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鎮(街道)政府(管委會、辦事處),區各委辦局,區各直屬單位,各垂直管理部門(單位):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南通市海門區超標糧食處置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9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南通市海門區超標糧食處置預案
為貫徹實施糧食安全責任制,加強糧食質量監管,保障糧食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江蘇省超標糧食處置辦法》(蘇政辦發〔2018〕16號)和《南通市超標糧食處置實施方案》(通政辦發〔2020〕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預案。
一、超標糧食界定依據
本預案所稱超標糧食,是指真菌毒素、農藥殘留、重金屬等指標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限量要求的小麥、稻谷等原糧。海門區區域范圍內種植的、指定收購、儲存、加工和銷售的超標糧食列入本預案處置范圍。
超標糧食的判定依據為現行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糧食》(GB2715-2016)。超標糧食由具有資質的糧食檢驗機構負責檢測確認。
二、超標糧食風險監測
(一)建立超標糧食風險監測制度。區農業農村局負責糧食種植環節糧食超標風險監測;區發改委(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糧食收購、儲存、處置環節超標糧食風險監測。
(二)風險監測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質量等級、內在品質、水分含量、生芽、生霉等情況;
2.糧食生產和儲存過程中重金屬、真菌霉素、藥劑殘留情況;
3.其他有害物質污染情況。
(三)區發改委(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要督導糧食收購企業配備必要的快速檢測設備,推進超標糧食快速檢驗把關,壓實企業糧食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四)區農業農村局、發改委(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和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和信息通報機制,及時通報糧食質量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發現存在超標糧食時,應當及時報告區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
三、超標糧食處置程序
(一)決定啟動
在行政區劃范圍內因自然災害或環境污染等不可抗力而造成行政村級及以上區域性、大面積糧質異常的情況下,按程序確認超標糧食,并由區政府決定啟動超標糧食處置預案。
(二)組織保障
建立由區發改委(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農業農村局、市場監督管理局、財政局、衛健委、公安局、農發行等相關部門組成的超標糧食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及時協調解決超標糧食處置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定向收購
1.超標糧食發生地應當結合轄區內超標糧食污染類別、危害程度等,確定超標糧食處置具體預案,公開收購的區域范圍、執行時間、貸款主體、收購方式、質量標準、收購價格、補貼標準等內容。由區發改委(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報區政府同意后,指定符合相關資質條件的國有糧食收購企業進行定點收購。
2.區發改委(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和農業發展銀行按照“統貸統還”的原則,共同確定貸款主體統一向當地農業發展銀行進行承貸,并落實相關貸款條件。
3.收購入庫超標糧食的數量和質量由區發改委(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本級農業發展銀行共同組織驗收,并將驗收結果報區政府,同時抄送上級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
4.檢測機構和經營單位對檢測數據負有保密義務,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公開超標糧食檢測數據。
(四)分類儲存
承擔定點收購任務的糧食收購企業,應嚴格執行食品安全管理規定,按照“分倉集并、專倉儲存、專賬記錄、專人保管”的要求進行管理;建立超標糧食質量信息檔案,詳細記錄收購、扦樣、檢驗、儲存、定向銷售等有關信息,并妥善保存。檔案管理資料保存期限自超標糧食出庫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五)處置要求
1.超標糧食可采取定向自主銷售或定向競價銷售等方式,報區政府批準后銷售出庫,定點收儲庫點應當及時將出庫情況向區發改委(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報告。銷售時,區發改委(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應當在出庫前5個工作日內將銷售情況通報本級農業發展銀行和購買企業所在地政府部門。
2.按照屬地管理和有效利用糧食資源、減輕超標糧食的危害、減少財政支出的原則,對超標糧食實行分類處置。經檢驗,符合飼料用糧標準的,按照飼料用糧使用;符合工業用糧標準的,按照非食用工業用糧使用;無使用價值的,采取堆肥、固廢處理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置。
作為飼料用糧和非食用工業用糧處置時,區發改委(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應當提前3個工作日將超標糧食處置情況通報區農業農村局和市場監督管理局。嚴禁超標糧食流入口糧市場。
3.超標糧食銷售時,賣方必須提供質量驗收報告,并在銷售合同(協議)和發票中注明超標糧食的用途,不得改變用途銷售超標糧食。銷售貨款必須及時全款回籠至貸款主體在農業發展銀行的賬戶,及時用于回收相應貸款。超標糧食銷售資料保存期限自銷售出庫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4.購進超標糧食的企業必須具備法人資格、信用良好等基本條件。所購糧食只能限于本企業使用,禁止流入口糧市場和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禁止轉讓及擅自改變用途。擅自收購、處置超標糧食(產品),違規企業必須主動召回,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由該企業承擔。
5.購進超標糧食的企業應當在超標糧食入庫前3個工作日內,根據超標糧食定向銷售轉化方式向所在地農業農村局和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對入庫的超標糧食進行查驗,索取隨貨同行的質量檢驗報告,并保存相關憑證,建立入庫統計臺賬和糧食質量信息檔案。
6.購進超標糧食的企業應當建立超標糧食轉化處置后的產品銷售出庫檢驗記錄制度,超標糧食處置后的產品要按產品出庫(廠)銷售的有關規定進行逐批次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銷售,并記錄質量、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詳細信息。對其轉化后的副產品(如米糠、粕、酒糟等)以及殘渣等廢棄物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相關檢驗記錄憑證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7.購進超標糧食的企業在超標糧食處置過程中,要根據超標糧食定向銷售轉化方式逐月向所在地農業農村局和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超標糧食處置進度、處置方式、無害化處置數量及流向、副產品和殘渣的處理情況等。在處置完成后1周內,要將上述處置結果匯總,向所在地農業農村局和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兩部門要派人到企業進行核查。
四、超標糧食處置費用
超標糧食收購價格根據《江蘇省超標糧食處置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超標糧食處置費用主要包括:快檢設備費、扦樣費、檢驗費、收購費、保管費、集并費、技術處理費、貸款利息、價差損失以及監管費等,可以從財政預算、糧食風險基金或產糧大縣獎勵資金中列支。對糧食經營者違反國家規定質量標準收購、保管不善等人為因素造成糧食質量超標的,由此產生的處置費用全部由經營者承擔。
五、超標糧食監督檢查
超標糧食處置工作作為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重要內容,相關部門要按照各自分工職責,加強超標糧食收購、檢驗、儲存、處置等環節的監管,定期對超標糧食收儲企業及中標(承擔)處置企業進行監督檢查。食品生產者承擔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嚴禁將超標糧作為食品原料。
區農業農村局負責糧食種植環節的監督管理,規范農藥等投入品使用,推廣科學種植技術,從源頭上減少或者避免糧食有毒有害物質超標。
區發改委(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超標糧食收購、儲存和銷售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落實超標糧食定點收購、分類儲存、定向銷售等工作。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進貨查驗制度。
區財政局負責超標糧食處置費用落實和管理工作。
區衛健委、公安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農業發展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相關信貸政策,安排政府定向收購超標糧食所需信貸資金,并實施信貸監督和管理。
六、責任追究
建立超標糧食收購處置屬地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在超標糧食收購儲存、銷售轉化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附則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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