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鎮(街道)政府(管委會、辦事處),區各委辦局,區各直屬單位,各垂直管理部門(單位):
為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省政府關于重新公布江蘇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標準的通知》(蘇政規〔2023〕12號)等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我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經區政府研究決定,現將我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重新公布,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和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
征收農民集體農用地的區片綜合地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組成,不包括法律規定用于社會保險繳費補貼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征收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為47000元/畝。自2023年1月1日起征收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按照上述標準執行。
征收集體建設用地參照征收集體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征收集體未利用地參照征收集體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0.7倍執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采用宗地地價評估的方式確定。
根據我區經濟發展狀況,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具體如下: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為23500元/畝,安置補助費標準為23500元/人。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征地補償,原則上按照我區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執行,如國務院規定的標準高于我區的,執行國務院規定的標準。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按照我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和征地面積的乘積計算。
二、青苗補償費標準
青苗補償費標準為耕地1300元/畝。
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
2023年12月31日前,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按照《海門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細則》(海政發〔2006〕65號)、《海門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細則補充規定》(海政發〔2010〕39號);2024年1月1日起,按照《關于印發<南通市海門區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海政規〔2023〕2號)要求執行。
四、其他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