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未將裝飾裝修垃圾分類、袋裝或者未按照指定地點投送的處罰
【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2017年1月23日南通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2017年3月30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根據2022年10月27日南通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22年11月25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準的《南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第十四條第一款 房屋裝飾裝修排放建筑垃圾的,業主或者使用人、施工人應當按照建筑垃圾分類方案,將裝飾裝修垃圾分類、袋裝,投送至裝飾裝修垃圾臨時堆放點,或者交由經城市管理部門許可的運輸單位及時清運。第三十六條第七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處置建筑垃圾,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七)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將裝飾裝修垃圾分類、袋裝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