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祖國的花朵,祖國的未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與家庭幸福、社會和諧穩定息息相關。近日,區婦聯邀請海門法院刑庭法官助理姜妮妮走進交通音樂電臺【婦聯有約——成長不煩惱】欄目,通過廣播向社會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解讀內容節選
1.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跟原有的內容相比,主要有哪些變化呢?
新修訂的亮點內容主要有以下幾點:
1.對未成年人的罪錯行為分級更加科學,將未成年人的罪錯行為分為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犯罪行為三個等級;2.對未成年人保護處分措施更加完善,該法規定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進行干預,對嚴重不良行為進行矯治,對重新犯罪行為進行預防,根據不同的罪錯等級進行相應的幫教措施;3.堅持教育矯治的核心功用,將收容教養措施改為專門矯治教育,并把對特定的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實施的專門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4.該法修訂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等其他部門法充分銜接,促進法律體系進一步完善。
2.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提到的“不良行為”,具體是指哪些行為呢?
該法所稱不良行為,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長的行為,主要包括(一)吸煙、飲酒;(二)多次曠課、逃學;(三)無故夜不歸宿、離家出走;(四)沉迷網絡;(五)與社會上具有不良習性的人交往,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伙;(六)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宜進入的場所;(七)參與賭博、變相賭博,或者參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動;(八)閱覽、觀看或者收聽宣揚淫穢、色情、暴力、恐怖、極端等內容的讀物、音像制品或者網絡信息等;(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的不良行為。
3.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提到的“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怎么理解這“嚴重不良行為”?如何對其進行矯治呢?
嚴重不良行為應該說比不良行為的程度要嚴重,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有刑法規定、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行為,以及嚴重危害社會的下列行為:(一)結伙斗毆,追逐、攔截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等尋釁滋事行為;(二)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三)毆打、辱罵、恐嚇,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四)盜竊、哄搶、搶奪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五)傳播淫穢的讀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六)賣淫、嫖娼,或者進行淫穢表演;(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八)參與賭博賭資較大;(九)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門決定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專門矯治教育的專門場所實行閉環管理,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未成年人的矯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門承擔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家是孩子生活的港灣,學校是孩子進步的階梯,整個社會是孩子健康成長的守衛,只有家校社相互協調、通力合作、同向而行,才能發揮育人合力,創造良序共育的生態環境,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未成年人的保護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讓我們攜手共同撐起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