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hmsylbzj/2020-00318 | 分類: | 勞動、人事、監察\醫療保障 通知 | ||
發布機構: | 海門區醫療保障局 | 文號: | 海醫保發〔2020〕73號 | ||
成文日期: | 2020-07-17 | 發布日期: | 2020-07-17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關于印發《海門市醫療保障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
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保障重大行政執法行為,促進公平、公正執法,維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海門市醫療保障局相關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是指案情重大復雜、涉案金額較大,將對行政相對人的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行政執法決定。主要包括:
(一)對公民處以5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20000元以上罰款的決定;
(二)擬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和從重行政處罰的情節相互沖突的;
(三)擬作出的其他重大、復雜、疑難的行政處罰決定。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醫療保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對本部門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或者建議的內部行政執法監督制度。
第五條 局相關行政科室應當在重大行政執法調查終結、擬定處理決定后,及時將案卷移送政策法規科進行審核。
對是否屬于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有異議的,由擬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科室提請局黨組討論決定。
第六條 政策法規科收到案卷后,應當向移送科室出具《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案卷移交清單》,并予以登記。
第七條 政策法規科收到相關行政執法科室提交的重大執法決定送審材料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送審材料不完整的,通知相關行政執法科室在5個工作日內補充材料;逾期不補充材料的,由政策法規科出具書面告知并將送審材料退回承辦科室。
案件復雜、爭議較大或涉及其他重大問題的,政策法規科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審核的,經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但延長審查期限最長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
第八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以書面審核為主。必要時,政策法規科可以向案件調查人員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建議。
第九條 政策法規科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一)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二)程序是否合法、規范;
(三)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充分;
(四)定性是否準確;
(五)內容是否適當;
(六)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對擬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政策法規科還應當審核擬處罰幅度是否符合《江蘇省醫療保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規定。
第十條 政策法規科對案卷進行審核后,根據不同情況提出以下相應的書面審核意見,同時將案卷退還并予以登記:
(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正確、結果適當、程序合法的,出具同意意見;
(二)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建議繼續調查取證;
(三)對材料或者手續不齊全的,建議補充補齊;
(四)對適用法律不當的,提出糾正意見;
(五)對程序違法的,提出糾正意見;
(六)對超出管轄范圍的,提出移送意見;
(七)其他意見建議。
第十一條 有關行政科室對法制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政策法規科重新審核。對政策法規科重新審核的意見仍有異議的,可以提請局黨組研究。
第十二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依法需要進行聽證的,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有關行政科室應當自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之日起10日內將法律文書送政策法規科備案。
對撤銷立案或者受理決定的,有關行政科室應當自作出撤銷決定之日起10日內將法律文書送政策法規科備案。
第十四條 政策法規科審核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應當留存下列資料:
(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案卷移交清單》;
(二)有關行政科室擬作出的重大執法決定法律文書;
(三)政策法規或局黨組研究決定審核意見;
(四)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律文書。
第十五條 未經法制審核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被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按照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規定與上級規定不符的,依照上級部門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