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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南通市海門區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實施意見》的通知
來源:南通市海門區人社局 發布時間:2021-02-11 字體:[ ]

海人社發〔2021〕15號

各區鎮(街道)政府(管委會、辦事處):

現將《南通市海門區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南通市海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南  通  市  海  門  區  財 政 局

     2021年2月2日

南通市海門區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實施意見


為鼓勵和幫助從事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參保續保,提高其靈活就業的積極性和穩定性,減輕其生活壓力,根據《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省政府令第53號)、《南通市區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通人社就〔2020〕9號)等文件精神,現就進一步貫徹落實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以下簡稱“靈活就業社保補貼”)政策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靈活就業定義及補貼政策對象和條件

(一)靈活就業的定義

靈活就業是指工作崗位不固定、工作時間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勞動關系不固定的就業形式的總稱。其特點是非全日制、彈性和臨時性或季節性。

(二)補貼對象

1、在本區范圍內實現靈活就業(含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且申報就業登記,并按時足額在我區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按照《南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部門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部門關于印發江蘇省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通人社就〔2020〕8號)執行。

2、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

(三)補貼條件

1、以個人身份或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職工養老保險、職工醫療保險。

2、與服務單位應無全日制事實勞動關系。

二、補貼險種、標準和期限

(一)補貼險種

職工養老保險和職工醫療保險。

(二)補貼標準

按其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含大病救助費)金額的50%給予補貼,享受補貼的繳費基數為本區當期最低繳費基數。

(三)補貼期限

1、補貼期限一般累計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準)。享受社保補貼3年期滿,仍未能實現穩定就業的,可申請延長享受,延長期限不超過1年。其中,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補貼期限可延長至退休。

2、對女性法定退休年齡的認定,按照《關于貫徹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有關政策的意見》(通人社險〔2020〕17號)執行。

三、靈活就業社保補貼申報流程

(一)申報

1、申報時間:每年兩次集中申報,上半年為1月1日—5月20日,下半年為7月1日—11月20日。

2、申報方式和材料:申報享受社保補貼的靈活就業人員,須攜帶本人身份證、社會保障卡、《就業創業證》,到居住地村(社區)進行申報,填寫《南通市海門區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

(二)初審

村(社區)人社業務經辦人員對申報人資格及提供的材料進行初審,在5個工作日內將初審材料報區鎮(街道)人社業務經辦機構。

(三)審核

各區鎮(街道)對申報人資格及提供的各類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及時逐一進行審核并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將相關信息集中錄入南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系統。每年6月10日、12月5日前,分別將上、下半年通過審核的材料報送區勞動就業管理處復審。

(四)復審

區勞動就業管理處對各區鎮(街道)人社業務經辦機構報送的材料進行復審。

(五)發放

復審無異議的,區勞動就業管理處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撥付到申請人的社會保障卡。

四、建立健全靈活就業社保補貼動態管理機制

(一)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保補貼,按照“先繳后補”的原則,每半年申報、審核和撥付一次。各區鎮(街道)、村(社區)人社業務經辦機構應加強日常跟蹤走訪,對享受靈活就業社保補貼的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動態管理,建立健全可進可出機制。

(二)靈活就業人員需開通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辦理社會保險銀行代扣繳費業務,確保賬戶有足額代扣繳費資金。

(三)靈活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停止享受靈活就業社保補貼:

1、被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或中止靈活就業的;

2、政策規定的享受補貼期滿的;

3、社保關系已遷出本區的;

4、已辦理退休手續或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

5、在享受社保補貼期間死亡的;

6、被判刑收監執行的;

7、弄虛作假、騙取社保補貼資金并經查實的;

8、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就業援助,或經推薦介紹就業3次以上但因本人原因造成不就業的;

9、退出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情形的;

10、其它享受社保補貼情形消失的。

出現上述情形的,原受理的人社經辦機構應及時記載相關情況,在其《就業創業證》第9頁注明“自×年×月停止靈活就業社保補貼”記錄,并上報區就業管管理處備案。對故意隱瞞實際情形騙取社保補貼的,除追回補貼資金、不得再次享受社保補貼外,并追究申報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五、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確保政策落實到位

區人社局負責政策落實和解釋、工作協調、業務管理和監督檢查;區財政局負責資金核撥和監管工作;各區鎮(街道)、村(社區)人社經辦機構負責日常業務受理、初審、審核和公示等工作。

六、本意見從2021年2月1日起執行,《海門市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實施細則》(海人社發〔2016〕95號、海 財 社〔2016〕84號)同時廢止。


南通市海門區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

區鎮(街道) 村(社區)           

姓    名

性別

聯系電話

就業創業證

號      碼

身份證號碼

社保卡

開戶銀行

社保卡

銀行賬號

戶籍所在地

實際居住地

補貼申報

補貼項目

□基本養老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

補貼期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人申請享受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費補貼,并作如下承諾:

1、已充分了解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費補貼政策和要求。

2、每季度向居住地所在區鎮(街道)、村(社區)經辦機構報告靈活就業狀況。

3、申報的所有材料均依據相關項目申報要求,據實提供。

4、如有虛報、騙取就業補助資金的,愿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5、如違背以上承諾,愿意承擔相關責任,同意將本人的失信信息計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嚴重失信的,同意在相關政府門戶網站公開。

申請人簽名:                     年     月     日

村(社區)

初審意見

經初審,該申請人符合享受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條件。

人社業務經辦人(簽字):          負責人: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區鎮(街道)人社經辦機構

審核意見

經審核,該申請人申報情況真實、材料齊全,審核程序規范,符合享受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條件,并已公示無異議。

  審核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區勞動就業

處復審意見

經復審,同意按規定給予申請人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

復審人(簽字):      經辦科室負責人:      分管主任(簽字):    

負責人(簽字):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備注:此表一式三份,村(社區)、區鎮(街道)人社經辦機構、區勞動就業管理處各一份。







(海人社發 [2021]15號)關于印發《南通市海門區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實施意見》的通知.pdf


海人社發 [2021]15號海門區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保補貼實施意見1.2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