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年產20萬噸風電核心零部件綠色智能鑄造項目
建設地點:南通市海門區海門港新區港西大道西、海富路南
建設單位:江蘇振江鑄造科技有限公司
編制機構:南京大學環境規劃設計研究院南通有限公司
編制人員:張艷(2017035320352016320139000181)
受理日期:2024-11-29
項目概況:本項目位于南通市海門區海門港新區港西大道西、海富路南,總投資20億元,其中環保投資801.1萬元。公司擬購置相應軟硬件設備,同步配套公輔設施和環保設備,建設年產20萬噸風電核心零部件綠色智能鑄造項目,項目產品包括風電輪轂、底座、主軸、軸承座等風電零部件。項目產品方案見《報告書》表3.1.2-1。
主要環境影響及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1.按“雨污分流”原則設計、建設廠區排水系統。本項目生活污水經預處理后與循環冷卻廢水一起接管至南通海川水務有限公司進行集中處理。接管標準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三級標準和《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2015)中相關標準以及南通海川水務有限公司相關接管標準。
2.按要求落實各項有組織廢氣控制措施,工程設計中,應進一步優化廢氣處理方案,確保各類工藝廢氣的處理效率及排氣筒高度等達到規范的要求。同時加強無組織廢氣控制措施,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有效減少無組織廢氣的排放。本項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執行《鑄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9726-2020)表1限值,非甲烷總烴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 32/4041-2021)中表1限值;廠區內顆粒物執行《鑄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9726-2020)表A.1限值,非甲烷總烴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 32/4041-2021)表2限值;廠界顆粒物、非甲烷總烴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 32/4041-2021)表3限值。
3.進一步優選低噪聲設備和優化車間設備布局,并采取隔聲、吸聲、減振等降噪措施,確保廠界噪聲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2008)3類標準。
4.按“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處置原則和生態環境管理要求,落實各類固體廢物的收集、處置和綜合利用措施。本項目危險廢物須委托有資質單位安全處置,廠內危險廢物暫存場所須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23)和《江蘇省固體廢物全過程環境監管工作意見》(蘇環辦〔2024〕16號)等相關環境管理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5.加強環境風險管理,落實《報告書》提出的風險防范措施,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報生態環境部門備案,采取切實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發生污染事故。落實《報告書》提出的防滲區設計要求,避免對地下水和土壤產生污染。建設單位應加強現場巡查,確保防腐防滲層的完整性;加強雨季管理,及時切換雨水閥門;建立廠區土壤、地下水環境監控體系并定期監測。
6.根據《江蘇省排污口設置及規范化整治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規范設置各類排污口和標志牌,排氣筒預留采樣口。按《報告書》提出的環境管理與監測計劃實施日常環境管理與監測。
7.做好施工期環境管理工作。落實污染防治措施,減少廢水、揚塵、噪聲等對周圍環境的影響。項目應嚴格按照《報告書》所列的建設地點、規模進行建設,不得擅自改變。施工期揚塵執行《施工場地揚塵排放標準》(DB 32/4437-2022),施工噪聲執行《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523-2011)。
本項目公眾參與情況:
1.建設單位于2024年5月8日在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公示平臺(https://www.eiacloud.com/gs/detail/1?id=40508ORXVI)上對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進行了第一次公示。公示期間,未收到對本項目有關的意見和建議。
2.建設單位于2024年9月14日~2024年9月30日在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公示平臺(https://www.eiacloud.com/gs/detail/1?id=4091036DsX)、揚子晚報(2024年9月24日、2024年9月26日)、項目建設地點周邊江蘇工程職業技術學院、水韻新苑、海景嘉園、海灣假日花園等現場張貼(2024年9月27日)以對該項目征求意見稿進行公示。公示期間,未收到對本項目有關的意見和建議。
3.建設單位于2024年11月28日在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公示平臺(https://www.eiacloud.com/gs/detail/1?id=41128KvrQA)上對該項目報批稿進行公示。公示期間,未收到對本項目有關的意見和建議。
公示時間:2024年12月13日—2024年12月19日(5個工作日)
聯系地址:南通市海門區數據局投資管理科
聯系電話:82101961
電子郵件:hmhbhpk@163.com
聽證告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內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對上述擬作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決定要求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