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領域政務公開事項標準目錄
填報單位(蓋章):南通市海門區民政局 | |||||||||||||||||||
序號 | 事項屬性 | 事項信息 | 成文政務信息公開 | ||||||||||||||||
事項級別 | 事項類別 | 事項編碼 | 事項名稱 | 辦理主體 | 辦理時限 | 辦理環節 | 信息編碼 | 辦理環節產生的信息名稱 | 公開 對象 |
公開 方式 |
公 開 依 據 |
公開主體 | 公開時限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監督方式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 社 會 |
特 定 群 體 |
主動 | 依 申 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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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 | 特困人員認定 |
行政權力政務公開事項 | 特困人員認定 |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法定時限:30個工作日。 |
鎮(街道)受理,符合條件予以受理 | 受理通知書 | √ | √ |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 |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 精準推送(應當事人要求,郵寄或者當面送達) | 在線監督、熱線監督(12345、0513812687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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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 | 無 | √ | √ |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
決定 | 行政確認決定書 | √ | √ |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信息產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 ||||||||||||||
送達 | 送達回證 | √ | √ |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 ||||||||||||||
2 | 最低生活保障 |
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 |
行政權力政務公開事項 | 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 |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法定時限:30個工作日。 |
鎮(街道)受理,符合條件予以受理 | 受理通知書 | √ | √ |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 |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 精準推送(應當事人要求,郵寄或者當面送達) | 在線監督、熱線監督(12345、0513822196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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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 | 無 | √ | √ |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
決定 | 行政確認決定書 | √ | √ |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信息產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 ||||||||||||||
送達 | 送達回證 | √ | √ |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 ||||||||||||||
3 | 綜合業務 | 低保邊緣家庭資格認定 |
行政權力政務公開事項 | 低保邊緣家庭資格認定 |
南通市海門區民政局社會救助和慈善事業促進科 |
法定時限:30個工作日。 |
鎮(街道)受理,核查符合條件后報區民政局 | 受理通知書 | √ | √ | 《江蘇省低保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認定暫行辦法》(蘇民規〔2021〕1號) |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 精準推送(應當事人要求,郵寄或者當面送達) | 在線監督、熱線監督(12345、0513812687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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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 | 無 | √ | √ |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
決定 | 行政確認決定書 | √ | √ | 南通市海門區民政局社會救助和慈善事業促進科 | 信息產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 ||||||||||||||
送達 | 送達回證 | √ | √ | 南通市海門區民政局社會救助和慈善事業促進科 | 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 ||||||||||||||
4 | 臨時救助 | 臨時救助對象認定 | 行政權力政務公開事項 | 臨時救助對象認定 | 南通市海門區民政局行政辦公室(行政服務科) | 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 鎮(街道)受理,核查符合條件后報市民政局 | 受理通知書 | √ | √ | 《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 | 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 精準推送(應當事人要求,郵寄或者當面送達) | 在線監督、熱線監督(12345、051381268799) | |||||
審核 | 無 | √ | √ | 南通市海門區民政局社會救助和慈善事業促進科 | |||||||||||||||
決定 | 行政確認決定書 | √ | √ | 南通市海門區民政局社會救助和慈善事業促進科 | 信息產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 | ||||||||||||||
送達 | 送達回證 | √ | √ | 南通市海門區民政局社會救助和慈善事業促進科 | 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 ||||||||||||||
5 |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 |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金給付 |
行政權力政務公開事項 |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金給付 |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法定時限:30個工作日。 |
給付 | 簽收單據 | √ | √ |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 | 南通市海門區民政局社會救助和慈善事業促進科 | 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 政府網站 | 在線監督、熱線監督(12345、051381268799) | ||||
6 | 綜合業務 | 困難群眾物價補貼、困難群眾慰問金給付 | 行政權力政務公開事項 | 困難群眾物價補貼、困難群眾慰問金給付 | 南通市海門區民政局社會救助和慈善事業促進科 | 法定時限:30個工作日。 | 給付 | 簽收單據 | √ | √ | 《省物價局、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國家統計局江蘇調查總隊關于健全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的通知》(蘇價綜[2014]165號) | 南通市海門區民政局社會救助和慈善事業促進科 | 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 政府網站 | 在線監督、熱線監督(12345、051381268799) | ||||
7 | 臨時救助 | 臨時救助金給付 | 行政權力政務公開事項 | 臨時救助金給付 | 南通市海門區民政局社會救助和慈善事業促進科 | 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 給付 | 簽收單據 | √ | √ | 《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 | 南通市海門區民政局社會救助和慈善事業促進科 | 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 政府網站 | 在線監督、熱線監督(12345、051381268799) | ||||
8 | 最低生活保障 | 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資金的給付 | 行政權力政務公開事項 | 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資金的給付 | 南通市海門區民政局社會救助和慈善事業促進科 | 法定時限:30個工作日。 | 給付 | 簽收單據 | √ | √ |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 | 南通市海門區民政局社會救助和慈善事業促進科 | 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 政府網站 | 在線監督、熱線監督(12345、05138126879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