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鎮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各垂直管理部門(單位):
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將《海門市內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設施建設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落實。
海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月22日
海門市內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設施建設方案
為貫徹落實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指揮部辦公室、省交通運輸廳等五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用更加嚴格舉措切實加強船舶水污染防治的實施意見》(蘇污防攻堅指辦〔2019〕70號)文件精神,結合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交通運輸部《船舶與港口污染防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2015—2020年)》(交水發〔2015〕133號)、南通市政府《關于印發南通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通政發〔2016〕35號)及《南通市內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設施建設方案》(通政辦發〔2018〕89號)等相關要求,全面推進海門市內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防治工作,有效改善和提升內河通航水域環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以減少污染物直排入河為目標,以提升污染物處置能力為核心,通過強化港口船舶污染防治措施、加強船舶污染物監測監控、嚴格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置資質要求、建立聯合監管機制等舉措,強勢推進內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設施建設工作,切實打贏內河港口和船舶污染防治攻堅戰。
(二)基本原則
全面推進、突出重點。針對海門市內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不同特點,以干線航道港口碼頭為重點,分類指導,推進全市內河和港口船舶污染物防治。
明確任務、分步實施。結合海門市內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產生量及防治設施設備現狀,綜合治理、注重實效,提出不同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置分階段建設要求。
加強監管、落實責任。建立海門市內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運行管理和監督管理制度,落實企業主體責任、部門監管責任、政府協調責任。
二、建設目標
到2019年底,完成南通市下達的31家(附件1)內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設施建設(附件2)任務的75%,全面完成內河干線航道碼頭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設施建設任務,具備生活污水、垃圾、含油污水、接收轉運處置能力;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南通市下達的31家內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設施建設任務,全面實現內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按規定處置;經內河港口碼頭整治確定保留的其余碼頭于2020年底同步完成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設施建設任務。
三、工作任務
(一)建設范圍
1.《南通市內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設施建設方案》中涉及的海門31家內河港口碼頭;
2.經內河港口碼頭整治確定保留的內河港口碼頭;
3.海門通航水域的營運船舶。
(二)建設模式
1.船舶污染物
(1)接收模式確定
采用“船-岸”和“船-船-岸”兩種模式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船-岸”接收模式主要接收靠泊船舶的船舶垃圾,“船-船-岸”接收模式主要通過選取的集中上岸點接收船舶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以及部分船舶垃圾。
(2)集中上岸點確定
為使海門內河港口具備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能力,2019年12月底,以圩角河東側通啟河北船舶污染物集中上岸點為基礎,開展內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設施建設項目。2020年底,計劃將集中上岸點個數增加到3個(通呂運河、滸通河、新江海河)。
(3)船舶污染物建設模式
①船舶垃圾
接收環節:采用“船-船-岸”和“船-岸”接收模式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接收。
轉運環節:在集中上岸點上岸的船舶垃圾和在船舶停靠節點(港口碼頭、修造船廠等)上岸的船舶垃圾均分類存放,通過具有資質的固廢、危廢運輸企業將船舶垃圾定期轉運。
處置環節:由環衛部門或者具有固廢、危廢處置資質的企業進行處置。
②生活污水、含油污水
接收環節:現階段主要采用“船-船-岸”接收的方式進行接收。港口碼頭同步建設船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收集設施。2020年后采用“船-船-岸”和“船-岸”兩種接收方式進行接收。
轉運環節:由多功能接收船接收,運送至集中上岸點的污水收集裝置,通過具有資質的危廢運輸企業或環衛部門定期轉運。2020后由港口碼頭接收的,收集至碼頭污水收集設施,通過具有資質的危廢運輸企業或環衛部門定期轉運。
處置環節:由環衛部門或者具有危廢處置資質的企業進行處置。
③化學品洗艙水
根據《交通部印發長江干線水上洗艙站布局方案的通知》,南通港設兩處,均為長江段,故本次建設方案不涉及接收化學品洗艙水。
2.內河港口污染物
內河港口污染物主要包括:生活污水、垃圾、初期雨水和生產污水。
生活污水:基本維持現狀。
垃圾:基本維持現狀,部分企業需更換老舊設施。
初期雨水、生產污水:危化品碼頭建立污水收集系統,將初期雨水、生產污水進行統一收集,由具有相關資質的運輸企業轉運至危廢處理企業進行處理。普貨碼頭建立沉淀池或收集池,將初期雨水、生產污水進行收集,經沉淀處理符合排放標準后可直排入水或循環利用。
3.修造船廠污染物
修造船廠污染物主要包括:生產垃圾、含油污水。
生產垃圾:基本維持現狀,部分企業需更換老舊設施。
含油污水:建設專用含油污水收集設施,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處置企業轉運處置。
(三)建設任務
1.內河港口污染物相關設施建設任務
做好內河港口企業碼頭前沿老舊垃圾接收設施規范整改工作,到2019年底,完成南通市下達的31家內河港口企業碼頭前沿初期雨水、生產廢水接收設施的建設工作的75%,并明確轉運及處置相關流程和節點;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南通市下達的31家內河港口企業碼頭前沿初期雨水、生產廢水接收設施的建設工作,并明確轉運及處置相關流程和節點。經內河港口碼頭整治確定保留的其余碼頭于2020年底同步完成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設施建設任務。
(1)初期雨水、生產污水。全市內河港口企業均需建設初期雨水、生產污水的接收設施(見表1),建設主體為港口企業,資金由企業自籌。
表1 初期雨水、生產污水接收處置相關設施建設任務
污染物種類 |
建設模式 |
建設主體 |
建設規模 |
建設布局 |
初期雨水、生產污水 |
企業自建 |
港口企業 |
每個危化品碼頭配備1個收集池或專用儲罐以及配套的泵和管道設施; 每個普貨碼頭配備1個沉淀池以及配套的泵和管道設施 |
全市內河港口企業碼頭前沿 |
(2)垃圾(包括港口生產垃圾、生活垃圾、船舶垃圾)。大部分內河港口碼頭現有設施基本可以滿足相關需求,部分內河港口企業需更換老舊設施各1套(見表2),每套設備至少包含4個移動垃圾桶或垃圾箱,用于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易腐垃圾以及其他垃圾四類垃圾的分類存放。建設主體為港口企業,資金由企業自籌。
表2 垃圾接收處置設施建設任務
污染物種類 |
建設模式 |
建設主體 |
建設規模 |
建設布局 |
垃圾 |
企業自建 |
港口企業 |
更新碼頭前沿老舊垃圾接收設施(移動垃圾桶或垃圾箱),保證每個碼頭配備符合要求的垃圾接收設施1套 |
部分港口企業碼頭前沿 |
2.船舶污染物相關設施建設任務
到2019年底,完成南通市下達的31家建設任務的75%;到2020年底,完成全部31家建設任務。經內河港口碼頭整治確定保留的于2020年底同步完成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設施建設任務。
(1)設立集中上岸點。在圩角河東側通啟河北設立1個集中上岸點,由市財政出資建設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接收儲存設施1套(見表3、表4)。
污染物種類 |
建設模式 |
建設主體 |
建設內容 |
建設布局 |
船舶生活污水、 含油污水 |
政府出資建設 |
政府 |
每個污染物集中上岸點均需配備2套相應的污水收集設備(污水收集池或儲罐)以及配套的泵與管道設施 |
集中上岸點 |
政府購買服務 |
政府 |
1艘50噸級的多功能接收船 |
集中上岸點服務區域內 |
表3 集中上岸點相關設施建設任務
表4 集中上岸點單套設施參考建設明細
功能類型 |
設備名稱 |
數量 |
容積(m3) |
參考價格 (萬元) |
要求 |
存儲 |
暗埋式密閉儲罐 |
1個 |
10 |
8 |
上岸點 必須配套 |
配套閥門、軟管、泵 |
1套 |
- |
1 |
||
建設及其他相關費用 |
- |
- |
1 |
||
預處理 |
沉淀池或其他專用處理設備 |
2個 |
20 |
10 |
上岸點 選擇配套 |
配套閥門、軟管、泵 |
1套 |
- |
1 |
||
建設及其他相關費用 |
- |
- |
1 |
(2)配置多功能接收船,用于流動接收轄區通航水域船舶生活污水、垃圾和含油污水,由政府購買服務形式進行。
3.修造船廠相關設施建設任務
到2019年底,完成部分修造船廠含油污水接收設施的規范整改工作,并明確轉運及處置相關流程和節點,完成建設任務的75%;到2020年底,完成修造船廠含油污水接收設施的規范整改工作,并明確轉運及處置相關流程和節點,完成建設任務。
正常營運的修造船廠應配備1套符合要求的生產垃圾接收設施(每套設備至少包含3個移動垃圾桶或垃圾箱,用于可回收物、不可回收物以及其他垃圾三類垃圾的分類存放)和含油污水接收設施(見表5),建設主體為修造船廠,資金由企業自籌。
污染物種類 |
建設模式 |
建設主體 |
建設規模 |
建設布局 |
生產垃圾 船舶垃圾 |
企業自建 |
修造船廠 |
更新企業老舊垃圾接收設施(移動垃圾桶或垃圾箱),保證每個企業配備符合要求的垃圾接收設施1套 |
部分船舶 修造企業 |
含油污水 |
企業自建 |
修造船廠 |
保證每個內河修造船廠廠區內配備1套相應的含油污水收集設備(一般為專用收集桶) |
全市內河修造船廠 |
表5 修造船廠相關設施建設任務
(四)資金來源
1.港口企業:負責港口碼頭自身產生的污染物(初期雨水、生產污水、生活污水、港口垃圾)以及部分船舶垃圾的接收設施 在建設、運營以及維護過程中產生的費用。
2.修造船廠:負責修造船廠自身產生的污染物(含油污水、生產垃圾)以及部分船舶垃圾的接收設施在建設、運營以及維護過程中產生的費用。
3.政府部門:負責集中上岸點相關污染物接收設施在建設、運營以及維護過程中產生的費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為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市內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設施建設工作組,由周國強副市長任組長,政府辦分管副主任、市交通局局長任副組長,交通運輸、發改、生態環境、住建、城管、農業農村、財政、屬地政府分管負責人為小組成員,下設工作組辦公室,設在市交通運輸局。工作組辦公室由交通局分管領導主持工作。各區鎮、部門要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全力推進內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設施建設的有效開展。
(二)明確責任分工
屬地政府和交通運輸、發改、生態環境、住建、城管、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內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防治相關工作,落實《南通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監管聯單制度及聯合監管制度》(通政辦發〔2018〕90號)要求,建立內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聯單管理制度,嚴格落實內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防治綜合監管。
1.屬地政府
負責屬地范圍內的內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設施建設的監管工作。
2.交通運輸部門
負責內河港口企業船舶污染物接收情況的統計和信息管理工作;督促內河港口企業加快船舶污染物防治設施建設;配合生態環境、城管等部門對接收、轉運及處置船舶污染物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船舶污染物接收情況的統計工作;負責船舶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檢查船舶防污染設施設備配備及污染物接收情況;根據職責開展相應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調查處理船舶污染事故;會同城管和生態環境部門做好對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的監督管理。
3.生態環境部門
負責實施對內河港口船舶污染物上岸后的監督檢查。加強對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項目環境監管力度,依法查處相關環境違法行為。
4.住建部門
按照相關規劃做好城區市政污水管網和第二污水處理系統區域污水主管網的建設工作,對港口、碼頭內部污水管網建設進行指導,對具備條件接入市政污水管網的港口、碼頭運營單位及時辦理排水許可。
5.城管部門
負責督促配合屬地政府實施對港口碼頭生活垃圾的轉運和處置,完善港口碼頭生活垃圾的轉運體系,提升處置能力。配合屬地政府、相關部門督促港口企業規范設置生活垃圾投放、中轉設施,按規定接收、轉運及處置生活垃圾;利用已有的垃圾處理設備設施資源,將船舶垃圾處理納入垃圾處理系統,進行無害化處理。
6.發改部門
配合交通運輸、生態環境、城管等部門對接收、轉運及處置船舶污染物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7.財政部門
負責落實財政資金保障。
(三)加強監督考核
將方案任務納入海門市相關考核指標體系,層層分解落實。開展定期專項督查和年度考核,并作為部門區鎮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四)加大資金投入
加大對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的政策引導和資金支持。給予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設施建設示范工程資金扶持。
(五)推廣宣傳示范
明確企業治理污染責任,推廣港口企業管理規范、工藝領先的先進經驗,倡導生態文明、綠色低碳的生產方式,引導企業改善海門市內河水環境質量。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