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鎮(街道)政府(管委會、辦事處)、區各委辦局、區各直屬單位、各垂直管理部門(單位):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南通市海門區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8月10日
南通市海門區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我區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反應機制,明確工作職責和工作程序,迅速、有序、高效地組織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反應行動,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漁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江蘇省漁業管理條例》《江蘇省漁業港口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漁業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江蘇省漁業安全生產管理辦法》《農業部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江蘇省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南通市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海門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海門市水上搜救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海門區管轄的漁港水域、漁業水域以及海洋灘涂發生的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或海門區管轄范圍以外,但涉及海門籍漁業船舶、漁業設施和人員的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1.4 事件分級
根據人員傷亡、經濟損失以及政治和社會影響程度,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個等級。
Ⅰ級
一次死亡(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或致100人以上重傷的,或造成人民幣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或具有特別重大政治和社會影響的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
Ⅱ級
一次死亡(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或致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的,或造成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或具有重大政治和社會影響的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
Ⅲ級
一次死亡(失蹤)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或致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或造成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或具有較大政治和社會影響的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
Ⅳ級
一次死亡(失蹤)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或致10人以下重傷的,或造成人民幣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或具有一定政治和社會影響的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
本預案適用于Ⅳ級以上(含,下同)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
1.5 工作原則
1.5.1 以人為本,預防為主
堅持以人為本,把保障漁業從業人員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堅持預防為主、防控結合,最大限度地減少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5.2 政府領導,統一指揮
在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在上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協調下,有關部門、各區鎮人民政府(管委會)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認真履行職能,及時有效做好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1.5.3 屬地為主,分級負責
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按照以屬地為主、就近救助原則實施。同時,根據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的區域、性質、危害以及影響程度,實行分級負責、分級處置、分級響應。
1.5.4 快速反應,協同應對
建立以專業救助力量為主、漁業救援力量為輔的應急處置隊伍,充分動員和發揮漁業重點區鎮、村(居)、企事業單位和漁業服務組織的作用,引導和鼓勵漁業船舶及漁業從業人員之間的自救互救,形成統一指揮、協調有序、反應靈敏、功能齊全、運轉高效的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反應機制。
2 組織體系
2.1 區應急指揮部
2.1.1 區政府設立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區農業農村局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區水上搜救中心海洋漁業分中心),負責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發生一般(Ⅳ級)突發事件時,由區政府分管領導擔任應急指揮部指揮長,區農業農村局主要負責人擔任副指揮長;發生較大(Ⅲ級)以上突發事件時,由區政府主要領導擔任指揮長,區政府分管領導擔任副指揮長。區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由區政府辦、區農業農村局、區應急管理局、海門海事處、區公安局、區財政局、區委宣傳部、區人武部、區紀委(監委)、區總工會、區民政局、區信訪局、區水利局、區衛健委、區氣象局、南通海警局、南通市公安邊防支隊東灶港邊防派出所、長航公安海門派出所和三個漁業重點區鎮(海門街道、海門港新區、正余鎮)人民政府(管委會)等單位組成。
2.1.2 工作職責
(1)指導全區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研究解決應急處置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3)協調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有關工作并及時通報情況;
(4)協助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的善后處理工作;
(5)決定表彰和獎勵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等事宜。
2.2 主要成員單位職責分工
(1)區政府辦:根據區應急指揮部指令,協助區領導做好值守應急、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等工作。
(2)區農業農村局:牽頭組織開展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相關船舶、設施參加漁業水上搜尋救助行動;協助區相關部門、漁業重點區鎮人民政府(管委會)做好穩定社會秩序和傷亡人員的善后處理工作;負責組織開展一般(Ⅳ級)漁業水上安全事故調查,參與較大(Ⅲ級)以上漁業水上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承擔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工作。
(3)區應急管理局:協同區農業農村局協調有關救助力量參與漁業水上搜救行動;參與較大(Ⅲ級)以上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4)海門海事處:負責組織、協調相關船舶、設施參與漁業水上搜救行動;指導、協助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5)區委宣傳部:負責協調區內媒體新聞報道工作,根據需要,組織、指導和協調應急管理局、農業農村局等相關部門及事發區鎮做好信息發布、輿論引導等工作。
(6)區公安局:負責陸地、漁港水域等管轄區域現場的治安、交通秩序維護和管控,以及遇難人員身份認定等相關工作;負責接報水上險情信息的傳遞工作;依法打擊涉及水上安全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
(7)區財政局:負責落實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所需經費。
(8)區人武部:應區應急指揮部請求,負責協調駐海部隊參加漁業水上搜尋救助行動,組織部隊、民兵和預備役部隊參加漁業水上搜尋救助行動。
(9)區紀委(監委)、區總工會:提前介入,指導并參與較大(Ⅲ級)以上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10)區水利局:負責提供實施漁業水上搜救所需的水情信息;負責協調各水利閘口配合漁業水上搜救工作。
(11)區衛健委:負責組織對受傷人員開展現場檢傷、院前急救、院內救治等衛生應急工作。
(12)區氣象局:負責提供海門地區的天氣預報和災害性天氣氣象預警,并協調提供漁業水上搜救所需的氣象服務。
(13)東灶港邊防派出所:負責協助一般(Ⅳ級)漁業水上安全事故調查;負責警戒區域的安全保衛工作。
(14)長航公安海門派出所:負責漁業水域發生的火災、爆炸事故現場救援的組織指揮工作;為漁業水域發生的火災、爆炸事故應急處置提供消防支持;參與火災、爆炸事故的調查認定;對漁業水上肇事逃逸案件開展偵查。
(15)區民政局:負責組織協調獲救人員的臨時生活救助工作;負責遇難人員殯葬等善后處置工作。
(16)區信訪局:負責因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引發的信訪等社會事件的處置工作。
(17)南通海警局:負責組織指揮所屬部隊參與漁業水上搜救工作。
(18)漁業重點區鎮人民政府(管委會):依照職責和本預案規定,負責所屬漁業船舶、漁業設施、人員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反應和善后處置工作。做好屬地相關協調和指揮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員、設施和設備參與水上搜救,為參與搜救人員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2.3 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海門區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農業農村局。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應急信息的接受、核實、處理、傳遞、通報、報告,及時傳達和執行應急指揮部的各項決策和指令,檢查和報告區應急指揮部應急指示的執行情況。
(2)負責與區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和現場指揮部保持聯系。
(3)及時了解、匯總應急工作開展情況。
(4)負責處理區應急指揮部日常事務,辦理區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5)辦理應急狀態終止后決定的有關事宜。
2.4 專業處置工作組
海門區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事故救援、安全保衛、專家咨詢、醫療救護、后期保障、事故調查、宣傳報道和善后處理等9個專業處置工作組,
2.5 現場指揮部
2.5.1 發生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時,在事發漁業船舶、漁業設施、人員所屬區鎮成立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現場指揮部,由區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指定現場指揮員。
2.5.2 現場指揮部工作職責
(1)受理、收集并跟蹤掌握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信息,及時向應急指揮部和上級報告有關情況;
(2)負責落實應急指揮部的決策和部署,協調、組織開展相關工作。
(3)協調專業應急救援力量,指揮漁業應急救援輔助力量和其他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及時處置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
(4)整合應急資源,適時調整處置方案,指導處置措施,力求最佳處置效果;
(5)組織、協調、配合做好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的相關調查工作。
2.6 漁業重點區鎮應急指揮機構
各漁業重點區鎮人民政府(管委會)依照職責和本預案規定,設立本級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所屬漁業船舶、漁業設施、人員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3 預防和預警
3.1 預防
3.1.1 宣傳有關漁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定,提高漁業船舶船東、船長、船員的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意識,教育引導并督促漁民遵紀守法,安全生產。
3.1.2 組織漁業船舶船東、船長、船員進行安全技能、涉外法規等方面的教育培訓,增強漁民的安全意識、守法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3.1.3 建立健全漁業安全通信網絡,完善海洋漁業安全生產信息系統,強化海洋漁船船載信息終端的實時監控,引導和落實出海漁業船舶編組作業,提高漁業船舶自救互救能力。
3.2 觀測
3.2.1區農業農村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密切關注漁場作業秩序、海況氣象等動態信息,對可能引發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的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及早發現事件苗頭并及時采取預防措施。
3.2.2區氣象局負責收集氣象等監測數據,對海洋預警信息進行科學研判,向區應急指揮部提供海洋災害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和氣象災害防御對策和應對建議。
3.3 預警
3.3.1 加強海洋、漁業、氣象、水利、海事、公安邊防等部門的聯系,注意掌握并及時向有關方面和漁民通知可能引發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的氣象海況等預警信息。
3.3.2 收到預警信息后,應加強對漁船的跟蹤管控,及時采取應對措施,必要時通知漁船駛離或制止漁船前往相關水域。
3.3.3 收到預警解除信息后,及時通知漁民解除預警,恢復正常狀態。
3.4 風險分析與分級
根據可能引發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的緊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將預警信息的風險等級分為特別重大風險信息(I級)、重大風險信息(II級)、較大風險信息(III級)和一般風險信息(IV級)四個級別。
3.4.1 特別重大風險信息(I級)
以“紅色”預警信號表示并發布,包括:
(1)6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熱帶氣旋(包括超強臺風、強臺風、臺風、強熱帶風暴、熱帶風暴、熱帶低壓,下同)等天氣系統影響,沿江沿海(陸地)平均風力達12級以上,或者陣風達14級以上并可能持續;
(2)受熱帶氣旋或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未來沿岸受影響區域內有一個或一個以上代表性的驗潮站的高潮位達到紅色警戒潮位;
(3)受海嘯影響,預計沿岸驗潮站出現3米以上(正常潮位以上,下同)海嘯波高、300公里以上岸段嚴重受損、危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情形;
(4)受熱帶氣旋或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未來我區近岸受影響海域出現達到或超過6.0米有效波高;
3.4.2 重大風險信息(II級)
以“橙色”預警信號表示并發布,包括:
(1)12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熱帶氣旋等天氣系統影響,沿江沿海(陸地)平均風力達10級以上,或者陣風12級以上并可能持續;
(2)受熱帶氣旋或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未來沿岸受影響區域內有一個或一個以上代表性的驗潮站的高潮位達到橙色警戒潮位;
(3)受海嘯影響,預計沿岸驗潮站出現2-3米海嘯波高、局部岸段嚴重受損、危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情形;
(4)受熱帶氣旋或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未來我區近岸受影響海域出現4.5米-6.0米(不含)有效波高;
3.4.3 較大風險信息(III級)
以“黃色”預警信號表示并發布,包括:
(1)24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熱帶氣旋或溫帶天氣系統影響,沿江沿海(陸地)平均風力達8級以上,或者陣風10級以上并可能持續;
(2)受熱帶氣旋或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未來沿岸受影響區域內有一個或一個以上代表性的驗潮站的高潮位達到黃色警戒潮位;
(3)受海嘯影響,預計沿岸驗潮站出現1—2米海嘯波高、受災地區發生房屋及船只等受損的情形;
(4)受熱帶氣旋或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未來我區近岸受影響海域出現3.5米-4.5米(不含)有效波高;
3.4.4 一般風險信息(IV級)
以“藍色”預警信號表示并發布,包括:
(1)24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熱帶氣旋或溫帶天氣系統影響,沿江沿海(陸地)平均風力達6級以上,或者陣風8級以上并可能持續;
(2)受熱帶氣旋或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未來沿岸受影響區域內有一個或一個以上代表性的驗潮站的高潮位達到藍色警戒潮位;或者預計熱帶氣旋將登陸我區沿海地區,或在距沿岸100公里以內(指臺風中心位置)轉向以及溫帶天氣系統將影響我區沿海地區,即使受影響海區岸段的高潮位低于藍色警戒潮位;
(3)受海嘯影響,預計沿岸驗潮站出現小于1米海嘯波高、受災地區損失輕微的情形;
(4)受熱帶氣旋或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未來我區近岸受影響海域出現2.5米-3.5米(不含)有效波高;
3.5 預警信息發布
藍色(Ⅳ級)預警信息由區政府主要負責人簽發,同時報南通市政府辦公室和南通市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黃色(Ⅲ級)以上預警信息發布按照《南通市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執行。
預警信息發布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發布、調整和解除。
3.6 預警預防行動
3.6.1 發布黃色(Ⅲ級)、藍色(Ⅳ級)警報,宣布進入預警期后,區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和漁業重點區鎮人民政府(管委會)應根據可能引發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的緊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采取下列措施:
(1)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2)組織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評估和預測;
(3)定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并對相關信息報道工作進行管理;
(4)及時按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危害的警告,宣傳避免、減輕危害的常識,公布咨詢電話。
3.6.2 發布紅色(Ⅰ級)、橙色(Ⅱ級)警報,宣布進入預警期后,區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和事發地政府除采取黃色(Ⅲ級)、藍色(Ⅳ級)預警期的措施外,還應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
(1)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2)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并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5)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
(6)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并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7)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護性措施。
4 應急處置
4.1 信息處理
4.1.1 信息收集
區農業農村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嚴格執行漁業應急值班制度,確保通信網絡暢通,及時接收、核實并傳遞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信息,保證24小時信息上傳下達暢通。應急值班地點:區農業農村局農業綜合執法大隊一中隊(海門港新區港東路13號);電話:0513-82480700,傳真:0513-82480595。區財政局將區級漁業應急值班體系建設及值班人員補助列入預算。信息核實內容包括:
(1)事件性質(包括熱帶氣旋、溫帶天氣系統或寒潮大風、龍卷風、雷暴、風暴潮、災害性海浪、海嘯、海冰等自然災害以及碰撞、風損、觸損、火災、自沉、機械損傷、觸電、急性工業中毒、溺水等);
(2)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及事發水域情況;
(3)涉事漁業船舶或漁業設施資料、特征;
(4)遇險人數及人員傷亡等情況;
(5)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6)其他需要核實的內容。
4.1.2 信息報告
區農業農村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接到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報告后,應立即核實相關情況,并在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同時,按下列規定及時報告事件情況:
(1)發生一般(Ⅳ級)及以上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區農業農村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機構應立即報告區政府和南通市漁業主管部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機構,同時通報區應急管理局、區水上搜救中心;
(2)一般(Ⅳ級)事件報告時間最遲不得超過事發后2小時,緊急情況下可先電話報告,30分鐘內書面補報,逐級上報時限不得超過2小時;較大(Ⅲ級)及以上事件報告時間最遲不得超過事發后1小時,緊急情況下可先電話報告,30分鐘內書面補報,逐級上報時限不得超過1小時。
(3)應急處置過程中,應及時續報事件處置進展情況;應急處置結束后,應報送事件總結材料(包括事件基本情況、事件性質、影響范圍、發展趨勢、已采取措施和下一步工作等)。
(4)接報非海門管轄漁業船舶發生的突發事件,應及時通報該船船籍港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由其逐級上報。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5)接到或獲悉較大以上漁業水上安全險情、死亡(失蹤)人員、漁船翻沉等信息,在按照規定逐級上報的同時,值班人員要第一時間通過電話口頭向省、南通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職能處室負責人報告。
4.1.3 信息報告內容
(1)接報突發事件時間;
(2)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性質、水域情況;
(3)涉事漁業船舶或設施名稱、所有人或經營人名稱及聯絡方式;
(4)涉事漁業船舶或設施的損壞程度、遇險人數及傷亡情況;
(5)當事船舶救生、通訊設備的配備情況及救助要求;
(6)當事各方的船位、航向、航速和船舶特征等;
(7)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8)需要上級部門協調的事項;
(9)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2 先期處置
對海門區管轄范圍內發生或海門區管轄范圍以外,但涉及海門籍漁業船舶、漁業設施和人員的的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無論級別高低、規模大小、損傷輕重,區農業農村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和事發漁業船舶、漁業設施和人員所屬區鎮人民政府(管委會)應迅速調集力量,盡快判明事件性質和危害程度,及時采取相應處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態發展,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切斷事件傳播、擴大的渠道與途徑。先期處置措施主要包括:
(1)進一步收集和核實突發事件信息;
(2)組織遇險漁業船舶、漁業設施、人員與附近及編組生產的漁業船舶、漁業設施、人員立即采取措施,開展自救互救;
(3)組織本級應急處置力量立即開展應急救助行動;
(4)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嚴格控制事態發展。
4.3 啟動響應
發生一般(Ⅳ級)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區政府分管領導、區農業農村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等相關部門以及事發漁業船舶、漁業設施和人員所屬區鎮人民政府(管委會)主要負責人第一時間趕赴現場。
發生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區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區農業農村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等相關部門以及事發漁業船舶、漁業設施和人員所屬區鎮人民政府(管委會)主要負責人第一時間趕赴現場。
4.4 基本應急
預案啟動后,區應急指揮部及其辦公室、各專業處置工作小組、各成員單位按照預案要求以及各自職責,迅速開展處置工作。
(1)綜合協調組:負責收集、核實突發事件信息,準確掌握涉事漁業船舶、漁業設施基本情況、涉事地點、涉事人員以及編組結對漁業船舶、漁業設施等信息。負責銜接各專業處置組的搶險救援工作,及時報告救援進展情況(牽頭部門:區農業農村局,參與部門:區應急管理局、區委宣傳部、區公安局、海門海事處、漁業重點區鎮)。
(2)事故救援組:組織涉事漁船、灘涂養殖設施以及編組結對漁船、灘涂養殖設施開展自救互救;組織附近漁船、灘涂養殖設施趕赴涉事地點開展救助行動;組織農業執法、海事、海警等專業救助力量趕赴涉事地點開展救助行動;請求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省水上搜救中心、東海救助局等上級單位派遣救助艦艇和救助直升機等參與救助行動(牽頭部門:區農業農村局,參與部門:區應急管理局、海門海事處、區公安局、邊防派出所、長航公安海門派出所、區人武部、南通海警局、漁業重點區鎮)。
(3)安全保衛組:負責陸地、漁港水域等管轄區域現場控制、秩序維護、人員疏散及傷亡人員身份確認等工作(牽頭部門:區公安局,參與部門:邊防派出所、區信訪局、漁業重點區鎮)。
(4)專家咨詢組:組織召開會商會和專家咨詢會,對突發事件現狀、發展趨勢及可能后果進行分析研判和評估,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決策建議(牽頭部門:區農業農村局,參與單位:區應急管理局、海門海事處、長航公安海門派出所、區氣象局、區水利局)。
(5)醫療救護組:負責對事故受傷人員提供醫療救助(牽頭部門:區衛健委,參與部門:漁業重點區鎮)。
(6)事故調查組:負責開展事故原因調查等工作(牽頭部門:區農業農村局,參與部門:區應急管理局、邊防派出所、長航公安海門派出所、區紀委(監委)、區總工會、漁業重點區鎮)。
(7)宣傳報道組:負責統一對外發布信息。根據事件影響程度和類型,擬寫新聞通稿,按規定程序(一般事件須報區政府分管領導審定,較大、重大或特別重大事件須經區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后報上級審定)送審后發布。同時,加強網上信息動態監測,及時發現并查處網上謠言,及時發布權威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牽頭部門:區委宣傳部,參與部門:區農業農村局、區應急管理局、漁業重點區鎮)。
(8)善后處理組:負責突發事件處置各項善后工作(牽頭單位:漁業重點區鎮,參與部門:區信訪局、區民政局)。
(9)后勤保障組:負責協調應急處置工作所需應急物資、設施設備和人員的調配、征調等后勤保障工作(牽頭單位:漁業重點區鎮,參與部門:區民政局)。
4.5 擴大應急
根據《海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對涉外、敏感、可能惡化的事件,應加強情況報告。
基本應急程序難以有效控制事態,或發生特殊災害事故,尤其是出現跨區域、大面積和可能發展為重大以上突發事件的態勢時,應立即轉入擴大應急狀態。在區政府統一領導下,擴大搶險救災資源使用、征用、調用的范圍和數量,必要時依法動用一切可以動用的資源。
當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十分嚴重、超出海門區自身控制能力范圍,需要省、南通市或者其他縣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時,區政府將情況立即上報南通市應急指揮中心,由南通市直接指揮或授權海門區指揮。
4.6 終止響應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區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決定終止應急響應:
(1)處置已成功或事件緊急情況已不復存在;
(2)涉事漁業船舶或人員的安全不再受到威脅;
(3)失蹤者生還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4)事件的危害已得到控制,不再有擴展、反復或加劇的可能;
(5)出現應急處置部認為應終止應急響應或處置的其他情況。
5 后期處理
5.1 善后處置
(1)涉事漁業船舶、漁業設施、人員所屬區鎮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積極做好涉事漁民及其家屬的安撫、疏導和穩定工作,幫助其盡快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
(2)區農業農村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跟蹤事件后續處理情況,事故情況核實清楚后,要及時錄入“中國漁政管理指揮系統”。
(3)區農業農村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協調漁業互助保險機構及時啟動理賠工作程序,對相關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情況進行評估、理賠。
5.2 調查評估
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區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及時組織總結評估并報區政府。內容主要包括:
(1)事件發生的主要原因;
(2)事件造成的損失及影響;
(3)處置措施的有效性;
(4)分析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意見。
6 應急保障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1)區農業農村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保障漁業安全通信網絡和海洋漁業安全救助信息系統的維護運行。承擔應急值班任務的岸臺(站),應向社會公布電臺呼號、工作頻率,實行24小時守聽,確保應急通信聯絡及時、準確和暢通;
(2)區農業農村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設立應急值班電話,明確負責日常應急聯絡的人員,配備必要的移動通信設備,保證信息溝通順暢;
(3)區農業農村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與海事、公安邊防、海警、水上專業搜救機構建立通信聯絡渠道,保證漁業水上突發事件處置通信聯絡的暢通。
6.2 隊伍與裝備保障
(1)農業執法、海事、海警等部門應明確所屬執法船舶的類型、性能、分布、適航能力及通訊方式,并按要求配備救生、救助、消防藥品等裝備器材。
(3)區農業農村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建立海門區漁業船舶動態數據庫,加強漁業船舶安全生產信息系統船載終端的配備和管控,及時掌握漁業船舶的類型、性能、數量、分布及適航和救援能力。
(4)擔負海上救助職責的相關部門應結合自身實際,強化應急救援培訓和演練,不斷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和水平。
6.3 經費保障
實施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所需經費納入區財政預算,具體參照財政部《突發事件財政應急保障預案》執行。
7 綜合管理
7.1教育與培訓
區農業農村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機構應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廣泛宣傳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預防和處置知識,加強對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人員的培訓。區財政設立“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救助獎勵基金”,對在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適當補償、表彰和獎勵。
7.2 演練
區農業農村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機構、各漁業重點區鎮、漁業企業以及漁船每年要定期組織開展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演練,進一步熟悉應急預案,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7.3 獎懲
應急處置工作中存在遲報、謊報、瞞報事件或者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附則
8.1 名詞解釋
本預案所指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包括漁業水上生產安全突發事件和漁業水上自然災害突發事件。
漁業水上生產安全突發事件:指因碰撞、風損、觸損、火災、自沉、機械損傷、觸電、急性工業中毒、溺水或其他情況造成漁業船舶、灘涂養殖設施損壞、沉沒或人員傷殘、失蹤的突發事件。
漁業水上自然災害突發事件:指熱帶氣旋、溫帶天氣系統或寒潮大風、龍卷風、雷暴、風暴潮、災害性海浪、海嘯、海冰或其他災害造成漁業船舶、灘涂養殖設施損壞、沉沒或人員傷殘、失蹤的突發事件。
8.2 預案管理
8.2.1 本預案實行定期評審與更新制度。區應急指揮部至少每三年對預案進行一次評審,并視情做出相應修訂,報區政府批準。
8.2.2 本預案有關通信聯絡的附件應隨時保持更新。相關單位與人員的通信聯絡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區農業農村局。
8.2.3 各漁業重點區鎮應參照本預案,結合實際制定本級專項預案,并報區政府應急管理機構備案。
8.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由海門區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8.4 附件
1. 區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指揮組織體系架構圖
2. 區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流程圖
3. 漁業部門水上安全值班電話
4. 海洋漁業安全通信短波岸臺呼號工作頻率表、水上搜救中心值班電話
5. 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處置單
6. 漁業船舶水上涉外突發事件處置單
7. 區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通訊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