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鎮(街道)政府(管委會、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各垂直管理部門(單位):
《海門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已經2020年6月3日市長辦公會2020年第12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海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7月6日
海門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
2.1 海門市減災委員會
2.2 海門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3 災害救助準備
4 信息管理
4.1 災情報告
4.2 會商核定
4.3 信息發布
5 應急響應
5.1 Ⅰ級響應
5.2 Ⅱ級響應
5.3 Ⅲ級響應
5.4 啟動條件調整
5.5 響應終止
6 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資金保障
7.2 物資保障
7.3 通信信息保障
7.4 設備設施保障
7.5 醫療衛生保障
7.6 交通運輸保障和治安維護
7.7 人力資源保障
7.8 社會動員保障
7.9 科技保障
7.10 宣傳和培訓
8 監督管理
8.1 預案培訓演練
8.2 考核獎懲
9 附則
9.1 預案管理
9.2 預案解釋
9.3 發布實施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健全應對突發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減少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損失,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江蘇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江蘇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江蘇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南通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海門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 適用范圍
海門市行政區域內自然災害的應急救助工作適用本預案。
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是指暴雨洪澇、干旱、臺風、風雹、低溫冰凍、大雪等氣象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地震災害、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重大生物災害等。
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類型突發事件,造成一定數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
(2)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
(3)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群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
2 組織指揮
2.1海門市減災委員會
海門市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減災委)為全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全市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自然災害救助活動。在市減災委的統一指揮下,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2.2海門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海門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減災辦)為市減災委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市應急管理局,承擔市減災委員會日常工作。
3 災害救助準備
市自然資源(林業和海洋)、水利、農業農村、住建、氣象等部門及時向市應急管理局通報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市應急管理局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對可能出現的災情進行預評估,當可能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應對措施時,視情組織相關部門采取以下措施:
(1)向可能受到影響的區鎮通報預警信息,提出災害救助準備工作要求。
(2)加強應急值守,根據有關部門發布的災害監測預警信息,分析評估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
(3)通知市發改委和交通運輸等部門,做好救災物資調撥調運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
(4)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檢查指導各項救助準備工作。
(5)組織各部門做好本行業領域的應急避險工作。
(6)向社會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4 信息管理
4.1 災情報告
4.1.1 各區鎮、市應急管理局要按照《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制度》要求,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
4.1.2 災情初報。對突發性自然災害,各區鎮應在災害發生后1小時內將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向市應急管理局報告;市應急管理局接到災情信息,1小時內審核、匯總,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南通市應急管理局報告;對造成海門市行政區域內1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社會高度關注、群眾反映強烈、房屋大量倒塌、農田大面積受災等嚴重損失的突發性自然災害,市應急管理局應在災害發生后立即報本級人民政府、南通市應急管理局、省應急管理廳和應急管理部。
4.1.3 災情續報。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執行24小時零報告制度。各區鎮每日8時前匯總轄區災情,向市應急管理局報告。市應急管理局每日9時前匯總全市災情,按規定程序向南通市應急管理局報告。重大災害續報信息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并向相關部門通報。
4.1.4 災情核報。災情穩定后,各區鎮應在災情穩定后3個工作日內核定災情,并向市應急管理局報告;市應急管理局在接到報告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災情,并向南通市應急管理局報告;重大、較大災害核報信息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并向相關部門通報。
4.1.5 對于干旱災害,各區鎮應當在旱情初露、群眾生產和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進行初報;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續報一次;災情解除后立即核報。
4.2 會商核定
4.2.1 會商。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市應急管理部門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召開災情會商會,全面客觀分析、評估、核定災情。
4.2.2 評估。應急管理部門會同自然資源(林業和海洋)、住建、農業農村、水利、氣象等有關部門,通過全面調查、抽樣調查、典型調查和專項調查等形式對災情進行評估,核實災情。
4.2.3 臺賬。在災情穩定后,各區鎮和市應急管理局要建立因災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救助人口臺賬,為災后救助和恢復重建提供依據。
4.3 信息發布
4.3.1 信息發布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也可通過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政務微博、微信、客戶端等發布信息。各有關部門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4.3.2 災情穩定前,市減災委或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發布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救災工作動措施、成效;災情穩定后,應當及時評估、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5 應急響應
充分考慮本地區自然災害特點、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等情況,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分為Ⅰ、Ⅱ、Ⅲ響應級別。以下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5.1 Ⅰ級響應
5.1.1 啟動條件
市級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1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
b.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1萬人以上;
c.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2000間以上,或500戶以上;
d.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10萬人以上;
e.符合其他自然災害專項預案Ⅰ級響應啟動條件的情形。
5.1.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應急管理局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市長提出啟動市級Ⅰ級響應建議。市長決定啟動市級Ⅰ級響應。啟動市級Ⅰ級救災應急響應按照以下流程進行:
5.1.3 響應措施
啟動市級Ⅰ級救災應急響應后,市減災委按照市政府要求召開由市減災委相關成員單位及有關受災區鎮參加的會議,對救災重大事項作出部署和決定,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啟動應急機制
1.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率有關部門赴災區指導災害救助工作。
2.市應急管理局等相關部門和單位實行24小時應急值班,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
3.市消防救援大隊組織專業救援人員和裝備立即趕赴受災地區參與救災。
4.市人武部、駐海部隊根據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商請,組織部隊和民兵參與救災。
(2)受災人員救助
1.市衛生健康委組織醫療衛生部門做好因災傷病人員救治、受災人員心里撫慰、衛生防疫等工作。
2.市消防救援大隊協助受災地區有關部門組織做好受災人員應急救援、緊急轉移安置等工作。
3.市人武部和駐海部隊根據需要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受災人員緊急轉移安置等工作。
4.市公安局維護災區社會治安,協助組織受災群眾緊急轉移安置等工作。
5.市交通運輸局組織做好道路交通運輸保障,確保轉移人員、救災物資、救援裝備等優先通行。
6.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按規定緊急下撥受災人員生活救助資金。
7.市應急管理局及時下達生活類救災物資動用指令,啟動市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工作,市發改委確保8小時內調運到位。必要時向上級有關部門請求救災物資支援。
8.市應急管理局組織受災地區和相關部門做好災害應急救助、遇難人員家屬撫慰等工作。
9.市住建局協調做好公園、廣場、綠地等應急避難場所的開放,協調人防設施的應急開放,為受災人員提供臨時安置場所。
10.市教體局指導恢復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協助做好因災傷病學生的救治和撫慰。
11.市農業農村局組織做好水(海)上作業漁船、人員的因災避險轉移等工作。
12.南通海事局海門海事處、市交通運輸局(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大隊)組織做好所轄水域受災人員搜救與轉移工作。
13.市民政局組織做好因災遇難人員遺體處置工作。
14.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組織保險機構做好保險理賠工作。
15.市紅十字會協助做好救災和現場應急救護工作。
16.其它相關單位和部門根據需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
(3)基礎設施恢復
1.市交通運輸局組織做好受損交通設施的緊急搶修工作。
2.市電信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做好通信網應急通信保障,及時做好受災地區通信設施的恢復工作。
3.市供電公司組織做好應急供電保障和供電設施恢復。
4.市水利局組織做好災區水利工程修復、應急調水等工作。
5.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指導災后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實施災后房屋完損狀況評估、安全鑒定工作,做好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搶修和安全供水工作。
(4)災情信息管理
1.市應急管理局按照《國家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規定,組織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報送工作。
2.市自然資源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氣象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涉災部門負責本系統災情信息匯總、處理工作,并及時向市應急管理局通報。
3.市應急管理局適時組織召開災情會商會,按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5)組織社會力量參與救災
1.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民政局等單位指導具有救援專業設備和技能的社會力量協同開展人員搜救、傷病員緊急運送與救治、經濟救援物資運輸、受災人員緊急轉移安置、救災物資接收發放、災害現場清理、后勤服務保障等災害救助工作。
2.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民政局開展全市性救災捐贈活動,統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市救災捐贈款物。
3.市慈善會、市紅十字會組織開展救災募捐活動。
(6)新聞宣傳工作
1.市委宣傳部組織做好災后新聞宣傳工作,抓好正面宣傳和輿論引導,避免負面報道影響災區社會穩定。
2.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組織廣播、電視部門做好救災宣傳工作,宣傳應急救災工作中的先進事跡和典型人物。
3.市應急管理局等部門通過門戶網站發布救災相關信息。
(7)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2 Ⅱ級響應
5.2.1 啟動條件
市級行政區域內發生較大自然災害,1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1)死亡或可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00間以上、2000間以下;或300戶以上、50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5)符合其他自然災害專項預案Ⅱ級響應啟動條件的情形。
5.2.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應急管理局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分管副市長提出啟動Ⅱ級響應的建議。分管副市長決定啟動市級Ⅱ級響應。啟動市級Ⅱ級救災應急響應按照以下流程進行:
5.2.3 響應措施
啟動市級Ⅱ級救災應急響應后,分管副市長或市減災委主任視情主持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啟動應急機制
1.市政府分管副市長率有關部門或派出負責同志帶隊的工作組趕赴災區核查災情,指導開展災害救助工作。
2.市應急管理局等相關部門和單位實行24小時應急值班,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
3.市消防救援大隊組織專業救援人員和裝備立即趕赴受災地區參與救災。
4.市人武部、駐海部隊根據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商請,組織部隊和民兵參與救災。
(2)受災人員救助
1.市衛生健康委組織醫療衛生部門做好因災傷病人員救治、受災人員心里撫慰、衛生防疫等工作。
2.市消防救援大隊協助受災地區有關部門組織做好受災人員應急救援、緊急轉移安置等工作。
3.市人武部、駐海部隊根據需要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受災人員緊急轉移安置等工作。
4.市公安局維護災區社會治安,協助組織受災群眾緊急轉移安置等工作。
5.市交通運輸局組織做好道路交通運輸保障,確保轉移人員、救災物資、救援裝備等優先通行。
6.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按規定緊急下撥受災人員生活救助資金。
7.市應急管理局及時下達生活類救災物資動用指令,啟動市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工作,市發改委確保8小時內調運到位。必要時向上級有關部門請求救災物資支援。
8.市應急管理局組織受災地區和相關部門做好災害應急救助、遇難人員家屬撫慰等工作。
9.市住建局協調做好公園、廣場、綠地等應急避難場所的開放,協調人防設施的應急開放,為受災人員提供臨時安置場所。
10.市教體局盡快恢復當地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協助做好因災傷病學生的救治和撫慰。
11.市農業農村局組織做好水(海)上作業漁船、人員的因災避險轉移等工作。
12.南通海事局海門海事處、市交通運輸局(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大隊)組織做好所轄水域受災人員搜救與轉移工作。
13.市民政局組織做好因災遇難人員遺體處置工作。
14.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組織保險機構做好保險理賠工作。
15.市紅十字會協助做好救災和現場應急救護工作。
16.其它相關單位和部門根據需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
(3)基礎設施恢復
1.市交通運輸局組織做好受損交通設施的緊急搶修工作。
2.市電信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做好通信網應急通信保障,及時做好受災地區通信設施的恢復工作。
3.市供電公司組織做好應急供電保障和供電設施恢復。
4.市水利局組織做好災區水利工程修復、應急調水等工作。
5.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指導災后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實施災后房屋完損狀況評估、安全鑒定工作,做好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搶修和安全供水工作。
(4)災情信息管理
1.市應急管理局按照《國家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規定,組織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報送工作。
2.市自然資源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氣象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涉災部門負責本系統災情信息匯總、處理工作,并及時向市應急管理局通報。
3.市應急管理局適時組織召開災情會商會,按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5)組織社會力量參與救災
1.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民政局等單位指導具有救援專業設備和技能的社會力量協同開展人員搜救、傷病員緊急運送與救治、經濟救援物資運輸、受災人員緊急轉移安置、救災物資接收發放、災害現場清理、后勤服務保障等災害救助工作。
2.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民政局開展全市性救災捐贈活動,統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市救災捐贈款物。
3.市慈善會、市紅十字會組織開展救災募捐活動。
(6)新聞宣傳工作
1.市委宣傳部組織做好災后新聞宣傳工作,抓好正面宣傳和輿論引導,避免負面報道影響災區社會穩定。
2.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組織廣播、電視部門做好救災宣傳工作,宣傳應急救災工作中的先進事跡和典型人物。
3.市應急管理局等部門通過門戶網站發布救災相關信息。
(7)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3 Ⅲ級響應
5.3.1 啟動條件
市級行政區域內發生較大自然災害,1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1)死亡或可能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00間以上、1000間以下;或100戶以上、30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2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5)符合其他自然災害專項預案Ⅲ級響應啟動條件的情形。
5.3.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應急管理局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由市應急管理局局長決定啟動市級Ⅲ級響應,并向市政府報告。啟動市級Ⅲ級救災應急響應按照以下流程進行:
5.3.3 響應措施
啟動市級Ⅲ級救災應急響應后,市應急管理局視情組織有關部門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啟動應急機制
1.市應急管理局派出負責同志帶隊的工作組趕赴災區核查災情,指導開展災害救助工作。
2.市應急管理局等相關部門和單位實行24小時應急值班,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
3.市消防救援大隊組織專業救援人員和裝備趕赴受災地區參與救災。
(2)受災人員救助
1.市衛生健康委組織醫療衛生部門做好因災傷病人員救治、受災人員心里撫慰、衛生防疫等工作。
2.市消防救援大隊協助受災地區有關部門組織做好受災人員應急救援、緊急轉移安置等工作。
3.市公安局維護災區社會治安,協助組織受災群眾緊急轉移安置等工作。
4.市交通運輸局組織做好道路交通運輸保障,確保轉移人員、救災物資、救援裝備等優先通行。
5.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按規定緊急下撥受災人員生活救助資金。
6.市應急管理局及時下達生活類救災物資動用指令,啟動市救災物資調撥工作,市發改委確保8小時內調運到位。
7.市應急管理局組織受災地區和相關部門做好災害應急救助、遇難人員家屬撫慰等工作。
8.市住建局協調做好公園、廣場、綠地等應急避難場所的開放,協調人防設施的應急開放,為受災人員提供臨時安置場所。
9.市教體局盡快恢復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協助做好因災傷病學生的救治和撫慰。
10.市農業農村局組織做好水(海)上作業漁船、人員的因災避險轉移等工作。
11.南通海事局海門海事處、市交通運輸局(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大隊)組織做好所轄水域受災人員搜救與轉移工作。
12.市民政局組織做好因災遇難人員遺體處置工作。
13.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組織保險機構做好保險理賠工作。
14.市紅十字會協助做好救災和現場應急救護工作。
15.其它相關單位和部門根據需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
(3)基礎設施恢復
1.市交通運輸局組織做好受損交通設施的緊急搶修工作。
2.市電信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做好通信網應急通信保障,及時做好受災地區通信設施的恢復工作。
3.市供電公司負責恢復受災地區供電設施。
4.市水利局組織做好災區水利工程修復、應急調水等工作。
5.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指導災后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實施災后房屋完損狀況評估、安全鑒定工作,做好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搶修和安全供水工作。
(4)災情信息管理
1.市應急管理局按照《國家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規定,組織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報送工作。
2.市自然資源、水利、農業農村、氣象、住建(地震)等涉災部門負責本系統災情信息匯總、處理工作,并及時向市應急管理局通報。
3.市應急管理局適時組織召開災情會商會,按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5)組織社會力量參與救災
1.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民政局等單位指導具有救援專業設備和技能的社會力量協同開展人員搜救、傷病員緊急運送與救治、經濟救援物資運輸、受災人員緊急轉移安置、救災物資接收發放、災害現場清理、后勤服務保障等災害救助工作。
2.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民政局開展全市性救災捐贈活動,統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市救災捐贈款物。
3.市慈善會、市紅十字會組織開展救災募捐活動。
(6)新聞宣傳工作
1.市委宣傳部組織做好災后新聞宣傳工作,抓好正面宣傳和輿論引導。
2.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組織廣播、電視部門做好救災宣傳工作,宣傳應急救災工作中的先進事跡和典型人物。
3.市應急管理局等部門通過門戶網站發布救災相關信息。
(7)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4 啟動條件調整
5.4.1 對災害發生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薄弱地區等特殊情況,或災害對受災地區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標準可酌情調整。
5.4.2 市人民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5.5 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由市應急管理局提出建議,按照啟動響應的審批程序終止響應。
6 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1.1 較大和重大災害發生后,市應急管理局組織有關部門、專家評估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
6.1.2 市財政、應急管理部門按規定及時撥付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并做好過渡期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發放等工作。
6.1.3 市應急管理局、財政局配合上級監督檢查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監督檢查過渡期救助資金和物資分配、調撥、使用情況。定期通報災區救助工作情況,過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后組織人員進行績效評估。
6.1.4 鼓勵和動員社會各界進行援助。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及慈善團體要積極開展捐贈、心理援助等社會救助活動。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市人民政府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各區鎮應當在每年9月底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難和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臺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報市應急管理局。
6.2.2 市應急管理局應當在每年10月15日前統一匯總核實后制定市級救助工作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南通市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6.2.3 根據災情評估情況,市人民政府或應急管理局、財政局可以向南通市應急管理局、財政局申請資金補助,按規定及時下撥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困難。
6.2.4 市應急管理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評估全市冬春救助工作的績效。
6.3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建房資金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受災群眾自救、政策優惠等途徑解決。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因地制宜,科學合理布局,充分考慮災害因素。重建工作要尊重群眾意愿,以受災戶自建為主。
6.3.1 市應急管理局根據各區鎮對倒損住房核定情況,視情組織評估小組,并參考其他災害管理部門評估數據,對因災住房倒損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6.3.2 市應急管理局收到上級應急管理和財政部門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后,根據評估小組對倒房情況評估的結果,按照救災資金分級負擔的原則,提出資金補助建議,與市財政局會商后下達。
6.3.3 住房重建工作結束后,市應急管理局應當采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開展績效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同時,配合南通市應急管理局的督查組開展實地抽查等方式,對全市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進行績效評估。
6.3.4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倒損住房評估、恢復重建的技術服務和指導等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建規劃、選址,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恢復重建工作。
6.3.5 由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恢復重建,按有關規定執行。
7 保障措施
7.1 資金保障
7.1.1 市發展改革委、應急管理、財政等部門要合理安排救災資金預算,并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的原則,建立完善救災資金分擔機制,切實加大救災資金投入。
7.1.2 制定和完善自然災害救助標準,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
7.1.3 救災預算資金不足時,各級財政通過預備費保障受災群眾生活救助需要。
7.2 物資保障
7.2.1 合理規劃和建設救災物資儲備庫,自然災害多發、易發的鎮村應當設置救災物資儲備點,完善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形成救災物資儲備網絡。
7.2.2 制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建立健全救災物資采購和儲備制度,按照實物儲備和能力儲備相結合的原則,健全應急采購和供貨機制,每年根據應對重大自然災害的需求以及儲備物資年限,儲備更新必要物資。
7.2.3 嚴格執行國家救災物資質量技術標準、儲備庫建設和管理標準。依托市綜合應急救援指揮平臺,整合應急相關物資數據,完善部門間信息共享機制、救災物資應急保障和更新補償機制、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保障機制。
7.3 通信信息保障
7.3.1 自然災害應急信息網絡應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組建災情專用通信網絡,確保信息暢通。通信運營部門應當依法保障災情信息傳送的暢通。
7.3.2 加強災情信息管理,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建立災情信息共享平臺,完善部門間災情信息共享機制。
7.3.3 加強救災和物資保障業務信息化系統建設,努力實現救災資金和物資管理、撥付、使用的全過程監管。
7.4 設備設施保障
7.4.1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并為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查災等設備。
7.4.2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現狀條件評估結果,利用學校、公園、廣場、體育館、人防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建設應急避難場所,并設置明顯標志。
災情發生后,市人民政府及時啟用各類避難場所,科學設置受災群眾安置點,避開地質災害等隱患點,防范次生災害,同時要加強安置點消防安全、衛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確保安置點秩序。
7.5 醫療衛生保障
7.5.1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市級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救援隊伍建設,及時赴災區開展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等工作。
7.5.2 市有關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為受災地區提供藥品、器械等醫療衛生物資和設備。必要時,動員紅十字會等社會力量參與現場應急救護工作。
7.6 交通運輸保障和治安維護
7.6.1 鐵路、公路、水運等部門應當確保救災人員和受到災害危害的人員、救災物資、救援設備優先運輸。應急救災期間,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應優先通行,免交車輛通行費。交通設施受損時,應當迅速組織力量進行搶修。
7.6.2 根據救災工作需要,災區有關部門(單位)要對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救災應急“綠色通道”,保證救災工作順利開展。災區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在緊急情況下,可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設備、場地,確保搶險救災工作有序開展。
7.6.3 公安機關、武警等按照有關規定,參與應急處置和社會治安秩序維護工作。視情制定災區應急狀況下維護社會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動方案,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維護災區社會治安秩序。
7.7 人力資源保障
7.7.1 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援隊伍、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發揮消防隊伍、駐海部隊、人武部等參與搶險救災的突擊隊作用,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培育、發展和引導相關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隊伍,鼓勵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7.7.2 組織發改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林業和海洋)、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氣象等方面的專家,開展災情會商、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
7.7.3 建立覆蓋市、鄉鎮(街道)、村(社區)的災害信息員隊伍。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設立專職或兼職災害信息員。
7.8 社會動員保障
7.8.1 完善救災捐贈管理相關政策,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督管理機制,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工作。
7.8.2 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民生保障機制,發揮保險等市場機制在災害風險防范、損失補償、恢復重建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積極穩妥推進公共安全救助保險工作。保險企業要建立自然災害理賠綠色通道,提升服務水平,縮短理賠時效。
7.9 科技保障
7.9.1 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林業、海洋)、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氣象等方面的專家開展災害風險調查,編制全市自然災害風險區劃圖。
7.9.2 市科技局支持和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開展災害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及技術開發,建立合作機制,鼓勵防災減災救災政策理論研究。
7.9.3 市氣象局充分利用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及時向公眾發布自然災害預警。
7.9.4 市自然資源局提供災區地理資料、信息數據,開展災情監測、空間分析等應急保障,為災情研判等提供支撐。
7.9.5 市應急管理局組織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與減災能力調查評估,組織開展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
7.9.6 市水利局及時提供全市水文數據,災害發生后及時開展水文測報工作。
7.10 宣傳和培訓
7.10.1 廣泛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活動,利用各類媒體和平臺宣傳災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組織好“5.12全國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全國科普日”、“全國消防日”、“世界氣象日”和“國際民防日”等活動,增強公民防災減災意識和自救互救技能。積極推進社區減災活動,推動綜合減災示范縣、示范社區建設。
7.10.2 組織開展各級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以及社會組織和志愿者的培訓。
8 監督管理
8.1 預案培訓演練
市應急管理局協同市減災委成員單位制定預案培訓、應急演練計劃并組織實施,檢驗和提高全市自然災害應急準備、應急響應和應急救助能力。
8.2 考核獎懲
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不定期對《海門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督導有關地方和單位對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市有關規定給予褒獎;對參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犧牲的工作人員,有關部門應按照規定追認烈士;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嚴重虛報、瞞報災情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9 附則
9.1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市應急管理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各區鎮和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本預案修訂本地區本部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制定工作手冊、行動方案等,確保責任落實到位。
9.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9.3 發布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