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國家藥監局發布《關于調整〈醫療器械分類目錄〉部分內容的公告》(以下簡稱30號公告),明確射頻治療儀、射頻皮膚治療儀類產品按照第三類醫療器械管理。自2024年4月1日起,該類產品未依法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不得生產、進口和銷售。
日前,國家藥監局器械注冊司、器械監管司相關負責人對此公告進行解讀。截至目前,25個產品已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30號公告中要求射頻治療儀、射頻皮膚治療儀類產品相關注冊人、生產企業全面加強產品全生命周期質量管理,確保上市產品的安全有效,并主動向所在地(進口產品為代理人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相關情況。
截至目前,共有25個射頻治療儀、射頻皮膚治療儀類產品已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能夠滿足醫療美容相關需求。國家藥監局將強化注冊相關指導,更好地指導相關企業開展醫療器械注冊有關工作。
是否所有射頻類產品都屬于醫療器械?根據30號公告,射頻治療儀、射頻皮膚治療儀類產品,其工作原理一般是通過治療電極將射頻能量作用于人體皮膚及皮下組織,使人體組織、細胞發生病理/生理學改變;預期用于治療皮膚松弛,減輕皮膚皺紋,收縮毛孔,緊致、提升皮膚組織,或者治療痤瘡、瘢痕,或者減少脂肪(脂肪軟化或分解)等。符合30號公告規定的產品應當作為第三類醫療器械管理。例如,預期用于“淡化皺紋(如抬頭紋、魚尾紋等)、減輕細紋、眼周除皺、改善松弛下垂、提升蘋果肌、臉部輪廓提拉、緊致輪廓、緊致肌膚、提拉塑形、收縮毛孔”等的射頻美容產品,應當作為第三類醫療器械管理。
不符合醫療器械定義的射頻類產品,則不作為醫療器械管理。例如,預期用途不涉及30號公告規定的情形,僅用于“精華的皮膚無創促滲(不用于藥品和醫療器械促滲)、促進精華吸收、皮膚表面清潔、溫熱按摩、物理按摩、肌膚放松、去除角質”或類似用途的射頻類產品,則不符合醫療器械定義,不作為醫療器械管理,不需要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
產品取得注冊證后,是否能網絡銷售?依法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的射頻治療儀、射頻皮膚治療儀類產品可以通過網絡銷售。根據30號公告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網絡銷售射頻治療儀、射頻皮膚治療儀類產品的,應當是醫療器械注冊人或者是已取得醫療器械經營許可的經營企業。對預期由消費者個人自行使用的射頻治療儀、射頻皮膚治療儀類產品,注冊人應當在產品說明書中標注安全使用的特別說明。
4月1日前已購買、未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的產品,是否能繼續使用?根據30號公告,2024年4月1日起,相關使用單位不得購進并使用未依法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的射頻治療儀、射頻皮膚治療儀類產品。2024年4月1日以前購進的,可以繼續使用。
此外,生產經營企業可以按照相關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向使用單位或者消費者繼續提供售后服務,2024年4月1日前生產的產品可以用于整機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