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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集主題:

    《海門市道路貨物裝載源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 征集時間:

    2020年03月09日 - 2020年03月23日

  • 征集單位:

    海門市交通運輸局

《海門市道路貨物裝載源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市政府擬出臺《海門市道路貨物裝載源頭管理辦法》,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寶貴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0年3月23日。

來信:海門市交通運輸局(信封上注明“公開征求意見”字樣)

電子信箱:hmjtjbgs@163.com

海門市交通運輸局   

2020年3月9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治理道路貨物超載超限運輸,規范道路貨物裝載源頭管理,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護路產路權,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省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加強道路貨物裝載源頭超限超載治理及實施貨運運單制度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道路貨物裝載源頭,是指道路貨物運輸裝載環節中的貨運裝載起運場所,即建筑工地、砂石料場、混凝土攪拌站、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大宗物資貿易市場等物料裝載場地;礦山、鋼鐵、水泥及水泥制品、有色金屬制品、重型裝備等工礦企業;港口碼頭、貨運站場等貨物集散地。

第三條 道路貨物裝載源頭管理實行“屬地負責、政府監督、行業監管、企業防控、社會參與、責任倒查”的工作機制。建立屬地政府主導、行業主管部門監管、多部門聯合巡查的工作模式。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道路貨物裝載源頭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和行政執法聯動工作機制,制定目標任務和責任追究辦法,并實行責任倒查。交通運輸、公安、應急管理、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管、自然資源、城市管理、商務、水利等行業監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貨物裝載源頭管理相關工作,建立本部門超限超載源頭管理工作責任制度。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裝載、運輸貨物,不得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超載運輸貨物,不得為超限超載運輸行為提供便利,嚴禁超限超載。載運超限的不可解體物品,應當依法辦理超限運輸許可。

第二章 企業主體責任

第六條 貨物裝載源頭單位是車輛裝載配載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企業內部裝載管理工作制度,組織開展安全業務培訓,明確貨物裝載、開票、計重、門衛等工作職責,落實責任追究。

(二)嚴格選擇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者,簽訂運輸合同,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

(三)建立和完善貨運運單制度,貨運運單應載明車輛號牌、軸型、限載標準、貨物品種、裝載重量、起運地、送達地、駕駛人等信息。

(四)建立貨物裝載源頭進出登記、統計匯總和檔案備查制度,自覺接受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按規定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危險貨物源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行駛證核定的載質量、道路運輸證核定的經營范圍、允許裝運貨物類別裝載危險物品。危險貨物運單按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相關要求執行。港口碼頭、貨運站場、重點貨物裝載源頭單位應當在貨物裝載場地安裝計量檢定合格的稱重設備和視頻監控設施,并按要求將稱重和視頻數據接入行業監管部門信息化系統,自覺接受監管;其他貨物裝載源頭單位在使用4軸及4軸以上貨運車輛運輸貨物時,可通過社會化稱重服務單位稱重。

第七條 道路貨物裝載源頭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規范經營,防止超載超限,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證照不全或非法改裝拼裝車輛裝載、配載。

(二)為車輛超標準裝載配載、放行超限超載車輛出廠(站、場)、不提供或提供虛假貨運運單。

(三)不按規定安裝或使用計重設備、監控設施。

(四)阻礙、阻撓執法人員依法監督檢查。

第八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加強駕駛人和管理人員教育培訓,提供合法車輛;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半掛牽引車、總質量為12噸及以上的重型載貨汽車應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監控裝置,并運用系統平臺對車輛進行運行監控;嚴格使用貨運運單。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

(二)使用無有效道路運輸證件或非法改裝拼裝的車輛裝載貨物。

(四)不按規定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儀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監控平臺。

(五)未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

(六)組織人員干擾、阻撓超限超載治理工作。

第三章 行業監管責任

第九條 各行業監管部門履行下列道路貨物裝載源頭工作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部門道路貨物裝載源頭管理工作責任制度。對管理范圍內的貨物裝載源頭單位進行全面排查,簽訂工作目標責任狀;開展宣傳教育,督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實具體管理措施;督促貨物裝載源頭單位對違法裝載行為開展自查自糾,做好內部巡查,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執法監管工作。

(二)通過駐點、巡查、視頻監控等方式對貨物裝載源頭單位實施監管,對重點貨物裝載源頭單位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

(三)檢查貨物裝載源頭單位貨物裝載配載、貨運運單執行、相關安全生產規定落實情況和裝載登記、貨運運單存根、貨運車輛進出等臺賬;對安裝稱重及視頻監控設備的貨物裝載源頭單位應抽查稱重及視頻監控數據。

(四)發現貨物裝載源頭單位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職責分工如下:

(一)交通運輸部門負責道路運輸企業、貨運站(場)、港口碼頭、交通工程建設工地、主管的物流園區等貨物裝載源頭監管,制止不符合國家有關載運標準的車輛出廠(站、場);依法對營運貨運車輛、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人、道路運輸企業以及貨運站經營者實施“一超四罰”;依法定期對道路運輸企業動態監管工作情況進行監督考核;依法辦理《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依法查處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報廢、非法改裝、拼裝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以及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擅自改裝、拼裝車輛行為。

(二)公安部門負責車輛注冊登記、年度檢驗,加強貨運車輛登記管理,禁止為非法和違規車輛辦理注冊登記;對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依法審核行駛的時間、路線、速度,要求懸掛明顯標志;配合有關部門建立數據信息共享機制,提高交通安全工作信息化水平;依法查處沖關逃檢、阻礙執法和非法改裝車輛上路等違法犯罪行為。

(三)應急管理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綜合監督職責,指導、協調、監督各職能部門、有關單位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和工作措施;負責危險化學品企業源頭監管,依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超限超載車輛出廠(站、場)管理。

(四)發改部門履行工業企業生產管理責職,負責對汽車、鋼材、水泥、重裝等生產企業的源頭監管,防止超限超載車輛駛出廠(場、站);加強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準入管理,對不符合國家公告標準的汽車,一律禁止出廠及銷售;負責主管的物流園區、糧庫、能源企業等源頭監管;牽頭開展失信聯合懲戒工作。

(五)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管轄范圍內建筑市場、市政建設工地、混凝土生產企業等裝載源頭監管,嚴禁超限超載裝載運輸等違法行為。

(六)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機動車銷售企業監管,依法嚴厲查處非法改裝、拼裝及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貨運車輛銷售行為;配合有關部門在機動車生產、維修等領域依法查處貨車非法改裝、拼裝行為;履行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管職責,依法對計重檢測設備進行計量檢定,對違法使用計量器具的行為實施處罰。

(七)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本部門職責范圍內貨物裝載源頭監管。

(八)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管轄范圍內建設工程、拆除工程建筑垃圾、渣土運輸等貨物裝載源頭監管。

(九)商務部門負責所轄范圍內企業的貨運源頭監管。

(十)水利管理部門負責水利工程建設工地監督管理,按行業管理職責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企業加強砂石運輸源頭裝載管理。

(十一)各區鎮人民政府和其他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本行業貨物裝載源頭裝載管理。

第十一條 交通運輸、公安、應急管理部門建立重點貨物裝載源頭治理超限超載聯合巡查制度,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對貨物裝載源頭單位進行聯合巡查。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貨物裝載源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有關規定,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八條有關規定,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港口碼頭、貨運站場以及相關企業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超載運輸貨物,對貨運車輛超額配載,擅自放行超限超載貨運車輛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改正并予處罰。其他貨物裝載源頭單位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超載運輸貨物,對貨運車輛超額配載,擅自放行超限超載貨運車輛的,由所屬行業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實施處罰。

第十四條 行業監管部門履行貨物裝載源頭單位合法裝載配載監管職責不力,存在推諉扯皮、玩忽職守、瀆職失職的,依法依紀依規實施問責,追究相關部門領導和責任人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不履行源頭治超職責的;

(二)參與或變相參與道路運輸和貨運場站經營的;

(三)發現貨物裝載源頭單位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或者不移送的;

(四)不履行報告、抄告義務的;

(五)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六)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征求稿說明

一、制訂《辦法》的必要性 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是危害交通安全的頑癥痼疾,是導致重特大事故的突出隱患。同時,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運輸極易對路面、橋涵造成災難性破壞,因此,制定《辦法》對我市加大治超力度、保護公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公路完好暢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從根本上解決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問題,必須從源頭抓起,堅持源頭管控。要防止煤炭、水泥、砂石企業等貨物源頭單位和貨運場站、物流集散地等貨運源頭單位強令、指使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運輸,要防止貨物運輸公司和車輛駕駛人為利益最大化而非法超限超載運輸,要防止為增強裝載能力而非法改裝、拼裝貨運車輛。因此,為了切實從源頭治理超限超載,制訂本辦法。 二、制訂《辦法》的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以及《省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加強道路貨物裝載源頭超限超載治理及實施貨運運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和江蘇省安委會《從嚴開展公路超限超載運輸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省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省道路運輸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的要求,參考《南通市道路貨物裝載源頭管理》(征求意見稿)制定本辦法。 三、制定《辦法》的過程 為制訂好《辦法》,我局于2019年12月份組建了制定辦法工作組,緊鑼密鼓地開展研究制訂工作。認真學習上級有關政策文件,主要領導親自參與業務研討,學深悟透貨運源頭治理超載超限工作。形成初稿后,廣泛征求各區鎮和相關部門的意見。經過多輪修改完善,我市辦法制訂基本完成。 四、《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五章十五條。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了是制定辦法的原因、依據、適用范圍、管理原則和管理對象。第二章企業主體責任,規定了貨物裝載源頭單位的主體責任和義務及禁止性規定。第三章 行業監管責任,對貨運裝載源頭有監管責任的各部門工作職責進行了分工細化。第四章 責任追究,規定了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貨運裝載源頭單位、運輸業戶、駕駛人及監管部門的責任。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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