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的定義
什么是非法集資呢?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對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2014年最高院、最高檢和公安部專門發文“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就公開宣傳、社會公眾等進行了明確。
2021年2月10日,國務院正式公布《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并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明確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