儲備庫。儲備排污權主要用于保障戰略性新興產業、重大科技師范、重大民生等項目建設。省生態環境廳負責排污權收回、回購及儲備排污權出讓申請審核。
6.排污權交易價格如何確定?
排污單位排污權交易價格根據環境資源稀缺程度、市場供需條件等自由競價形成,不低于當年排污權有償使用價格,其中富余排污權交易所得原則上不低于排污單位形成富余排污權的治理成本;儲備排污權的協議出讓價格按照當年排污權有償使用價格執行;排污權交易價格按照元/噸污染物計算。
排污權有償使用價格執行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關于明確排污權有償使用與交易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蘇價費〔2018〕168號)。
7.如何開展排污權交易?
交易主體通過江蘇省排污權管理(交易)信息化平臺對排污權進行買賣。平臺地址:http://218.94.78.91:18000,或可通過“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官網—業務系統”進入平臺。禁止場外交易。如需了解詳細流程、交易行情及相關政策,請登錄平臺查詢,或咨詢當地生態環境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