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規范消防行政執法工作,依法確立行政執法委托機關與受委托機關的權利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海門區消防救援大隊決定開展消防領域行政執法委托試點工作。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委托單位
海門區消防救援大隊
二、受委托單位
正余鎮人民政府、海永鎮人民政府
三、委托執法范圍
負責轄區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的消防監督和執法工作(除區消防救援大隊負責監管的二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轄區公安派出所負責監管的三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村(居)民委員會及其他應納入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單位)。
四、委托執法權限
受委托單位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以海門區消防救援大隊名義對消防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
(一)監督檢查權。按照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對本區域委托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行使監督檢查權,對發現的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有權要求違法行為人改正。
(二)行政處罰權。按照《委托執法事項清單分類明細表》,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江蘇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區消防救援大隊名義作出行政處罰。
五、委托執法職責
(一)委托單位職責
1.指導、協調和監督受委托單位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以委托單位名義實施行政執法。
2.定期組織受委托單位的執法人員學習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及時幫助指導和解決受委托單位在委托執法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
3.向受委托單位提供統一規范的行政執法文書、規范執法文書編號。
4.及時制止和糾正已發現的受委托單位違法或不當行使的委托行政執法行為,對受委托單位嚴重違法實施所委托的行政執法行為,委托單位有權終止委托協議。
(二)受委托單位職責
1.建立健全相關工作制度,依法實施行政執法,配合委托單位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2.將對所屬執法人員開展培訓,確保每個執法人員依法取得執法資格,并做到持證執法。
3.有權以委托單位的名義,在委托權限和范圍內實施行政執法,并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個人實施行政執法。
4.在履行行政執法行為時,必須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并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5.主動接受委托單位和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指導。按要求定期向委托單位報送行政執法報表,按期及時、準確真實匯報執法情況。
6.嚴格依法行政,并依法對因行政不當和違法執法行為承擔相應責任。
六、委托期限
自2023年12月15日至2024年12月14日止。
七、其他事項
如因受委托單位超越權限或者不當行為給委托單位帶來損失(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執法公信力的損失),由受委托單位承擔。委托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委托書一式五份,委托單位、受委托單位各執一份,報本級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部門、市消防救援支隊備案各一份。
特此公告。
海門區消防救援大隊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