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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014246482/2022-04460 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通知
發布機構: 區政府 文號: 海政發〔2022〕9號
成文日期: 2022-05-19 發布日期: 2022-06-02 有效性: 有效
名稱: 區政府關于印發《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事決策規則》《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政府區長辦公會議議事決策規則》《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政府專題會議議事決策規則》的通知
索引號: 014246482/2022-04460
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通知
發布機構: 區政府
文號: 海政發〔2022〕9號
成文日期: 2022-05-19
發布日期: 2022-05-19
有效性: 有效
名稱: 區政府關于印發《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事決策規則》《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政府區長辦公會議議事決策規則》《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政府專題會議議事決策規則》的通知
區政府關于印發《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事決策規則》《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政府區長辦公會議議事決策規則》《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政府專題會議議事決策規則》的通知
來源:區政府 發布時間:2022-06-02 字體:[ ]

各區鎮(街道)政府(管委會、辦事處),區各委辦局,區各直屬單位,各垂直管理部門(單位):

《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事決策規則》《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政府區長辦公會議議事決策規則》《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政府專題會議議事決策規則》已經區十八屆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事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履行區政府法定職責,進一步提高區政府常務會議的議事效率和決策水平,促進行政決策機制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規范化,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區政府常務會議是區政府的重要議事決策制度。區政府常務會議貫徹區委決策部署,研究決定政府工作的重大問題,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長負責制的原則依法行使職權。

第三條區政府常務會議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和依法決策,研究決定事項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符合本區實際。按照充分準備、有序組織、保證質量的原則,力求做到規范、務實、高效。

第二章會議組成

第四條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政府黨組成員組成,由區長或區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召集和主持。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區紀委監委相關負責同志,區司法局、區財政局主要負責同志固定列席會議。議題涉及的部門、區鎮(街道)主要負責同志根據需要列席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邀請區人大、區政協相關領導同志列席會議。必要時,可邀請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群眾代表列席會議。

第五條區政府常務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到會方可舉行。原則上每月召開1次,根據需要可由區長決定臨時召開。

第三章 議事決策范圍

第六條區政府常務會議的議事決策范圍包括: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的重要決定、重要會議、相關文件精神,研究部署貫徹落實意見。

(二)討論通過向市政府請示或報告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通過需向區委請示、報告,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向區政協常委會通報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決定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主要有: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及其重大調整,財政預算安排及其重大調整以及重大財政資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重大國有資產處置事項和重大行政經濟合同,城鄉總體規劃、重要專項規劃及其調整,城鄉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建設計劃及其重大調整,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資源配置和社會分配調節,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事項,以及以區政府名義組織、舉辦的重大活動方案,政府自身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對政府系統單位、行政領導的獎懲事項;其他重大事項。

(五)討論通過區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措施,以區政府名義簽訂的重要協議。

(六)聽取政府重要工作情況匯報。

(七)討論決定請示區政府的重要事項。

(八)組織學習相關法律法規。

(九)通報和討論區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區政府常務會議不審議以下事項:

(一)依法、依規、依職權應由各部門、各區鎮(街道)決定的事項。

(二)依照職責分工屬分管副區長可以自行決定、協調處理的事項,或區長、分管副區長可以直接審批的事項,以及能夠經專題會議、區長辦公會議研究解決的事項。

(三)已明確授權由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協調決定的事項。

(四)會前未經充分協調和論證、意見分歧較大的事項。

(五)未經區長同意而臨時動議的事項。

(六)未按議題規定程序審批、未能及時提供匯報材料的事項,以及其他不符合會議研究范圍的事項。

第四章 議題申報

第八條嚴格區政府常務會議議題申報程序。凡擬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原則上必須按以下程序進行申報確定:

(一)議題申報。擬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應當在深入調查研究、認真制定方案、組織專家評審、廣泛聽取意見、主動協調會商和反復修改完善的基礎上形成。議題成熟后,主辦單位應當按要求填寫《區政府常務會議議題申報表》,并附相關材料報區政府辦公室。原則上應于會議召開前5個工作日提交。

(二)征求意見。議題的主辦單位必須對議題所涉及的問題進行充分調研,形成書面材料,經本單位領導班子集體討論并充分征求各相關方面的意見后,再由主要負責同志簽字呈報。

(三)分管副區長審核。由區政府辦公室相關副主任對申報議題預審后,報分管副區長審核確認。所有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策的事項,相關副區長會前都要召集部門進行專題研究,形成具體的工作意見。

(四)篩選匯總。由區政府辦公室對區政府常務會議議題進行篩選、排出備選議題,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初審后報區長確定。

未按以上程序報批的,原則上不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

第九條除法規規章由區司法局按照相關規定提交外,其他各類議題在上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前,主辦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完成以下準備工作:

(一)涉及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以及專業性、政策性較強的重大決策事項,主辦部門應當邀請相關領域專家或者委托專業咨詢機構對決策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進行論證,并形成書面論證報告。

(二)對可能涉及社會穩定、環境、經濟等方面風險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主辦部門應當進行風險評估,并形成風險評估報告。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較高,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取公眾意見的重大決策事項,主辦部門應當通過新聞媒體、網絡等渠道征集群眾建議,或者以聽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

(四)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應當征求區政府相關部門、區鎮(街道)意見。

(五)主辦部門應當依據公眾建議、專家論證報告、風險評估報告、相關部門和區鎮(街道)意見完善重大決策方案,并在起草議題說明時對意見等情況作出說明。未予采納的意見,應當說明理由。

(六)需向上級行政機關請示的重要議題,應當提前向上級行政機關匯報銜接,上級行政機關有明確意見后方可提交。

第十條擬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的議題,主辦單位應當向區政府辦公室報送相關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請討論的正式文本。

(二)議題相關情況的說明,主要包括:提請討論事項的必要性和該事項的形成經過;主要法律、政策依據和合理性、可行性;擬出臺政策、措施的政策解讀以及可能產生影響的分析評估;征求意見情況;風險評估情況、專家論證情況等。議題說明要表述準確、重點突出、文字精煉,原則上不超過1500字。

(三)議題相關附件,主要有:法律審查意見和專家論證報告,征求相關部門、區鎮(街道)意見及公開征求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意見情況的說明,相關法律和政策依據,其他對決策有重要參考價值的資料。

區政府辦公室根據議題類型及事項具體情況,對議題材料進行審查。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通知主辦單位補充材料或者退回重新報送。

第十一條收到區政府領導交辦或單位提交的議題,分管副區長或分管副區長委托區政府辦公室相關副主任牽頭對議題涉及的問題事先進行充分調研、論證和協調,對有較大意見分歧的,經分管副區長協調,基本達成一致意見后,提請區長研究同意,方可提交上會。

未及時申報的或程序不完備的議題一般不提交當次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如確需臨時加入議題,由分管副區長提出,報請區長確定。

第五章會議組織

第十二條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政府辦公室牽頭組織并負責具體會務。

第十三條區政府常務會議議題確定后,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區政府辦公室規定的統一格式排版,并于會前5個工作日發送至區政府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應當于會前1個工作日將相關材料呈送區領導。

第十四條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相關議題時,由主辦單位作主要匯報,其他相關列席單位作補充匯報或者參與審議,分管副區長表明主要決策建議。匯報人發言應當簡明扼要。補充匯報或者參與審議的列席人員,可就相關問題發表意見或者進行簡要說明。

第十五條分管副區長或議題主辦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因故不能參加區政府常務會議,其議題一般不列入當次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分管副區長因特殊原因無法到會,議題又有時限要求須在規定時間作出決定的,經區長同意可委托主辦單位或以其他方式提出明確意見。

第十六條區政府常務會議要充分發揚民主。尤其是重大決策性事項,出席人員與列席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由區長集中討論意見,形成決策。對程序性議題,原則上在聽取主辦單位主匯報、分管副區長補充意見后,其他出席和列席人員如果沒有不同意見,即可由區長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記錄,記錄必須完整、嚴謹、準確、規范。

第十八條區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由區政府辦公室起草,按程序審核。原則上在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各項審簽流程,經區長簽發后印發執行。

第十九條區政府常務會議相關材料,包括會議通知、議題材料、會議記錄、會議紀要,應當按相關規定管理和存檔。

第二十條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適宜主動公開的,應當及時通過新聞媒體、政府網站、政府公報等渠道予以公開和報道。新聞稿須經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審定,必要時報區長審定。

第六章 會議紀律

第二十一條區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因故不能到會的,須向區長請假。對提交討論的議題如有意見或者建議,可以書面形式提出。

第二十二條各部門、各區鎮(街道)列席人員,原則上應當為主要負責同志。主要負責同志因故不能列席會議的,應當通過海門區電子政務應用平臺向區政府辦公室請假,由區政府辦公室向區長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安排其他負責同志參加會議;未經同意,不得缺席或委托他人代會。

第二十三條參會人員必須按通知時間提前15分鐘在會場外指定地點候會。要嚴格遵守會議紀律,關閉通訊工具或設置靜音,保持會場內外良好秩序,不得隨意走動、交談。非因重大緊急事項,會外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會場聯系工作或請出與會人員。

第二十四條與會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未經同意,不得泄露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標有“會后回收”或有密級的文件,由工作人員在會后收回。

第二十五條區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以會議紀要為準,各相關部門、區鎮(街道)必須堅決執行,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區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區政府常務會議決策相違背的言論或行為。

第七章 決定事項的執行、督查與反饋

第二十六條區政府常務會議作出的決定事項,由分管區長牽頭落實。區政府辦公室要加大對責任部門、區鎮(街道)的跟蹤督查力度,確保政令暢通。除會議有明確時限要求外,責任部門、區鎮(街道)一般應當在會后半個月內辦理完畢,并向區政府辦公室反饋辦理落實情況;特殊情況需延期辦理的,應當提前說明情況,并及時報告工作進展,直至工作全部落實。

第二十七條相關部門和區鎮(街道)在執行區政府常務會議決定過程中發現新的情況需要再次審議的,需向區長和副區長報告;經區長同意后,可在區政府常務會議上再次審議。

第二十八條區政府辦公室負責對會議決定事項進行分解交辦和催辦督辦,并將相關落實情況報區長、副區長。因工作性質等原因,落實周期較長的,相關部門和區鎮(街道)必須及時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并按月專報一次推進情況,直至工作全部落實。因客觀原因不能落實或者不能按期落實的事項,相關部門和區鎮(街道)應當及時將原因上報區政府辦公室。對推諉、拖延、敷衍以及逾期不反饋辦理情況和結果的,由區政府辦公室進行催辦督辦、通報批評。問題嚴重、影響惡劣的,提請區紀委監委依法依規進行追究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規則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海門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事規則》(海政發〔2017〕15號)同時廢止。

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政府區長辦公會議議事規則

為進一步規范區政府區長辦公會議議事程序,提高會議質量和決策效率,推進政府工作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和規范化,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上級相關文件和《海門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規定,特制定本規則。

第一條區長辦公會議由區長、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相關副區長、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由區長或區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召集并主持。區財政局、區司法局主要負責同志固定列席會議,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部門及區鎮(街道)主要負責同志根據需要列席會議。

分管副區長或議題主辦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因故不能參加區長辦公會議,其議題一般不列入當次區長辦公會議討論。

參加區長辦公會議的人員,原則上應為部門和區鎮(街道)主要負責同志。主要負責同志因特殊情況不能列席會議的,應向區長請假,經同意后可安排本單位分管負責同志參加會議,其表態視為單位意見。

第二條區長辦公會議本著務實、精簡、高效的原則,研究決議事項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符合本區工作實際。

第三條區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區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協調解決的重要事項。

(二)討論決定區政府各部門、各區鎮(街道)的重要請示、報告。

(三)討論決定經分管副區長專題協調后仍需集體決策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決定不需要經過區政府常務會議決策,但又需要集體決策的重要事項。

(五)討論決定區長認為需要提交區長辦公會討論的事項。

第四條區長辦公會不審議以下事項:

(一)屬于部門、區鎮(街道)職權范圍內的相關事項。

(二)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已作出明確規定,或區政府已專題研究并通過會議紀要形式作出原則性規定的事項。

(三)以專題會議、現場辦公、直接批辦等形式可以研究解決的事項。

(四)分管副區長能牽頭協調解決的事項,或分管副區長之間能夠會商解決的事項。

(五)會前未經區長同意而臨時動議的事項。

(六)其它不符合會議議事范圍的事項。

第五條提交區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其主辦單位應當對議題深入調研、充分論證,全面、準確地掌握議題所需信息,同時要結合實際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或建議。主辦單位應按照議題所涉及的范圍充分征求相關單位的意見,并基本達成一致意見。

第六條凡擬提交區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主辦單位需按要求一次性報送完整的議題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請討論的正式文本。

(二)議題相關文本的起草說明。

(三)議題相關的附件,主要有:征求列席單位的意見,相關法律和政策依據,其他對決策有重要參考價值的資料。

區政府辦公室根據議題類型及事項具體情況,對議題材料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通知主辦單位補正或退回重新報送。

第七條進入辦文程序的請示事項,由分管副區長審簽。分管副區長認為需要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的,由區政府辦公室轉相應部門提出明確意見;確需區長辦公會集體決策的,分管副區長需簽署上會理由。所有提交區長辦公會研究決策的事項,分管副區長會前都要召集部門進行專題研究,形成具體的工作意見。

第八條區長辦公會議議題經區政府辦公室匯總后,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初審后呈報區長。區政府辦公室根據區長確定的議題,排出《區長辦公會議預告單》,呈區長審定。議題原則上在會議召開前3天確定。未按規定程序報批的,原則上不提交區長辦公會議討論。如確需臨時加入議題,由分管副區長直接向區長匯報,經區長同意后,再交由區政府辦公室進行安排。

第九條區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兩周召開1次,如有需要可擇時召開,區長辦公會議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

第十條區長辦公會議在討論相關議題時,由主辦單位主要負責同志作主要匯報,其他相關列席單位主要負責同志作補充匯報或者參與審議,分管副區長表明主要決策建議,再由區長形成決策。匯報人發言應當簡明扼要。補充匯報或者參與審議的列席人員,可就相關問題發表意見或者進行簡要說明。

第十一條區長辦公會議紀要由區政府辦公室于會后7個工作日完成起草、審核,經區長簽發后,印發相關單位執行。

第十二條出席、列席區長辦公會議的人員必須按時到會,不得無故缺席或遲到、早退。進入會場要嚴格遵守會議紀律,保持良好的會場秩序。區長辦公會議討論事項的相關文件和材料,各參會人員要妥善保管,嚴格保密,未經同意,不得泄露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

第十三條區政府辦公室負責對會議決定事項及會上區長交辦工作進行分解交辦和催辦督辦,并將相關落實情況報區長、副區長。

第十四條對推諉、拖延、敷衍以及長期不反饋辦理情況和結果的,由區政府辦公室進行通報批評,相關通報情況作為年度綜合考核的重要扣分依據。問題嚴重、影響惡劣的,由區政府辦公室會同區監察委,按照行政不作為、失職、瀆職等進行追究處理。

第十五條本規則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海門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議事規則》(海政發〔2018〕25號)同時廢止。

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政府專題會議議事規則

為進一步促進政府專題會議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提高會議質量和議事效率,根據《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以及政府工作的相關規章制度,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規則。

第一條 政府專題會議主要研究、協調和辦理區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專項問題。主要包括:

(一)研究政府相關條線重要專項性行政事項。

(二)提前聽取需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研究的重要事項。

(三)研究解決分管部門之間有意見分歧、請求區政府協調推進的具體問題。

(四)研究部署臨時性、階段性重點工作以及突發性事件。

(五)其他需要納入政府專題會議研究的具體事項。

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政府專題會議討論研究:

(一)屬于部門、區鎮(街道)職權范圍內的事項。

(二)相關部門、區鎮(街道)之間通過溝通協調能夠妥善解決的事項。

(三)意見分歧較大且會前未經充分協調和論證的事項。

(四)會前未經會議主持人同意而臨時動議的事項。

(五)其他不符合會議議事范圍的事項。

第三條議題的收集和審核主要包括:

(一)根據工作需要,由區長、副區長安排或相關單位提出專題會議議題。

(二)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向區長、副區長匯報,審核確定政府專題會議議題。

(三)政府專題會議討論的事項必須充分調研,形成初步意見。涉及政策、法律法規的問題,應由區司法局審核并提出明確意見。

第四條政府專題會議一般由區長、副區長召集并主持,或受區長、副區長委托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根據會議內容確定相關部門、區鎮(街道)主要負責同志參加,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第五條 政府專題會議由區政府辦公室組織,負責制定會議方案,并做好會議通知、會場布置、材料準備、會議服務等工作。

第六條參加政府專題會議的部門、區鎮(街道)主要負責同志,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的,應提前向會議召集人請假,獲準后方可委托相關分管負責同志參加會議,其在會議上的表態視為單位意見。

第七條 政府專題會議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會議記錄,并在會后整理歸檔。政府專題會議紀要(會議備忘)視議題事項、工作需要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整理撰寫,經區政府辦公室相關副主任和主任審核后,報副區長或區長簽發。凡涉及機構調整、人員編制、資金安排、要素配置、重大項目等事項的專題會議紀要(會議備忘),由分管副區長審核,報區長審定簽發,或經區長授權,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審定簽發。

第八條政府專題會議紀要(會議備忘),原則上在會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起草、審核、簽發等流程,印發相關單位執行。

第九條政府專題會議決定的事項,相關部門、區鎮(街道)必須堅決執行、抓緊辦理、認真落實,執行中如有問題,應及時向區政府報告。專題會議決定的事項,凡未確定對外公布的,與會人員要嚴格保密。區政府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議定事項落實情況的督辦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十條 本規則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政發〔2022〕9號.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