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鎮(街道)政府(管委會、辦事處)、區各委辦局、區各直屬單位、各垂直管理部門(單位):
根據工作實際需要,經區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海門區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預案(2020年修訂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2018年5月印發的《海門市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0月15日
海門區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2020年修訂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事件分級
1.5 工作原則
2 組織結構
2.1 日常工作機構
2.2 成員單位職責
2.3 現場工作小組的組成與職責
2.4 專家組的組成和職責
2.5 地方政府應急機構及職責
3 預警預防
3.1 預警信息監測與報告
3.2 預警級別的確定和發布
3.3 預警預防措施
4 應急響應
4.1 信息報告
4.2 響應措施
5 應急終止
5.1 應急終止的條件
5.2 應急終止的程序
5.3 后期處理
5.3.1 善后處置
5.3.2 保險
6 應急保障
6.1 資金保障
6.2 通訊與信息保障
6.3 技術裝備保障
6.4 人力資源保障
7 監督管理
7.1 預案演練
7.2 教育與培訓
7.3 應急能力評價
8 責任與獎懲
9 附則
9.1 預案制定、管理與更新
9.2 預案解釋部門
9.3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切實做好全區集中式飲用水源污染防治工作,確保供水安全,建立健全應對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高效、有序地組織預防、控制和解除突發事件危機,特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江蘇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江蘇省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江蘇省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性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南通市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性污染事件應急預案》、《海門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海門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范圍為海門區行政區域內因環境污染威脅或造成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的突發事件的預警、控制和應急處置。
1.4 事件分級
依據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根據海門區實際情況,將海門區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分為重大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Ⅱ級)、較大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Ⅲ級)和一般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Ⅳ級)三級。
(1)重大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Ⅱ級):指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沿海水域大面積污染,或海門城區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件;
(2)較大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Ⅲ級):指因環境污染造成主要河流、沿海水域較大面積污染,或鄉鎮(園區)水源地取水中斷或者供水中斷的事件;
(3)一般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Ⅳ級):指因環境污染造成行政村、自然村、企業自備水廠等集中供水水源地取水中斷或者供水中斷的事件。
1.5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加強對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的監測、監控并實施監督管理,建立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風險防范體系,將應對突發事件的各項工作落實在日常管理之中,積極預防、及時控制、消除隱患,提高防范和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盡可能地避免或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消除或減輕突發事件造成的影響和損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眾供水安全。
(2)分類管理,屬地為主。在區政府統一領導下,加強部門之間的溝通協作,提高快速反應能力。針對事件特點,實行分類管理,充分發揮部門專業優勢,采取準確、有效的應對措施。充分發揮地方政府職能作用,堅持屬地為主,實行分級響應。
(3)平戰結合,科學處置。積極做好應對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物資和技術準備,加強培訓演練,充分利用現有專業應急救援力量,整合監測網絡,引導鼓勵實現一專多能,發揮經過專門培訓的應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 組織結構
區政府成立區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指揮中心(以下簡稱區應急指揮中心),統一領導協調飲用水源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成員單位包括紀委監委、宣傳部(新聞辦)、區政府辦公室、發改委、財政局、海門生態環境局、應急管理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隊、衛健委、水利局、住建局、氣象局、交通運輸局、海門海事處,各區鎮(街道)政府(管委會、辦事處)等。發生重大、較大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時,區應急指揮中心根據處置工作需要,成立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以下簡稱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指揮工作。
區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組織結構圖如下:
2.1 日常工作機構
區應急指揮中心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海門生態環境局,主任由海門生態環境局局長兼任。主要職責:
(1)執行區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的決定和指示。
(2)負責全區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的綜合協調及相關組織管理工作。
(3)建立全區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信息綜合管理系統,接受、匯總、分析水源地周邊水文、水質、氣象等有關集中式飲用水源安全的各種重要信息,向區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提出科學的處理建議。
(4)聯系各成員單位,對其履行應急預案中的職責情況進行指導、督促和檢查。
(5)承擔組織編制、評估、修訂區政府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預案的具體工作。
(6)指導各區鎮(街道)政府(管委會、辦事處)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和區級各有關部門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預案的編制工作。
(7)加強與毗鄰地區的聯系,建立健全應急工作協作機制。
(8)聘請相關領域的專家,組建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專家組。
2.2 成員單位職責
紀委監委:參與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調查工作;負責調查處理未按規定履行職責,處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玩忽職守,失職、瀆職,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等違法違紀行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
宣傳部(新聞辦):負責組織協調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信息發布和新聞報道工作及網絡信息安全統籌協調。
區政府辦公室:落實上級黨委、政府關于事故搶險救援的指示和批示;組織協調各部門單位的搶險救援工作;及時上報事故和搶險救援進展情況。
發改委:負責當出現重特大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時,組織協調企業的限水、停水。負責協調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處置物資的調撥和緊急供應。
財政局:做好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所需區級經費以及區級工作機構日常運行經費保障。
海門生態環境局:加強飲用水源地環境質量、水質監測和污染源的監控,依法發布環境狀況公報,實施飲用水源地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生后,做好水質的應急監測工作;協助做好事故調查工作。
應急管理局:加強對全區各類工商貿企業,重點是高危行業的安全監管,會同所在鄉鎮督促企業采取措施,實現限水、停水期間的安全生產;組織、參與事故的現場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
公安局:負責指導事發地公安機關依法對危害集中式飲用水源案件進行偵破,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當地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消防救援大隊:負責防火滅火,參與搶險救援,在滅火過程中防治有害物質泄漏污染水體和大氣。
衛健委:負責集中式供水單位的衛生監督,進行出廠水、末梢水水質衛生監測;組織開展疾病預防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提供涉及飲用水污染所致疾病防治等相關信息。
水利局:加強對飲用水源地水量、水質的監測,依法發布水文預報,保障飲用水源地的水量供給;負責應急調度水利工程改善水源地水質;指導啟用備用水源和應急水源;參與相關善后處置和生態恢復等工作。
住建局:發生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時負責組織啟動供水應急預案,通過采取各項應急處理措施,最大程度地保障城鎮飲用水安全。
氣象局:負責氣象情況監測,分析氣象條件對飲用水源地水質可能產生的影響,提出水源地水質污染的氣象條件預警。
交通運輸局:負責除國家交通運輸部直接管理以外的本區其他通航水域、港口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無主沉船打撈工作;負責船舶檢驗和船舶防污監督管理工作;及時進行船舶監管、調度和必要的交通管制。
海門海事處:負責區管理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管理,調查處理管轄水域內造成飲用水源突發事件的船舶污染事故。
2.3 現場工作小組的組成與職責
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根據事件類型及工作需要,設立應急監測組、應急處置組、飲水保障組、事故調查組、應急保障組、善后處置組和應急宣傳組。
應急監測組:由海門生態環境局負責牽頭,水利局、住建局、衛健委和氣象局等部門聯合組成。負責對現場開展應急監測工作,分析污染現狀及可能造成的影響,判斷事件的變化趨勢,向現場指揮部提出控制和消除影響的科學建議。其中,海門生態環境局負責飲用水源地的水質監測,水利局負責調水通道、飲用水源地的水量、水質和流向情況的監測,住建局負責取水口進出水水質監測,衛健委負責對集中式供水單位出廠水質和末梢水水質監測,氣象局負責氣象要素的監測。
應急處置組:由水利局牽頭,海門生態環境局、住建局、衛健委、消防救援大隊等部門聯合組成。其中水利局負責調度水利工程調水引流、引清釋污等措施,海門生態環境局負責污染源的排查,消防救援大隊負責現場搶險救援,住建局會同水利局啟用應急和備用水源地,改善飲用水源地水體水質,衛健委負責應急供水水質監測,對飲用水污染所致疾病進行防治。
飲水保障組:由住建局負責牽頭,應急期間通過采取各種應急處置措施,保證出廠水質達標,保障居民飲用水供應。必要時采取停水措施,由發改委負責組織凈水供應。
應急保障組:由發改委負責牽頭,公安局、財政局、交通運輸局等組成。發改委負責為應急處置提供物質保障,公安局負責維護社會治安、保障道路交通暢通工作,財政局負責調撥事件應急體系運行經費,交通運輸局負責協調應急處置所需的交通運輸。
善后處置組:由鄉鎮(園區)屬地人民政府負責,會同相關部門開展生態修復、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和醫療救治工作。
應急宣傳組:由宣傳部(新聞辦)牽頭負責,做好事件相關信息發布和新聞報道工作。
事故調查組:由區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紀委監委、住建局、水利局、衛健委、海門生態環境局等相關單位協助,對事件發生原因進行調查分析并對責任單位和個人提出處理意見。
為了便于各個工作組的日常工作,各有關部門應該建立相應的應急處置工作機構作為日常辦事機構,由一名分管領導負責,明確一名聯絡員。
2.4 專家組的組成和職責
設立區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根據需要聘請區內知名集中式飲用水源安全危機的應急處置專家、各專項應急工作部門和單位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高級管理人員組成專家組。其主要職責是:
(1)為全區集中式飲用水源安全提出中長期規劃建議。
(2)為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提供意見和建議。
(3)為重大、較大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發生和發展趨勢提出救災方案、處置辦法。
(4)向區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提供科學有效的決策方案。
(5)對危機解決后的災害損失和恢復方案等進行研究評估,并提出相關建議。
2.5 地方政府應急機構及職責
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處置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各區鎮(街道)政府(管委會、辦事處)成立相應的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編制地方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在區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的指導下,組織和指揮本地區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預警和應急處置。
3 預警預防
3.1 預警信息監測與報告
(1)區有關部門和各區鎮(街道)政府(管委會、辦事處),要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開展對集中式飲用水源預警信息、常規監測數據的收集、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工作。
(2)監測工作必須按照國家有關監測規范與標準方法、嚴格執行質量管理規定與要求,確保監測數據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3)加強生態環境、水利、住建等相關部門的聯動,在水源地保護區內外和取水口安裝的水質在線監測儀器要實行聯網,實現水質數據實時共享;進一步提高水質監測自動化水平,增強水質污染變化預警能力和應急防范能力,實時監測部分水質指標,重點加強對原水的監測,并根據存在的安全隱患情況,加大對特征污染物的監測頻率;發現飲用水源地水量、水質不達到國家規定標準時,應立即向區政府報告,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和可能受到影響的供水單位。
3.2 預警級別的確定和發布
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預警分級與事件分級相一致共三級,分別用橙色(Ⅰ級,重大)、黃色(Ⅱ級,較大)、藍色(Ⅲ級,一般)表示。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預警級別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Ⅰ級預警由區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確認,報請區政府批準后發布。Ⅱ級預警由區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確認并發布。Ⅲ級預警由事發地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確認,報請區處置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發布。
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3.3 預警預防措施
收集到的有關信息證明集中式飲用水源污染事件即將發生或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按照相關應急預案立即采取措施。進入預警狀態后,政府和有關部門應采取以下預警預防措施:
(1)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2)發布預警公告。
(3)組織對飲用水源的加密監測,密切注意水文、水質和氣象條件的變化對水源的影響。
(4)指令各應急處置隊伍進入應急狀態。
(5)針對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6)根據事件情況迅速落實備用水源及自來水應急處理措施。
(7)調集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處置的保障工作。
(8)消防部門在滅火過程中要做好消防廢水的收集、圍堵等工作,避免造成因消防廢水引發的飲用水突發事件。
4 應急響應
4.1 信息報告
發現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后,事發地區鎮(街道)政府(管委會、辦事處)應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同時應向同級宣傳部門通報情況。緊急情況下,可越級上報。
事發地區鎮(街道)政府(管委會、辦事處)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抄送上一級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
信息報告內容應涵蓋以下內容:
(1)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簡要經過,初步判斷事件原因。
(2)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受影響的范圍,有無傷亡,事件發展趨勢。
(3)事件發生后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及事件控制情況。
(4)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和處理的相關事宜及其他需上報的事項。
應急處理過程中,要及時續報進展情況。
4.2 響應措施
根據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等級,堅持分類、分級響應原則,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在本級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按照本級應急預案的要求,針對事件類型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主要包括:
(1)加強飲用水源地水質監測力度,發揮聯動監測和信息共享作用,根據需要確定監測點和監測頻次,及時掌握事件產生的原因、危及的范圍、影響的程度和發展趨勢,為區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的指揮和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2)采用調水引流、設置圍堰等措施,改善受污水域的水質。
(3)啟動供水應急預案,通過切換水源、自來水應急處理等措施,保證出廠水水質達標,必要時采取停水措施,組織提供純凈水、礦泉水等其他可飲用水。
(4)進一步加強對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工業企業、污水處理廠的監督檢查,采取輪產、限產、停產等手段,減少自來水的消耗和污染物的排放,從嚴從重處理違法行為。
(5)在區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下,啟用戰略備用水源,使用地下水應急供水等措施保證飲用水安全。
(6)加強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對因飲用水污染可能導致的疾病、疫情進行應急處置。
(7)實施停水措施的同時,由區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向相關區域的工業企業提前發出通知,避免因突然停水增加工業企業的潛在風險。
5 應急終止
5.1 應急終止的條件
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得到控制,緊急情況解除后,區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應急調查、應急監測結果作出應急處置報告,報區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終止應急狀態,轉入正常工作。
應急處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可終止應急程序:
(1)本次事件產生的條件已經消除,污染情況得到完全控制,發生事件的水系水質基本得到恢復。
(2)本次事件造成的對供水系統的影響已經消除,供水系統全面恢復正常。
5.2 應急終止的程序
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終止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專家組根據應急監測、監控快報,確認事件已具備應急終止條件后,報請區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區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批準。
(2)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接到區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的應急終止通知后,宣布終止應急狀態,轉入正常工作。
(3)必要時,由區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向社會發布事件應急終止的公告。
(4)應急終止后,有關部門應根據區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監測、監控和評估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響完全消除為止。
5.3 后期處理
5.3.1 善后處置
(1)區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有關部門負責編制重大、較大事件總結報告,于應急終止后15天內,將重大、較大事件總結報告上報區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并抄送區有關部門。
(2)應急過程評價。由區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專家組,會同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3)根據實踐經驗,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對應急預案進行評估,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4)參加應急行動的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應急隊伍維護、保養應急儀器設備,使之始終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5.3.2 保險
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生后,保險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在第一時間對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審核和確認,根據保險條例進行理賠。
6 應急保障
6.1 資金保障
用于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預警系統建設、運行和應急處置、工作機構日常運行以及生態修復的經費,按照分級負擔原則提供必要的資金保障。
6.2 通訊與信息保障
各級有關部門要建立和完善應急指揮系統、應急處置聯動系統和預警系統。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確保本預案啟動時區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和有關部門及現場各應急分隊之間的聯絡暢通。
6.3 技術裝備保障
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強先進技術、裝備、物資的儲備研究工作,建立科學的應急指揮決策支持系統,實現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污染評估的智能化和數字化,確保在發生突發事件時能有效防范應對。
6.4 人力資源保障
各有關主管部門要建立突發事件應急隊伍;加強各級應急隊伍的建設,提高其應對突發事件的素質和能力,形成應急網絡。保證在突發事件發生后,能迅速參與并完成監測、防控等現場處置工作。
7 監督管理
7.1 預案演練
一年至少組織一次《海門區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預案》演練或推演,切實提高防范和處置突發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7.2 教育與培訓
通過授課、操作演練和模擬演習等學習、培訓,使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預警和應急處置專業人員掌握相關知識和技能,提高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培訓內容主要為有關預警和應急處置的法律、法規;國家和區的各類相關應急預案;預警和應急處置程序及其運行;預警及應急處置的專業知識和技能;預警和應急處置報告的編制和上報程序等。
7.3 應急能力評價
為保障全區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體系始終處于良好的戰備狀態,并實現持續改進,對各地、各有關部門應急機構的設置情況、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與執行情況、隊伍的建設和人員培訓與考核情況、應急裝備和經費管理與使用情況等,在應急能力評價體系中實行自上而下的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機制。區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地、各有關部門應急機構的建立與運行實施監督、檢查和評價。
8 責任與獎懲
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預警和應急工作實行領導負責和責任追究制度。對在突發事件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中,反應迅速,措施妥當,貢獻突出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于未按規定履行職責,處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依照法紀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 附則
本預案由區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負責解釋。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海門區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預案(2020年修訂版)》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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