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門區區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通過社會公示和征求意見函的形式,向社會公眾及區質量發展委員會成員單位進行了意見征求,收到南通市海門區科學技術局的反饋意見:
1.修改為“第四條區長質量獎的評審不向申報組織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區長質量獎工作經費和獎勵經費列入市年度財政預算。”
建議:“市”改成“區”。
2.第九條(三)身體良好,一般不超過70周歲并具有高級以上職稱,為中國質量獎或省市級政府質量獎評委,或為市長質量獎以上(含)獲獎組織負責人;(四)能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評審紀律,公正嚴明。
建議:增加“(含)”。
3.修改為“第十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不得申報區長質量獎:(一)不符合國家產業、質量、環保等政策;(二)近3年國家、行業和省、市、區產(商)品質量抽查不合格;
建議:增加“、區”。
4.增設“第十四條 申報區長質量獎的個人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一)在本市從事質量或者質量相關工作10年以上;
建議:“市”改成“區”。
5.修改為“第二十七條……應在確認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市質委辦。”
建議:“市”改成“區”。
其他單位均無意見。
收到意見均已采納。
南通市海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