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鎮(街道)政府(管委會、辦事處)、區各委辦局、區各直屬單位、各垂直管理部門(單位):
《南通市海門區專職人民調解員管理辦法》經區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9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南通市海門區專職人民調解員管理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規范專職人民調解員聘用、管理,提升人民調解工作質效,努力建設一支政治堅定、熟悉業務、熱心公益、公道正派、秉持中立的人民調解員隊伍。根據《人民調解法》《江蘇省人民調解條例》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印發《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意見》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職人民調解員,是指由區、鎮、村三級和各專業對接調解組織聘用,從事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并取得相應工作補貼的調解人員。
第三條 專職人民調解員的職責任務:
(一)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
(二)嚴格執行矛盾糾紛日排查制度,對排查發現的矛盾糾紛線索,采取針對性措施,及時有效化解;
(三)認真開展矛盾糾紛調解,在充分聽取當事人陳述和調查了解有關情況的基礎上,通過說服教育、規勸疏導等方式方法,促進當事人平等協商、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并督促當事人及時履行約定義務。對當事人主動申請調解的,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
(四)做好法治宣傳教育,注重通過調解宣傳法律法規、國家政策,教育公民遵紀守法,弘揚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家庭美德;
(五)發現違法犯罪以及影響社會穩定的苗頭隱患,及時報告轄區公安機關;
(六)主動向所在地黨委政府報告矛盾糾紛排查調解情況,認真做好糾紛登記、調解統計、案例選報和文書檔案管理等工作;
(七)嚴格遵守人民調解有關規章制度,積極參加各項政治學習和業務培訓,自覺接受司法行政部門指導和人民法院業務指導;
(八)認真完成黨委政府以及司法行政部門、區社會治理綜合服務中心(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二、專職人民調解員的聘用與解聘
第四條 按照區級2名;鎮級56名(按實有人口配備專職人民調解員,其中,海永2名,臨江、三廠3名,海門街道含濱江街道、江心沙、水上糾紛調處工作站13名,其余鎮5名);村居297名(每個村居1名)的標準配備專職人民調解員。公安派出所配備公調對接專職人民調解員34名(每個派出所2名)。法院配備訴調對接專職人民調解員14名。各區級專業調處工作站配備專職人民調解員2名。各調解組織可結合自身實際和工作需要,按照實戰實效原則在配額范圍內統籌聘用。
第五條 區級專職人民調解員的聘用由區司法局和區社會治理綜合服務中心(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組織實施,公調對接專職人民調解員、鎮(街道)和村居專職人民調解員的聘用由鎮(街道)社會治理綜合服務中心(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組織實施。各鎮(街道)社會治理綜合服務中心(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應當根據轄區內調解工作需要,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擇優聘用。具體聘用方案由各鎮(街道)社會治理綜合服務中心(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依據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六部門《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意見》以及《人民調解法》制定,報鎮(街道)黨委、政府和區司法局、區社會治理綜合服務中心(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批準后實施。訴調對接專職人民調解員的選聘工作由區人民法院組織實施。區級專業調處工作站專職人民調解員的選聘工作由對應職能部門自行組織實施。
第六條 專職人民調解員的聘用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品行端正,樂于奉獻,辦事公道,有較高群眾威信,熱愛人民調解工作;
(二)具備一定的法律、政策知識和相應的專業知識,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豐富的群眾工作經驗;
(三)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身體健康,能勝任本職工作;
(四)專職人民調解員一般應具有高中以上學歷或相應的知識水平;
(五)通過崗位培訓,取得人民調解員資格;
(六)新聘用的專職人民調解員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滿合格的,簽訂聘用合同,予以聘用;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七)專職人民調解員的聘用期一般為1-3年。60周歲以上的實行一年一聘。聘用期滿后,根據雙方意愿以及工作需要可以續聘;
(八) 優先選聘具有法律工作經歷、群眾工作基礎的人員;
(九)在職公務員、事業人員、村居干部、政府購買服務人員等不得聘用,如安排到調解崗位,不得兼職取酬。區、公調對接、訴調對接、專業站、鎮(街道)、村居專職調解員不得相互兼任。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擔任專職人民調解員:
(一) 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 被開除公職的;
(三) 依法被列為失信聯合懲罰對象的;
(四) 有違法違紀行為正在接受審查的;
(五) 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八條 專職人民調解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偏袒一方當事人,侮辱當事人,索取、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二)泄露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
(三)因違法違紀不適合繼續從事調解工作;
(四)嚴重違反管理制度、不服從管理安排,怠于履行職責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五)不能勝任調解工作;
(六)因身體原因無法正常履職;
(七)自愿申請辭職;
(八)因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人民調解員的。
第九條 專職人民調解員應按照《江蘇省人民調解條例》的規定進行備案。
三、專職人民調解員的薪酬
第十條 建立區、鎮(街道)、公調、專業站專職人民調解員“基本補貼+個案獎補”取酬方式。
“基本補貼”為每人每年2萬元。
“個案獎補”按《關于印發<南通市海門區鎮級專職調解員考核辦法><南通市海門區社會矛盾糾紛個案獎補辦法>的通知》(海委政法〔2023〕25號)文件相關規定實施。對于特別重大或群體性糾紛個案補貼(指化解本地區產生較大影響的糾紛、領導交辦的重大糾紛、國、省字號信訪矛盾糾紛及涉法涉訴信訪矛盾糾紛,經過反復多次調解成功,當事人息訪停訴,形成規范調解卷宗并及時錄入人民調解管理平臺的矛盾糾紛),采取一事一議,由政法委、司法局、社會治理綜合服務中心(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信訪局集體研究確定補貼金額。
第十一條 各鎮(街道)社會治理綜合服務中心(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司法所加強村級人民調解員的管理,充分發揮村級調解員人熟、地熟優勢,強化矛盾糾紛信息收集,村級專職人民調解員基本補貼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補貼標準實施,由鎮街財政保障。
第十二條 區政府對鎮街聘用村級專職人民調解員工作進行“以獎代補”,獎勵資金總額為29.7萬元,納入區級財政預算。區委政法委、區社會治理綜合服務中心(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根據各鎮街“一升四降”年度考核排名,分別給予獎補。以各鎮街實際配備的村級專職人民調解員人數*1000元為基數,對排名1—3名的鎮街按照基數上浮10%進行獎補;對排名4—6名的鎮街按照基數進行獎補;對排名7—11名的鎮街按照基數下浮20%進行獎補。獎補經費總額超出29.7萬元的部分,相應核減7—11名鎮街的獎補數額。
第十三條 區人民法院、司法局、社會治理綜合服務中心(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加強訴調對接人民調解員的管理,訴調對接專職人民調解員的基本補貼每人每年2.5萬元,管理、個案獎補按《駐法院人民調解員管理辦法》(海法發〔2019〕61號)、《專職人民調解員“一案一補”實施方案》(海法發〔2021〕120號)文件規定實施,基本補貼、個案獎補等費用從法院納入預算的行政性收費中列支。
第十四條 聘用區、鎮(街道)和公調對接專職人民調解員的基本補貼經費納入區級財政預算。聘用區級專業調處工作站專職人民調解員的基本補貼費用由相應職能部門從現有部門經費統籌列支。區、鎮(街道)、村居、公調對接、專業調處站調解員個案獎補費用由區級財政保障納入區委政法委預算。
第十五條 明令禁止兼職取酬的人員,不得領取人民調解員補貼。區、鎮(街道)、公調對接、村級專職人民調解員基本補貼由區委政法委、區社會治理綜合服務中心(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牽頭考核,經審核后下撥,各鎮(街道)要專款專用。
四、專職人民調解員的管理
第十六條 區,鎮(街道)、公調對接和村居,訴調對接、專業調處站專職人民調解員分別由區、鎮(街道)、相關部門實施日常管理,主要負責聘用、學習、培訓、案審、考評、獎懲等。
第十七條 各區、鎮(街道)要建立專職人民調解員崗位責任和績效評價制度,并督促調解員遵法守紀、勤奮敬業、誠實守信、廉潔自律。
第十八條 區、鎮(街道)、公調對接和村居專職人民調解員的考核由區委政法委、區社會治理綜合服務中心(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牽頭,根據《關于印發<南通市海門區鎮級專職調解員考核辦法><南通市海門區社會矛盾糾紛個案獎補辦法>的通知》(海委政法〔2023〕25號)文件組織開展,堅持客觀公正、注重實績的原則,考核結果作為工作補貼、獎勵懲戒、續聘解聘等的重要依據。訴調對接專職人民調解員、專業調處工作站專職人民調解員由法院及各職能部門組織考核,結果報區司法局、社會治理綜合服務中心(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備案。
第十九條 專職人民調解員的考核分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內容包括調解工作實績(數量、質量、排查情況、調處成功率)、遵守調解紀律、群眾滿意度等情況。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級。
第二十條 有計劃地對專職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區級層面,通過集中輪訓或遠程培訓,每年舉辦2期業務培訓。鎮(街道)根據工作實際,每年組織不少于2期業務培訓。
第二十一條 加強對專職人民調解員的人身保護,鼓勵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單位和人民調解員協會等為專職人民調解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
第二十二條 根據《人民調解法》等有關規定,每年在全區范圍內開展“十佳金牌調解員”“十佳調解能手”評選,獎勵金額分別為1000元和500元。
五、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區司法局、區社會治理綜合服務中心(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解讀:《南通市海門區專職人民調解員管理辦法》
圖文解讀:《南通市海門區專職人民調解員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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