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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門市法治政府建設“十二五”規劃
來源:海門市政府 發布時間:2011-12-26 字體:[ ]

(2011-2015)

為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大力推進“法治海門”建設,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和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蘇政發〔2011〕31號)精神,結合我市《法治海門建設綱要》要求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劃。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理念,認真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以建設法治政府為目標,以事關依法行政全局的體制機制創新為突破口,以增強領導干部依法行政意識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設質量、規范行政權力運行、保證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為著力點,為保障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發揮更大作用。

二、總體目標

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經過全市上下五年堅持不懈的努力,《綱要》確立的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基本要求有效落實;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基本形成;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健全完善;服務政府、責任政府、誠信政府、廉潔政府等政府自身建設實現有機統一;依法行政各項工作得到及時、動態、量化的評價,科學合理的法治政府考核體系建立健全;與科學發展觀相適應的社會主義法治觀念普遍樹立,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明顯增強,憲法至上、尊重法律、崇尚法治的氛圍有效形成。“十二五”期間,市政府、各部門、鄉鎮園區通過推進依法行政,在體制、機制和觀念方面全面達到法治政府的要求,2012年底前在全省率先基本完成法治政府建設目標。

三、現有基礎

“十一五”期間,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我市積極探索,不斷創新,以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為突破口,大力推進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設取得重大進展。先后出臺實施了《海門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海門市政府信息公開辦法》、《海門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項行政決策制度》、《海門市政府新聞發言人制度》、《海門市市民代表列席政府重要會議制度》、《海門市行政決策聽證程序規則》、《市政府領導干部法律知識學習制度》、《市政府任命領導干部任前法律知識考試辦法》、《海門市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試行)》、《海門市行政執法舉報投訴處理程序規定》、《海門市行政機關合同管理制度》、《關于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海門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海門市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辦法(試行)》、《海門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海門市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海門市相對集中行政復議權辦法》、《海門市行政執法爭議協調處理辦法》等一系列事關法治政府建設全局的重要文件,建立健全了行政決策、行政執法、行政監督和行政過錯責任追究等依法行政制度體系,初步形成了法治政府制度框架,大大提升了我市依法行政的整體水平,對推進我市“十二五”期間法治政府建設奠定了扎實基礎。

四、主要任務

(一)依法行政意識和能力大力提升

1.完善領導班子學法制度。各級政府及各個部門建立健全領導班子法律知識學習制度。市政府領導在政府常務會議、政府組成人員會議集體學法的基礎上,改進學法方式,豐富學法形式,采取專題法制講座、依法行政研討、專家法制座談會等多種形式相結合,確保市政府領導干部法律知識集中學習每年不少于4次。認真制定年度法律知識學習計劃并組織實施,做到計劃、內容、時間、人員、效果“五落實”。

2.落實領導干部任前法律知識考核制度。凡擬由市政府任命的新提拔或轉任市政府工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副科職以上領導干部,須經任前法律知識考試方可任命,考試不合格的不得任命。逐步擴大任職前法律知識考核范圍,對單位中層以上人員等要注重對法律知識的測試,對擬從事行政執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員,要重點組織專門的法律知識考試。

3.健全依法行政集中培訓制度。高度重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意識與能力的培養,弘揚法治精神,切實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突出矛盾和問題的能力。切實加強政府法制機構隊伍建設,嚴格實施政府法制工作人員登記制度、法制科長任前法律知識考試制度、新任法制工作人員崗前培訓制度、法制工作人員輪訓制度。有計劃地對政府部門及下級政府工作人員進行依法行政知識培訓,重點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及政府法制工作人員的培訓;各部門、鄉鎮園區定期組織行政執法人員參加專業法律知識培訓,開展行政執法人員業務能力測試,并以此作為年度考核和任職晉升的依據。

(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繼續深化

1.深入推進政府機構改革。按照精簡統一效能原則和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要求,及時按照法定程序和權限調整政府職責、設置組織機構、確定人員編制。精簡和規范各類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辦事機構,提高行政效能。合理劃分各級政府的管理權限,積極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建立健全機構編制管理與財政預算、組織人事管理的配合制約機制。

2.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加快推進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府與市場中介組織分開,實現政府職能向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轉變。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改善經濟調節,嚴格市場監管,加強社會管理,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制定社會組織促進和管理制度,更好地發揮社會組織在社會公共事務管理中的作用。

3.大力創新社會管理方式。推進社會管理創新,進一步完善社會管理體系,抓住源頭性、根本性和基礎性問題,重點解決好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特殊人群幫教管理、社會治安重點地區綜合治理、網絡虛擬社會建設管理、社會組織管理服務等問題。增強公共服務意識,優化公共服務程序,完善公共服務保障體系。促進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有形建筑市場建設,建立“統籌、公開、開放、監督”的建設領域公共權力監管機制。推進政府管理的信息化,加快電子政務體系建設。進一步加強政府網站建設,不斷拓展政府網站功能,擴大網上辦事的范圍,逐步實現政府部門之間的信息互通和資源共享。

4.全面推進政務信息公開。落實《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加大便民服務力度,切實加強對管理相對人知情權、監督權的保護。重點推進財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準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及重點環節的政府信息公開,推進項目信息公開和誠信體系建設。繼續加大產品質量、醫療衛生、價格管理、環境保護等涉及民生領域的行政處罰信息的公開力度,保障廣大群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強化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守法誠信意識。完善信息公開方式,積極推行新聞發言人制度,對需要廣泛宣傳的重大決策、重點工作及部署等政府信息,由政府新聞發言人通過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媒體通氣會等形式向社會公眾公開。

5.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繼續清理行政審批事項,積極穩妥地下放行政審批權限,規范審批項目設置和實施程序,加強對行政審批的監督管理。繼續推行“一個窗口對外”、“一站式服務”等便民措施和重大項目代理制,推進項目聯合審批平臺建設,進一步提高行政審批效能。推行網上電子審批,深化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系統建設,實現對網上行政審批項目的實時監控和預警糾錯。

(三)行政決策依法科學民主

1.實行重大行政決策論證制度。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前,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決策,除依法不得公開的事項外,通過政府網站、報紙等形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決策承辦單位應將意見的采納情況及理由以適當形式反饋或公布。對專業性和技術性強、復雜疑難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組織專家對決策方案的科學性、合理性、可行性進行論證,為科學決策提供依據。

2.執行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制度。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切身利益,公眾對決策方案有重大分歧,或者規范性文件、其他地方性政策措施文件的制定等應當通過召開聽證會的形式,充分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聽證會應當考慮聽證事項的性質、復雜程度及影響范圍選擇聽證代表,使選擇的聽證參加人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并將聽證參加人名單向社會公布。聽證意見作為行政決策的重要參考。

3.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前風險評估制度。對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社會穩定、環境、經濟等方面的風險評估。通過輿情跟蹤、抽樣調查、重點走訪、會商分析等方式,對決策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確定風險等級并制定相應的化解處置預案。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決策的重要依據。

4.堅持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在召開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前交由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決策機關不得作出決策。重大行政決策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部門領導班子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法制機構主要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

5.健全重大行政決策后跟蹤評估制度。重大行政決策實施一段時間后,決策機關應跟蹤了解決策的實施情況,通過多種途徑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對決策執行效果進行全面評估。探索決策實施部門評估、專家評議、管理相對人評價相結合的評估方式,提高決策評估的科學性。決策機關根據評估結果決定是否對決策予以調整或者停止執行。

6.落實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對超越決策權限或違反決策程序進行決策、決策出現重大失誤或者依法應當作出決策而不作出決策,造成重大損失的,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依據《海門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項行政決策制度》、《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嚴格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政府制度建設質量顯著提高

1.合理編制規范性文件立項計劃。市政府及各部門鄉鎮園區每年編制規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計劃,并嚴格按照計劃完成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對部門起草,未列入政府規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計劃的,規范性文件法制審核機構原則上不予審查。規范性文件年度計劃的編制,應更加注重改善和保障民生、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及加強政府自身建設方面的制度建設。

2.嚴格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定規范性文件,不違法創設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征收、行政確認、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行政權力,不違法增加行政管理相對人義務或者違法剝奪、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制定對行政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規范性文件,采取多種形式,公開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并由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部門領導班子會議集體討論決定后由主要負責人簽署。未經公開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的,不得發布施行。

3.實現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動態清理相結合。確保每隔2年對全市規范性文件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及時修訂規范性文件,做好匯編工作。努力做到規范性文件的“立、改、廢”與經濟社會發展進程相適應,使制度建設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擴大對外開放和社會全面進步的需要。根據法律、法規及規章的“立、改、廢”情況,對規范性文件實施動態清理。

4.加大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力度。繼續實施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和執行情況評估制度。加大對各部門、鄉鎮園區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力度,確保備案率達100%,實現“有件必備、有備必查、有錯必糾”。每年對市政府和部門的規范性文件各選擇3-5部進行執行情況檢查評估,分析總結文件執行一年來的做法和經驗,及時發現并研究解決存在問題,確保規范性文件中的政策措施得到全面、正確實施。

(五)行政管理效能全面提升

1.全面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科學制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及計劃,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完善宏觀調控機制;完善應急管理體制機制及各級各類應急預案,重點落實政府及各部門在應急管理中的責任,全面提升應急管理水平,提高政府面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

2.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完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各類保險制度,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障覆蓋范圍。大力發展社會福利事業和慈善事業。積極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深化基本醫療衛生制度體系。進一步提高城鎮居民最低生活、農村村民最低生活、失地農民基本生活等保障標準,使之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實施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完善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服務制度。

3.強化政府公共服務職能。推進能源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大力發展循環經濟、低碳經濟和綠色經濟,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進一步加強科教文體、商業流通以及社會治安、安全生產等領域的制度建設,保障各項事業有序發展。強化公共服務職能意識,簡化程序,降低成本,建立統一、公開、公平、公正的現代公共服務體制。

4.深化公共財政體制改革。繼續深化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購等制度改革,完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積極推行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健全財權與事權相匹配的體制,加快形成統一規范透明的財政運行機制。

(六)行政執法行為全面規范

1.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加快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向園區和重點鄉鎮延伸。積極推動多部門行政執法合作機制,完善行政執法爭議協調機制。加大重點領域的行政執法力度,嚴厲查處危害生產安全、食品藥品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社會治安等方面的違法案件,維護公共利益和經濟社會秩序。

2.嚴格行政執法程序。實施執法依據和執法職權動態梳理、公布機制,大力推進執法公開。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調查取證、權利告知、文書送達等行政執法行為,由說理式處罰決定書向說理式執法全過程推進。鞏固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成果,在確保“三規范一統一”,即規范投訴舉報處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非許可審批事項辦理,統一行政合同管理的基礎上,實現行政行為的全面規范化。

3.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繼續推進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建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的動態完善機制和有效應用機制。積極開展規范行政審批(許可)自由裁量權工作,積極探索規范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等領域的自由裁量權。

4.改進行政執法方式。大力推廣以人為本的“人性化”執法方式,推行行政指導制度,探索對特定領域違法行為“初犯不處罰”,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不斷提高行政執法的社會滿意度水平。加強對執法行為的日常監管,避免“突擊式”、“運動式”執法。總結數字化城市管理經驗,逐步向其他行政管理領域推廣,切實提高監管效能。

5.加強行政執法隊伍管理。嚴格執行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和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資格制度,建立行政執法人員定期培訓和考核機制,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能力和水平。繼續加強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嚴把行政執法證件申領的準入關和年審關,對全年無執法記錄或者存在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人員實施重點審驗,確保“執法必持證,持證必執法”。

6.深化行政執法責任制。繼續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體系建設,按照依法界定執法職責、科學設定執法崗位、嚴格規范執法程序的原則,將承擔的行政執法職責、任務細化分解落實到人,并明確執法依據、執法程序和執法標準。嚴格執行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切實落實到執法單位、執法崗位和執法人員。

(七)各類監督有力有效

1.自覺接受人大法律監督和政協民主監督。建立健全重大決策事項事先向人大報告制度和征求政協意見制度。積極配合人大、政協的視察、檢查活動,認真接受人大代表的詢問、質詢,依法高效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每年全市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情況在向上級政府報告的同時,向本級人大報告,政府規范性文件向上級政府報送備案的同時,向本級人大報送備案。

2.自覺接受司法監督。健全行政訴訟案件統計制度、敗訴案件責任追究制度,落實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確保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100%,逐步提高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率,力爭“十二五” 末一把手出庭應訴率達50%以上。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認真對待和依法落實司法建議。健全和完善行政機關與人民法院的聯系溝通機制。

3.加強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機關切實履行職責,依法獨立開展專門監督,并加強與檢察機關的密切配合,及時通報情況,形成監督合力;加強對監督決定的履行情況檢查,對拒不履行監督決定的,依法追究有關行政機關和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4.完善政府層級監督機制。健全和完善規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備案審查制度,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整合監督資源,加大監督力度,圍繞社會熱點、難點問題及重要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專項監督檢查。充分發揮政府法制機構與法院、檢察院、監察局建立的行政執法監督網絡作用,整合監督資源,形成監督合力。

5.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繼續推行行政機關的社會評議制度。進一步健全投訴舉報制度,認真調查核實群眾投訴舉報及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對社會影響較大的問題,應將處理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建立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制度,充分發揮各民主黨派和各群眾團體的監督作用。

6.嚴格行政考核和問責。依照《江蘇省依法行政考核辦法》和依法行政工作實際,不斷調整《海門市依法行政評議考核辦法》,細化依法行政評議考核細則,完善依法行政評議考核的主體、對象、內容、程序、方式。大力推動行政監察、行政復議、審計等監督方式的銜接,不斷完善行政問責機制。

(八)社會矛盾糾紛化解機制健全完善

1.建立社會矛盾預防與排查機制。建立行政爭議預防機制,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前,政府及其部門對可能出現的行政爭議進行評估預測,提前做好應對準備。加大對社會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力度,堅持定期排查和重點時期排查相結合,重點對本地區涉及城市建設和管理、房屋拆遷、土地征收、社會保障、企業改制、環境保護等容易引發行政爭議的領域進行排查,及時發現、化解社會矛盾。對可能引發行政爭議的苗頭和隱患,及時分析原因,制定應對措施,把矛盾解決在基層,化解在初發階段。

2.完善社會矛盾糾紛調解機制。建立由政府負總責、政府法制機構牽頭、各職能部門為主體的行政調解工作體系,充分發揮行政機關在化解行政爭議和民事糾紛中的作用。進一步加大行政調解宣傳力度,不斷完善社會矛盾糾紛調解機制,規范調解程序,引導人民群眾合法、理性地表達利益訴求。認真實施《人民調解法》,加強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健全人民調解組織網絡,充分發揮村(居)民組織的自治和協調作用。推動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相銜接的大調解聯動機制的有效運行。

3.加強行政復議工作。高度重視行政復議在防范化解行政爭議中的作用,實行行政復議首長負責制。進一步暢通行政復議申請渠道,簡化申請手續,方便當事人表達訴求。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程序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得行政救濟的權利。綜合運用書面審查、實地調查、聽證等手段,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研究制定行政復議和解調解機制、案件調查制度和復議代理人制度,確保行政復議委員會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發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健全行政復議機構,充實行政復議工作人員,切實提高行政復議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適應行政復議工作特點的激勵機制和經費裝備保障機制。

4.創新行政復議體制和機制。積極推進以相對集中行政復議權為主要內容的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遵循依法實施、穩步推進、注重實效的原則,重點對行政復議委員會的功能定位、職責范圍、組織形式、運行機制、工作規則等進行積極探索。在復議委員會委員輪流主持案審會、聽證會的基礎上,進一步推行復議機關負責人主審行政復議案件,提高復議辦案質效。總結試點成效、分析存在問題,加強試點交流,為《復議法》的修改和復議委員會制度的確立提供實踐支撐。

5.健全信訪工作制度。認真受理信訪事項,暢通信訪渠道,規范辦理程序,加大督查力度,維護信訪秩序,落實信訪責任,切實解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書信、電話等方式反映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健全信訪案件受理、復查、復核制度,提高信訪事項辦理質量和效率。完善信訪反饋與政策研究聯動機制,針對信訪工作中發現的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及時完善和調整相關政策。充分發揮信訪機構職能作用,建立調處化解矛盾糾紛綜合平臺,促進信訪與訴訟、復議相配合,積極引導信訪當事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矛盾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