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區、街道)人民政府(管委會、辦事處),區各委辦局,區各直屬單位,各垂直管理部門(單位):
《關于進一步明確違法建設查處執法主體與職責劃分的意見(試行)》及相關政策解讀已經區政府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嚴格遵照執行。
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明確違法建設查處執法主體與職責劃分的意見(試行)》的通知
為進一步理順和加強違法建設查處整治工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經研究,決定對我區違法建設查處執法主體與職責劃分作進一步明確:
1.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內,由區交通運輸局按《公路法》規定優先管轄。
2.河道管理范圍內,由區水利局按《水法》《河道管理條例》規定優先管轄。
3.農村村民非法占地(不區分土地性質)建住宅的,由區農業農村局按《土地管理法》規定優先管轄。
4.海門資規局按《土地管理法》規定對以下情形的違法建設具有優先管轄權:①城市、鎮、村莊規劃區外的違法建設;②城市、鎮、村莊規劃區內非建設用地上的違法建設;③海門街道、三廠街道不在城市規劃區的村莊規劃區內集體建設用地上的違法建設。
5.城市、鎮規劃區內建設用地上的違法建設,由區城管局(綜合行政執法局)按《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規定管轄。
城市、鎮規劃區內建設用地上的臨時違法建設,按照《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政府關于在各鎮(街道)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通知》(海政發〔2021〕10號)的規定管轄。
6.村莊規劃區內集體建設用地上的違法建設,由鎮人民政府按《城鄉規劃法》規定管轄。
村莊規劃區內在建尚無法明確管轄主體的違法建設,由鎮人民政府按《城鄉規劃法》規定管轄。
7.違法建設涉及跨區域時以違建主體結構所在區域或非法占地面積較大的區域確定管轄主體。
8.本《意見》中出現條款同時適用的情形時,前款優先于后款適用。
9.按照以上條款仍不能確定執法主體情形的,可提請區政府指定管轄。
10.本《意見》適用范圍僅限于海門本級行政執法主體涉及的行政處罰權限。
11.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試行期一年。
相關職能部門與各鎮(區、街道)應當協同配合,建立健全違法建設日常巡查和銜接聯動機制,嚴格行政審批,強化宣傳教育,加強調查摸底、線索移送,實現違法建設早發現、早制止、早處置。
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推動《意見》執行,便于操作,現就《意見》中涉及法律法規未具體明確容易產生爭議的內容作如下補充解讀:
1.本《意見》第3條中“農村村民”是指具有海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本解釋僅適用于《意見》第3條。
2.本《意見》第3條中“住宅”是指具有生活居住功能的主體建筑物以及附屬用房、圍墻、庭院。
圍墻、庭院等單獨作為違法建設被行政處罰時不作為住宅。
3.區政府作出責成強拆決定的,由所在鎮(街道)牽頭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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