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鎮(街道)政府(管委會、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各垂直管理部門(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海門市特種設備安全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7月6日
海門市特種設備安全突發事故應急預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性特種設備安全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維護社會穩定,切實為海門市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強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特種設備特大事故應急預案》和《南通市特大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的相關要求,結合海門市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本預案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第二條 本預案所稱特種設備安全突發事故,是指在海門市轄區內突然發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財物損失的涉及特種設備的事故。按照事故的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將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級別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
(一)特別重大事故: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600兆瓦以上鍋爐爆炸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5萬人以上轉移的;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并且時間在48小時以上的。
(二)重大事故:特種設備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600兆瓦以上鍋爐因安全故障中斷運行240小時以上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轉移的;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并且時間在24小時以上48小時以下的。
(三)較大事故: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轉移的;起重機械整體傾覆的;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2小時以上的。
(四)一般事故: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萬人以下轉移的;電梯轎廂滯留人員2小時以上的;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折斷或者起升機構墜落的;客運索道高空滯留人員3.5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三條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較大和一般特種設備安全突發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本市發生特大和重大特種設備安全突發事故,按照國家、省、市制定的相關應急預案進行應急救援工作。在國家、省啟動特大、重大特種設備安全突發事故應急預案之前,應按照本預案做好相關事故的前期應急處置工作。
第四條 特種設備安全突發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單位自救和社會救援相結合的原則;應急救援體系力求職責明確,規范有序,功能全面,運轉高效。
第五條 本市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檢驗檢測機構等相關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特種設備安全突發事故防范和應急處置責任制,切實履行各自職責,積極配合處理事故應急搶險救援工作,保證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二章 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我市成立特種設備安全突發事故應急處置指揮中心,負責組織實施海門市內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第七條 海門市特種設備安全突發事故應急處置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中心)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政府辦分管市場監管副主任、市場監管局局長擔任。成員單位由市場監管局、市委宣傳部、市應急管理局、發改委、財政局、公安局、監察委、住建局、交通運輸局、衛健委、生態環境局、民政局、氣象局、市消防救援大隊和供電公司等部門、單位及相關鎮(區)政府(管委會)組成。
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設在市場監管局,由市場監管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第八條 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中心統一組織、指揮、協調全市特種設備安全突發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決定啟動《海門市特種設備安全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并監督實施,組織事故應急演練,公布特種設備安全突發事故處置情況。
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負責督查、落實特種設備應急處置重大決策的實施,收集和匯總信息,及時向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中心報告,組織事故損害調查和快速評估。
第九條 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中心成員單位及職責
1、宣傳部:組織協調新聞發布工作。及時監控、正確引導各類自媒體等輿情信息。
2、應急管理局:根據市應急指揮中心的要求,參與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與事故調查。
3、市場監管局:負責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接獲特種設備安全突發事故和險情后立即向應急指揮中心成員單位和上級部門報告基本情況,做好啟動應急救援的各項準備;綜合協調和參與全市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或參與事故調查,牽頭組織預案的演練,督促有關部門(單位)制定防范措施。
4、市公安局:組織事故可能危及區域內的人員疏散撤離,對人員撤離區域進行治安管理,負責事故現場區域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參與事故善后和調查處理。
5、市消防救援大隊:負責現場撲滅火災,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質泄漏和有關設備容器的冷卻與堵漏;參與傷員的搶救和人員疏散工作。
6、生態環境局:負責事故引發的環境應急監測,指導做好污染處置工作。
7、市財政局:綜合協調事故應急救援資金的保障工作。
8、市監察委:負責對救援工作的監督和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9、市衛健委:負責事故現場受傷人員的醫療救治工作。
10、市交通運輸局:負責人員轉移運送、應急救援物資的交通運輸保障工作;
11、市民政局:負責指導各地對因事故中基本生活困難人員給予臨時救助等工作。
12、市總工會:配合指導做好遇難、受傷人員家屬的善后等工作,參與事故調整。
13、市氣象局:負責為事故現場提供風向、風速、溫度、氣壓、濕度、雨量等氣象資料。
14、發改委:協調電力等部門做好事故現場的供電工作;負責應急救援物資的調配。
15、供電公司:負責提供事故現場應急用電支持,指導、協助事故單位修復損壞的電力設備,及時恢復正常供電。
16、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服從市應急指揮中心統一指揮;配合做好事故的應急救援、事故調查、善后處理等工作。
17、鎮(區)政府(管委會):負責組織、協調、實施本轄區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后工作。
第三章 單位預防與應急措施
第十條 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
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本規定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的特種設備安全突發事故應急處理專項預案。
第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全突發事故應急處理專項預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單位的特種設備數量、所在位置分布情況;
(二)在日常運行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可能引發安全突發事故的故障類型、征兆、應對措施;
(三)進行特種設備安全突發事故應急救援指揮的組織機構、管理網絡及搶險救援隊伍;
(四)相應的設備操作人員、維修人員、部門主管、分管領導、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在處理安全突發事故時的職責。
第十二條 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和應急搶險救援單位應根據本單位設備的特點和應急救援方案的規定,配備必要的設備、工具、救援物品等物資。
第十三條 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和應急搶險單位應定期組織本單位的安全突發事故應急處理知識、技能的培訓和應急演練。
第十四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定期對特種設備進行日常性維修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按照有關規定按期對特種設備進行定期檢驗。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后,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四章 事故報告與接處
第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突發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應當立即做到:
(一)按本單位應急救援預案的規定,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積極組織搶救,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二)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三)撥打110、119等,并將事故情況報告市市場監管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市場監管局接報后1小時內向市應急管理局、市政府和南通市市場監管局報告。
第十六條 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詳細了解事故情況、評估等級,及時報告市政府和上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中心。報告內容包括:特種設備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事故類別、傷亡人數、被困人數及危險程度、搶救情況和是否啟動預案的建議等。
第十七條 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應公布應急電話。任何公民和組織均可直接向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指揮中心報告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或事故隱患信息。
第十八條 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及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中心成員單位值班電話和值班人員手機確保24小時暢通。
第五章 事故應急啟動與處置
第十九條 特種設備事故單位是第一時間處置事故的主體。事故發生后,應按照本單位的事故應急救援方案迅速組織職工開展自救、互救,或充分利用社會救援力量開展搶險救援工作;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搶險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期間不得擅離職守。
第二十條 發生特種設備安全突發事故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成立市特種設備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負責事故現場應急救援的指揮工作。指揮中心下設若干應急處置組,具體負責相關工作。
綜合協調組:以市場監督管理局為主,組長由市場監管局負責人擔任。負責特種設備事故綜合協調工作,通知應急指揮中心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立即趕赴事故現場,召開事故應急救援現場會議,協調各專業處置組的搶險救援工作,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并提出處理意見。
警戒保衛組:以市公安局為主,組長由公安局分管負責人擔任。負責事故現場警戒,秩序維護、疏導交通、疏散群眾及傷亡人員的身份確認等工作。
搶險救援組:以市消防救援大隊和事發地鎮(區)政府(管委會)為主,組長由消防救援大隊負責人擔任。負責查明事故性質、影響范圍及可能繼續造成的后果,制定搶險救援方案,開展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醫療救護組:以市衛健委為主,事發地鎮(區)政府(管委會)配合,組長由衛健委分管負責人擔任。組織有關醫療單位和專家對傷亡人員實施救治和處置。
后勤保障組:以市發改委、交通局、財政局、民政局為主,組長由市發改委分管負責人擔任。負責組織協調落實搶險救援運輸和物資保障等工作
環境保護組:以市生態環境局為主,市氣象局、事發地政府(管委會)配合,組長由市生態環境局分管負責人擔任。負責及時測定事故現場環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對可能存在較長時間環境影響的區域發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進行監測;事故得到控制后監督現場遺留危險物質的消除。
輿情導控組:以市委宣傳部為主,市場監管局和事發地政府(管委會)等部門配合,組長由市委宣傳部分管負責人擔任。指導做好事故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的信息發布工作和網絡輿情的監控。
事故調查組:根據事故情況依法組成,負責特種設備相關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或配合上級特種設備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工作。
善后工作組:以事發地鎮(區)政府(管委會)和事故單位為主,組長由事發地政府(管委會)分管負責人擔任,相關部門配合,負責事故的各項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全突發事故實行分級響應機制。
發生特種設備一般事故時,事故發生地的鎮(區)政府(管委會)接到報告后,立即報告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進入預備狀態,做好應急準備。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根據事故發展情況,向市政府和事故發生單位提出應急救援的指導意見,并向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中心報告,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立即趕赴事故現場指導救援處理。當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中心確定特種設備安全突發事故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或有可能造成更多人員傷亡時,應立即報告并請求市應急指揮中心給予支援,市應急指揮中心各成員單位接到通知后應立即趕赴事故現場,開展救援工作。
發生特種設備較大事故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中心接到報告后,立即啟動本預案,通知特種設備應急指揮中心成員單位趕赴事故現場開展應急救援,并及時向市政府和南通市特種設備應急指揮機構報告;分管副市長趕赴現場,成立由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中心和事故所在地鎮(區)政府(管委會)及事故單位組成的現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分管副市長任現場總指揮,各成員單位、應急處置組按照職責,負責具體應急處置工作;當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中心確定特種設備安全突發事故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或有可能造成更多人員傷亡時,應立即報告并請求上級特種設備應急指揮機構給予支援。
發生特種設備特大、重大事故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中心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級特種設備應急指揮機構報告,請求啟動國家、省、市級相關預案;在國家、省、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中心啟動相關預案之前按照本預案立即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前期工作,通知特種設備應急指揮中心成員單位趕赴事故現場開展應急救援;分管副市長趕赴現場,成立由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中心和事故所在鎮(區)政府(管委會)及事故單位組成的現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分管副市長任現場總指揮,各成員單位、應急處置組按照職責,負責具體應急處置工作。
第二十二條 特種設備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統一領導、協調事故現場應急救援工作,到達事故現場后,迅速收集現場信息,封鎖事故現場,建立現場工作區域;探測及控制危險源,組織有關專家對事故危害情況進行初始評估,協助事發地鎮(區)政府(管委會)提出救援方案;搶救受害人員,設立人員疏散區;針對事故引發或可能引發次生災害,提出防范措施和相關建議;協調事發地相鄰鎮(區)政府(管委會)主動配合、支援救援工作;清理事故現場。
第二十三條 參加應急搶險救援工作人員應配備各類安全防護用品和必要的安全設施設備,處理事故現場應在專業人員指導下進行。根據事故發生情況和應急救援需要,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中心確定事故周圍居民和群眾的疏散范圍,并及時組織人員疏散。
第二十四條 事發地鎮(區)政府(管委會)動員有關人員和調動有關物資、設備、器材以及占用場地參加應急搶險救援,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給予支持配合,所產生的費用原則上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 特種設備事故信息發布遵循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原則,由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會同市宣傳部按照《國家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和有關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第二十六條 當特種設備發生事故死亡和失蹤人員已經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經消除、受傷人員基本得到救治、緊急疏散人員恢復正常生活時,由啟動應急預案的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中心宣布應急處置結束。
第六章 事故善后與調查
第二十七條 事發地鎮(區)政府(管委會)負責組織特種設備事故的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受害人員,盡快恢復正常秩序,確保社會穩定。
發生特種設備安全事故后,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對特種設備進行全面檢修,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對嚴重損毀,無維修價值的,使用單位應予以報廢。
特種設備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質泄漏或鄰近建筑物倒塌損壞的,應經規劃建設環保部門檢查并提出意見后,方可進行處置。
第二十八條 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后,相關保險機構依法做好有關定損、理賠工作。
第二十九條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相關部門(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事故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和整改措施。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適時向社會公布特種設備事故的發生原因及預防措施。同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中心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獎懲。
(一)對在應急搶險救援、指揮、信息報送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對瞞報、遲報、漏報、謊報、誤報特種設備安全突發事故和突發事故中玩忽職守,不聽從指揮,不認真負責或臨陣逃脫、擅離職守、擾亂、妨礙搶險救援的單位和人員,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事故應急保障與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容易引發事故的特種設備列為重特大危險監控設備,依法實行重點監控。學校、幼兒園以及醫院、車站、客(貨)運碼頭、商場、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及其它容易引發群死群傷事故的特種設備均列入重特大危險監控設備范圍。
第三十一條 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中心應建立包括負責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的職能部門、相關單位、專家組的通信錄,并定期更新。
第三十二條 市政府應針對可能發生的特種設備安全事故類型,為參與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市場監管等部門配備相應的救援工具、檢測儀器、車輛等搶險救援裝備。
對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涉及醫療衛生、治安維護、社會動員、緊急避難場所等保障的,市有關部門應履行職能,確保搶險救援工作順利進行。
第三十三條 市政府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根據工作需要,統籌安排保障應急救援工作開展的專項資金,用于組建專家隊伍、組織事故演練、對安全人員進行培訓及購置儀器設備、搶險工具、交通工具、人員獎勵等。
第三十四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應加強對特種設備安全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等知識的宣傳教育。
第三十五條 市政府應組織、督促對有關部門、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和專業搶險救援機構的有關人員開展培訓,提高其快速搶險、營救傷員、消除危害等應急救援技能。
第三十六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定期組織特種設備應急救援演練,提高救援人員應急處置能力。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預案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