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鎮(街道)、政府(管委會、辦事處),區各委辦局,區各直屬單位,各垂直管理部門(單位):
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將《南通市海門區房屋安全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落實。
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8月13日
南通市海門區房屋安全突發事故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進一步加強房屋安全突發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健全應急反應機制,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房屋安全突發事故的能力,規范、高效開展房屋安全突發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減少事故損失,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全區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江蘇省政府令第75號)、《海門市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海門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本區房屋安全管理實際,編制本預案。
1.3 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房屋安全突發事故及其造成的社會危害。貫徹落實“屬地管理、規范使用、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確保安全”的方針,加強日常房屋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力度,堅持應急與預防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提高防范意識,做好常態下的應急準備工作,切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處置。
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區委、區政府統一領導下,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房屋安全突發事故的應急處置等相關工作。建立區、屬地政府兩級應急指揮機構,形成兩級管理、分級負責、綜合協調的房屋安全突發事故處置體系。
堅持屬地負責,協同應對。房屋安全突發事故現場應急處置的領導和指揮以事發屬地政府為主,實行各級屬地政府負責制。建立聯動協調制度,區各有關部門應與屬地政府密切配合,發揮指導、督促和協調作用,共同協同應對房屋安全突發事故。
堅持依法規范,科學應對。房屋安全突發事故應急工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開展,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專家和專業技術部門的作用,依靠科技支撐,提高應對房屋安全突發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1.4 房屋安全突發事故分級標準
依據房屋安全突發事故造成的人員及財產損失等情況,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個事故級別。
1.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特別重大房屋安全突發事故(Ⅰ級):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下同);
(2)100人以上重傷;
(3)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4)造成500平方米以上面積房屋或附屬建筑倒塌的;
(5)其它被認為應當啟動特別重大級別預案的情況。
2.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重大房屋安全突發事故(Ⅱ級)
(1)造成10人以上死亡,30人以下死亡的;
(2)造成50人以上重傷,100人以下重傷的;
(3)造成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4)造成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面積房屋或附屬建筑倒塌的;
(5)其它被認為應當啟動重大級別預案的情況。
3.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較大房屋安全突發事故(Ⅲ級):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
(3)造成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4)造成3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面積房屋或附屬建筑倒塌的;
(5)其它被認為應當啟動較大級別預案的情況。
4.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般房屋安全突發事故(Ⅳ級):
(1)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的;
(2)造成1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的;
(3)造成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4)造成30平方米以下面積房屋或附屬建筑倒塌的;
(5)其它被認為應當啟動一般級別預案的情況。
本房屋安全突發事故分級標準中所指的“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1.5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南通市海門區行政區域內房屋發生倒塌、坍塌,需要應急搶險工作的較大(Ⅲ級)及以上級別事故(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引發的區域性房屋倒塌、坍塌等按其它預案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發生一般房屋安全突發事故由屬地政府負責處置,并制定一般房屋安全突發事故應急預案。
2 組織體系與職責
2.1 領導機構及職責
區政府是我區房屋安全應急處置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負責統一領導全區的房屋安全應急處置工作。
2.2 指揮機構及職責
發生較大(Ⅲ級)及以上級別房屋安全突發事故,區政府應設立區房屋安全應急指揮部。區房屋安全應急指揮部在區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統一指揮、協調、部署全區房屋安全應急處置工作。發生較大(Ⅲ級)房屋安全突發事故時,由區政府分管副區長擔任指揮長,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屬地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副指揮長。
發生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房屋安全突發事故時,根據省授權,由區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指揮長,區政府分管負責人擔任副指揮長。
2.3 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及職責
區房屋安全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包括區監委會、區委宣傳部、區應急管理局(區應急辦)、區公安局、區財政局、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區民政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南通市海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區城市管理局、區交通運輸局、南通市海門生態環境局、區水利局、區商務局、區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區衛生健康委員會、區信訪局、區氣象局、區供電公司、屬地政府、區老舊危房排查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等。
在房屋安全應急處置工作中,區政府可根據工作實際,對區房屋安全指揮部領導、成員進行臨時調整。
2.3.1 應急指揮部工作職責
(1)指揮協調全區房屋安全突發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通報情況;
(2)研究解決應急處置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3)在區房屋安全專家組人員基礎上,根據應急工作需要抽調其余領域專家,組建房屋安全應急工作專家咨詢組(簡稱專家咨詢組),為應急指揮輔助決策、應急救援與處置、災害監測及趨勢預測、災害損失評估等提供技術支持;
(4)指導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突發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
(5)表彰和獎勵房屋安全突發事故處置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等事宜,并對相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
2.3.2 區房屋安全應急指揮部主要成員單位職責分工
(1)區監委會:參與或配合較大以上房屋安全突發事故的調查處理;對有關部門、國家公務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履行房屋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以及房屋安全突發事故處置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紀進行問責;參與或配合較大以上房屋安全突發事故的調查處理。
(2)區應急管理局:根據區房屋安全應急指揮部指令,協助區領導做好應急值守、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等工作;配合、協調有關救助力量參與房屋安全突發事故應急救援行動;根據區政府授權,依法牽頭組織較大房屋安全突發事故的調查工作;參與或配合重大以上房屋安全突發事故的調查處理;牽頭搜救被埋人員;負責房屋安全突發事故現場發生火災、爆炸事故的救援組織指揮工作;負責為火災、爆炸事故應急處置提供消防支持,參與火災、爆炸事故的認定。
(3)區委宣傳部:負責協調區內媒體新聞報道工作。根據需要,組織、指導和協調區應急管理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屬地政府等相關部門及事發地政府做好信息發布、輿論引導等工作。
(4)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參與做好搶險救援設備和物資的調用、征用等方面的保障工作;負責搶險救援設備和物資的調度和協調;負責組織、協調基礎電信運營企業,保障搶險救災指揮系統和重要部門的通信暢通;配合做好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物資的供應保障。
(5)區公安局:負責房屋安全突發事故現場的社會治安工作;負責房屋安全事故突發現場治安警戒;依法實施道路交通管制;及時疏通建立生命綠色通道專線并組織人員疏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質,參與房屋安全突發事故搶險救援;參與或配合較大以上房屋安全突發事故的調查處理。
(6)區民政局:協調屬地政府按規定做好獲救人員的臨時生活救助工作;協調、指導殯葬單位對遇難人員的遺體進行妥善處置。
(7)區財政局:負責籌措、調度區級應急救援專項資金,及時撥付并監督檢查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8)南通市海門生態環境局:負責加強對事故發生區域的空氣、水質、土壤以及飲用水水源水質等的污染檢測和防控工作。
(9)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對房屋建設、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引發相鄰既有房屋安全突發事故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督促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制定應急搶險方案并組織實施;負責督促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進行事故安全隱患排查,并做好引發事故后的搶險救援工作;負責協調指揮各類工程機械有序集結,參與搶險救援;參與或配合較大以上房屋安全突發事故的調查處理;及時啟用應急避難場所或設置臨時避難場所,保障受災群眾得到及時安置。
(10)南通市海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做好房屋安全突發事件后房屋規劃選址等重建工作。
(11)區城市管理局:協助公安維護社會秩序、交通秩序;參與做好后勤保障等工作。
(12)區交通運輸局:協調指揮特種機械設備集結和參與救援,做好應急物資、人員的運輸保障工作。
(13)區水利局:參加因水利建設工程等導致房屋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組織對主要河流,水庫實施調度和災后河堤、水利設施的修復。參與做好搶險救援設備和物資的調用、征用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14)區商務局:協調做好生活必需品等救災物資的供應保障工作。
(15)區文化廣電和旅游局: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突發事故新聞發布及與新聞媒體的聯絡協調工作。
(16)區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組織對受傷人員開展現場驗傷、院前急救、院內救治,組織開展環境消殺、尸體垃圾無害化處理,心理干預等應急工作。
(17)區信訪局:負責牽頭相關部門因房屋安全突發事故引發的信訪等社會事故的群眾來訪接待工作。
(18)區氣象局:負責提供海門地區的天氣預報和災害性天氣氣象預警,并提供房屋安全突發事故應急救援所需的氣象服務。
(19)區供電公司:負責搶修和維護事故發生區域供電等基礎生活設施。
(20)屬地政府: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內的一般房屋安全突發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做好本轄區內的較大(Ⅲ級)及以上級別房屋安全突發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配合相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善后處置等工作并提供相關保障;制定本轄區一般房屋安全突發事故應急預案。當房屋安全突發事故發生時,及時組織救援力量趕赴現場,第一時間實施先期處置和搶險救援,并負責善后處置和維穩工作。
(21)區老舊危房排查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能和區房屋安全應急指揮部的部署,做好應急救援相關工作。
2.4區房屋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2.4.1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應急指揮部成立后,區老舊危房排查治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轉入區房屋安全應急指揮部,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轉為區房屋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區房屋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主要負責人擔任,辦公室成員為區房屋安全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的聯絡員。
2.4.2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1)負責應急信息的接收、核實、處理、傳遞、通報、報告,及時傳達和執行區房屋安全應急指揮部的各項決策和指令,檢查和報告區房屋安全應急指揮部應急指示的執行情況;
(2)負責與區房屋安全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和現場指揮部保持聯系;
(3)及時了解、匯總應急工作開展情況;
(4)負責處理區房屋安全應急指揮部日常事務;
(5)辦理區房屋安全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2.4.3 區現場指揮部
發生較大(Ⅲ級)以上級別房屋安全突發事故時,區房屋安全應急指揮部根據需要,在事發所在地成立房屋安全突發事故現場指揮部。
2.4.4 區現場指揮部工作職責
(1)受理、收集并跟蹤掌握房屋安全突發事故信息,及時向區房屋安全應急指揮部和上級報告有關情況;
(2)負責落實區房屋安全應急指揮部的決策和部署,協調、組織開展相關工作;
(3)協調專業應急救援力量,指揮房屋安全應急救援輔助力量和其他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及時處置房屋安全突發事故;
(4)整合應急資源,適時調整處置方案,力求最佳處置效果;
(5)組織、協調、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突發事故的相關調查工作。
2.5 專業處置工作組
區房屋安全應急指揮部根據房屋安全應急處置需要,可下設綜合協調組、監測防范及專家咨詢組、應急救援組、醫療防疫組、后勤保障組、安全保衛和社會維穩組、輿論宣傳組、疏散安置組、事故調查組、善后處置組。各工作組組長由區房屋安全應急指揮部指定專人擔任,各工作組人員從相關單位抽調。
2.6區、屬地政府應急指揮機構
區、屬地政府依照職責和本預案規定,成立應急指揮機構,設立本級房屋安全突發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安全突發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在發生較大(Ⅲ級)以上級別房屋安全突發事故時,受區房屋安全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
3 預防、監測與預警
3.1 預防
3.1.1 房屋安全隱患管理
(1)區、屬地政府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機構)要組織好對轄區內危險房屋、存在安全隱患房屋的日常巡查,及時發現影響房屋安全使用的隱患,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2)屬地政府對排查確認的危險房屋要及時落實治理責任人,要將“危險房屋通知書”發送到房屋安全責任人手中。在尚未解危前,應落實對危險房屋的監管責任;要結合實際情況,對被鑒定為C級、D級危險房及存在較大安全隱患的房屋應編制應急撤離方案,做到一戶一案,確保在臺風、暴風、大雪等惡劣天氣情況下,不發生人員傷亡事故。
(3)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停止使用、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撤出人員;對暫時不便拆除,但尚不影響相鄰房屋和他人安全的危險房屋要依法進行有效封閉,設置警示標志。
3.1.2 建立專家會商制度
組織相關專家對房屋風險動態數據以及惡劣天氣可能對房屋造成的不良影響進行分析、會商,為預警決策提供技術支撐。
3.1.3 落實應急值守制度
各級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機構)在汛期、持續強降雨和臺風暴雨等極端天氣發生期間,要落實應急值守制度,實行24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及時妥善處置房屋安全突發事故。
3.2 監測
3.2.1 監測體系建設
區、屬地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預防為主的房屋安全隱患監測和預警體系建設,開展房屋安全隱患排查,建立房屋安全隱患臺帳,建立覆蓋全區的房屋安全隱患監測網絡,實現房屋安全隱患監測的全覆蓋。
3.2.2 監測責任落實
房屋安全監測網絡堅持“誰所有誰負責、誰主管誰管理”的原則。各級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機構)負責各自責任范圍內的房屋安全監測工作,建立常態化巡查和動態監測工作機制。對經鑒定為C級、D級危房且尚未解危的房屋要落實動態巡查工作。在臺風、暴雨、大雪等極端天氣來臨之際,要加強巡查力度,增加巡查頻次。
3.3 預警
3.3.1區、屬地政府收到可能導致事故的信息后,應按照應急預案及時確定應對方案,并通知有關責任人做好先期處置工作,通知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做好應急準備。
3.3.2 預警級別
根據房屋安全隱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發展趨勢和緊迫性,由低到高劃分為藍色、黃色、橙色、紅色四個預警級別。
1.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發布藍色預警。
(1)有關部門發布風、雨、雪等惡劣天氣或地質災害藍色預警時;
(2)當獲取可能造成一般級別房屋安全突發事故的房屋安全風險隱患信息時;
(3) 全區一月內發生2起一般或1起較大房屋安全突發事故時;
(4)其它需發布藍色預警的情況。
2.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發布黃色預警。
(1)有關部門發布風、雨、雪等惡劣天氣或地質災害黃色預警時;
(2)當獲取可能造成較大級別房屋安全突發事故的房屋安全風險隱患信息時;
(3) 全區一月內發生2起較大或1起重大房屋安全突發事故時;
(4)其它需發布黃色預警的情況。
3.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發布橙色預警。
(1)有關部門發布風、雨、雪等惡劣天氣或地質災害橙色預警時;
(2)當獲取可能造成重大級別房屋安全突發事故的房屋安全風險隱患信息時;
(3)全區一月內發生2起重大或1起特別重大房屋安全突發事故時;
(4)其它需發布橙色預警的情況。
4.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發布紅色預警。
(1)有關部門發布風、雨、雪等惡劣天氣或地質災害紅色預警時;
(2)當獲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級別房屋安全突發事故的房屋安全風險隱患信息時;
(3)全區一月內發生2起特別重大房屋安全突發事故時;
(4)其它需發布紅色預警的情況。
3.3.3 預警的發布、調整和解除
(1)藍色預警報區政府辦公室和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后,由區、屬地政府主要負責人簽發,區、屬地政府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扎口負責發布、調整和解除。
(2)黃色預警經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同意后,由區政府分管負責人簽發,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扎口負責發布、調整和解除,同時向南通市政府報告。
(3)橙色和紅色預警報經省、南通政府同意,由區政府主要負責人簽發,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扎口負責發布、調整和解除。
發布預警信息應包括:事項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需采取的措施、發布機關等內容。
3.3.4 預警響應
預警信息發布后,區房屋安全應急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應啟動預警響應,做好以下工作:
(1)堅持24小時應急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
(2)區、屬地政府房屋主管部門(機構)組織全面排查房屋安全隱患,相關領導現場協調解決問題;
(3)根據需要,由屬地政府牽頭,組織人員避險轉移;
(4)區、屬地政府房屋主管部門組織房屋安全專業搶險隊伍24小時在崗待命;
(5)按規定及時將有關信息上報上一級部門。
4 應急響應
4.1 信息報告
4.1.1 房屋安全突發事故發生后,獲悉情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要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屬地房屋主管部門報警,也可通過110、119、120、122等緊急常用電話實行聯動報警,相關部門接到報警后,應按預案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4.1.2 發生一般(Ⅳ級)房屋安全突發事故,事發地屬地政府應立即報告區政府辦公室和區房屋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在應急處置過程中,事發地屬地政府應及時續報事件處置進展情況;應急結束后,報送事件總結材料。
發生較大(III級)房屋安全突發事故,事發地屬地政府應立即書面報告區政府辦公室和區房屋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時間最遲不得超過事發后1小時,緊急情況下可先電話報告。區政府辦公室按規定流程在時限范圍內向省、南通政府初報。應急處置過程中,區房屋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事發屬地政府應及時向區政府續報事件處置進展情況;應急結束后,報送事件總結材料經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同意后報省。
發生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房屋安全突發事故,事發地屬地政府應立即報告區政府辦公室和區房屋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15分鐘內電話報告,30分鐘內書面補報。區政府辦公室按規定流程在時限范圍內向省、南通政府初報。應急處置過程中,區房屋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屬地政府應及時向區政府續報處置進展情況信息;應急處置結束后,報送事件總結材料,經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同意后報省、南通政府。
初報應包括:事件基本情況、事件性質、影響范圍、發展趨勢、已采取措施和下一步工作等。
總結材料應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影響范圍和初步原因等。
4.2 先期處置
事故發生或將發生時,應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采取下列措施進行先期處置:
(1)及時通知、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影響人員。
(2)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傷人員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3)通過控制事故現場,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它控制措施,阻止無關人員進入事故現場。
4.3 分級響應
4.3.1 較大房屋安全突發事故(Ⅲ級)的響應
在做好一般房屋安全突發事故響應的基礎上,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區政府。
區、屬地政府主要負責人、區應急指揮部指揮長、副指揮長應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組織協調先期救援工作。區應急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應立即趕赴現場,按應急預案開展工作,全力營救傷亡人員,防止事態擴大,避免次生、衍生事故發生。
4.3.2 重大、特大房屋安全突發事故(Ⅱ級、Ⅰ級)的響應
在做好較大房屋安全突發事故響應的基礎上,區應急指揮部應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區政府。
事故所在區、屬地政府主要負責人、區應急指揮部指揮長、副指揮長應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組織、協調應急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和社會力量開展救援工作,全力營救傷亡人員,維護現場秩序,防止事態擴大,避免次生、衍生事故發生。
4.4 基本應急
較大(Ⅲ級)及以上級別房屋安全突發事故發生后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區房屋安全應急指揮部及各成員單位、各專業處置工作組應按照預案要求和各自職責啟動預警響應,迅速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一)綜合協調組
組長單位: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成員單位:屬地政府
負責應急救援的綜合協調工作;負責信息收集、報送與處理等事宜;負責組織、協調和指揮相關部門(單位)參與房屋安全事故應急搶險與救援工作;傳達并督促有關部門(單位)落實上級部門有關決定事項和區領導批示、指示。
(二)監測防范及專家咨詢組
組長單位: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成員單位:南通市海門生態環境局、區應急管理局、區氣象局、區房屋安全應急專家咨詢組(簡稱專家咨詢組)
負責事故發生地相鄰區域房屋結構安全及其次生災害的排查與防范工作。
南通市海門生態環境局負責加強對事故發生區域的空氣、水質、土壤以及飲用水水源水質等的污染監測和防控工作。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屬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做好房屋結構安全排查和安全性應急評估工作。
區應急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加強對可能造成嚴重次生災害的危化品設施、油氣管線、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質等的檢查、監測力度,防控嚴重次生災害的發生。
區氣象局組織開展氣象監測,及時通報重大氣象變化,為房屋安全突發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做好氣象服務。
(三)應急救援組
組長單位:區應急管理局
成員單位:消防救援大隊、區衛生健康委員會、屬地政府
負責組織、協調力量開展房屋安全突發事故現場的人員搜救工作和生命救護工作。
消防救援大隊負責救援方案的制定,組織力量,迅速開展被壓埋人員生命搜救工作;指導事故發生地發動基層干部群眾開展自救互救;按職責分工和對口關系,分別負責指揮和協調省內、省外救援隊伍及時開展搜救工作。
根據事故救援需要,可抽調部隊、預備役、民兵等參加應急救援。
區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組織救護隊伍趕赴事故發生地,配合各類救援隊伍做好壓埋人員、獲救傷員的生命救護工作。
(四)醫療防疫組
組長單位: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成員單位:各醫療和衛生防疫機構、區交通運輸局
負責開展受傷群眾的醫療救治工作和事故發地衛生防疫工作。
區衛生健康委員會迅速建立現場醫療急救站,對傷員進行現場分類和急救處置,及時轉送傷員,并對救援人員進行醫療監護;開展心理援助行動;做好各種疫情的防范和控制工作,嚴防重大傳染病疫情的發生和蔓延;協調省、南通、周邊城市有關醫療機構及時接收危重傷員;負責指揮和協調省、南通、周邊城市醫療救護隊伍及時開展傷員救治工作。
區交通運輸局及時組織、協調運力,確保危重傷員得到及時轉運。
(五)后勤保障組
組長單位: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成員單位:區公安局、區財政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城市管理局、區交通運輸局、區水利局、區商務局、區供電公司、屬地政府
負責為應急救援工作提供物資、器材、資金、通訊、交通、運輸以及水、電、氣、燃料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基礎電信運營企業,保障搶險救災指揮系統和重要部門的通信暢通;搶修通信設施設備,盡快恢復公眾通信。
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區交通運輸局、區水利局、區商務局等有關部門負責搶險救援物資的調度、協調等事宜。
區財政局負責籌措、調度區級應急救援專項資金,及時撥付并監督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區交通運輸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協調運力,優先保證搶險救援隊伍、傷員和救災物資運輸的需要。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城市管理局、區供電公司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搶修和維護事故發生區域供電、供水、供氣、環衛等基礎生活設施。
(六)安全保衛和社會維穩組
組長單位:區公安局
成員單位:區民政局、區城市管理局、區信訪局、屬地政府
負責做好事故區域的安全保衛,維護事故發生區域的社會治安及群眾的接待安撫、思想穩定工作。
區公安局、區城市管理局負責組織公安警力及有關人員做好房屋安全突發事故區域的治安保衛,預防和打擊犯罪,加強社會治安,維護社會穩定,確保事故發生區域群眾生活環境的基本安全;負責維護交通秩序,開辟生命救援通道,保障物資調運、傷員運送的線路通暢。
區民政局、區信訪局參與對傷亡人員家屬的接待、安撫和慰問工作及傷亡人員的善后事宜;做好群眾的思想穩定工作,消除不安定因素等。
屬地政府參與做好房屋安全突發事故區域的治安保衛工作,負責為公安局開展事故區域治安保衛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七)輿論宣傳組
組長單位:區委宣傳部
成員單位:區公安局、區民政局、南通市海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衛生健康委員會、屬地政府
負責應急救援期間的新聞報道、信息發布、輿情收集、及記者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對有涉及外國、港澳臺的房屋安全突發事故,由區政府外事僑務辦協助發布信息。
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提供新聞通稿、接受記者采訪、舉辦新聞發布會等。較大(Ⅲ級)及以上級別房屋安全突發事故信息應當及時通過互聯網平臺(政府網站、政務微博、公眾微信)、廣播電視、移動通信等媒介向公眾發布。
各成員單位根據組長單位的分工做好各自領域的輿論宣傳工作。
(八)疏散安置組
組長單位:區民政局
成員單位: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區商務局、區公安局
負責疏散、安置、轉移受災群眾并保障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
區民政局負責制訂和實施受災群眾生活救助工作方案,盡快對受災人員進行過渡性安置;負責妥善解決遇難人員相關事宜。
區民政局、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區商務局等有關部門負責做好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物資的供應保障。
區民政局等有關部門及時啟用應急避難場所或設置臨時避難場所,保障受災群眾能夠得到及時安置。
區公安局參與做好受災群眾的疏散安置工作。
(九)事故調查組
組長單位:區監委會
成員單位:區檢察院、區公安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屬地政府
負責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責任調查和評估,對相關責任人實施控制。
(十)善后處置組
組長單位:屬地政府
成員單位:區民政局
負責制定死亡人員家屬一對一工作方案,及時妥善安置,積極化解矛盾,安撫慰問好每一個工作對象,處理好善后相關事宜。
4.5 擴大應急
當發現現場險情有擴大發展趨勢,既有救援能力不足,事態難以控制,已超出應急響應級別時,應立即向上一級詳細說明事態變化情況并提出提高響應級別等相關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區房屋安全應急指揮部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擴大應急響應級別。
擴大應急響應級別后,區房屋安全應急指揮部應根據響應級別采取調整充實救援力量,加強現場監控等措施,指導現場調整應急救援方案。
當房屋安全突發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十分嚴重。超出海門區自身控制能力范圍,需要省和其它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時,區政府將情況立即上報省、南通應急指揮中心,由省、南通直接指揮或授權指揮應急救援工作。
4.6 應急結束
事故現場已經控制,次生、衍生事故隱患已經消除,交通、電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搶修完成,事故發生區域生產、生活秩序基本恢復后,由啟動應急響應的原機關決定應急結束。
5 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應做到及時、準確,正確引導社會輿論。信息發布單位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6 后期處置
6.1 善后處理
事故發生后,由事故發生地政府牽頭,組織事故善后處置工作。做好遇難人員親屬的安撫、補償,征用物質補償,救援費的支付,恢復重建等工作。協調、督促事故責任主體積極做好善后安撫和賠償工作。
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其它部門配合,迅速對事故現場進行清理,盡快恢復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響,確保社會穩定。
事故發生地房屋主管部門應根據需要,組織做好事故及事故毗鄰房屋的危險性鑒定工作。
6.2 社會救助
區民政局統籌事故發生后的社會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濟和社會救濟相結合的原則,做好受災群眾安置工作。
事故發生后,社會和個人捐贈資金和物資統一由區慈善總會、區紅十字會接受,并按規定加強管理和監督。
6.3 事故調查
根據房屋安全突發事故級別,按國家、省、南通有關規定組成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分析,形成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基本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房屋產權人等基本情況;
(2)事故發生過程及后果簡要描述,傷亡人員、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的原因、事故的影響范圍分析;
(4)采取的處置措施和處理結果。
6.4 保險理賠
在房屋安全突發事故發生后,區房屋安全應急指揮部應及時協調保險公司,按有關規定做好保險理賠的各項工作。
6.5 總結評估
應急響應和救援工作結束后,屬地政府應認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對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和評估,并形成書面報告報區政府。總結評估報告主要內容包括:事故的基本情況、接報和應急過程、應急救援組織指揮、應急預案執行情況、應急各階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應急效果、遇到的問題和解決的辦法、經驗教訓和改進的措施和建議。
7 保障措施
7.1 信息與通信保障
確保房屋安全突發事故應急處置期間的信息暢通,區房屋安全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及應急救援單位,要確定負責人和聯絡員(聯系人)各一名,保持24小時通訊暢通。
7.2 應急救援隊伍保障
應當分別建立運行穩定,且滿足搶險需要的房屋安全專業搶險隊伍,并做好專業搶險隊伍的日常管理工作,確保發生事故時,專業搶險隊伍能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進行先期處置,保證房屋安全突發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順利進行。
應急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所屬應急救援隊伍要隨時接受應急指揮部征調,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7.3 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
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配備必需的應急裝備,做好有關物資保障工作。事故所在屬地政府牽頭,為處置房屋安全突發事故提供相應的后勤保障,主要包括:現場指揮部場所、人員餐宿、車輛、通信設施等。
7.4 交通運輸保障
由區公安局牽頭,區交通運輸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部門配合,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為應急救援工作提供快速順暢通道。
7.5 醫療衛生保障
根據房屋安全突發事故對人員的傷害,由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牽頭,各有關單位配合,組建應急救援醫療衛生隊伍,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開設現場搶救點及應急救援醫院,為事故受傷人員進行醫療救治。
7.6 治安保障
由區公安局牽頭,各有關單位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突發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的治安保障工作,維護事故現場秩序。
7.7 資金保障
要設立專項資金,用于突發事故救援工作,保證房屋安全突發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順利進行。
7.8 技術保障
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組建區房屋安全專家組,為房屋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提供技術咨詢服務。
8 綜合管理
8.1 宣傳
各屬地政府、各職能部門應利用多種途徑,多層次、多方位宣傳房屋使用安全的法律、法規和突發事故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常識,不斷提高全民房屋使用安全的意識,提高房屋安全突發事故應急處置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8.2 預案培訓
各屬地政府、各職能部門要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單位和相關人員的學習培訓,熟悉本級預案的工作內容和要求,做好實施預案的各項準備工作。
8.3 預案演練
各屬地政府、各職能部門應根據房屋安全突發事故應急預案要求,定期組織屬地應急預案演練,每年演練不得少于1次。
區房屋安全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根據職責和預案要求,定期組織專項應急救援演練。
8.4 監督檢查
各屬地政府、各職能部門應組織編制本部門(單位)應急預案,落實有關責任。區房屋安全應急指揮部定期對房屋安全應急保障工作進行督導和檢查。
8.5 獎懲
對在房屋安全突發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在房屋安全突發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不認真履行職責,工作不力,玩忽職守,遲報、謊報、瞞報事故或者其他失職、瀆職行為造成嚴重損失的,有關部門(單位)要依法依規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8.6 預案修訂
根據房屋安全突發事故管理工作需要適時對本預案進行修訂。
9 附則
9.1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區老舊危房排查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編制并負責解釋。
9.2 預案頒布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