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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014246482/2022-04459 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通知
發布機構: 區政府 文號: 海政發〔2022〕8號
成文日期: 2022-05-19 發布日期: 2022-06-02 有效性: 有效
名稱: 區政府關于印發《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索引號: 014246482/2022-04459
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通知
發布機構: 區政府
文號: 海政發〔2022〕8號
成文日期: 2022-05-19
發布日期: 2022-05-19
有效性: 有效
名稱: 區政府關于印發《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區政府關于印發《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來源:區政府 發布時間:2022-06-02 字體:[ ]

各區鎮(街道)政府(管委會、辦事處),區各委辦局,區各直屬單位,各垂直管理部門(單位):

  《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區十八屆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執行。

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江蘇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南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區政府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全面貫徹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全面深化改革開放,堅持創新驅動發展,圍繞勇當省市“爭當表率、爭做示范、走在前列”排頭兵,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著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切實擔負起“打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示范區”的重大使命,奮力譜寫“強富美高”新海門現代化建設新篇章。

第三條區政府工作人員要把政治建設擺在首位,自覺提高政治站位,始終牢記“國之大者”,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自覺踐行、忠誠捍衛“兩個確立”,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始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持把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貫徹到政府工作各個領域各個方面,確保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區委的決策部署不折不扣得到落實。

第四條區政府的工作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便民高效,務實清廉。

第二章組成人員和政府職能

第五條區政府由區長、副區長和區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組成。

第六條區政府實行區長負責制,區長領導區政府全面工作。副區長協助區長工作,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區長出差出訪、脫產學習、請假休假等期間,可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或其他副區長主持區政府工作。

第七條區政府工作部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工作。

第八條區政府及工作部門要統籌發展和安全,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治理、公共服務、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等職能,推動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不斷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和公平正義,創造良好生產生活生態環境,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提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第三章工作原則

第九條堅持依法行政。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把政府工作全面納入法治軌道,依法接受監督,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智能高效、廉潔誠信、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

第十條堅持科學民主。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嚴格執行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做到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提高決策的質量。認真落實重大決策出臺前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制度,認真落實協商民主相關要求,加強與政協民主協商,完善政府協商機制,加強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

第十一條堅持政務公開。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依法、及時、準確公開政府信息,推進政務數據有序共享,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二條堅持求真務實。弘揚“真抓實干、馬上就辦”工作作風,察實情、說實話、出實招、辦實事,大興調查研究之風,以“釘釘子”精神一抓到底、務求實效,以實際行動、實際成效取信于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提高行政效能,建設服務型政府。

第十三條堅持廉潔高效。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加強廉政建設,建設廉潔政府。堅持誠信原則,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建設誠信政府。

第四章會議制度

第十四條區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和政府專題會議制度。提交區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區長確定,或由副區長、相關單位提出,報區長確定。所有提交議事決策的事項,相關副區長和工作部門會前都要專題研究,形成具體的工作意見。

第十五條區政府全體會議由區政府全體組成人員組成,由區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要指示、決定,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區委決策部署。

(二)通報情況,部署區政府重要工作。

(三)討論其他需要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

區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2次,根據需要可由區長決定臨時召開。視情可召開區政府全體(擴大)會議,安排相關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列席會議。

第十六條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政府黨組成員組成,由區長或區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召集和主持。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區紀委監委相關負責同志,區司法局、區財政局主要負責同志固定列席會議。議題涉及的部門、區鎮(街道)主要負責同志根據需要列席會議。邀請區人大、區政協相關領導同志列席會議。必要時,可邀請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群眾代表列席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的重要決定、重要會議、相關文件精神,研究部署貫徹落實意見。

(二)討論通過向市政府請示或報告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通過需向區委請示、報告,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向區政協常委會通報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決定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五)討論通過區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措施,以區政府名義簽訂的重要協議。

(六)聽取政府重要工作情況匯報。

(七)討論決定請示區政府的重要事項。

(八)組織學習相關法律法規。

(九)通報和討論區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區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1次,根據需要可由區長決定臨時召開。擬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主辦單位應當按程序進行申報,并在會議召開前5個工作日向區政府辦公室提交議題申報表及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區長辦公會議由區長、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相關副區長、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由區長或區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召集并主持,研究處理區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區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兩周召開1次,如有需要可擇時召開。區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區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協調解決的重要事項。

(二)討論決定區政府各部門、各區鎮(街道)的重要請示、報告。

(三)討論決定經分管副區長專題協調后仍需集體決策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決定不需要經過區政府常務會議決策,但又需要集體決策的重要事項。

(五)討論決定區長認為需要提交區長辦公會討論的事項。

第十八條區政府專題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召開,或區長、副區長委托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開,研究、協調區政府工作中的專門問題。會議根據需要召開,安排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參加。區政府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政府相關條線重要專項性行政事項。

(二)提前聽取需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研究的重要事項。

(三)研究解決分管部門之間有意見分歧、請求區政府協調推進的具體問題。

(四)研究部署臨時性、階段性重點工作以及突發性事件。

(五)其他需要納入政府專題會議研究的具體事項。

第十九條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均需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區司法局主要負責同志和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經征求各相關副區長意見后,按程序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區長簽發。區政府專題會議若有決策事項需要形成會議紀要(會議備忘)的,由參加或受委托召開的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審核,報主持或委托召開會議的區政府領導簽發。凡涉及機構設置、人員編制、資金安排、政策調整、審計事項、重大項目等重要事項的專題會議紀要,報區長審定。

第二十條各類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于公開的應及時報道。新聞稿須經區政府辦公室主任或相關副主任審定。如有需要,報區長、副區長審定。

第二十一條以區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區性會議,須經區政府常務會議或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根據需要也可經分管副區長審核同意、報區長批準。副區長召開的全區性會議,原則上不得要求各區鎮(街道)主要負責同志參加。

各部門召開本系統全區性會議,每年不超過1次,不邀請各各區鎮(街道)的負責同志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區政府批準。未經批準,區政府領導同志不出席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

第二十二條參會人員因故不能出席上述會議,需向區長或會議主持人請假。參會人員所發表的意見應當為本單位的一致意見。參會人員要嚴格遵守會風會紀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召開政府系統各類會議要注重實效,厲行節約。堅持少開會、開短會、開管用的會,努力減少會議數量,控制會議規模、規格和時間。全區性會議應盡可能采用電視電話、網絡視頻會議形式召開,切實減輕基層負擔。

第五章公文處理

第二十四條嚴守行文規則。各部門、各區鎮(街道)報送區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除區政府領導同志交辦和必須直報的事項外,公文一律報送區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序統一扎口辦理,不直接報送區政府領導同志個人。

請示性公文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機關,不得多頭報文、越級報文,行文前要認真溝通,行文時一事一請、不得一文多請;報告性公文中不得夾帶請示事項或帶有請示性質的建議事項。區政府辦公室要切實履行審核把關責任,不符合報文規范的,作退文處理。

第二十五條規范辦文流程。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國家各部委、省委、省政府、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省各委辦廳局、市委、市政府、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市各委辦局等單位的文件和明傳電報,由區政府辦公室根據領導分工、部門職責和公文內容,提出擬辦意見,經區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閱批后,按自上而下的方式呈閱;報區政府的請示和報告,由區政府辦公室提出擬辦意見,經區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閱批后,按自下而上的方式呈閱。

黨中央、國務院、國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公文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區委領導重要批示,原則上第一時間呈報區長。

第二十六條嚴格簽發程序。區政府發布的規范性文件、決定,向區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經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由區長簽署。區政府向市政府的請示、報告和以區政府名義發文,經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分管副區長審核,由區長簽發。報市的突發事件和重要緊急情況信息,須經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分管副區長審核,由區長簽發;特別緊急情況下,可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報經區長和分管副區長同意后簽發。以區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一般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重要文件,報區長同意后,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

第二十七條控制發文數量,提高文件質量。除涉及區政府重大決策部署、重要政策意見和相關獎懲、任免、請示、報告等重要事項外,原則上不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可發可不發的公文一律不發,內容相近的公文合并印發。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未經區政府批準,各部門不得向各區鎮(街道)發布指示性公文,也不得要求報文。堅決壓縮文件篇幅,突出針對性、實效性和操作性。

第二十八條加強合法性審查。以區政府名義印發的規范性文件,在審簽前須由區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規范性文件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或印發。各部門擬提請區政府和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規范性文件,須一并提交本部門合法性審查意見、公平競爭審查意見、征求意見情況等。

第二十九條提高辦理時效。對區政府批辦或者區政府辦公室轉辦的公文,屬職權范圍內的事項,相關單位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需要區政府審批的事項,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本單位意見;需要主辦單位會同相關單位辦理的事項,主辦單位要抓緊會商,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需要調查論證的事項,應當先說明情況,報告結果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特急、緊急公文,以區政府明確的辦理時限為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印鑒管理

第三十條海門區人民政府印鑒、海門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鑒由區政府辦公室指定專人管理。采取防范措施,保證安全,印鑒的保管不得委托他人代管。

第三十一條嚴格印鑒審批制度,除區政府及區政府辦公室發文外,其他凡使用印鑒,均須通過電子政務平臺填寫用印申請單,按流程逐級審批。使用海門區人民政府印鑒須由副區長審核,報區長審簽。使用海門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鑒須由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審核,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審簽。

第三十二條加強用印檔案管理,用印后的文件底稿、附件、用印申請單等相關資料由區政府辦公室妥善保管,定期整理歸檔,以備查閱。

第三十三條印鑒應在管理人員的辦公室使用,不得異地使用。如因特殊情況,確需異地使用的,須經區長或區政府辦公室主任批準。

第七章內外事活動制度

第三十四條除區委、區政府統一安排外,區政府領導同志不公開出版著作,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不在部門或區鎮(街道)兼職的區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或區鎮(街道)舉辦的各類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

第三十五條區政府領導同志出席外事活動由區政府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統籌安排,區政府組成人員因公出訪實行計劃管理。區長出訪,經區委書記同意,按程序報市政府審批。副區長出訪,經區長同意后報區委書記批準,按程序報市政府審批。各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出訪,逐級報相關區領導同意后,按程序審批。

第八章督促檢查

第三十六條把加強督查、狠抓落實貫穿于政府工作全過程各環節,認真貫徹實施《政府督查工作條例》,努力做到真督實查、能督會查、深督嚴查,充分發揮督查抓落實促發展的“利器”作用,保障政令暢通,提高行政效能。

第三十七條突出抓好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區委各項決策部署落實情況的跟蹤督查,常態化做好區委區政府領導交辦事項、會議議定事項的日常督辦,深入開展針對特定領域以及基層群眾反映強烈問題的專項督查,確保各項部署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實處。

第三十八條建立健全“督查、交辦、反饋、回訪”的督查閉環管理機制,強化督查與考核相結合,不斷提高督查工作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水平。

第三十九條創新督查方式方法,充分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在區政府辦公室內樹立“全員抓督查”理念,更多采取“四不兩直”等方式督查,增強督查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嚴格控制督查頻次和時限,嚴格規范督查程序和方法,嚴禁重復督查、多頭督查、越權督查,推動督查增效和基層減負并舉。區政府各工作部門未經區政府指定不得開展政府督查。

第九章自身建設

第四十條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切實加強自身建設,堅定政治信仰,把準政治方向,站穩政治立場,自覺踐行、忠誠捍衛“兩個確立”,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始終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胸懷“兩個大局”,心懷“國之大者”,持續加強思想淬煉、政治歷練、實踐鍛煉、專業訓練,不斷提高把握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的能力本領,增強斗爭精神,勇于擔當作為,全面提升履職盡責的能力水平。

第四十一條區政府組成人員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及實施細則精神,全面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自覺同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作斗爭,嚴守廉潔從政規定,恪守親清政商關系,加強家庭家風建設,始終保持忠誠干凈擔當、為民務實清廉的政治本色。

第四十二條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執行區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區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區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區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區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區政府同意。

第四十三條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四十四條區政府組成人員出差出訪、脫產學習、請假休假要嚴格執行外出請示報備制度。區長離開海門,由區政府辦公室分別向市政府辦公室、區委辦公室請示和報備。經市政府主要領導批準后,再按要求向市委報備。副區長、區政府辦公室主任以及各單位主要負責同志離開海門,應當事先向區政府書面報告。經區長批準同意后,再按要求向區委報備。

第四十五條區政府各工作部門發布涉及區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事先向區政府報告。

第四十六條區政府領導同志每年到基層調研時間累計不少于1個月。要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堅持輕車簡從,不擾民。要突出調研針對性,真正沉下去,密切聯系群眾。要多到條件艱苦、情況復雜、矛盾突出的地方解決問題。

第四十七條區政府依法接受人大法律監督、工作監督,自覺接受政協民主監督,主動接受紀檢監察、司法、社會和輿論監督,強化審計監督。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規則授權區政府辦公室解釋。

第四十九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海門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海政發〔2017〕14號)同時廢止。

海政發〔2022〕8號.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