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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014246482/2021-07558 分類: 綜合政務\應急管理    通知
發布機構: 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政府 文號: 海政發〔2021〕19號
成文日期: 2021-10-11 發布日期: 2021-10-18 有效性: 有效
名稱: 區政府關于印發《南通市海門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
索引號: 014246482/2021-07558
分類: 綜合政務\應急管理    通知
發布機構: 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政府
文號: 海政發〔2021〕19號
成文日期: 2021-10-11
發布日期: 2021-10-11
有效性: 有效
名稱: 區政府關于印發《南通市海門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
區政府關于印發《南通市海門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
來源: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政府 發布時間:2021-10-18 字體:[ ]

各區鎮(街道)政府(管委會、辦事處),區各委辦局,區各直屬單位,各垂直管理部門(單位):

《南通市海門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已經2021年第26次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1日    


南通市海門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目的和依據

1.2適用范圍

1.3突發事件的概念和分類

1.4突發事件的分級

1.5工作原則

1.6分級應對與響應分級

1.7應急預案體系

2 組織體系

2.1領導機構

2.2專項應急指揮機構

2.3工作機構

2.4地方機構

2.5現場指揮部

2.6專家組

3 風險防控、監測與預警

3.1風險防控

3.2監測與預警

4 應急響應

4.1信息報告

4.2先期處置

4.3指揮協調

4.4處置措施

4.5信息發布和輿情引導

4.6應急結束

5 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5.2恢復重建

5.3調查評估

6 保障措施

6.1隊伍保障

6.2財力保障

6.3物資保障

6.4安全防護保障

6.5治安保障

6.6醫療衛生保障

6.7交通運輸保障

6.8通信信息保障

6.9公共設施保障

6.10基礎信息服務保障

6.11社會動員保障

6.12科技與產業保障

6.13區域合作保障

7 預案管理

7.1編制與修訂

7.2演練

7.3宣傳與培訓

8 附則

9 附件

9.1南通市海門區突發事件種類

9.2各類突發事件處置響應部門分工

9.3南通市海門區突發事件應對組織體系結構圖

9.4南通市海門區突發事件應急響應流程圖

1 總則

1.1 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提高政府處置各種突發事件和風險的能力,最大程度預防突發事件的發生,減輕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江蘇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省(區、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框架指南》《南通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規范性文件。

1.2 適用范圍

本預案指導全區應對各級各類突發事件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及救援以及事后恢復與重建等工作。

本預案適用于本區行政區域范圍內可能發生的或者已經發生的,需要由區人民政府負責處置的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以及配合上級應急處置指揮機構對發生在本區行政區域范圍內的特別重大、重大或較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1.3 突發事件的概念和分類

本預案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火災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輻射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藥品安全事件、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刑事案件、群體性事件、因突發事件造成的油氣供應中斷以及生活必需品供應嚴重短缺事件、金融突發事件、網絡與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發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等。

上述各類突發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關聯,某類突發事件可能和其他類別的事件同時發生,或引發次生、衍生事件,應當具體分析,統籌應對。

1.4 突發事件的分級

各類突發事件按照其性質、造成損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具體事件分級標準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分級標準是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和分級處置的依據。

1.5 工作原則

(1) 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底線思維、著力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的重要論述,加強風險防范和應急準備,推進全區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弘揚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最大限度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及其危害。

(2) 政府主導,社會協同。構建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的應急管理體制,引導社會和公眾有序參與,充分發揮基層一線的作用。有效整合政府和社會資源,健全信息和資源共建共享機制。

(3)快速反應,科學應對。健全完善各類力量快速反應、聯動協調機制,高效應對各類突發事件。強化應急裝備技術支撐,依靠科技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科學化、專業化、智能化水平。

(4)信息公開,正確引導。及時、準確、客觀、統一發布權威信息,認真回應社會關切,正確引導輿論。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提高宣傳引導的導向性、針對性和有效性。

1.6 分級應對與響應分級

突發事件應對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分類應對、協調聯動”的原則。初判發生一般以上突發事件時,由區委、區政府負責應對。涉及跨海門區行政區劃的或超出區委、區政府應對能力的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突發事件,請求上級黨委、政府給予幫助和指導或負責應對。

各級應急響應一般由高到低分為四級:一級、二級、三級、四級。應急響應分級以及分級響應措施在專項、部門等預案中根據實際情況分別作出規定。

區層面響應分級標準原則上按如下標準啟動響應:

(1)發生Ⅳ級突發事件時,啟動四級響應。

(2)發生Ⅲ級突發事件時,啟動三級響應。

(3)發生Ⅱ級突發事件時,啟動二級響應。

(4)發生Ⅰ級突發事件時,啟動一級響應。

1.7 應急預案體系

區應急預案按照制定主體劃分,分為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基層組織和單位制定的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及為應急預案提供支撐的工作手冊和事件行動方案。

1.7.1應急預案

區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包括總體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等。其中,總體應急預案是本級政府組織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專項應急預案是本級政府為應對涉及面廣、情況復雜的某一類型突發事件,預先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和單位職責的工作方案。部門應急預案是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本部門(行業、領域)某一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應急資源保障等工作而預先制定的部門工作方案。區政府及其部門根據實際,組織編制重要基礎設施保護、重大活動保障和跨區域應急預案。

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是由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村(居)民委員會等法人,針對本單位和基層組織面臨的風險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1.7.2 應急預案支撐性文件

應急工作手冊是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對自身承擔職責任務進一步分解細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門和單位應對突發事件的工作指引。區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編制相應工作手冊,把每一項職責任務細化、具體化,明確工作內容和流程,并落實到具體責任單位、具體責任人。基層組織和單位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單獨編制工作手冊,或將有關內容融入應急預案合并編制。

事件行動方案是參與突發事件應對的現場指揮機構、救援隊伍、專家隊伍等按照應急預案、工作手冊或上級指揮機構要求,為指揮現場行動或執行具體任務,根據現場實際情況而制定的工作方案。要明確現場處置的隊伍、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隊伍編成、力量預置、行動路線、戰勤保障、通信聯絡等具體內容,以及采取的具體對策措施和實施步驟。

2 組織體系

2.1領導機構

在區委領導下,區政府負責領導全區范圍內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統籌制定全區應急管理工作發展規范和政策措施,研究解決全區風險防控、監測預警、處置救援、資源保障、恢復重建等重大問題,統一領導、協調指揮全區一般及以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2專項應急指揮機構

依據區級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區人民政府成立各類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機構,一般下設辦事機構,明確成員單位。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指揮協調相關類別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2.3工作機構

區應急管理局是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的工作部門,負責指導全區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統籌全區應急能力建設,協助區政府組織較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區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行業、領域)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承擔相關類別突發事件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的起草和實施;在區政府的統一指揮下,協助完成各類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2.4地方機構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職責。

2.5現場指揮部

突發事件發生后,區政府、相關部門組成現場指揮部,組織、指揮、協調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可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災害監測、搶險救援、交通管制、醫療衛生、物資保障、信息發布、基礎設施保障、通信保障、專家支持、善后處置、調查評估等工作組。

切實加強黨對應急指揮工作的領導,現場指揮部按照《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有關要求,成立臨時黨組織,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發揮戰斗堡壘作用。

2.6專家組

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應建立專家庫,研究突發事件應對等重大問題,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議。根據突發事件應對需要組成專家組,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救援、調查評估等決策咨詢服務工作。

3 風險防控、監測與預警

3.1風險防控

(1)區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風險調查和評估制度,依法對各類風險點、危險源和危險區域 進行調查、辨識、評估、分級、登記,建立清單與臺賬,定期進行檢查、監控,責令有關單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性評估和趨勢分析,研究制定風險分級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應對突發事件主要牽頭部門于每年年底對下一年度突發事件發生發展趨勢進行研判和預測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

(2)區政府應當統籌建立完善鄉鎮(街道)、社區、村、重點單位網格化風險防控體系。有關部門制定重大風險源防控措施、應急預案,做好監控和應急準備工作。

(3)企事業單位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掌握并及時處理本單位存在的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問題,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4)區政府制定城鄉規劃應當充分考慮公共安全風險以及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工作的需要,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應加強城鄉防災減災能力建設,抓好源頭治理為重點的安全生產基礎能力建設,完善城鄉醫療救治體系和疾病預防控制為重點的公共衛生保障體系,健全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為重 點的社會安全基礎能力建設。

3.2監測與預警

3.2.1監測

區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制度,整合監測信息資源,完善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各突發事件牽頭應對部門負責相應突發事件監測信息集成。根據突發事件的特點,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體系,完善監測網絡,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提供必要的設備、設施,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監測。

對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負責收集數據的部門應遵守相關的管理規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2 預警

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制度,統籌預警信息發布。

(1)確定預警級別。對可以預警的突發事件,有關部門收集到可能發生的征兆信息后,及時組織進行分析評估,研判突發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強度和影響范圍以及可能發生的次生衍生突發事件類別,確定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預警級別一般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紅色)為最高級別。

預警信息的分級標準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及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或相關行業部門的規定執行。

發布預警信息。區政府或有關部門分析評估突發事件發生的可能性,根據分析評估結果,確定預警級別,經審批后通過本級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臺發布預警信息。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手機短信、電子顯示屏、宣傳車、大喇叭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及時、準確、客觀地公開播發預警信息。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通知方式。

預警信息發布應實行嚴格的審簽制。發布一級、二級預警信息應由區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區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機構主要負責人簽發;發布三級、四級預警信息應由區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區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主要負責人或受區政府委托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簽發。

未經批準和委托,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

(3)采取預警措施。發布預警信息后,區政府按照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①增加觀測頻次,加強預報,暢通信息接收渠道,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

②加強公眾溝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詢電話,向社會公告采取的有關特定措施、避免或減輕危害的建議和勸告等;

③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的準備,視情預置有關隊伍、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

④調集應急處置和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并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⑦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并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⑧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⑨其他有關地區和部門發布預警后,需及時組織分析本地區和本行業可能受到影響的范圍、程度等,安排部署有關防范性措施。

⑩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護性措施。

(4)調整、解除預警。區政府、各相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或部門應當加強對預警信息動態管理,根據事態發展變化,適時調整預警級別、更新預警信息內容,及時報告、通報和發布有關情況。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區政府、各相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或部門應當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并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4 應急響應

4.1信息報告

區政府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信息快速獲取機制。統籌各項應急資源,完善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和信息共享系統,建立規范的基層網格員制度,確保突發事件第一時間報告和先期處置,為突發事件及時應對提供信息保障。

突發事件發生后,基層網格員和有關單位及時向所在地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所在地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向區政府報告突發事件信息,同時通報區相關部門。區政府按照規定向上一級政府報送突發事件信息,針對可能發生的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突發事件,及時向上一級政府有關部門、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地區的政府通報。信息報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做到及時、客觀、真實、準確,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內容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簡要經過、影響范圍、損害程度、現場救援情況和已采取的其他措施等,并根據事態發展,及時續報事件處置等有關情況。

敏感性突發事件或可能演化為較大以上突發事件的,不受突發事件分級標準限制,區政府應當立即向省、市政府報告。涉及港澳臺僑、外籍人員,或影響到境外的突發事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上級相關部門、涉外機構通報。

4.2先期處置

(1)事發單位要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威脅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傳染源,積極救治病人,組織醫療衛生人員加強個人防護;向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報告。對因本單位的問題引發的或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按照規定上報情況,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

(2)事發地村(居)民委員會在第一時間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并服從政府或相關部門的決定,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協調基層應急隊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并及時向區政府報告。

(4)區政府立即依法組織先期處置,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或者災情蔓延。

(5)在境外發生涉及我區公民和機構的突發事件,外辦等部門應做好與我國駐外使領館的溝通聯絡工作、并開展領事保護與協助。

4.3指揮協調

(1)組織指揮。啟動區級應急響應,根據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形,必要時,由區委、區政府負責同志帶領區工作組赴現場指導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根據突發事件類型啟動相應區專項應急預案,區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和專家,迅速趕往事發現場,指揮協調應急處置與救援等工作。

(2)現場指揮。區政府根據應急預案和處置突發事件的需要設立現場指揮機構,在區級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在現場的各方面應急力量應在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組織、指揮協調下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現場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組,各負其責共同做好應急處置工作。當上級政府設立現場指揮機構時,區政府的組織指揮機構應納入上級現場指揮機構統一指揮。

(3)協同聯動。解放軍駐海部隊、武警部隊、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等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規定的指揮關系、指揮權限和協同機制,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救援。社會組織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由現場指揮機構統一調動管理。應急指揮機構根據突發事件現場實際情況,及時調度指揮相關應急資源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行動。

4.4處置措施

(1)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區政府應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責任單位積極落實現場指揮部指令。

①做好現場信息獲取工作,開展災情研判,制定處置方案。

②組織營救受災和被困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威脅人員,必要時組織動員社會應急力量有序參與應急處置與救援、受災人員救助工作。

③組織救治傷員,治療傳染病人和疑似病例,隔離傳染源,觀察密切接觸者,對易感人群采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服藥和衛生防疫知識宣傳。

④迅速組織開展搶險工作,控制危險源、減輕或消除危害,并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運輸、鐵路、公安等有關部門應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⑤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電、供氣等公共設施,短時難以恢復的,應實施臨時過渡方案,保障社會生產生活基本需要。

⑥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并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⑦啟用本級人民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和救災物資,必要時征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⑧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飲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臨時住所,開展衛生防疫工作,確保大災之后無大疫。

⑨開展遇難人員善后處置工作,妥善處理遇難人員遺體,做好遇難人員家屬安撫等工作。

⑩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

?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采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災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區政府立即組織有關部門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責任單位積極落實現場指揮部指令:

①盡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針對性地開展法治宣傳和說服教育,及時疏導、化解矛盾和沖突。

②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對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以暴力行為參與沖突的當事人實行強制隔離,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③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必要時依法對網絡、通信進行管控。

④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⑤加強對易受沖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根據需要在黨政機關、軍事機關、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單位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加強對重點人員、場所、部位和標志性建筑的安全保護。

⑥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發生時,應立即依法出動警力,加大社會面檢查、巡邏、控制力度,根據現場情況依法采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盡快使社會秩序恢復正常。

⑦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信息發布和輿情引導

區政府會同黨委宣傳部門制定統一的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方案,與相關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同時研究、同時部署、同步行動。

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后,在省委省政府的指導下,由南通市政府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第一時間通過主流媒體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根據突發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較大、一般突發事件發生后,南通市政府、本級政府及時發布權威信息,根據處置進展動態發布信息。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區政府加強網絡媒體和移動新媒體信息發布內容管理和輿情分析,引導網民依法、理性表達意見,形成積極健康的社會輿論。未經區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批準,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各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相關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4.6應急結束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區政府或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可宣布應急結束,或逐步停止有關應急處置措施,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有序撤離。同時,采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現場指揮部停止運行后,通知相關方面解除應急措施,進入過渡時期,逐步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區政府應當根據事發地區遭受損失的情況,制訂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對突發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按照規定給予撫恤、救助,并提供心理輔導與司法援助;對緊急調集、征用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個人的物資按照規定給予補償。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等工作。保險監管機構應當組織、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查勘和理賠工作。

5.2恢復重建

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盡快組織修復被損壞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電、油氣、廣播電視等公共設施,科學制定恢復重建和發展規劃,有序開展恢復重建工作。

區政府開展恢復重建工作需要上級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級政府提出請求。

5.3調查評估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由南通市政府派出調查人員配合國務院、省政府調查組進行調查,查實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查清事件性質,查明事件發生的原因和責任。發生較大突發事件,由南通市政府委托相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組織調查評估,并將調查評估結果向南通市政府報告,由南通市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報告。發生一般突發事件,視具體情況,由區政府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評估或由南通市政府指派相關部門牽頭會同區政府進行聯合調查評估,準確總結應急處置工作,分析經驗教訓,提出防范、改進措施和修訂有關應急預案的建議,并將調查結果向南通市政府報告。法律法規對事故調查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6保障措施

區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做好突發事件的應對準備工作,同時根據本預案切實做好應對突發事件的人力、物力、財力、交通運輸、醫療衛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災區群眾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

6.1隊伍保障

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主要力量。由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組成。區政府應當加強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為建設一支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作風過硬、本領高強的應急救援隊伍提供支持保障。

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骨干力量。應急管理、網信、發改(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住建、農業農村、文化廣電和旅游、衛生健康、自然資源、新聞宣傳等部門依據職能分工和實際需要,建設和管理本行業、本領域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提高人員素質,加強裝備建設。

解放軍駐海部隊、武警部隊和民兵組織應急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突擊力量。應依法將解放軍駐海部隊和武警部隊應急救援力量納入區應急力量體系建設,統籌規劃,合理布局。著力構建我區軍地搶險救災應急指揮協同、常態業務協調、災情動態通報和聯合勘測、兵力需求提報、應急資源協同保障五個工作機制。根據突發事件應急響應的需要,協助地方政府做好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基層應急隊伍是應急救援的先期力量。鼓勵鄉鎮(街道)和企事業單位整合各類應急資源,推進專兼結合、一隊多能的綜合性鄉鎮應急隊伍建設,發展災害信息員、氣象信息員等一員多職應急信息員隊伍。

社會應急隊伍是應急救援的輔助力量。各有關部門要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充分發揮紅十字會和共青團作用,鼓勵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有序參與應急救援和服務工作。

建立健全應急隊伍城市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機制。加強區綜合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跨城市救援能力建設,建立健全城市間應急救援合作機制,積極參與“長三角”等區域應急救援行動。

6.2財力保障

區政府應當將應急預案編制與演練、平臺建設、物資儲備、培訓和宣傳教育、救援隊伍建設,以及監測與預警等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財政和審計部門對突發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督評估。

完善突發事件風險社會分擔機制。建立健全災害風險保險體系,鼓勵單位和公民參加保險。推行安全生產、環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等。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為專業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國際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為人民政府應對突發事件工作提供物資、資金、技術支持和捐贈。引導社會資金參與應急體系項目建設。

6.3物資保障

區政府應當制定應急物資儲備規劃并組織實施。發改、財政、商務、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建立健全區重要應急物資保障系統,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監管、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

區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與有關企業簽訂協議,保障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

鼓勵和引導社區、企業事業單位和家庭儲備基本的應急自救物資和生活必需品。

6.4安全防護保障

區政府及有關部門為按照統一指揮參加應急救援的應急救援隊伍及涉險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裝備,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嚴格按照程序科學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確保人員安全。

6.5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負責突發事件現場治安維護。制定不同類別、級別突發事件應急狀態下維護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動方案,加強對重點地區、場所、人群、物資設備的安全防護,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態,維護社會秩序。事發地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積極主動配合做好治安維護工作。

6.6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組建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救援隊伍,提高救治能力,保障醫療資源配備,增強救援能力建設,根據需要及時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6.7交通運輸保障

公安、交通運輸、海事、鐵路等部門負責應急處置交通運輸保障的組織實施。建立和完善鐵路、公路、水運等應急運力協調機制,加強交通應急搶險能力建設。加強應急物流體系建設,開辟應急運輸綠色通道,提高人員、物資緊急運輸能力。整合各類資源,健全緊急運輸服務隊伍體系。進一步規范社會運力征用程序,完善補償辦法。深化軍地合作,實現運輸資源優勢互補。

6.8通信信息保障

發改、文化廣電和旅游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建立應急通信、廣播保障工作體系,建設專用應急通信、應急廣播平臺,強化公用通信網絡、衛星通信網絡的應急通信能力建設,提升面向公眾的突發事件應急信息傳播能力。突發事件發生后,發改委協調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鐵塔公司做好現場公用通信網絡保障工作。

6.9公共設施保障

區政府應當合理確定應急疏散基地(地域)和應急避難場所,統籌安排必需的供水、供電、排污等基礎設施,注重日常維護和管理,保證其正常使用。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應急避難場所啟用程序,明確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公眾安全、有序轉移或疏散至應急避難場所或其他安全地帶,并保證避難場所的正常運營。

6.10基礎信息服務保障。

氣象部門負責加強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和預警,及時提供氣象分析資料,為應急處置提供氣象信息服務。

水利部門應當及時提供江河水情的監測、預報和預警,為應急處置提供水文資料和信息服務。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及時提供風暴潮、海浪、海嘯、赤潮、綠潮、海冰等海洋災害的監測、預報和預警,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海洋水文信息服務;及時提供突發事件事發地遙感監測、無人機航攝等技術支持,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地圖、影像等地理信息服務。

建立并規范數據采集、維護、交換、更新長效機制,做好應急平臺和基礎數據信息系統建設對接,實現監測、監控、預警等工作信息化、現代化。

6.11社會動員保障

由區共青團牽頭,組建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志愿者隊伍,事件發生后,積極開展自救互救。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捐助社會救濟資金。紅十字會、慈善基金會等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組織廣泛動員和開展互助互濟和救災捐贈活動,加強與國際紅十字會等國際有關組織的交流與合作,積極吸納國際捐贈救助款物。

6.12科技與產業保障

(1)各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鼓勵、扶持具備相應條件的教學科研機構培養應急管理專門人才,開展公共安全和應急管理領域的科學研究;加強應急管理科技支撐機構建設,積累基礎資料,促進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進公共安全和應急產業發展政策措施,鼓勵、扶持教學科研機構和有關企業研究開發用于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

區科技局、教體局、科協等有關部門和科研教學單位,要積極開展公共安全領域的科學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研發的投入,不斷改進技術裝備,建立健全公共安全應急技術平臺,提高我區公共安全科技水平,加強對洪澇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傳染病疫情、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火災各類安全事故等方面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科學研究,注意發揮企業在公共安全領域的研發作用。

(2)建立健全應急指揮系統體系。應急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現有業務平臺和專業系統資源,建立健全應急指揮場所、基礎支撐系統和綜合應用系統,規范技術標準,配置移動指揮系統,建立區應急指揮平臺和有關部門應急指揮平臺,滿足突發事件監測監控、預測預警、值守應急、信息報告匯總與發布、視頻會商、綜合研判、輔助決策、指揮協調、資源調用和總結評估等功能。有條件的鄉鎮(街道)也要建設適用的應急指揮平臺,并與區級應急指揮平臺互聯互通。

6.13區域合作保障

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應急管理區域合作,建立健全應急管理聯動機制、應急資源區域共享機制。加強與毗鄰縣(市、區)的應急管理交流合作,不斷完善長三角等應急管理聯動機制,加強應急演練聯動,為應對區域性突發事件提供合作與聯動保障。

7 預案管理

7.1編制與修訂

應急管理部門指導本地區預案體系建設。應急預案編制或修訂應當在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在編制或修訂過程中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的意見。

各級各類應急預案銜接遵循“下級服從上級,專項、部門服從總體,預案之間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則,應急預案報審備案、評估與修訂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7.2 演練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參與廣泛、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

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應急預案組織綜合應急演練和專項應急演練,必要時可以組織跨地區、跨行業的應急演練,提高快速反應和整體協同處置能力。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依據有關規定組織常態化應急演練。

村(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也應當結合實際常態化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7.3 宣傳與培訓

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應當結合各自實際,通過多種形式推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自救互救等應急知識進企業、進農村、進社區、進學校、進家庭,增強公眾風險防范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避險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學校、幼兒園在教育主管部門指導下,將應急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根據學生的年齡和認知能力,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知識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與互救能力。

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培訓制度,納入干部教育培訓體系,針對本地區特點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教育培訓工作。企事業單位應當定期開展應急管理法律法規、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以及應急知識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

8 附則

(1)本預案由區負責編制。報區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2)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9 附件

9.1 南通市海門區突發事件種類

大類

分類

主要種類

自 然 災 害

氣象災害

暴雨、霧、霾、龍卷風、冰雹、雷電、高溫、低溫、寒潮等

地震災害

地震

地質災害

突發地質災害(地面塌陷等)

水旱災害

水災

旱災

臺風災害

臺風

海洋災害

風暴潮、災害海浪、海冰、赤潮和海嘯等

生物災害

植物疫情

外來農作物病蟲害入侵

突發林木有害生物事件

森林火災

森林火災

自然災害救助

自然災害救助

事 故 災 難

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

危險化學品事故

煙花爆竹事故

工貿事故

建筑工程施工事故

火災事故

火災事故

交通運輸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

鐵路交通事故

水路交通事故,公路、港口事故

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

供水突發事件

排水突發事件

大面積停電事件

燃氣事件

地下管線突發事件

橋梁突發事件

人防工程事故

特種設備事故

核與輻射事故

輻射事故

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

重污染天氣

突發環境事件

公 共 衛 生 事 件

傳染病疫情

重大傳染病疫情(鼠疫、炭疽、霍亂、非典、新冠等)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食品藥品安全和職業危害

食品和藥品安全事件

急性中毒事件

動物疫情

重大動物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

社 會 安 全 事 件

恐怖襲擊事件

恐怖襲擊事件

經濟安全事件

生活必需品供給事件

糧食供給事件

能源資源供給事件

金融突發事件

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

網絡與信息安全事件

網絡與信息安全事件

涉外突發事件

區內涉外突發事件

境外涉及本區突發事件

群體性事件

上訪、聚集等群體性事件

民族宗教群體性事件

影響校園安全穩定事件

其他

新聞輿論事件

旅游突發事件

9.2 各類突發事件處置響應部門分工

(1)自然災害類

序號

事件類別

牽頭部門

1

氣象災害

氣象局

2

地震災害

應急管理局

3

突發地質災害

4

自然災害救助

5

森林火災

6

水旱災害

水利局

7

臺風災害

8

外來農作物病蟲害入侵

農業農村局

9

突發林木有害生物事件

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10

海洋災害

(2)事故災難類

序號

事件類別

牽頭部門

1

工貿行業事故

應急管理局

2

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

3

煙花爆竹事故

4

火災事故

消防救援大隊

5

道路交通事故

公安局

6

內河水上交通事故,鐵路、公路、港口事故

交通運輸局

7

城市橋梁突發事件

住建局

8

燃氣突發事件

9

供水突發事件

10

建設工程施工事故

11

人防工程事故

12

大面積停電事件

發改委

13

特種設備事故

市場監管局

14

輻射事故

生態環境局

15

重污染天氣事件

16

環境污染事件

17

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

農業農村局

(3)公共衛生類

序號

事件類別

牽頭部門

1

公共衛生事件

衛健委

2

突發性公共事件醫療救援

3

重大動物疫情

農業農村局

4

食品安全事故

市場監管局

5

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事件

(4)社會安全類

序號

事件類別

牽頭部門

1

突發糧食事件

發改委

2

價格異動事件

3

生活必須品供給事件

商務局

4

境外勞務糾紛事件

5

地方政府性債務事件

財政局

6

金融突發事件

金融局

7

大規模群體性事件

公安局

8

嚴重暴力恐怖襲擊事件

9

網絡與信息安全事件

網信辦

10

中小學校園突發事件

教體局

11

涉外突發事件

外事辦

12

民族宗教突發性事件

民宗局

13

突發事件新聞發布

宣傳部

14

旅游突發事件

文廣旅局

9.3南通市海門區突發事件應對組織體系結構圖


圖片2.png


9.4南通市海門區突發事件應急響應流程圖

圖片3.png



  解讀:《南通市海門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海政發[2021]19號 (1).doc

解讀:點擊查看