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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014246482/2020-05019 分類: 綜合政務\應急管理    通知
發布機構: 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政府 文號: 海政辦發〔2020〕54號
成文日期: 2020-08-13 發布日期: 2020-08-27 有效性: 有效
名稱: 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通市海門區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索引號: 014246482/2020-05019
分類: 綜合政務\應急管理    通知
發布機構: 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政府
文號: 海政辦發〔2020〕54號
成文日期: 2020-08-13
發布日期: 2020-08-13
有效性: 有效
名稱: 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通市海門區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通市海門區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來源: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政府 發布時間:2020-08-27 字體:[ ]

各區鎮(街道)政府(管委會、辦事處),區各委辦局,區各直屬單位,各垂直管理部門(單位):

《南通市海門區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8月13日


南通市海門區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了快速、有效地做好南通市海門區內河(長江除外)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的處置和應急工作,提高水上交通安全保障和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干線航道暢通,防止船舶污染內河水域,保障本地區內河水上交通運輸安全。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江蘇省內河交通管理條例》《江蘇省水上搜尋救助條例》《江蘇省內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定》《江蘇省內河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江蘇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江蘇省水上搜救應急預案》《南通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南通市水上搜救應急預案》《南通市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在本地區內河通航水域和內河水上風景游覽區內發生較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重大險情、船舶污染水域、自然災害等方面的突發事件所采取的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行動;參與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反應行動的單位、船舶、設施及人員。

1.4 工作原則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各有關單位(部門)和所轄區鎮人民政府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形成合力,根據突發事件的嚴重性、可控性、所需動用的應急資源以及影響范圍等因素,啟動相應預案,組織對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監控、報告、聯動、響應、處置及保障等工作。

職責明確,規范有序。明確各相關單位(部門)的職責和權限,落實責任制,明確責任人及其各級指揮權限,并建立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的規范工作程序,做到應急程序各環節反應快速有序。

以人為本、決策科學。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優先救助人命。建立健全水上搜尋救助決策體系,充分發揮專家咨詢作用,決策果斷,盡力控制災害損失,保證搜救決策的科學性。

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事故災難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做好應對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的思想準備、預案準備和工作準備,加強培訓演練,采用先進的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提高應急科技水平,確保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反應靈敏、運轉高效。

1.5 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分級

I級(特別重大)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100人以上重傷的;

(2)船舶溢油1000噸以上致水域污染的;

(3)重要港口癱瘓或遭受災難性損失的;

(4)危險化學品船舶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造成特別重大生態環境災害或公共衛生危害的;

(5)需要啟動國家應急預案,調用本省以外資源予以支援的;

(6)其他對國家或區域的社會、經濟、外交、軍事、政治等產生重大影響的。

II級(重大)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的;

(2)船舶溢油500噸以上1000噸以下致水域污染的;

(3)重要港口遭受嚴重損失,一般港口癱瘓或遭受災難性損失的;

(4)危險化學品船舶發生火災、爆炸、沉沒或嚴重泄漏,造成重大生態環境災害或公共衛生危害的;

(5)調用本省內資源能夠控制的;

(6)對本省社會、經濟等產生重要影響的。

III級(較大)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

(2)船舶溢油100噸以上500噸以下致水域污染的;

(3)重要港口局部遭受嚴重損失,一般港口遭受嚴重損失的;

(4)危險化學品船舶發生火災、爆炸、沉沒或泄漏,造成較大生態環境災害或公共衛生危害的;

(5)調用南通市行政區域內資源能夠控制的;

(6)對南通市行政區域內社會、經濟等產生重要影響的。

IV級(一般)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10人以下重傷的;

(2)船舶溢油1噸以上100噸以下致水域污染的;

(3)一般港口局部遭受嚴重損失的;

(4)調用本行政區域內資源能夠控制的;

(5)對本行政區域內社會、經濟等產生重要影響的。

上述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2. 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應急組織機構由應急指揮機構、辦事機構、應急現場指揮部、若干應急小組等組成。

2.1 應急指揮機構

區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中心是本地區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搜尋救助工作的應急指揮機構,在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研究議定內河搜救工作中的重要事宜,組織領導全區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的應急反應工作。

當發生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事件時,由區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總指揮,分管領導擔任副總指揮;發生一般(Ⅳ級)事件時,由區政府分管領導擔任總指揮,區政府分管副主任、交通運輸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副總指揮。

主要職責:全面負責我區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救援的組織、指揮、協調工作;決定啟動與終止我區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警狀態和應急救援行動,指揮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的應急反應;進行應急反應各階段的決策,向各成員單位和現場指揮部下達命令;向南通市政府及相關部門匯報相關情況,并根據情況決定是否請求鄰近市、縣的支援;決定應急經費安排、審定應急經費預算;指導全區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編制和完善工作;開展其他相關重大工作事項。

成員單位:宣傳部、交通運輸局、應急管理局、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住建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衛生健康委員會、南通市海門生態環境局、文化廣電和旅游局、發改委、海門海事處、氣象局、消防救援大隊、中國電信海門分公司、中國移動海門分公司、中國聯通海門分公司、海門供電公司及相關區鎮人民政府(管委會)等單位組成。

(1)宣傳部:負責事故救援情況的信息發布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新聞媒體對事故情況進行宣傳報道,指導、協調職能部門對外發布信息,澄清不實信息。

(2)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港口、公路及其他交通資源參加水上搜尋救助行動;負責管轄水域搜尋救助現場的水上交通管制,組織、協調相關船舶、設施參加水上搜尋救助行動,負責組織開展、參與管轄水域內水上交通事故的調查;承擔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日常工作。

(3)應急管理局:根據區應急指揮中心要求,做好信息匯總、值守應急、綜合協調等工作;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資源參加水上搜尋救助行動;依法參與水上危險化學品較大事故及以上事故的調查。

(4)公安局:負責接報水上險情報警信息的轉遞,搜尋救助現場的治安管理,陸上交通秩序維護和道路交通管制,組織參加內河水上搜尋救助工作,以及遇難人員遺體處理等相關工作。

(5)民政局:負責協調做好獲救人員的臨時生活救助,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遇難人員遺體處理的相關工作。

(6)財政局:負責保障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經費。

(7)住建局:負責參與所管轄水域橋梁、過河自來水管道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負責組織自來水公司等相關單位積極采取有效措施應對水上突發事件對城市供水可能造成的影響。

(8)水利局:做好相關水利樞紐的運行調度和水位保障工作,及時通報特殊水情、汛情,為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提供便利條件。

(9)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協調漁政公務船艇及漁業船舶參與水上搜尋救助行動。并對漁業船舶遇險應急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負責報告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農業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農業生態保護區,通知相關管理部門采取應急反應措施。

(10)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事故現場受傷人員的醫療救治及水上緊急救援工作;負責有關事故現場的衛生防病工作,必要時在突發事件水域建立臨時救護站,做好防控疫情、衛生監督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11)南通市海門生態環境局:參與船舶大面積污染水域應急反應行動的組織、協調、指揮;負責協調組織水質監測,提供監測數據和必要的環境保護技術支持。對回收的危險廢棄物提出安全處置意見。

(12)發改委: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水上搜救相關應急資源的調配工作;負責協調水上搜尋救助通信保障工作和技術支持工作。

(13)文化廣電和旅游局:負責組織或者協同、配合相關部門對風景旅游區水上救援行動的救助和善后處置工作;參與旅游突發事件的調查,配合相關部門依法對應當承擔事件責任的旅游經營者及其責任人進行處理。

(14)海門海事處:根據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管,協助征調應急救助船舶和設備。

(15)氣象局:負責及時提供氣象監測實況,提供近期天氣預報和氣象災害警報;并提供水上搜尋救助所需的氣象服務。

(16)消防救援大隊:參與內河水上搜尋救助工作,負責內河船舶、設施火災現場撲救的組織和指揮。

(17)區鎮人民政府(管委會):在區內河水上搜救分中心的指導下做好屬地相關協調和指揮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員參與搜救,為參與搜救人員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協調所在地的相關單位和企業參與水上搜救,以及提供水上搜救所需的設施和設備。

(18)電信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負責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通信保障工作和特殊情況下的通信應急恢復工作,負責為水上搜尋救助工作提供GPS、手機信號定位等技術支持,負責跨河通訊線路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19)供電公司:負責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電力保障工作,負責跨河電力線路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2 辦事機構

區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設在交通運輸局,辦公室主任由交通運輸局局長兼任;在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大隊設立總值班室。

主要職責:負責內河水上搜救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報告,處理救援信息,保持與成員單位的通信聯系;迅速了解、收集和匯總突發事件相關信息,及時向應急指揮中心報告;組織突發事件損失調查和快速評估,了解、匯總應急工作情況;制定、完善管轄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組織開展水上搜救演練,對突發事件應急反應隊伍進行培訓;建立和更新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專家庫;組織交流和推廣突發事件應急反應工作經驗,表彰、獎勵先進單位和個人;負責處理日常事務,辦理區應急指揮中心交辦的其他事項。

2.3 應急現場指揮部

現場總指揮由區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中心指定。現場副總指揮由各相關部門(單位)和事發地區鎮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同志組成。

主要職責:執行應急指揮機構的各項應急指令;現場指揮和協調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及時向應急指揮中心匯報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現狀、發展趨勢、采取的措施和損失情況。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向應急指揮機構提出下一步搜救應急行動及中止、終止行動的建議等。

  2.4 若干應急小組

(1)綜合協調組

成員單位:交通運輸局、應急管理局、公安局、南通市海門生態環境局等相關單位。由交通運輸局牽頭,各成員單位參與,依據職責分工,負責突發事件的綜合協調工作,協調各專業處置組的搶險救援工作,收集并報告突發事件的事態發展情況、救助處置措施的實施情況、采取措施的有效性情況等信息。

(2)事故救援組

成員單位:交通運輸局、應急管理局、海門海事處、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隊、衛生健康委員會、南通市海門生態環境局、農業農村局、水利局、住建局等相關單位。由交通運輸局牽頭,各成員單位配合,依據職責分工,負責現場水上交通管控,組織協調船舶及設施參加水上救援行動;負責現場救援,確定現場救援方案,控制危險源;搜救傷員及被困人員;實施水域污染處置。

(3)安全保衛組

成員單位:公安局、交通運輸局等相關單位。由公安局牽頭,交通運輸局等相關單位(部門)配合,依據職責分工,負責突發事件水域的治安管理、安全保衛以及陸上交通管制等工作。

(4)專家咨詢組

成員由應急管理、海事、救撈、消防、醫療衛生、環保、石油化工、水文、氣象等行業專家、專業技術人員組成。處置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時,應急指揮機構根據水上搜尋救助需要從專家庫抽調專家成立咨詢專家組,為應急指揮機構提供水上搜尋救助行動的技術咨詢和決策參考。

(5)醫療救護組

成員單位:衛生健康委員會、交通運輸局等相關單位。由衛生健康委員會牽頭,交通運輸局等相關單位(部門)配合負責組織醫療救治;在突發事件水域大量船舶長時間滯留時,及時采取措施,防止疫情產生;對受傷人員和受災群眾進行心理疏導和心理危機干預。

(6)后勤保障組

成員單位:發改委、財政局、交通運輸局、中國電信海門分公司、中國移動海門分公司、中國聯通海門分公司、海門供電公司等相關單位,以及突發事件發生地所在區鎮人民政府(管委會)。由發改委牽頭,各成員單位配合,依據職責分工,負責做好應急搜救通訊、物資調配、現場救助人員的后勤保障以及安排好遇險或滯留船員的生活。

(7)事故調查組

根據相關規定確定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單位(部門),并由該單位(部門)牽頭,應急管理局、公安局、交通運輸局、南通市海門生態環境局、農業農村局等相關單位(部門)配合,負責水上交通事故或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查明原因、明確事故性質、判明責任,提出安全管理和對責任人處理的建議。

(8)宣傳報道組

成員單位:宣傳部、交通運輸局等相關單位。由宣傳部牽頭,交通運輸局等部門和事發地政府參與,負責突發事件處置的信息發布、新聞報道和輿情導控工作。

(9)善后處理組

成員單位:民政局、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安局、交通運輸局等相關單位。由民政局牽頭,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安局、交通運輸局等相關單位(部門)配合。民政局負責獲救人員臨時安置,并協助公安局做好遇難人員遺體處理工作;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受傷人員的醫療救治;交通運輸局負責船舶殘骸打撈工作。

  3. 預警和預防機制

本著早預防、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做好信息的搜集、整理及風險分析工作,對高風險區、可能發生突發事件的情形、造成危害的類型和規模、所需要的應急力量等,采取預警預防行動。


3.1 信息監測與報告


3.1.1 預警信息內容

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預警預防信息包括:內河通航水域突發事件風險源、誘發風險因素、突發事件影響、預警預防與應急對策以及其他內容等。

  3.1.2 預警信息來源

  公眾信息相關部門(水利、氣象、環保、衛生、公安、新聞媒體等):提供自然災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誘發風險因素的政府公布信息、專業實測和預報信息、秘密情報信息;

交通運輸系統相關部門:提供事件所在地水上交通安全、港口、航道、通航設施、危險貨物運輸、水運基礎設施建設等可能誘發內河突發事件的風險源信息;

其它有關機構:發布或提供有關的監視、監測、分析信息。3.2 預警分級

根據突發事件的緊急程度、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等確定預警級別。預警級別原則上分為Ⅰ級預警(特別重大預警)、Ⅱ級預警(重大預警)、Ⅲ級預警(較大預警)、Ⅳ級預警(一般預警),依次用紅、橙、黃、藍表示。

Ⅰ級預警(特別重大預警):Ⅰ級突發事件已經或可能發生;或Ⅱ級突發公共事件已經發生,且事件的影響范圍、嚴重程度、可控性有進一步惡化的趨勢;

Ⅱ級預警(重大預警):Ⅱ級突發事件已經或可能發生;或Ⅲ級突發公共事件已經發生,且事件的影響范圍、嚴重程度、可控性有進一步惡化的趨勢;

Ⅲ級預警(較大預警):Ⅲ級突發事件已經或可能發生;或Ⅳ級突發公共事件已經發生,且事件的影響范圍、嚴重程度、可控性有進一步惡化的趨勢;

Ⅳ級預警(一般預警):Ⅳ級突發事件已經或可能發生;或有發生事件的隱患。

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預警級別應及時升級、降級或解除。

  3.3 預警信息發布

預警信息發布實行嚴格的審簽制。區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應根據情況及時研判,必要時組織有關專家、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會商,形成預警信息發布建議后報區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中心審批。發布紅色(Ⅰ級)、橙色(Ⅱ級)預警信息由南通市政府主要領導簽發,同時向省政府報告;黃色(Ⅲ級)預警信息經南通市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后,由南通市政府分管領導簽發,同時向省政府報告;藍色(Ⅳ級)預警信息由區政府主要負責人簽發,同時報南通市政府辦公室和南通市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備案。涉及到跨市、縣界的,應向相鄰地區通報。預警信息發布一般由區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扎口,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發布、調整和解除。

  3.4 預警預防措施

發布黃色(Ⅲ級)、藍色(Ⅳ級)警報,宣布進入預警期后,區政府、各有關部門或事發地區、鎮人民政府應根據即將發生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1)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2)組織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和預測;(3)定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并對相關信息報道工作進行管理;(4)及時按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危害的警告,宣傳避免、減輕危害的常識,公布咨詢電話。

發布紅色(Ⅰ級)、橙色(Ⅱ級)警報,宣布進入預警期后,區政府、區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辦公室和事發地區、鎮人民政府除采取黃色(Ⅲ級)、藍色(Ⅳ級)預警期的措施外,還應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1)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并動員備勤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2)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并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3)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4)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電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5)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6)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并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7)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護性措施。

  4. 信息處置

發生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后按照《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報告主要內容及報送途徑》(附件4)立即逐級上報。各單位或部門及事發地區鎮人民政府(管委會)接到水上交通突發事件信息后,應當對信息進行分析與核實,并按照國務院、上級搜救機構及同級人民政府的信息報告規定和程序逐級上報。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的性質、影響范圍、發展趨勢、已采取的措施、救助需求等)。涉及多個部門的突發事件,相關部門之間要完善信息交換機制,加強溝通,及時通報、共享突發事件相關信息。

發生一般突發事件(Ⅳ級),區內河水上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接報后應在第一時間內向區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中心報告,區政府應立即報告南通市政府辦公室和南通市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在應急處置過程中,應及時續報事件處置進展情況;應急結束后,報送事件總結材料(包括事件基本情況、事件性質、影響范圍、發展趨勢、已采取措施和下一步工作等)。

發生較大突發事件(Ш級),區內河水上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接報后應在第一時間內向區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中心報告,區政府應立即書面報告南通市政府辦公室和南通市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報告時間最遲不得超過事發后1小時;緊急情況下可先電話報告。應急處置過程中,應及時向南通市政府續報事件處置進展情況;應急結束后,報送事件總結材料(同上),經區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后報南通市政府。

發生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突發事件,區內河水上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接報后應在第一時間內向區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中心報告,區政府應立即報告南通市政府辦公室和南通市相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15分鐘內電話報告,30分鐘內書面補報。應急處置過程中,應及時向南通市政府續報處置進展情況信息;應急處置結束后,報送事件總結材料(要求同上),經區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后報南通市政府。

5. 應急響應

5.1 先期處置

對本轄區內發生的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無論級別高低、規模大小、損傷輕重,事發地區、鎮人民政府或有關職能部門應迅速調集應急救援力量,盡快判明事件性質和危害程度,及時采取相應處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態發展,減少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先期處置措施主要包括:

(1)事發單位(船舶)立即采取措施自救互救;

(2)先期到達的相關職能部門和應急救援專業隊伍開展搶險救助、水上交通管制、水污染控制等工作;

(3)事發地區鎮人民政府第一時間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發生。

5.2 啟動預案

較大及以上事故應急響應行動的啟動由區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中心報區政府決定,區政府主要領導趕赴現場,成立區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啟動《南通市海門區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區政府主要領導任現場總指揮,各專業處置工作組按照職責,負責具體應急處置工作。

一般事故應急響應行動的啟動由區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中心決定,區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中心負責人趕赴現場,成立區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啟動《南通市海門區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區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中心負責人任現場總指揮,各專業處置工作組按照職責,負責具體應急處置工作。

5.3 基本應急

發生較大(Ш級)以上突發事件,區政府主要領導組織指揮區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按區相應專項應急預案規定,實施綜合協調、事故救援、安全保衛、專家咨詢、醫療救護、后勤保障、事故調查、宣傳報道、善后處理等基本應急工作。區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按預案規定職責,做好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5.4分類處置措施

5.4.1 安全防護

(1)應急人員安全防護

進入現場的應急人員應經現場指揮批準;

應急搶救人員在進入受災區域前必須做好充分的防護準備,防止接觸有毒有害物質,如果未判明有毒有害物質的特性,須對人員可能的危害作最為嚴重的假定;

在進入污染區域時必須佩戴正壓自給式呼吸器和穿著全套防護服;

在接近有潛在危險的區域時必須有足夠的防護;

對從危險區離開的所有人員進行檢查和清污,現場應急作業人員撤離現場后,必要時進行醫學檢測和觀察。

各應急小組應掌握作業時間,隨時監控現場作業人員的安全狀況,如有情況發生變化,應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損失,必要時撤出救援人員。

(2)受到突發事件影響的群眾安全防護

對可能受到危險的群眾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撤離、安置。

5.4.2 人員傷亡事件

搶險人員到達現場后,本著先救人后救物的原則,及時疏導水上交通,控制事態發展,最大限度的降低事故損失:

組織交通接送,配合醫療救護部門和專業人員及時轉移救治受傷、落水人員,遇有人員死亡時,公安與交通部門聯合處置,民政部門配合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組織船方自救,調動相關施救設備和現場附近的船舶參加施救,搜救時應綜合考慮所在水域的風向、流向、流速,必要時擴大搜救范圍;

在冬季要做好防凍保暖工作,夜間還應充分考慮到照明等相關事宜;

實施水上交通管制,控制事發水域船舶進出,防止事態擴大。

5.4.3 船舶火災爆炸突發事件

當發生船舶火災爆炸突發事件后,迅速做好水上交通管制,禁止任何船舶駛入事發水域,消防部門啟動水上消防應急預案,現場救助組應按以下操作進行:

從事故船舶的上風救助遇險人員或救助已棄船跳入水中的逃生船員;

在查明火情性質和部位以及程度的基礎上,選用合適的滅火劑,采用針對性的撲救方法進行滅火。在使用水滅火時要密切注意船舶浮態,防止船舶大量進水發生沉沒事故。

根據船舶火災事故情況,在事故水域一定范圍內實施水上交通管制,對其他船舶進行必要的隔離;

疏散事故水域的人員,控制閑雜人員進入,周圍人員應降到最低限度,同時搶救人員必須做好充分的防護準備,防止接觸有毒有害物質;

為防止次生惡性事故,在火情得到初步控制和采取了降溫等措施后,應盡可能將事故船舶拖離城市和重要設施區域。

5.4.4 干線航道堵航事件

在主干線航道發生船舶大面積堵航時,首先是通過交通運輸綜合執法部門現場力量和沿線過船設施,控制好船舶交通流,特別是危險化學品船舶的動向。遵循以下原則:

交通運輸綜合執法部門實施水上交通管制工作,保證堵航水域以外的水域留有足夠寬度的通道,為疏導交通提供便利;

航道管理部門配合交通運輸綜合執法部門在疏導交通期間對船閘的調度運行工作;

水利部門配合交通運輸綜合執法部門在疏導交通期間對相關水閘的調度運行工作;

海門海事處協助做好長江進入內河的船舶控制,對相關船舶進行疏導或分流;

公安部門做好船舶大面積堵航時的治安管理工作;

各成員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做好環保、防疫、生活補給、醫療等工作。

5.4.5 船舶污染水域事故

區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在按照程序報告的同時,要做好遇險人員的救助,專業防治隊伍和應急設備的調集,通知相關成員單位,開展水環境監測、實施水上交通管制、請求實施溢漏控制與清污作業支援等工作,必要時召集專家組對危險品事故進行研究,評估溢漏對人員可能的危害和對環境污染風險,擬定應急救援方案。

現場應急指揮部接到事故處置指令后,指定現場指揮人員應立即趕赴現場,以最快的速度確定事故現場的準確地點、遇險人數和溢漏原因,在按程序報告的同時,責令責任方采取可能做到的防漏措施,根據化學品的種類、溢漏事故的規模,組織指揮應急隊伍現場圍控和清除等工作,并對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相應的防治措施。

在水上進行的危險化學品控制和清除,應按照布設圍控設施、進行機械或人工回收、噴灑相對應的稀釋處理物質來進行。進入現場人員都要佩帶針對性的防護用具。如已對人體產生影響時,要根據不同種類狀態,采取不同的應急醫療急救措施。

船舶有可能沉沒時,應督促船員在離船前盡可能關閉所有貨艙管系的閥門,填塞貨艙管系通氣孔,防止溢漏,并在事故報告中詳細說明船上貨物的品名、種類、數量、艙室及通氣孔的位置;溢漏船沉沒后,利用水下抽取設備,應力求回收船內全部貨物。

5.4.6 主要干線航道橋梁倒塌

交通運輸局及時了解遇險人員的人數和船舶受損情況,迅速對遇險人員、船舶展開救助工作;根據遇險人員的人數做好逐級上報工作;調集艇力、人力實施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發布航行通告、警告;調集打撈清障船舶開展清障打撈工作;

公安局負責管制區域的治安維護和陸上交通管制工作;

各成員單位依據各自的職責,做好環保、防疫、生活補給、醫療等工作。

5.4.7 自然災害

當有地震、風災、特殊水情等自然災害發生時,應嚴格遵守有關防災減災的規定,在預警預防階段時,應加強對航道設施設備的保養檢查,對在港船舶的系泊應加強防災情措施;

在災情過程中,要及時收聽天氣預報和做好記錄,注意災害動向,及早充分估計對航道以及滯留的船舶所帶來的影響;

當大范圍船舶由于災情原因而長時間留港時,應急指揮中心要考慮到受災區域的治安、醫療、疫情的防范準備,同時做好基本生活物資的供給。

5.5 應急結束

5.5.1 應急解除判別指標

事件已得到控制;

航道和通航設施通過交通航道部門掃床等測試已經基本恢復;

現場搶救活動(包括人員搜救、火災爆炸危險或危險隱患的排除等)已經結束;

危險品的泄漏已經經過環保部門檢測,危害已經消除;

對周邊地區構成的威脅已經得到控制;

被緊急疏散的人員已經得到良好安置或已經安全返回原居住地。

5.5.2 應急終止程序

負責應急指揮的水上搜救機構,根據下列情況決定是否終止應急行動,必要時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所有可能存在遇險人員的區域均已搜尋;

遇險人員在當時的氣溫、水溫、風浪等自然條件下已經不可能生存;

遇險人員已經成功獲救或者緊急情況已經消除;

水域污染事件的危害已經消除或者得到控制。

6. 后期處理

6.1 人員安置、物資征用與補償

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人員安置和物資征用由事發地區鎮人民政府負責,并按國家規定進行補償。

6.2 善后處理

6.2.1 傷員的處置

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相關醫療機構負責獲救傷病人員的救治。

6.2.2 獲救人員的處置

民政部門或獲救人員所在單位負責協調做好獲救人員的臨時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港澳臺或外國籍人員,由當地政府港澳臺事務部門或外事部門負責安置;外國籍人員遣返由公安部門負責,外事部門予以協助。

6.2.3 死亡人員的處置

死亡人員所在單位及公安、民政、衛生等部門負責死亡人員的處置;港澳臺或外國籍死亡人員,由公安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處理。

6.2.4 船舶或設施殘骸處置

需要對船舶或設施進行強制打撈的,水上搜救機構按照相關程序協調或組織實施打撈作業。

6.2.5 保險

參加現場救助的政府公務人員由其所在單位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參加救助的專業救助人員由其所屬單位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公司應及時介入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按規定開展賠付工作。

6.3 總結評估

區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中心聯合相關部門成立事故調查組,對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的經過、產生原因、損失情況、責任、應急行動過程及效果進行調查、處理、監測和后果評估,提出損失賠償、災后恢復及重建等方面的建議,并向區政府提交調查報告。

區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中心相關成員單位,根據調查組提交的調查報告,認真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建議,不斷完善內河交通事故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7. 應急保障體系

7.1 應急隊伍

南通市海門區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大隊應急保障隊伍(附件5 略);

7.2 應急物資保障

交通運輸局(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大隊)建立應急物資信息數據庫,明確裝備物資的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應的維護、保養和調用制度,確保事件發生時能夠應急使用。

8. 綜合管理

8.1 應急培訓

由區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中心負責組織應急管理和救援人員的上崗前培訓以及常規性培訓,內河各危險化學品碼頭單位應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數量,建立一支能滿足本單位需要的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防治隊伍,承擔本單位預案的制定、應急設備的管理、維護及演習,在事態需要時服從應急指揮中心的統一指揮。

8.2 應急演練

區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根據實際定期或不定期的組織開展應對人員遇險、航道堵航、船舶火災、船舶污染等突發事件的應急演習,保證本預案的有效實施及完善,提高應急反應系統的實戰能力。

8.3 責任與獎懲

突發事件預警和應急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在突發事件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中反映迅速、措施妥當、貢獻突出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于未按規定履行職責,處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依照法紀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 附則

9.1 預案管理與更新

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規的制訂、修改、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的變化,以及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區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中心將及時修訂本預案,由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政府審核發布,各成員單位備案。

9.2 周期性評審與備案制度

區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中心每兩年(或特、重大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行動結束后)組織參加應急行動相關人員對本預案進行評審,評審重點包括:職責是否明確、協調是否順暢、響應等級規定是否合理、方案是否得當、保障是否得力等,并寫出評審報告,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

9.3 制定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南通市海門區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中心負責制定、解釋、管理與更新。

9.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海門市水上突發事故應急預案》(海政辦發〔2018〕6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