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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014246482/2022-06042 分類: 其他\其他    通知
發布機構: 政府辦 文號: 海政辦發〔2022〕44號
成文日期: 2022-07-27 發布日期: 2022-08-12 有效性: 有效
名稱: 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通市海門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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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其他\其他    通知
發布機構: 政府辦
文號: 海政辦發〔2022〕44號
成文日期: 2022-07-27
發布日期: 2022-07-27
有效性: 有效
名稱: 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通市海門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通知
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通市海門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通知
來源:政府辦 發布時間:2022-08-12 字體:[ ]

各區鎮(街道)政府(管委會、辦事處),區各委辦局,區各直屬單位,各垂直管理部門(單位):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南通市海門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7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南通市海門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和依據

1.2 適用范圍

1.3 預案體系

1.4 工作原則

2 應急響應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 區重污染天氣預警與應急指揮中心

2.2 區重污染天氣指揮中心成員單位職責

2.3 各區鎮(街道)、政府(管委會、辦事處)職責

2.4 企業事業單位、媒體職責及公眾義務

3 預警及響應

3.1 預警及響應

3.2 響應程序

3.3 響應措施

4 應急豁免

5 應急終止

5.1 應急終止條件

5.2 善后處置

6 信息報送

6.1 信息報送要求

6.2 信息報送內容

7 應急保障

7.1 資金保障

7.2 通信保障

7.3 物資裝備保障

7.4 應急科技保障

7.5 人力資源保障

8 監督管理

8.1 預案演練

8.2 應急能力評估

9 責任與獎懲

10 附則

10.1 名詞解釋

10.2 預案管理

10.3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和依據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機制,加強區域聯動,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工作,最大限度減緩大氣污染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氣造成的危害,保護公眾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長三角區域重污染天氣預警應急聯動方案》《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江蘇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南通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20年修訂版)》《海門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編制本預案。

1.2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海門區行政區域內重污染天氣的預警、控制和應急處置工作。

1.3 預案體系

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體系包括海門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區各有關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方案)、各區鎮(街道)政府(管委會、辦事處)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以及應急減排項目清單、企事業單位重污染天氣應急方案、重大活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等。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加強空氣質量監測和大氣污染源監控,建立重污染天氣風險防范體系,科學預警、及時控制、消除隱患,提高應急處置能力,盡可能減輕重污染天氣造成的影響和損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眾健康。

(2)科學預警,積極響應。建立全區統一的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系統,統籌實施預警和響應,根據省、市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及時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各區鎮在區政府的統一指揮下,具體組織實施本地區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

(3)績效分級,精準減排。指導重點行業制定行業內相對統一的應急減排措施,基于績效分級對重點行業相關企業進行差異化管控。以優先控制重污染行業主要涉氣排污工序為主,分類施策、精準減排。合理指導保民生企業科學制定減排措施。

(4)部門聯動,社會參與。在區政府統一領導下,強化部門之間溝通協作,提高聯防聯控和快速反應能力。充分發揮各部門專業優勢,采取準確、有效的應對措施。積極倡導公眾參與,提高社會參與程度。

2 應急響應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 區重污染天氣預警與應急指揮中心

區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負責全區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當發生或即將發生重污染天氣時,區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即轉為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中心,由分管副區長擔任總指揮,統一領導、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中心下設辦公室,作為應對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辦事機構。指揮中心辦公室設在生態環境局,由海門生態環境局局長兼任主任、海門生態環境局分管副局長兼任副主任,負責貫徹落實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中心及其辦公室的決定,收到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中心發布的預警信息后,按照應急預案要求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措施,負責跟蹤事態變化和應對情況,做好信息報送和新聞輿情處置工作,負責與上級部門、周邊城區的聯絡工作。

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中心成員單位包括區監察委員會、區委宣傳部、區政府辦公室、海門生態環境局、區氣象局、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區公安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城市管理局、區交通運輸局、區水利局、區教育體育局、區衛生健康委員會、區農業農村局、區財政局、區應急管理局、區文化廣電和旅游局、海門自然資源局、海門海事處、海門供電公司及各區鎮(街道)政府(管委會、辦事處)等。

2.2 區重污染天氣預警與應急指揮中心成員單位職責

(1)區監察委員會

對指揮中心各成員單位履職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根據督查組調查情況,或根據區攻堅辦、大氣辦移交的問題線索,依紀依法依規開展調查,對重污染天氣防控工作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約談、問責。

(2)區委宣傳部

負責重污染天氣預警應急宣傳報道工作,協調政府網站及其“兩微一端”(微博、微信、客戶端)和報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氣預防的宣傳、信息發布和新聞報道等工作。

(3)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牽頭制定本地區重點燃煤企業清單并及時更新,會同生態環境局擬定不同預警等級下的能源保障方案。在應急預案啟動實施期間,負責開展能源保障工作。配合海門生態環境局指導各區鎮擬定在不同預警等級下需限產、停產的工業企業名單,并督促區鎮按啟動的應急響應等級對排放大氣污染物重點企業實施限產、停產措施。在應急預案啟動實施期間,會同海門生態環境局匯總工業企業限產、停產情況,并向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報告。

(4)區教育體育局

負責制定重污染天氣條件下教育系統應急預案,細化分解任務措施,對預案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督查檢查。負責指導做好重污染天氣發生時中小學校、幼兒園健康防護工作。及時匯總中小學校停課等措施落實情況,并向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報告。

(5)區公安局

負責制定重污染天氣機動車限行預案,實施機動車限行措施,加大對違禁車輛的查處力度。會同區應急管理局指導和督促實施禁限放煙花爆竹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氣時的社會治安工作。負責在全區范圍加大對渣土車、砂石車等車輛違反規定上路行駛的檢查執法力度。配合海門生態環境局組織開展機動車路檢路查。及時匯總執法監督情況,并向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報告。

(6)區財政局

負責落實重污染天氣預警和應急工作所需區級經費。

(7)海門自然資源局

負責指導政府儲備土地的控塵措施,加強對土地整治項目涉及地塊揚塵污染防治監督。負責指導和督促落實林業機械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

(8)海門生態環境局

負責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做好重污染天氣管控期間預警信息、管控要求的傳達和發布。及時匯總各區鎮、各部門相關工作情況。指導、支持和督促各區鎮加強工業企業環境監管和秸稈禁燒工作;會同區公安局做好機動車路檢路查工作。

(9)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負責制定重污染天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和園林綠化工程揚塵控制應急工作方案,建立市區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和園林綠化工程應急管控清單并及時更新。指導、督促強化重污染天氣期間工地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和園林綠化工程揚塵管控措施,評估重污染天氣造成的影響,及時匯總應急期間工地管控情況,并向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報告。

(10)區城市管理局

負責制定重污染天氣城區道路揚塵控制應急工作方案。加強道路揚塵和渣土運輸處置揚塵的監管,開展道路揚塵、露天焚燒(垃圾、樹葉)、露天燒烤、餐飲油煙等執法檢查,會同區公安局對城區渣土車、砂石車等易揚塵車輛違反規定上路行駛情況進行檢查。及時匯總應急期間城區渣土車運輸管理和揚塵管控情況,評估重污染天氣對建設領域造成的影響,并向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報告。

(12)區交通運輸局

負責落實交通運輸行業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督促強化交通工程的施工揚塵、港口碼頭揚塵的監管;協助公安部門做好道路管控;協助海事部門做好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監管。及時匯總應急期間交通工程、港口、碼頭受影響情況,評估重污染天氣對交通造成的影響,并向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報告。

(13)區水利局

負責水利工程施工揚塵防治工作實施的指導、督促和管理。指導各區鎮開展水利工程揚塵防治管理工作,督促各區鎮揚塵防治單位切實履行好各自工作職責,確保揚塵防治措施落實到位。

(14)區農業農村局

負責指導和督促落實農業領域有關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指導各區鎮開展秸稈綜合利用工作,參與秸稈禁燒督查。

(15)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負責制定重污染天氣公眾健康防護及醫療保障工作方案。開展重污染天氣引發疾病的健康教育工作;報告與重污染天氣相關的呼吸道疾病、心腦血管疾病及兒科疾病的異常發病情況,并相應加強疾病救治力量。適時聯合開展重污染天氣相關的健康影響與疾病負擔研究。

(16)區應急管理局

做好危化品的生產、儲存、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指導和督促各區鎮安監部門做好監管范圍內重點污染企業暫停、限產時的安全生產工作。協同區公安局指導和督促各區鎮實施禁限燃放煙花爆竹措施。

(17)區文化廣電和旅游局

負責指導、督促本區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做好預警信息和管控措施的宣傳發布工作,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曝光力度。

(18)區氣象局

負責全區大氣環境氣象條件監測、預報、評估及信息發布工作;負責本區重污染天氣氣象條件預報工作;根據上級部門指令和天氣條件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19)海門海事處

指導、督促長江船舶廢氣和過駁作業區揚塵管理,加強在航運輸船舶封艙管理檢查。落實船舶排放控制區要求,靠泊停泊一律使用岸電或采取改燃低硫油等低排放控制措施。

(20)區住房建設服務中心

負責征收地塊拆遷過程中揚塵防控措施落實,確保拆遷及清運過程、場地閑置期間揚塵防治措施落實到位。

(21)供電公司

負責配合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協調本區電力生產企業發電機組調停工作計劃。及時匯總機組停產、限產情況,并向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報告。

2.3 區鎮(街道)、政府(管委會、辦事處)職責

各區鎮(街道)、政府(管委會、辦事處)成立相應的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組織編制各轄區重污染天氣應急分預案,按照上級預警信息和當地預案要求做好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定期開展重點行業績效分級評價,及時更新應急減排項目清單。每年9月,各區鎮將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減排項目清單報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備案。

2.4 企事業單位、媒體職責及公眾義務

(1)企事業單位職責。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應加強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工作,自覺采取措施,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列入應急減排項目清單的工業企業,應制定相應應急預案,并報生態環境、發改等部門備案,同時向社會公開;在應急響應啟動時,應按應急指揮機構要求,采取減排、限排、提高大氣污染物處理效率等應急措施。

(2)媒體職責。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互聯網新聞服務單位、電信運營企業應制定工作制度和實施方案,按要求統一、及時發布預警信息,為公眾提供健康防護和出行建議。

(3)公眾義務。公眾在收到預警信息后,應自覺參與應急行動,遵守機動車限行、禁燃禁燒等規定,減少生活源大氣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應積極采取健康防護措施,避免戶外運動。

3 預警及應急響應

3.1 預警及響應

3.1.1 預警分級標準

根據生態環境部《關于推進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修訂工作的指導意見》和《江蘇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將預警級別從低到高依次分為Ⅲ、Ⅱ、Ⅰ三個級別,分別用黃色、橙色、紅色標示,紅色級別為最高級別。

黃色預警(Ⅲ級):預測未來持續48小時空氣質量指數(AQI)均值達到200以上,或監測到SO2小時濃度達到500微克/立方米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或接到長三角區域空氣質量預測預報中心發布的長三角區域重污染天氣黃色預警。

橙色預警(Ⅱ級):預測未來持續72小時空氣質量指數(AQI)均值達到200以上,或監測到SO2小時濃度達到650微克/立方米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或接到長三角區域空氣質量預測預報中心發布的長三角區域重污染天氣橙色預警。

紅色預警(Ⅰ級):預測未來持續96小時空氣質量指數(AQI)均值達到200以上,或預測未來持續24小時空氣質量指數(AQI)均值達到450以上,或監測到SO2小時濃度達到800微克/立方米以上;或接到長三角區域空氣質量預測預報中心發布的長三角區域重污染天氣紅色預警。

可跨自然日計算未來24小時、48小時、72小時、96小時。當預測發生前后兩次重污染過程,且間隔時間未達到解除預警條件時,應按一次重污染過程計算,從高級別啟動預警。

3.1.2 應急響應啟動與解除

(1)應急響應啟動

根據“省級預警、市縣響應”的原則,當接到省、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發布的預警信息后,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在3小時內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措施,并可根據實際情況,經區政府領導同意,啟動更高級別的應急響應措施。應急響應措施啟動后,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應立即向各區鎮和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中心成員單位及時傳達。

(2)應急響應審簽

應急響應措施遵循高等級優先的原則,實行嚴格的審簽制度。根據省預警信息的通知要求,按以下程序審簽:

黃色預警級別(Ⅲ級)響應措施由區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副主任批準后實施;

橙色預警級別(Ⅱ級)響應措施由區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主任批準后實施;

紅色預警級別(Ⅰ級)響應措施由區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主任審核,報請區政府領導批準后實施。

(3)應急響應調整與解除

應急響應措施實施后,應根據省預警信息變化情況,及時調整應急響應措施級別。當市應急指揮中心發布解除預警的通知后,及時發布解除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措施的通知,由指揮中心辦公室綜合組報請此次重污染天氣過程中最高等級批準人批準。

(4)信息發布方式

預警信息及應急響應措施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等方式進行

3.2 響應程序

應急響應啟動后,指揮中心各成員單位按各自職責做好相應等級應急響應,并指導各區鎮做好應對工作。區氣象局可根據部門指令結合天氣條件組織人工增雨作業,緩解重污染天氣狀況。

3.3 響應措施

各區鎮、各部門可結合實際,制定嚴于本預案要求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措施。我區Ⅲ級、Ⅱ級、Ⅰ級應急響應措施的減排比例,原則上分別不低于30%、40%、50%。

3.3.1 績效分級評價與應急減排措施

各區鎮按照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要求,及時開展重點行業績效分級評價和應急減排清單修訂工作,確保滿足應急減排要求。充分利用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環境統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結果、市場監管部門清單等對區域內重點行業企業進行排查,實現涉氣企業和污染源全覆蓋。

依據生態環境部《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2020年修訂版)》,根據企業裝備水平、污染治理技術、排放限值、無組織管控要求、監測監控水平、環境管理水平、運輸方式、運輸管控要求等環保績效情況,將重點行業企業評定為引領性企業或A、B、C、D四個等級,實施差異化管控。其中,績效分級評價為引領性或A級的企業,可自主采取減排措施;B級企業Ⅲ級、Ⅱ級、Ⅰ級應急響應措施的減排比例,原則上分別不低于30%、40%、50%;C級和D級企業制定更嚴格的減排措施。

各區鎮要做好培訓和服務工作,組織企業制定“一廠一策”實施方案,在確保安全生產的前提下,應確定不同級別預警下的應急減排措施,明確具體的停限產生產裝置、工藝環節和各類關鍵性指標,做到應急減排措施“可操作、可監測、可核查”。原則上,工業企業減排措施應以停止生產線或生產工序(設備)為主,對不可臨時中斷的生產線或生產工序,應結合市場規律和季節特點,預先調整生產計劃,確保預警期間能夠落實減排措施。

各區鎮可視情減少對小微涉氣企業的管控措施,在難以滿足減排要求的情況下,可按需對涉氣排放工序采取相應措施;應避免對居民供暖鍋爐和當地空氣質量影響小的生活服務企業采取停限產措施。

3.3.2 Ⅲ級應急響應措施

(1)健康防護措施

提醒兒童、孕婦、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腦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內。(責任部門:指揮中心辦公室)

中小學和幼兒園停止體育課及戶外活動。(責任部門:區教育體育局)

提醒一般人群避免戶外活動,戶外作業者應開展防護。(責任部門:指揮中心辦公室)

(2)建議性污染減排措施

倡導市民公眾綠色生活,節能減排。駐車時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運行時間;倡導公眾節約用電。(責任部門:指揮中心辦公室)

嚴格執行綠色節能調度,超低排放燃煤電廠在滿足區域供電平衡和熱力供應的前提下,煤耗低的機組優先發電。(責任部門: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供電公司)

根據氣象條件組織人工增雨作業,緩解大氣重污染狀況。(責任部門:區氣象局)

(3)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加大對燃煤鍋爐、施工場地、機動車排放、工業企業等重點大氣污染源的執法檢查頻次,確保其大氣污染物達標排放。(責任部門:海門生態環境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交通運輸局、區公安局、區水利局)

①工業減排措施

根據本區Ⅲ級應急減排項目清單,在確保安全生產的前提下,有計劃地實施限產或停產,限產優先采用部分生產線停產的方式實現。(責任部門:海門生態環境局、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區應急管理局)

工業企業不得開停車作業與檢修放空作業,船舶修造企業暫停露天噴涂作業。(責任部門: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海門生態環境局)

重點燃煤企業使用硫分低于0.6 %、灰分低于15%的優質煤炭,削減大氣污染物排放。(責任部門: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②揚塵減排措施

停止爆破、破碎、建筑物拆除、無封閉混凝土攪拌作業,停止室外工地噴涂粉刷、護坡噴漿作業。(責任部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水利局、區公安局、區住房建設服務中心,各區鎮)

施工工地的土方開挖、路面開挖、路面洗刨、土方運輸、樓層垃圾清掃作業以及粉碎、切割、鋸刨等機械作業暫停。(責任單位: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城市管理局、區交通運輸局、區水利局、區住房建設服務中心、海晟集團)

加大施工工地灑水降塵頻次,灑水降塵每日上午、下午各不少于2次;加大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沖洗力度;對裸露地面、物料堆場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強遮蓋。(責任部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交通運輸局、區水利局)

易產生揚塵污染的散貨物料碼頭、堆場和攪拌站停止作業,并做好場地灑水降塵工作。(責任部門:區交通運輸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加大道路機械化清掃(沖洗)保潔頻次和作業范圍,氣溫在攝氏4度以上,主次干道每日不少于1次機掃(沖洗)、2次灑水。(責任部門:區城市管理局)

③機動車減排措施

區公安局、海門生態環境局聯合設立路檢巡查點,重點查處道路冒黑煙、藍煙等異常工況車輛。(責任部門:區公安局、海門生態環境局)

④其他措施

嚴格落實農作物秸稈及雜物禁燒措施。(責任部門:海門生態環境局、區農業農村局、區城市管理局)

禁止露天燒烤。(責任部門:區城市管理局)

禁止煙花爆竹燃放。(責任部門:區公安局)

3.3.3 Ⅱ級應急響應措施

(1)健康防護措施

提醒兒童、孕婦、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腦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應當留在室內。(責任部門:指揮中心辦公室)

停止露天體育比賽活動及其他露天舉辦的群體性活動,學校和幼兒園停止戶外活動。(責任部門:區教育體育局)

一般人群應避免戶外活動,戶外作業者應開展防護并縮短戶外作業時間。(責任部門:指揮中心辦公室)

(2)建議性污染減排措施

倡導市民公眾綠色生活,節能減排。駐車時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運行時間;倡導公眾節約用電。倡導企業事業單位采用調休、錯峰上下班、遠程辦公等彈性工作制。(責任部門:指揮中心辦公室)

倡導公眾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加大公共交通運力保障。(責任部門:區交通運輸局)

根據氣象條件組織人工增雨作業,緩解大氣重污染狀況。(責任部門:區氣象局)

(3)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加大對燃煤鍋爐、施工場地、機動車排放、工業企業等重點大氣污染源的執法檢查頻次,確保其污染防治設施高效運轉。(責任部門:海門生態環境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交通運輸局、區公安局、區水利局)

①工業減排措施

根據海門區Ⅱ級應急減排項目清單,在確保安全生產的前提下,有計劃地實施限產或停產,限產優先采用部分生產線停產的方式實現。(責任部門:海門生態環境局、區應急管理局、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積極向上級爭取區外來電,超低排放燃煤電廠在滿足區域供電平衡和熱力供應的前提下,煤耗低的機組優先發電。(責任部門: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供電公司)

工業企業不得開停車作業與檢修放空作業,船舶修造、汽車維修企業暫停噴涂作業。(責任部門:海門生態環境局、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區交通運輸局)

重點燃煤企業使用硫分低于0.6 %、灰分低于15%的優質煤炭,削減大氣污染物排放。(責任部門: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②揚塵管控措施

停止爆破、破碎、無封閉混凝土攪拌作業,停止室外工地噴涂粉刷、護坡噴漿作業。(責任部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水利局、區公安局、區住房建設服務中心)

除民生保障項目以外,其他露天拆除、道路瀝青攤鋪、施工工地等作業暫停(對工藝要求需混凝土連續澆筑可正常進行)。(責任部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交通運輸局、區水利局、區住房建設服務中心,各區鎮)

加大施工工地灑水降塵頻次,灑水降塵每日上午、下午各不少于3次;加大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沖洗力度;對裸露地面、物料堆場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強遮蓋。(責任部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交通運輸局、區水利局)

易產生揚塵污染的散貨物料碼頭、堆場和攪拌站停止作業,并做好場地灑水降塵工作。(責任部門:區交通運輸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加大道路機械化清掃(沖洗)保潔頻次和作業范圍,氣溫在攝氏4度以上,主次干道每日不少于3次機掃(沖洗)、2次灑水。(責任部門:區城市管理局)

③機動車減排措施

鋼鐵、焦化、水泥、鑄造、有色、電力、化工等重點用車企業不得允許運輸車輛進出廠(出于安全生產運行需要,使用清潔能源車輛或達到國V及以上排放標準車輛進出廠的除外)。(責任部門:海門生態環境局、區交通運輸局、區公安局)

運輸散裝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運輸車輛禁行(不含預拌商品混凝土和沙漿、鋼材等)。(責任部門:區城市管理局、區公安局)

施工工地、工業企業廠區和工業園區內停止使用國二及以下排放標準的燃油機械(應急搶險用除外),其他燃油工程機械、港作機械、農業機械(農作物搶收搶種期間和保障生產生活必需的除外)、林業機械、園林機械停用50%。(責任部門:區交通運輸局、區農業農村局、自然資源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水利局)

港口集疏運車輛禁止進出港區(使用清潔能源車輛或達到國Ⅴ及以上排放標準的車輛,為民生保障物資,外貿貨物、出入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運服務的除外)。(責任部門:區交通運輸局)

聯合設立路檢巡查點,重點查處道路冒黑煙、藍煙等異常工況車輛。(責任部門:海門生態環境局、區公安局)

船舶在港口碼頭停靠期間按照長三角船舶排放控制區要求,優先使用岸電。(責任部門:區交通運輸局、海門海事處)

④其他措施

嚴格落實農作物秸稈及雜物禁燒措施。(責任部門:海門生態環境局、區農業農村局、區城市管理局)

禁止露天燒烤。(責任部門:區城市管理局)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責任部門:區公安局)

3.3.4 Ⅰ級應急響應措施

(1)健康防護措施

提醒兒童、孕婦、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腦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內。(責任部門:指揮中心辦公室)

提醒學校和幼兒園停止戶外活動,中小學和幼兒園必要時可以臨時停課。停止所有戶外大型活動。(責任部門:區教育體育局)

提醒一般人群應避免戶外活動,戶外作業者臨時停止戶外作業。(責任部門:指揮中心辦公室)

(2)建議性污染減排措施

倡導市民公眾綠色生活,節能減排。駐車時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運行時間;倡導公眾節約用電。倡導企業事業單位采用調休、錯峰上下班、遠程辦公等彈性工作制。(責任部門:指揮中心辦公室)

倡導公眾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加大公共交通運力保障。(責任部門:區交通運輸局)

根據氣象條件組織人工增雨作業,緩解大氣重污染狀況。(責任部門:區氣象局)

(3)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加大對燃煤鍋爐、施工場地、機動車排放、工業企業等重點大氣污染源的執法檢查頻次,確保其污染防治設施高效運轉。(責任部門:海門生態環境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交通運輸局、區公安局、區水利局)

①工業減排措施

根據海門區Ⅰ級應急減排項目清單,在確保安全生產的前提下,有計劃地實施限產或停產,限產優先采用部分生產線停產的方式實現。(責任部門:海門生態環境局、區應急管理局、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積極向上級爭取區外來電,超低排放燃煤電廠在滿足區域供電平衡和熱力供應的前提下,煤耗低的機組優先發電。(責任部門: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供電公司)

重點燃煤企業使用硫分低于0.6%、灰分低于15%的優質煤炭,削減大氣污染物排放。(責任部門: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工業企業不得開停車作業與檢修放空作業,汽車制造、家具制造、船舶修造、印刷包裝、汽車維修等行業暫停使用涂料、油墨。(責任部門: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海門生態環境局、區交通運輸局)

②揚塵減排措施

停止爆破、破碎、無封閉混凝土攪拌作業,停止室外工地噴涂粉刷、護坡噴漿作業。(責任部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水利局、區公安局、區住房建設服務中心)

露天拆除、施工工地作業暫停(對工藝要求需混凝土連續澆筑可正常進行),道路瀝青攤鋪等作業暫停。(責任部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交通運輸局、區水利局、區住房建設服務中心,各區鎮)

加大施工工地灑水降塵頻次,灑水降塵每日上午、下午各不少于4次;加大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沖洗力度;對裸露地面、物料堆場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強遮蓋。(責任部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交通運輸局、區水利局)

產生揚塵污染的散貨物料碼頭、堆場和攪拌站停止作業,并做好場地灑水降塵工作(責任部門:區交通運輸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加大道路機械化清掃(沖洗)保潔頻次和作業范圍,氣溫在攝氏4度以上,主次干道每日不少于3次機掃(沖洗)、3次灑水。(責任部門:區城市管理局)

③機動車減排措施

鋼鐵、焦化、水泥、鑄造、有色、電力、化工等重點用車企業不得允許運輸車輛進出廠。(責任部門:海門生態環境局、區交通運輸局、區公安局)

運輸散裝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運輸車輛禁行(不含預拌商品混凝土和沙漿、鋼材等)。(責任部門:區公安局、區城市管理局)

燃油工程機械、港作機械、農業機械(農作物搶收搶種期間和保障生產生活必需的除外)、林業機械、園林機械全部停用(應急搶險用除外)。(責任部門:區交通運輸局、區農業農村局、區自然資源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水利局)

港口集疏運車輛禁止進出港區(使用清潔能源車輛或達到國Ⅴ及以上排放標準的車輛,為民生保障物資,外貿貨物、出入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運服務的除外)。(責任部門:區交通運輸局)

城區禁行柴油貨車,過境柴油貨車繞行疏導。(責任部門:區公安局)

船舶在港口碼頭停靠期間按照長三角船舶排放控制區要求,優先使用岸電;內河及長江200總噸以下的干散貨船、單殼化學品船、600噸載重以上的單殼油船停駛。(責任部門:區交通運輸局、海門海事處)

④其他措施

嚴格落實農作物秸稈及雜物禁燒措施。(責任部門:海門生態環境局、區農業農村局、區城市管理局)

禁止露天燒烤。(責任部門:區城市管理局)

禁止煙花爆竹燃放。(責任部門:區公安局)

4 應急豁免

污染治理水平國內領先,以及保障城市正常運行和居民基本生活,符合《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江蘇省秋冬季錯峰生產及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停限產豁免管理辦法》等文件規定條件的企業,可評定為豁免企業,自主采取減排措施。工業企業豁免名單由生態環境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共同確定,施工工地豁免名單由城市管理、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共同確定。豁免名單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在應急豁免期間,如發現有悖于豁免條件的行為,取消豁免資格,半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情節嚴重的,相關行為按規定納入信用管理。

5 應急終止

5.1 應急終止條件

當收到省、市解除預警信息后,全區終止應急響應。

5.2 善后處置

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中心各成員單位在應急終止后24小時內將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總結報送指揮中心辦公室。

6 信息報送

6.1 信息報送要求

應急響應啟動后,各區鎮、部門應每天向區指揮中心辦公室報送重污染天氣應對信息;橙色、紅色預警發布后,同時報告區政府,指揮中心辦公室及時向南通市應急指揮中心報告。

6.2 信息報送內容

重污染天氣信息報告分為初報、續報、終報。初報中應包括發生重污染天氣預警級別、采取的應急措施、主要污染物等內容。續報在初報后每天報送,內容包括預警級別變化情況、采取的應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終報在預警解除后報送,內容包括應急響應終止情況、采取的應急響應措施和落實情況等。

7 應急保障

7.1 資金保障

區財政在現有專項資金中優先保障重污染天氣預警和應急工作所需經費。

對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應安排必須的專項經費,主要用于空氣質量監測網絡、氣象觀測系統、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系統和信息發布平臺、重污染天氣指揮系統等基礎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以及用于環境應急技術支持和應急演練等工作。

7.2 通信保障

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和完善應急指揮和預警系統,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確保本預案啟動時指揮中心辦公室和各成員單位的聯絡暢通。

7.3 物資裝備保障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各自的職能與分工,配備種類齊全、數量充足的應急儀器、車輛和防護器材等硬件裝備,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養,保持良好工作狀態。

7.4 應急科技保障

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要加強監測、氣象及應急專家隊伍建設,加快建設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系統,并充分利用無線和衛星通信系統等先進科技手段,加強對重污染天氣的監測分析和指揮協調能力。

7.5 人力資源保障

應急指揮中心各成員單位應配備專門人員負責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提高應對重污染天氣的組織、協調、實施和監管能力,保證預警和響應工作落實。

8 監督管理

8.1 預案演練

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重污染天氣應急演練,切實提高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

8.2 應急能力評估

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對各區鎮、各部門應急機構的設置情況、人員培訓與考核情況、應急監測裝備和經費管理與使用情況等實施監督、檢查和評估。

9 責任與獎懲

全區建立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措施責任網絡,明確應急減排清單項目的企業主體責任、屬地責任和監管責任。區監察委員會加強對各區鎮、各部門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的監督監察,會同有關部門加大對重污染天氣地區應急響應措施的督查力度,對未做好應急響應工作的區鎮和部門,按有關制度進行約談問責;對于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犯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人員,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在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中反應迅速、措施妥當、貢獻突出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

10 附則

10.1 名詞解釋

重污染天氣是指在不利氣象條件下,由于工業廢氣、機動車尾氣、揚塵、大面積秸稈焚燒等污染物排放而發生在較大區域的累積性大氣污染。因沙塵造成的重污染天氣,參照沙塵天氣相關要求執行,不納入應急預案范疇。

10.2 預案管理

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負責本預案的制定、解釋和日常管理,并根據我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大氣環境安全管理動態,及時組織修訂、更新,并報區政府批準備案。

各區鎮(街道)、政府(管委會、辦事處)可參照本預案,制定各轄區重污染天氣應急分預案及應急減排項目清單。

海門生態環境局牽頭制定本地區重點大氣污染源名單,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牽頭制定本地區重點燃煤企業名單,海門生態環境局會同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海門區工業企業應急減排項目清單,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制定本地區施工工地應急減排項目清單,每年9月、12月更新一次。

10.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解讀:南通市海門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海政辦發〔2022〕44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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