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政征告〔2023〕第1號
因長江路西、北海路北、日新河東、河海路南區域(除海門區北海路消防中隊)紅線范圍內舊城改造及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南通市政府關于貫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若干意見(通政發〔2011〕71號)、《海門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細則》(海政發〔2006〕65號)、《海門市企業搬遷補償實施意見》(海政規〔2017〕5號)等有關規定,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政府作出海政征告〔2023〕第1號房屋征收決定,對長江路西、北海路北、日新河東、河海路南區域內地塊(除海門區北海路消防中隊)舊城改造項目征收紅線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屬物實施征收。現將房屋征收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項目名稱:長江路西、北海路北、日新河東、河海路南區域內地塊(除海門區北海路消防中隊)舊城改造項目
二、征收范圍:見附件2
三、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見附件1
四、房屋征收部門:南通市海門區住房建設服務中心
五、征收實施期限:自本項目發放公開信確定開簽協議之日起60日內為簽約期限;自協議簽訂之日起15日內為搬遷交房期限。
被征收人如對本項目征收決定不服,可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向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特此公告。
附件:1.長江路西、北海路北、日新河東、河海路南區域內地塊(除海門區北海路消防中隊)舊城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2.長江路西、北海路北、日新河東、河海路南區域內地塊(除海門區北海路消防中隊)舊城改造項目房屋征收紅線圖
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3日
附件1:
長江路西、北海路北、日新河東、河海路南
區域內地塊(除海門區北海路消防中隊)
舊城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為推進舊城改造及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等要求,打造產城融合、美麗宜居的北部新城,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政府需對長江路西、北海路北、日新河東、河海路南區域(除海門區北海路消防中隊)紅線范圍內的地面房屋和附屬物實施征收,為維護公共利益及廣大已搬遷對象的合法權益,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順利推進,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情況,現制定本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一、征收工程概況
(一)征收范圍
東至長江路、西至日新河、南至北海路、北至河海路(除海門區北海路消防中隊)(詳見征收紅線圖)。
(二)基本概況
此項目共涉及海門街道被征收戶5戶,房屋現狀總建筑面積約26000㎡。
(三)征收相關人:
1.征收人: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政府
2.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
3.征收管理部門:南通市海門區住房建設服務中心
4.評估機構:在南通市海門區住房建設服務中心公示的具有相應評估資質的評估單位中,由征收范圍內被征收人協商確定被征收房屋的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采取搖號方式確定。
二、補償安置依據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第590號令);
(二)南通市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若干意見(通政發〔2011〕71號)相關規定;
(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
(四)《海門市企業搬遷補償實施意見》(海政規〔2017〕5號)。
三、征收期限及實施步驟
(一)簽訂補償協議和搬遷交房期限
自本征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期限,自協議簽訂之日起15日內為搬遷交付期限。
(二)征收實施步驟:
1.作出征收決定并公告;
2.送達征收通知;
3.發放房屋征收政策宣傳材料,宣傳解釋房屋征收有關政策和規定;
4.選定評估機構,評估機構實施現場勘查,并依據被征收房屋有關產權證明資料對被征收房屋及附屬設施進行評估;
5.評估機構將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并負責解釋;
6.征收部門與評估機構共同向被征收人送達評估報告,并接受被征收人質詢,評估機構負責核實處理;
7.征收部門按單戶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與被征收人協商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
8.征收部門依據協議約定結算房屋征收補償款,接收舊房;
9.拆除房屋。
四、征收補償
對企業的補償項目為:土地補償、房屋補償、室內外裝飾裝璜及附屬設施補償、停產停業綜合補貼、搬遷補助費、搬遷獎勵、貨幣安置補貼等。
(一)土地補償
土地補償采取基準地價修正法求取。按《海門市企業搬遷補償實施意見》(海政規〔2017〕5號)規定執行。
(二)房屋補償
對房屋補償采取建筑物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補償。按《海門市企業搬遷補償實施意見》(海政規〔2017〕5號)規定執行。
(三)室內外裝飾裝璜及附屬設施補償
室內外裝飾裝璜及附屬設施的補償標準,按現行房屋搬遷政策標準執行。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評估后給予一次性補償。
(四)停產停業綜合補貼
對企業搬遷造成的停產停業的損失進行綜合補貼,被搬遷企業可選擇以下一種方式:
1.按企業搬遷的合法建筑面積,給予200元/平方米一次性綜合補貼。
2.按企業搬遷的房屋補償及土地補償總額的10%,給予一次性綜合補貼。
3.由評估機構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評估確定。
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應當結合納稅情況,以會計核算及其他有關資料為依據進行評估。停產停業期限一般為3個月;搬遷合法建筑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的為4個月;搬遷合法建筑面積超過3000平方米的為5個月;搬遷合法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的為6個月。
(五)搬遷補助費
按企業搬遷的合法建筑面積,給予20元/平方米計算搬遷補助費補償。
評估過程中涉及重大機械設備搬遷等需特殊專業性技術評估的,可委托有資質的資產評估公司進行評估。對不可移動的(即破壞性拆除的)被估價資產按重置成本法折舊評估扣減殘值后補償,殘值在估價報告中明確。
(六)搬遷獎勵
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搬遷的,給予搬遷獎勵。標準按合法建筑面積70元/平方米。
(七)貨幣安置補貼
被搬遷企業因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不符合國家、省、市、區產業政策、投資強度、畝均納稅等要求,房屋搬遷實行貨幣安置的,給予一次性貨幣安置補貼。城區范圍內的被搬遷企業補貼標準根據合法土地使用面積每平方米300元。房、地分離的,對房屋所有權人按合法土地使用面積每平方米150元,對土地使用權人按合法土地使用面積每平方米150元。
五、征收安置政策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一)貨幣安置
企業搬遷鼓勵貨幣安置方式。
(二)異地遷建
1.遷建條件:對原合法用地10畝(含10畝)以上,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達到環保要求且用地投資強度滿足相關文件規定標準的工業企業搬遷,確需單獨用地遷建的,經被搬遷工業企業申請,可采取“一事一議”商定土地等面積安置方案。
2.過渡標準:對異地遷建的企業,采取自行過渡的方式,政府自企業騰房之日起至供地之日加12個月施工期,按實際過渡時間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費標準由評估公司根據市場調查后核定。
3.遷建地點:異地遷建的企業,按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有關規定辦理。安置地點在富江路西、北海路南、海門河北、宋季河東。
六、征收補償決定及強制征收
補償協議訂立后,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按協議約定履行應盡義務,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征收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征收部門報請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補償決定的規定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區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七、其它事項
(一)自本方案發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賃關系的,由租賃雙方自行解除租賃關系;存在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解決。征收人不承擔房屋租賃及產權糾紛所產生的任何經濟和法律責任。
(二)被征收人搬遷交房須經南通市海門區住房建設服務中心驗收,不得擅自拆除已補償的建筑物、構筑物及相關設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擔安全責任,同時扣除被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相關設施的補償費。
(三)在征收過程中,對無理取鬧,阻撓、干擾征收工作正常進行的,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四)在規定的簽約交房期限內未搬遷交房的,不享受有關獎勵。
(五)本方案未盡事項,以公開方式另行告知。
(六)本方案由南通市海門區住房建設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