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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通市海門區委關于印發《法治海門建設規劃(2021-2025年)》的通知


來源:中共南通市海門區委辦公室 發布時間:2021-08-06 字體:[ ]

各區鎮(街道)黨(工)委,區委各部委辦局,區各委辦局黨組(黨委),區各人民團體和直屬單位黨組織,各垂直管理部門(單位)黨組織:

《法治海門建設規劃(2021-2025年)》已經區委常委會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南通市海門區委   

2021年6月18日   


法治海門建設規劃(2021-2025年)

為統籌推進法治海門建設各項工作,根據中共中央《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江蘇省委《法治江蘇建設規劃(2021-2025年)》、南通市委《法治南通建設規劃(2021-2025年)》以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江蘇實踐指標》,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劃。

一、立足新起點新階段,奮力開創法治海門建設新局面

區委歷來重視法治建設。黨的十八大以來,區委區政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省、市委工作要求,加強全面依法治區的統籌協調、整體推進和督促落實,全區法治建設工作機制不斷健全,創新舉措持續推出,全社會法治意識普遍增強,人民群眾對法治建設滿意度持續位于全省前列,科學制規、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各項工作取得了新進展,為建設“強富美高”新海門、推動高質量發展走在前列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十四五”時期,海門將進入更高質量發展階段,人民群眾對高水平法治的需求越來越高,法治在引領經濟社會長期穩定發展中的作用將更加顯著。把握“爭當表率、爭做示范、走在前列”的新使命新要求,充分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將全面依法治區擺在全局性、戰略性、基礎性、保障性位置,不斷提升法治海門、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化建設水平。

推進法治海門建設,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刻領會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江蘇重要指示精神,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黨的集中統一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錨定建設全國法治政府示范區目標,堅持利民為本、法治為基、整體智治、高效協同理念,以解決法治領域突出問題為著力點,以形成一批有辨識度有影響力的法治建設成果為抓手,加強黨的全面領導、規范權力運行、優化營商環境、推進社會治理法治化,加快構建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相銜接、與數字時代相適應的區域現代法治體系,努力建設人民群眾可觀可感的法治海門,為譜寫“強富美高”新海門建設現代化新篇章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建設法治海門的總體目標是,到2025年,區委全面依法治區體制機制更加健全、職責更加明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更加成熟,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更加科學有效,社會主義民主法治更加健全,法治化水平全面提升,社會公平正義進一步彰顯,系統完備、運行高效、富有特色的區域治理制度體系基本建成。到2035年,高水平的法治海門、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基本建成,人民平等參與、平等發展權利得到充分保障,區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基本實現。

二、深化執法司法體制改革,形成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

建設法治海門,必須持續深入推進法治實施,解決好執法、司法、守法領域的突出矛盾和問題,不斷提升人民群眾的法治獲得感和滿意度。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恪守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著力厘清政府和市場、政府和社會的關系,運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不當干預經濟活動行為。大力推行權責清單制度,實行動態管理并向社會公布。嚴格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深入貫徹實施《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江蘇省重大行政決策實施辦法》《南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防止違法決策、不當決策、拖延決策。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目錄管理、跟蹤反饋和評估制度。推動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有序參與重大行政決策。完善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加強合法性審核規范化建設。嚴格政府合同管理,切實把政府活動全面納入法治軌道。

(二)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進一步整合行政執法隊伍,推動執法資源力量等向基層傾斜,繼續探索實行跨領域跨部門綜合執法。推動執法重心下移,加大執法人員、經費、資源、裝備等向區鎮傾斜力度,穩妥推進區鎮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繼續推進基層審批服務執法力量整合。按照管理權限,穩妥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行政處罰權交由有條件的區鎮行使,并加強監督、組織評估。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監管有效銜接、信息互聯互通共享、協同配合工作機制。完善行政執法權限協調機制。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推進“兩法銜接”信息平臺建設和應用,健全行政執法、監察調查和刑事司法緊密聯動機制。

(三)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貫徹實施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努力實現行政執法公示內容全覆蓋、全過程記錄硬件建設全達標、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全到位。原則上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審核人員不少于本單位執法人員總數的5%。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加大食品藥品、長江生態保護、公共醫療衛生、生態環境、安全生產、勞動保障、交通運輸、文化旅游、城市管理、社會治安等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規范執法力度。嚴格落實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統一行政執法文書基本標準,建設行政執法綜合管理監督信息平臺。加強行政指導、行政獎勵、行政協議、行政調解等非強制行政手段的合法運用,推行“有溫度執法”。建立行政執法案例指導制度,加強落實不予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等三類事項清單,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確保行政執法質量。建立健全行政執法風險防控機制。嚴格執行突發事件應對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實施應急處置措施。

(四)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加強政務服務標準化建設,完善政府數據開放與共享機制,推動數據資源優化整合。聚焦企業全生命周期開展服務,圍繞企業投資審批、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區域評估、納稅、跨境貿易、知識產權保護等重點領域和環節進行規范。政務服務重點領域和高頻事項基本實現“一網、一門、一次”,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涉及國家機密等外,全區政務服務事項全部納入政務服務平臺辦理,全面實現“一網通辦”。加快城市服務應用的整合,以“個人身份證或企業社會信用代碼”辦理各類公共服務事項,推行“一件事一次辦”服務模式,將涉及多部門、多層級的事項匯聚到一個專窗通辦,形成一批有海門特色的“一件事一次辦”場景。加快政務服務自助服務區建設,推動涉民生、惠企業綜合自助服務7*24小時辦理,完善和推廣“互聯網+公共資源交易”云服務平臺,推進“全生命周期政務服務”建設,加強和規范電子營業執照應用,進一步擦亮“海門不見面審批(服務)”品牌,提升“1220”海門審批速度。

(五)持續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嚴格貫徹執行《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和《江蘇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著力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公平參與競爭的權利。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落實和完善新產業新業態包容審慎監管。健全產權執法司法保護制度,健全涉產權錯案甄別糾正機制。實行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打通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全鏈條,激勵和保護科技創新。提升執法監管規范化和透明度,落實行政執法自由裁量基準等制度。建立市場主體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堅持營商環境多元共治,注重發揮人大監督、社會監督、市場主體監督的作用。建立損害營商環境違法行為責任追究制度。

(六)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堅持和加強黨對司法工作的絕對領導。緊緊抓住影響司法公正、制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健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不斷完善專業化審判機制。堅持“讓審理者裁判,由裁決者負責”,依法賦權獨任庭、合議庭,健全完善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由院庭長直接審理制度。堅持“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落實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健全擔任領導職務的檢察官直接辦案制度。完善專業法官會議、檢察官聯席會議、指導性案例機制,確保法律適用統一。

(七)推進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深入實踐“案-件比”辦案質量評價指標體系,完善“捕訴合一”辦案機制。有效發揮審判對偵查起訴的制約引導作用,規范法庭調查庭審量刑程序,落實證人、鑒定人、專家輔助人員、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制度,完善技術偵查證據的法庭調查和使用規則,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和公正裁判中的作用。準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和決定的申訴,實行由律師代理制度。健全落實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實現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法律幫助全覆蓋。健全刑事訴訟工作機制,依法從嚴從快懲處妨礙突發事件應對的違法犯罪行為。在法治化軌道上推進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常態化。

(八)完善民事訴訟相關制度。深入推進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依法合理擴大小額訴訟程序和獨任制適用范圍,完善小額訴訟程序與簡易程序、普通程序的轉換適用機制,優化司法確認程序適用,推進電子訴訟深度運用。改革訴訟收費制度。全面建設集約高效、多元解紛、便民利民、智慧精準、開放互動、交融共享的現代化訴訟服務體系。

(九)下大力破解“執行難”問題。深化執行體制改革,加強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探索運用“電子封條”等“互聯網+智慧執行”手段,不斷完善執行指揮中心實體化運行“854”模式,建立完善律師參與執行工作機制,著力構建內外聯動、源頭治理“執行難”格局。推進審執分離,優化執行權配置,落實統一管理、統一指揮、統一協調的執行工作機制。健全“執轉破”內部聯動長效機制,推進“執轉破”案件簡化審理,深入開展與個人破產制度功能相當的試點工作。

(十)推進刑罰執行制度改革。完善社區矯正制度,健全社區矯正、安置幫教機構與監獄、看守所間的工作對接機制,建立鎮街社區矯正委員會,明確責任分工,強化保障措施。健全完善安置幫教工作銜接機制,加快推進“前置化、協議制、社會化”安置幫教改革。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落實強制隔離戒毒制度改革要求,加快形成司法行政戒毒統一模式。

三、強化全民守法意識,助推社會治理體系法治化

全面依法治區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必須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公民道德體系和社會誠信體系建設,讓厚植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成為全區人民的自覺行動。

(十一)全面提高實施憲法水平。堅持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持續推進憲法學習宣傳教育,全面提高貫徹實施憲法水平,堅定維護憲法尊嚴和權威。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堅持把憲法法律學習列為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的重要內容,納入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培訓教育體系。全面落實憲法宣誓制度。要加強青少年憲法法律教育,增強青少年的規則意識、法治觀念。加強憲法理論研究,為推動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法理論和憲法話語體系貢獻海門智慧。

(十二)深入實施“八五”普法規劃。嚴格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健全“誰主管誰普法”“誰服務誰普法”工作機制,深入開展法官、檢察官、行政復議人員、行政執法人員、律師等以案釋法活動,充分激發回鄉師生、退休法治工作者等“法律明白人”“學法用法示范戶”在普法宣傳中的作用。在全區深入開展尊崇法律、學習法律、維護法律、運用法律的學習宣傳教育活動,普及法律知識,強化全民法律意識。不斷創新普法理念、載體、方式、方法,大力開展法治進企業、進校園、進社區、進工地、進軍營、進網格活動,確保普法質量效果。

(十三)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結合實施《民法典》解讀工程,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法治建設相融合,把宣傳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嵌入執法、司法、守法和大眾文化生活。推動現代法治文化與傳統文化相融合,推出一批有影響、有品位、有特色的法治文化品牌。加強公民道德體系和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引導人民群眾做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突出“地域特色、部門特點、行業亮點、一處一品”原則,凝練時代特征和實踐特色,打造一批法治文化宣傳教育陣地。

(十四)率先構建基層治理法治化體系。健全黨建統領“四治融合”的城鄉基層治理體系,提高社會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專業化水平。加強和創新區域社會治理,提升區域防控風險與服務群眾水平,推進區域社會治理現代化。加強企業依法治理,推進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推進市場主體法律顧問服務網絡全覆蓋。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引領聯系群眾參與社會治理的作用。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市民公約、村規民約、行業規約、團體章程等規范體系,支持各類社會主體依法自我約束、自我管理。創新村民自治機制,培育農村法治建設帶頭人,深化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制度,提高法治鄉村建設水平。健全農村民主決策機制和程序安排,依法落實農村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推進城鄉社區、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有機銜接,構建新型社區治理共同體。擦亮“請你來協商”“援法議事”“有事好商量”等特色品牌,推進政協協商同基層協商相銜接、同社會治理相結合。

(十五)優化公共法律服務供給。加快建成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準的現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壯大法律服務行業,加強和整合律師、公證、調解、仲裁、法律援助、司法鑒定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拓展服務領域,優化服務產品供給。加大中小律師事務所培育提升、青年律師培養力度。深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加大財政資金轉移支付力度,促進公共法律服務區域均衡。加強公共法律服務標準化建設。構建公共法律服務評價指標體系。加強法律服務行業監督管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建立健全不良執業信息記錄披露、通報和查詢制度。

(十六)依法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積極引導人民群眾依法維權和化解矛盾糾紛,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的第一道防線作用,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整合基層矛盾糾紛化解資源和力量,加強行業專業調解,強化派駐調解工作力量,持續打造一批個人品牌調解工作室,加強對調解工作的經費保障力度。健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繼續深化律師參與調解工作。加強刑事和解工作。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完善調解、信訪、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提高信訪工作法治化、規范化、標準化水平。深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推行行政復議法律援助制度。有序推進行政裁決工作,探索擴大行政裁決適用范圍。

四、建設嚴密法治監督體系,強化執法司法監督大格局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建設法治海門,必須抓緊完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規范執法、司法機關權力行使,構建黨統一領導、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法治監督體系。

(十七)推進全面依法治區各項監督制度落地見效。建立全面依法治區督察制度。加強黨對全面依法治區督察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把全面依法治區督察作為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內容,保證行政權、監察權、審判權、檢察權得到依法正確行使,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得到切實保障。創新督察模式,健全法律實施效果評估工作機制,完善依法行政動態監控互動反饋機制。

(十八)形成法治監督合力。加強國家機關監督、民主監督、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形成法治監督合力,發揮整體監督效能。全面推進監督工作規范化法治化。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反腐敗工作,加強紀檢監察工作法治化建設。區委政法委應當指導、推動政法單位建立健全與執法司法權運行機制相適應的制約監督體系,構建權責清晰的執法司法責任體系,完善程序化、平臺化、公開化管理監督方式,健全政治督察、綜治督導、執法監督、作風督查巡查等制度機制。推進執紀執法貫通、有效銜接司法。完善人民監督員和人民陪審員制度。拓寬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渠道。堅持“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全面推進執法公開、司法公開,逐步擴大公開范圍,提升公開服務水平,加強信息公開規范化、標準化建設,主動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全面清理不科學、不合理的執法司法考核指標,構建符合執法司法規律、公開透明的考核指標體系。

(十九)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加強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體系建設,健全行政執法協調監督機構建設,強化全方位、全流程監督,提高執法質量。加大對執法不作為、亂作為、選擇性執法、逐利執法等有關責任人的追責力度,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實行過錯責任追究與容錯免責相結合的機制。完善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和處理機制。常態化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加強和改進行政復議工作,強化行政復議監督功能,加大對違法和不當行政行為的糾錯力度。推進行政復議體制改革,整合行政復議職責,暢通行政復議渠道,2021年底前基本形成公正權威、統一高效的行政復議工作體制。健全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機制,加強行政復議規范化、專業化、信息化建設。規范和加強行政應訴工作,健全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機制,完善行政應訴考核機制。推動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與行政審判良性互動。

(二十)提高司法監督質效。健全完善審判委員會、檢察委員會工作規則。全面推行法官、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統一規范法官、檢察官辦案權限。加強審判權、檢察權運行監督管理,健全審判人員、檢察人員權責清單。加大對擔任領導職務的法官、檢察官辦案情況的考核監督,配套建立內部公示、定期通報機制。嚴格落實“三個規定”,促進公正廉潔司法。完善民事、行政檢察監督和檢察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案件辦理機制。完善檢察建議制度。完善刑事立案監督和偵查監督工作機制。完善對偵查措施的監督機制,健全刑事申訴案件辦理機制。健全執法監督內控機制,探索在公安機關警種條線實行法制員派駐制度。在公安機關全面建成、規范應用執法辦案管理中心,執法辦案和監督管理全要素融合、全流程重塑、全覆蓋監督。

(二十一)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健全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意見工作機制。完善有效防范和及時發現、糾正冤假錯案工作機制,健全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行使訴訟權利保障機制。加強公檢法機關與法律援助機構工作銜接,確保法律援助、法律幫助工作協調順暢。

五、建設有力法治保障體系,筑牢法治海門建設堅實后盾

建設法治海門,必須加強政治、組織、隊伍、人才、科技、信息及經費等保障,為全面依法治區提供重要支撐。

(二十二)堅持系統化組織保障。各級黨委(黨組)和領導干部要支持執法、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區黨委組織部門要立足職能、主動作為,為海門法治建設提供堅強組織保障和人才支撐。各級執法、司法機關的黨組織和黨員要充分發揮戰斗堡壘、先鋒模范作用,認真履職盡責,保障憲法法律高效實施。按規定對法治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健全依法履職免責、履行職務受侵害保障救濟、不實舉報澄清等制度。

(二十三)建設專業化法治隊伍。按照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的要求,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司法隊伍的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職業道德水平建設,充實黨內法規工作機構人員力量,把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工作的人員選拔到領導崗位上來。建立健全執法、司法部門人才常態交流機制。落實“三項機制”,激勵廣大法治工作者在嚴格約束下敢于擔當、奮發有為。加強法治專門隊伍教育培訓,制定實施法治專門隊伍三年教育輪訓行動計劃和不定期法律知識考試計劃。

(二十四)發展多元化法治人才。健全律師、公證、仲裁、調解等執業行為規范,完善職業道德評價機制。堅持和加強黨對律師工作的領導,把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作為律師從業的基本要求。大力發展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和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村(居)法律顧問隊伍。健全完善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權利保障制度機制,保障律師會見權、閱卷權、調查取證權等權利以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訴訟權利,尊重律師辯護代理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意見。健全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懲戒機制及不良執業信息記錄披露和查詢制度。

(二十五)加強信息化科技保障。充分運用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現代科技手段,全面建設“數字法治”“智慧法治”,推進法治海門建設的數據化、網絡化、智能化。優化整合法治領域各類信息數據、網絡平臺,逐步建立統一的法治海門信息平臺,實現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共用。推動科技創新手段深度應用,加快智慧公安、智慧法院、智慧檢務、智慧司法、智慧信訪等建設。加快公共法律服務實體、熱線、網絡三大平臺有機融合,建設覆蓋全業務、全時空的法律服務網絡。

(二十六)加強合理化經費保障。強化對法治海門建設各項工作的財政保障,完善法治領域政府購買服務機制,積極引導規范社會資金參與公共法律服務等法治領域建設。

(二十七)開展規范化法治考核。建立健全法治海門建設督促落實機制,將法治海門建設納入高質量發展考核指標體系,并逐年提高法治在高質量考核中的占比,使之與全國法治政府建設示范區相適應。充分發揮考核評價對法治海門建設的重要推動作用,確保中央和省市關于法治建設各項決策部署落到實處。健全完善群眾滿意度測評制度,將群眾滿意度作為檢驗法治海門建設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標。

六、完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堅定不移推進依規治黨

建設法治海門,必須堅持依法治區和依規治黨有機統一,切實抓好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工作,提升黨的工作和黨的建設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水平。

(二十八)扎實推進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發揮黨內法規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作用,構建黨委統一領導、辦公室統籌協調、部門分工負責、各方面共同參與的工作格局,形成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合力。嚴格執行黨內規范性文件制定前置審核程序,健全黨員參與、專家論證等制度,提高文件質量。堅持立改廢釋并舉,與時俱進做好制定修訂工作,完善清理工作機制,探索建立實施評估制度。規范黨政聯合行文。加強黨內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突出政治性審查、合法合規性審查。建立健全對全區黨政機關開放的黨內規范性文件庫,現行有效區委規范性文件、區委工作機關規范性文件有件必錄。

七、緊緊圍繞新時代海門發展大局,加快推動區域法治建設一體化進程

建設法治海門,必須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為實現高水平開放提供有力保駕護航,推動長三角區域一體化法治建設,積極融入區域法治建設一體化進程。

(二十九)創建區域重大項目法治保障樣板。以區域重大項目為牽引,強化基礎設施、區域市場、公共服務等一體化法治保障。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推廣工程建設項目“拿地即開工”模式,穩步推行告知承諾制。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普遍落實“非禁即入”和公平競爭審查機制。深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信用監管、大數據監管、包容審慎監管、跨部門聯合監管,對新業態新模式探索“沙盒監管”“觸發式”監管。持續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司法公信。

(三十)推動長三角區域法治一體化建設。貫徹落實國家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戰略,發揮海門地方優勢,在促進法律適用標準統一,推動重點領域執法司法、區域基層依法治理、跨區域法律服務和惠民便民、司法體制改革、重大法治問題聯合攻堅、人才培養交流等方面深化法治協作、優化制度供給,為共同構建公正高效權威的區域法治環境貢獻海門力量。

八、加強黨對法治海門建設的集中統一領導,充分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

建設法治海門,必須始終把黨的領導作為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把加強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全面依法治區全過程和各方面。

(三十一)深入學習宣傳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結合海門實際,加強部署安排,持續推動廣大干部群眾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增強學習貫徹的自覺性和堅定性。各級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要將習近平法治思想作為重點內容。各區鎮(街道)各部門要組織黨員、干部進行系統學習和培訓。法治工作部門要開展全戰線、全覆蓋的培訓輪訓。要開展深入研究和宣傳,拓展學習宣傳的廣度深度。

(三十二)深入推進依法執政。健全各級黨委依法決策機制,加強各級黨委重大決策的風險評估和合法性論證。健全領導干部應知應會法律法規清單制度,完善領導干部任職前法律知識考試制度。把法治素養和依法履職情況作為干部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優先提拔使用法治素養好、依法辦事能力強的干部。各級領導干部要牢固樹立法治思維,提高運用法治方式辦事的能力。

(三十三)加強黨對全面依法治區的統一領導、統一部署、統籌協調。區委全面依法治區委員會做好法治海門建設的宏觀設計、總體布局、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健全完善黨委法治建設議事協調機構、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以及執法、司法、守法普法協調小組工作機制,切實發揮職能作用。落實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完善重要法治工作事項審批、重大問題請示報告、重要法治決定和方案備案、重大法治事件報告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