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江蘇省人民政府第146號令發布的《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障號碼,為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并及時、完整、準確地記載個人權益記錄 。
第十九條還規定: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包括:
(一)本規定實施前,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已有儲存額;
(二)本規定實施后,參保人員個人繳費部分(靈活就業人員為其繳費工資基數的8%);
(三)個人賬戶儲存額的歷年計息;
(四)按照國家規定應當計入個人賬戶的其他儲存額。
二、個人賬戶的計息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印發統一和規范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31號)明確了統一和規范記賬利率的基本原則。一是堅持制度公平性,統一確定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二是增強制度激勵作用,引導參保人員積極參保和足額繳費。三是保證合理待遇水平,保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和職業年金合理的替代率水平,保障參保人員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四是堅持制度可持續發展,體現精算平衡,科學確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記賬利率的規則和水平。
人社部發〔2017〕31號文件還規定,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每年由國家統一公布。記賬利率應主要考慮職工工資增長和基金平衡狀況等因素研究確定,并通過合理的系數進行調整。記賬利率不得低于銀行定期存款利率。
三、個人賬戶的用途
個人賬戶的主要用途是支付參保人員退休后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其計算公式為: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計發月數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參保人員退休時的年齡越大,計發月數則越小。例如,參保人員退休時年齡為50周歲的,計發月數為195;參保人員退休時年齡為60周歲的,計發月數為139。
此外,根據人社部第13號令公布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且未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書面告知其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后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后,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四、個人賬戶的繼承
根據《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省政府令第36號),參保人員或者退休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納部分的儲存額或者余額,有指定收益人的,發給其指定受益人;無指定收益人的,發給其法定繼承人。此外,根據省人社廳有關文件規定,參保人員或者退休人員死亡后有供養直系親屬按月領取定期救濟費或領取一次性救濟費的,其按月領取的定期救濟費或領取的一次性救濟費應當首先從參保人員或者退休人員的個人賬戶中列支。列支后個人賬戶仍有余額的,可依法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